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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构业务骗取酬金11万余元 3人涉合同诈骗罪被公诉

2025-07-04 15:02:08 作者: 来源:福州晚报  责任编辑:周冬   我来说两句

近日,鼓楼区检察院以涉嫌合同诈骗罪对陈某甲等3人提起公诉。据悉,陈某甲作为某业务渠道公司实际控制人,与力某、陈某乙等人通过实际控制的2家渠道公司,以拆装号码变更客户套餐的手段,骗取通信运营商业务酬金11万余元。

据了解,为促进宽带等业务推广,通信运营商会与渠道公司签订协议,在完成一定的宽带装机量后向其支付业务酬金。而陈某甲却在其中找到“快速敛财”之道。“宽带装机量主要以绑定的手机号码为识别标志,而大部分的政企宽带客户平时不会使用这个号码,因此即便变更了也不知道。”陈某甲说。

于是,自2020年8月起,陈某甲与力某、陈某乙等3人,运用其实际控制的2家渠道公司,对已有的政企宽带客户所绑定的手机号进行拆装变更,之后再添加新的套餐信息,以此计入业务量后,向通信运营商申请业务酬金。为了获取开通材料,陈某甲等人还以“免费套餐升级”等名义,向政企宽带用户索要营业执照、介绍信等材料,再通过冒充上述用户员工身份等方式进行套餐变更,进而伪造成新装宽带业务的假象。直到2024年,该通信运营商在进行业务自查时发现了不正常现象,随后报警。截至2024年10月案发,陈某甲、力某和陈某乙等人骗取业务酬金共计11万余元。

近日,鼓楼区检察院承办检察官表示,陈某甲等3人利用实际控制的2家渠道公司,在履行与通信运营商的合作协议时,采取欺骗手段骗取业务酬金,数额巨大,涉嫌合同诈骗罪。在办案中,检察官适用认罪认罚等制度开展追赃挽损,促成陈某甲等赔偿通信运营商全部损失。

此外,结合案情,承办检察官还走访涉案通信运营商,并对加强内部审核管理等内容提出建议,促进其堵住经营漏洞,完善审核机制。

检察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合同诈骗罪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记者 叶智勤 通讯员 许璧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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