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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民政厅出台《福建省社会团体换届选举办法》

2022-12-15 19:22:05 林先昌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李雅兰

东南网12月15日讯(本网记者 林先昌)为推进社会团体高质量发展,完善提升社会团体换届工作水平,近日,福建省民政厅出台了《福建省社会团体换届选举办法》,《办法》共九章五十六条,包括换届选举机构、会员资格与会员代表名额的确定、候选人产生、换届选举、换届后变更登记和备案、违规选举处理等方面内容。

据介绍,该《办法》主要有四个亮点:一是落实党建引领。《办法》明确党建领导机关和党组织在社会团体换届中的地位和作用,特别是对无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团体在不能正常换届时党组织应当履行职责和发挥作用;加强党对社会团体工作的领导,对发生罢免负责人、无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团体发生重新选举情形的,要向党建领导机关报告。二是填补制度空白盲区。《办法》对社会团体提前、延期、无法换届的情形,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的条件,会员代表的产生比例,候选人的基本任职条件、产生程序和比例,负责人辞职和罢免,违规选举的处理等作出具体规定,填补原有制度的缺项。三是回应社会关切热点。针对社会团体在换届过程中对法定代表人能否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会费标准如何确定,届中能否增补理事和负责人等较为关注的问题,《办法》予以明确。同时,汇编换届材料示范文本,方便社会团体使用。四是加强行业协会商会监管效能。《办法》针对行业协会商会特点,对会费收取标准和程序、负责人产生和表决方式等进行明确,从换届工作上予以保证,提升监管的效能。

记者注意到,《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除本条第二款第三款另有规定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应由会长担任,且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有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团体会长由领导干部兼任的或会长已担任其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的,可由会长推荐、理事会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无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团体会长由领导干部兼任的或会长已担任其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的,可由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应在章程中载明,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审议表决会费标准和使用管理办法,必须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采用无记名投票表决同意。行业协会商会会费标准不得超过4档,同一档次不得细分不同标准。凡是以产销量、企业规模等为基数收取会费的,必须确定每一档次会费的明确金额,同一档次按明确金额收取。

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主要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及开展业务活动等支出,需明确为会员服务基本项目。

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不得单独制定会费标准,不得重复收取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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