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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9公斤的芒果,在曾厝垵名叫“小二哥”的水果店称重达0.83公斤。

厦门日报讯(文/图 记者 蔡镇金)去年以来,曾厝垵芒果摊因缺斤少两让不少游客抱怨不已。近日,本报又连续接到游客反映称,曾厝垵有些芒果摊存在缺斤少两的情况:北京的小李快递16斤的芒果,收到时只剩6斤,而杭州的杨女士先后两次快递芒果,最后都严重“缩水”,这些芒果摊既有流动的,也有固定的。对此,记者前天进行了采访。

【游客反映】

16斤的芒果 快递回家剩6斤

前几天,杨女士到厦门游玩,在逛曾厝垵时,她先后两次买芒果,并通过快递寄送。

杨女士说,她第一次在曾厝垵前厝“小二哥”水果店买了一批芒果,分三个包裹寄送给朋友及亲戚。杨女士说,当时芒果标价是1斤7元,快递费1斤3元,“买了13个,共计21.7斤,摊主收了210元,吃掉一个,刚好每个包裹四个芒果”。

但当亲戚收到包裹时,一称才4.6斤。杨女士说,当时挑的芒果大小差不多,因此,“三个包裹总共最多不超15斤”。

让杨女士郁闷的是,她在曾厝垵北二路一流动水果摊买的芒果,也遭遇严重“缩水”。杨女士说,该摊位芒果1斤6元,还包邮,她买了4个共69元。快递到家时,称重仅4.94斤。

杨女士的心情,北京的小李也能感受到。小李说,前段时间,她到曾厝垵买芒果,“在曾厝垵里面368号那个肠粉(店)旁边的水果摊”,加快递费1斤13元,买16斤,总共200元左右,但快递到家时,称重仅6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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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厝垵公平秤显示记者所买芒果0.59公斤。

【记者走访】

1个芒果 称出10个重量

对于为何购买与收到的重量悬殊,杨女士和小李都认为,可能是电子秤被做了手脚,或者芒果被摊主掉包了。

前天,记者走访曾厝垵多家芒果摊。记者先是来到曾厝垵北二路,这里聚集了多个流动芒果摊。记者在某摊位挑了个芒果,电子秤显示0.65公斤。记者拿着芒果一路称重,十来个摊位的称重都不一样,有0.69公斤、0.73公斤、0.85公斤等,显示最多为0.90公斤,但曾厝垵公平秤显示,该芒果仅0.59公斤。

在杨女士所指的“小二哥”水果店,记者看到,该芒果称重显示1.66斤,即0.83公斤,超出标准重量0.24公斤,该店主自称“准称”,还说流动摊位才会缺斤少两。

在曾厝垵文创村的十来个固定摊位,大部分显示的芒果称重也为0.59公斤,其中有2个摊位的称重高于公平秤的读数,不过低于流动芒果摊。记者发现,这里芒果摊的电子秤多数被放置于比较靠里侧的地方,且称边还往往放置着不少物品。

小李说,临行前,朋友去买芒果,称重时,发现有两个芒果斜靠在秤上,把那两个拿开后,又称了一次,6个芒果就少了近2斤。小李还说,买的时候专挑大个的,但到家的芒果明显小了,但仍饱满。

在采访中,记者了解到,绝大多数快递芒果的游客,买完芒果,写完快递单就离开。为此,摊主一般只是用塑料袋装好芒果,放上快递单,不会现场打包芒果,他们说,会等快递员来再装包。

【回应】

工商正采取措施

记者网络检索看到,今年以来,关于曾厝垵社区水果摊缺斤少两的情况还时有发生。随后,记者将杨女士和小李的遭遇反映给滨海工商所,吴所长回应称,已对杨女士的案件介入调查,今日将前往涉事店面进一步调查;小李由于未留联系方式,暂未介入。

滨海工商所吴所长说,此前投诉最多的曾厝垵文创村芒果摊,今年以来,滨海工商所暂未接到游客对曾厝垵芒果摊的投诉,非文创村的固定摊位也少有人反映问题。

吴所长提到,他们在两方面下了功夫,尝试对文创村固定摊位“短斤少两”的问题下刀——一方面,曾厝垵文创村固定水果摊经营者都缴纳了各一万元保证金,若被消费者投诉经查属实,第一次投诉扣罚5000元,第二次则扣光剩余的保证金并且取消摊点经营资格;另一方面,今年起曾厝垵文创村的芒果摊都需使用由滨海工商提供的统配秤,目前25家水果摊已使用统配秤,因春节工厂停工,统配秤未到位,目前8家水果摊暂未配备,不过现已购进准备配备。

记者将继续关注此事的后续进展。

【关注】

顾客四问“芒果摊”

1、统配秤计重准确,摊贩会使用其他秤吗?

吴所长说,确实不排除有些店面会这样,特别是在周末等工商执法人员的非上班时间。接下来将联系街道,增派人手,确保非上班时间的监督力度。

2、一些摊主会将电子秤放置于相对“隐蔽”的地方,读数看不清是不是容易做手脚?

吴所长说,接下来,会要求商家将电子秤放置于显眼的位置,方便游客监督。

3、现场称重准确,但被摊主掉包怎么办?

吴所长说,摊主是否会私下故意掉包,工商也难以监管到。他提醒,为防维权时证据不足,游客购买芒果时,一方面要记得在快递单写明重量;另一方面,可向摊贩索取由工商部门提供的信誉卡,并要求摊主写明店名、摊位号、联系方式、品名、价格等信息。不过采访中记者发现,游客对信誉卡几乎一无所知,也没有发现摊主会主动告知或提供信誉卡。

4、流动芒果摊谁来管?

关于曾厝垵不少流动芒果摊,吴所长说,对流动摊贩无执法权,无法对其缺斤少两等不诚信经营问题进行查处。

海西晨报讯(记者 吴雪莹 通讯员 姚洁 钟雅祯)日前,准备结婚的魏女士到厦门某知名婚纱摄影店拍摄一套婚纱照,费用共计15000元。拿到照片后,魏女士却发现人物的脸部很模糊。魏女士要求婚纱摄影店重新修图并赔偿3000元,婚纱摄影店工作人员却说,婚纱照重要的是整体效果,这些照片都很具艺术感,并无过失,因此拒绝了她的要求。魏女士只好向工商部门投诉。

经了解,执法人员发现主要问题在于双方事先并未沟通到位,因此出现最终效果与消费者所需要的有偏差,商家和魏女士对此表示认同。经调解,商家同意重新修图并赔偿1000元。

海西晨报讯(记者沈楠楠 通讯员 刘龙庭)央视“3·15”晚会曝光了微信收红包的骗局,很多人为收红包输入密码却被骗钱。随着移动支付的兴起,许多高科技的骗局让人防不胜防。今天,记者特意搜集有关网上支付的骗局,希望读者以后不再上当受骗。

免费WiFi引入木马

央视“3·15”晚会曝光了黑客利用虚假WiFi窃取公民信息的行为。记者了解到,持卡人使用WiFi后,可能会被非法分子植入木马病毒,从而被盗取移动终端内的银行卡信息。除此之外,不法分子还会把正规网站的网址“绑架”到自己的非法网站上,持卡人使用其WiFi网络,页面会跳转到一个高度仿真的假网站,如进行网络支付,可能导致卡片信息泄露。

业内人士提醒,正规的酒店、大型会所、办公室等地的公用WiFi都会有工作人员告知相关场地的WiFi名称,若遇名称可疑的WiFi,建议不用或慎用。

二维码骗局层出不穷

王小姐在一家网店挑选了一件毛衣,卖家向她发送了一个二维码,称只要扫描该二维码,就可获得红包。她扫描后发现红包界面并未出现,急忙联系卖家,可卖家已下线。不久后,王小姐发现自己的银行卡被盗刷。王小姐立即报警,警方调查后证实,该二维码中含有木马病毒。

据悉,不法分子从网上下载“二维码生成器”,将病毒程序的网址粘贴到生成器上,就可以生成“有毒”的二维码,诈骗分子可利用这些二维码将木马植入被害人手机并自动提取私人信息。“切忌为了蝇头小利,到处扫二维码。”业内人士提醒。

四招防范支付骗局

支付宝安全专家介绍,“假客服”、“中奖兼职”等都是不法分子的作案惯用伎俩,建议可从4个方面进行防范:不要泄露自己的银行卡、支付账户、身份证信息及手机校验码;不要在社交平台上随意接收别人的图片、二维码、链接和APP;要在可靠WiFi网络环境下进行网上支付,手机号突然失效应立马联系运营商补卡;不要随意点击卖家发来的链接购物付款。

此外,目前,支付宝正在开发诸如人脸识别等以生物识别为核心的安全技术,届时网上支付安全将达到一个新高度。

警惕“蹭网神器”

“WiFi万能钥匙”是一款能自动获取附近免费WiFi,并帮助手机或电脑建立连接的软件。就算这些WiFi设有密码,但只要用户曾经将密码分享出去,其他用户都可以自动连接。

这款软件是如何破解密码的呢?有手机软件专家解释,这款软件是通过访问手机系统内存储WiFi相关数据的关键文件,然后将密码存储在云端上。当其他用户使用该WiFi时,软件就能直接从云端调取密码。因此,用户信息容易在这个过程中被泄露,或被盗取。

因此,用户在公共场合要寻找合法商家架设的WiFi,避免不必要的损失;另外,要谨慎安装WiFi密码破解软件,安装时要注意它是否有索要不必要的权限,例如获知通讯录信息、位置信息等。(记者吴雪莹 实习生 赵钧天)

如何安全用卡?

银行卡需“换芯”升级

与以往的磁条卡不同,芯片卡采用动态信息比对技术,加密信息随机生成,可以说是目前安全性最高的银行卡,磁条卡持卡人应尽快“换芯”升级。

安装POS机找正规机构

对于众多商家来说,办理刷卡POS机应选择正规银行公布的具有“银行卡收单”支付牌照的第三方收单机构。银联相关人士提醒,中国银联或其分公司不会与商户直接签署关于POS机安装的协议,不要轻信所谓获得官方授权的“银联POS机”。

关注权威信息发布

据了解,中国银联已联合公安部共同发起成立了互联网金融支付安全联盟,联盟成员单位目前已达82家。通过风险信息共享、风险事件协查等保障网络支付交易安全的同时,联盟还通过微信公众号(epsu2014)实时发布用卡风险提示。

厦门晚报讯昨天是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由国家工商总局制定的《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正式实施。其中规定,经营者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将受到处罚。

同时规定,“商品已拆封”不得作为电商网店拒绝退货的理由,故意拒绝或拖延退货最高将面临50万元处罚。

未经消费者同意

不得向其发送“广告”

网购时,消费者往往需要向经营者提供手机号、住址等个人信息,这些信息可能面临泄露的风险。《处罚办法》指出,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所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请求,或在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仍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的,都将受到处罚。

工商总局消保局介绍,这里的个人信息包括消费者姓名、性别、职业、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住址、联系方式、收入和财产状况、健康状况、消费情况等,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消费者的信息,“经营者必须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

4种行为视为故意拖延

和无理拒绝退货

在网购无理由退货中,商家常常以“已拆封”等为由拒绝执行,不少消费者遭遇维权门槛高、难度大。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明确规定,经营者通过网络、电视、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时,应承担七天无理由退货的义务,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由拒绝。若经营者出现“自收到消费者退货要求之日起未办理退货手续”、“以消费者已拆封、查验影响商品完好为由拒绝退货的”、“未经消费者确认,自行规定该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无正当理由未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这4种行为时,将视为故意拖延和无理拒绝,工商部门将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最高处50万元罚款。

  这四种商品

不能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定制的;

■鲜活易腐的;

■交付的报纸、期刊;

■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厦门晚报讯在新《消法》实施一周年之际,记者昨日从思明区工商局了解到,新《消法》已成为广大消费者们的维权利刃,受到社会各界好评。但也有一些消费者由于对新《消法》的理解存在误区,导致不能正确用其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记者 高金环 通讯员 曾庆光 陈晓勤

“私人定制”的商品 不能“七天无理由退货”

随着新《消法》的普及,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被广为使用,消费者网购似乎底气更足了——网购再也不需要担心太多,因为买到了不喜欢的东西,就可以“任性”地退、退、退!

最近思明区工商局投诉台接到消费者陈女士的投诉,称其在某网店上订购了定制的2015年台历,台历的正面是自己选择的照片等,背面是一般的台历表。收到货后,台历印刷、纸质与陈女士所期望的有所出入。陈女士向商家表示要退货,商家拒绝了这个要求。陈女士提出以“七天无理由退货权”为自己维权,表明在七天的期限内,她愿意承担退货费用。

工商人员在与消费者、商家进行了深入了解后,告诉消费者陈女士:新《消法》除了规定了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的使用范围外,还规定了限制退货的范围。例如消费者定制的台历,属于定制的,是不能够退货的。

在此,工商部门提醒消费者,以下商品属于“七天无理由退货权“外的商品:(一)消费者定制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并且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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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法提供商家联系方式 网购平台才担责

上周末,施女士向思明区工商局投诉淘宝“聚划算”平台。

原来,去年12月8日,施女士在淘宝聚划算平台,向某公司订购了一套位于梧村商圈一家婚纱摄影店提供的婚纱拍摄电子券,费用是3520元。尽管该公司评价不太高,但施女士仍选择了此商家,施女士认为,就算有什么问题,也可以向第三方平台发起投诉,要求赔偿。

2015年1月1日,施女士前往该店拍摄,其婚期预定在2月8日,但至今未收到照片成品。她联系该公司,对方却称,费用已经转给婚纱摄影店,现该店已经关闭,无法处理。施女士认为不合理,无法接受,再找该公司理论。3月2日,该公司答复只能退1000元,她不满意,要求提供约定的全部商品,或者全额退款。遭到对方拒绝,更让她气愤的是,3月6日后便联系不上该公司了。

无奈之下,施女士向工商部门投诉网络交易平台——淘宝聚划算。工商部门根据该平台所提供的地址进行现场检查后,证实施女士所述情况虽属实,但其投诉淘宝聚划算平台,却不能获得支持。因为新《消法》规定网络交易平台作为第三方,承担有限责任,在无法提供销售商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情况下,承担先行赔偿责任。现“淘宝聚划算”平台可以提供涉诉中子商务有限公司的法人、地址和有效的联系方式,因此,施女士的投诉不能获支持。

工商部门提醒广大消费者,新《消法》虽加大了保护消费者权益力度,但“七天无理由退货权”、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担责也是有一定条件和限制的,仍需理性与谨慎。

昨日,在纪念“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宣传咨询活动现场,市消保委宣读了聘用第三届律师团律师的决定、成立汽车专业委员会的决定,并颁发了聘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还表彰了2014年度优秀12315消费维权服务点和协调员。

图为市消保委为第三届律师团律师颁发聘书。

海西晨报讯(记者 吴雪莹 通讯员 曾庆光钟雅祯)日前,市民陈女士到中山路附近某海鲜大排档消费,点了一道斑节虾、一道蛏和一盘青菜,结果花了600元。陈女士觉得这价格高得离谱,仔细一看账单,发现斑节虾标价“38元/两”。

陈女士当即提出异议,称商家当初报价是斑节虾38元/斤。商家拿出海鲜池的标价牌,上面的标价的确是“38元/两”。无奈之下,陈女士拨打12315向工商部门投诉。

接到投诉,工商人员立即进行调解。商家大呼冤枉,称点菜时已明码标价,且告知了陈女士。陈女士却说,点菜时对于斑节虾“38元/两”的价格她并不知情,否则不可能点这道菜。

工商人员调查后向经营者指出,该标价牌上的单位“两”字体过小,容易使消费者误认为是“斤”。经调解,商家同意退还陈女士200元,陈女士表示满意。

 

厦门日报讯(记者 陈泥)昨天是新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一周年。作为新消法实施细则,国家工商总局颁布的《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以下简称《处罚办法》)也从昨日开始施行。昨日上午,厦门市消委会维权律师团成员、福建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邱兴亮律师到本报接听968820热线,为读者解答消费维权问题,并就《处罚办法》做了解读。

【新规1】

货品已拆封

不能成网店拒退货理由

网购“七天无理由退货”,是新消法最大亮点之一。而昨起正式实施的《处罚办法》进一步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应依照法律规定承担无理由退货义务,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以消费者已拆封、查验影响商品完好为由拒绝退货”,也被视为无理拒绝。

【律师说法】

拒绝退货最高罚50万元

邱律师告诉记者,新消法第25条明确规定,消费者定做的、鲜活易腐的、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及交付的报纸、期刊等,不适用于无理由退货。此外,牙膏、化妆品、内衣裤等特殊商品,经营者在消费者购买时如明确告知确不宜退货的,可以不适用无理由退货。《处罚办法》实施后,针对普通商品,经营者如果拒绝7日无理由退货,消费者可以凭货品发票或网络上下单页面向“12315”投诉举报。超过规定时间故意拒绝或拖延退货的商家,最高将受到50万元的处罚。

【新规2】

泄露消费者个人信息

商家将被罚

消费时在商家那里登记了个人信息后,接踵而来的就是漫天的垃圾信息、骚扰电话……信息时代,不少消费者都有过这样的经历。《处罚办法》规定,经营者违反正当、合法、必要原则,未经消费者同意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所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由工商部门依照消法第五十六条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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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消费者可拒收商业短信

邱律师说,新消法第十四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但如何找到个人信息泄露的责任主体是维权的重点和难点。由于获知某人的个人信息渠道很多,一旦因个人信息泄露发生侵权事件,有关部门很难认定侵权主体,如果不能举证是哪个环节泄露了用户的个人信息,就意味着从法律上无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而根据《处罚办法》,今后商家未经消费者同意就向消费者手机发送商业性信息,消费者就可以向相关部门进行投诉。

【解疑】

网店不赔偿怎么办?

可先向网购平台索赔

今后,消费者网购权益受损时,如果店家无故拖延不赔,消费者可向交易平台先行索赔。今年“3·15”前夕,工商总局发布第36号文,内容围绕完善消费环节经营者首问和赔偿先付制度问题。昨天,邱兴亮律师也对此新规进行了点评。

“《意见》第二条显著位置明确表示,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服务导致合法权益受损的,可直接向销售方维权,但如果平台方无法提供销售方的真实姓名、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消费者可以向平台经营者要求赔偿。”邱律师说。换句话说,淘宝、京东等网购第三方平台上的卖家如果在售假等行为实施后“跑路”,消费者有权要求淘宝或京东赔偿其损失。

值得注意的是,并非所有的消费纠纷都需要,也都能适合于启动赔偿先付制度。邱律师说,《意见》对赔偿先付制度的条件、流程、方式、范围也做出明确界定。其中,赔偿先付制度的一般流程是,当消费者可以直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索赔,但对处理结果不满意时,可以向商场、市场和平台经营者投诉;商场、市场和平台经营者接到投诉后,应当及时安排专人处理,组织协商;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经核实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确实存在过错,商场、市场和平台经营者要向消费者先行赔付。包括对商品进行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购货款项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

如何防范预付式消费纠纷?

慎办额度过高充值卡

《处罚办法》明确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与消费者明确约定责任义务等内容。针对预收款消费方式中退款难的问题,还专门规定了对退款无约定的,要按照有利于消费者的计算方式折算退款金额,并承担预付款的利息。

邱律师表示,新规定偏重于对消费风险的事前防范,比如在发生预付式消费时,消费者应当注意的事项和风险警示。但在实际投诉的案例中,大多数预付式消费纠纷发生后,经营者往往人去楼空,因找不到经营主体难以维权。为此,他也特别提醒消费者,应慎重办理各类会员卡、充值卡等预付式消费卡。一方面,要选择规模大、信誉好、经营状况良好的企业。在决定购买预付费商品或服务前,要谨慎选择预付额度过高、周期过长的预付式消费。另外,在有效期内,应尽早用完预付的余额,如果商家突然关门且无法联系,涉嫌诈骗的,应及时向公安部门报案。

厦门晚报讯(记者 黄文水 通讯员 叶秋碧叶斌)超市警报器出错,小男孩被误当成小偷,身高“免票线”究竟要不要脱鞋量?日前,“携手共治,畅享消费”2015年同安区“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活动在祥平街道乐海购物广场举行,不少维权案例,让消费者眼前一亮。

去年5月,林先生带孩子去同安某景区游玩,工作人员认为小孩身高超出1.3米,要求其补票。林先生颇为不满,让孩子脱下鞋子后,再次测量的身高为1.15米。工商介入了解情况后认为,国家对儿童免票身高标准没有明确规定,但根据《合同法》:对格式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有利于消费者的解释。最后,景区免收门票。

祥平家装诚信联盟的近30家商户现场也设立维权咨询点,开展诚信承诺,让利消费者等服务。

厦门日报讯 今天是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去年,厦门大力弘扬“民生至上、品质厦门”城市质量精神,以提高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为中心,进一步深化改革开放、强化创新驱动,产品质量维持较高水平,有效支撑和促进了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3·15”前夕,市质监局对外通报2014年度厦门市产品质量安全白皮书,并首次发布企业产品质量“红黑榜”,加大对质量违法案件和质量失信企业的曝光力度。

“去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贯彻实施质量发展纲要2014年行动计划》明确提出,要建立优胜劣汰的质量发展市场机制,加快质量诚信体系建设,发布企业产品质量‘红黑榜’。”市质监局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目前,全市已有1598家生产企业的10024条质量信用信息录入质监部门建立的企业质量信用档案,并将从今年起通过“红黑榜”向社会进行公布,方便百姓辨识。

记者注意到,此次公布的产品质量“红榜”为“2014年度福建名牌产品”名单。其中,厦门共有厦工、银祥、易联众等89家企业的103项产品上榜(具体名单详见市质监局网站www.xmzjj.gov.cn的“通知公告”专栏)。据质监部门介绍,目前厦门累计有两家企业获福建省政府质量奖,七家企业获厦门市质量奖,171项产品获“福建名牌产品”, 202项产品获“厦门优质品牌”。全市名牌企业群体2014年产值达2034.57亿元,在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中,以9.2%的企业数量创造出45.58%的产值,名牌带动效应明显。

此外,备受市民关注的产品质量“黑榜”有五家生产企业上榜,这五家企业均为家居建材生产企业,在2014年的产品监督抽查中存在甲醛释放量超标等质量严重不合格问题。

2012年5月,国家质检总局启动全国企业质量信用档案数据库系统试点工作。

2013年,厦门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工业企业质量诚信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文件,全面规划全市工业企业质量诚信体系建设,明确到2015年和2020年两个阶段的建设目标,提出建立质量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强化质量信用信息监管运用,推动落实质量信用主体责任,优化质量诚信发展环境四大方面9项措施。之后,市质监局归集了重点工业企业和预包装产品的基本信息、良好信息以及不良信息,完善了以组织机构代码为基础的实名制工业企业质量信用档案,和以商品条码为溯源手段的预包装产品质量信用记录全国统一数据库,成为全国企业质量信用档案数据库建设试点城市。

1消费品质量安全状况

2014年全年,市质监局共组织抽查家用电器、轻工产品、纺织鞋类产品、机电产品、建材产品等五大类消费品2022批次,抽查批次较上年增加52.5%。抽查合格率为98.12%,与2013年基本持平,高于全国监督抽查合格率近6个百分点。

抽查共发现38批次不合格产品,其中有4批次家具产品(不合格项目为甲醛释放量)、1批次石材产品(不合格项目为放射性)不合格属严重问题。

2特种设备安全状况

截至2014年,厦门共有各类特种设备63318台,各类气瓶逾110万只,压力管道逾1700千米,特种设备安全形势继续保持平稳。市质监局全年现场检查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1106家,立案查处罚没款58.78万元,积极开展“六打六治”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处理市长专线和相关部门转办件89起,查封拆除土制或报废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设备44台。

3民生计量状况

去年全年,市质监局共检定全市加油站143家、加油枪4310枪,检定验光计量器具914台,检定医疗计量器具8334件,合格率分别为100%、97.5%、100%,均维持较高水平。全年组织定量包装抽查134家生产企业,涉及大米、食用油、肉制品、茶叶、涂料、水产加工等领域相关商品195批次,净含量合格率93.3%,较2013年略有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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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市民维权状况

2014年,市质监局12365投诉举报中心共受理质量申诉举报案件528件,较2013年上升11.4%,市民维权意识不断增强。其中受理申诉420件,举报108件,主要集中在家电和电梯方面。

5执法打假状况

2014年全年,市质监局开展“双打”、“质检利剑”等专项执法和打假行动37项,主要涉及儿童用品、建材、服装、家电、农资、汽配、食品用包装容器等多个领域,查处违法案件129起,罚没款24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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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市质监局打击质量违法典型案例

冒用他人厂名和认证标志、无证承接电梯维保业务、违规重装超期服役的气瓶……在工业生产领域,这些企业的违法行为都逃不过质监部门的“法眼”。昨日,市质监局公布了去年查处的6起质量违法典型案件,涉及电控设备、电梯、气瓶、锅炉、起重机械等多个种类。性质最严重的一起案件处罚金额高达12万元。

案例一 冒名生产低压成套开关设备

经立案调查,厦门大申电气有限公司生产的型号为XEK、标注厂名为“厦门新二开电控设备有限公司”的低压成套开关设备,系冒用他人厂名及认证标志。该公司2014年9月生产两台该产品,尚未售出,销售价定为5023元/台,货值金额10046元。市质监局依据《厦门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该公司做出没收未售出的冒用厂名、认证标志的低压成套开关设备2台、标注“厦门新二开电控设备有限公司”的铭牌38个,并处货值2倍罚款人民币20092元的处罚。

案例二 无资质承接电梯维保业务

2013年12月,市质监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厦门帝奥电梯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在未取得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资质的情况下,冒用厦门洋翰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承接电梯维保业务,共对6家电梯使用单位开展过电梯维修保养工作。质监部门表示,该公司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一条及第三十八条规定,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七十七条规定对其做出当场取缔,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2万元,并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处罚。

案例三 超期服役气瓶仍在充装

2014年4月,市质监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厦门市科气工贸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充装台已充装和正在充装的20瓶气瓶已经超出安全有效期限;已充装和正在充装的8瓶气瓶为非自有产权气瓶,其中部分也已超期。而且面对检查,该公司现场无法提供气瓶的预检、充装记录。质监部门表示,该公司充装非自有产权气瓶,以及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超期气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对其做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3.5万元的处罚。

案例四 维保人员无证上岗酿事故

2014年3月,湖里区五缘西三里54号源昌鑫海湾小区发生1名电梯维保人员在维保过程中被夹致死的事故。经事故调查组调查,该小区的电梯维保单位为厦门通菱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该公司在对该小区使用的电梯进行维护保养的过程中,使用未取得相应资质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安全作业,发生维保人员死亡事故。由于该公司电梯维保过程发生一般事故,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条规定情况。质监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条规定,对该公司做出责令改正,处罚款人民币12万元的处罚;并对该公司总经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给予如下处理:处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即人民币1.08万元。

案例五 在用特种设备检验不合格

2014年2月,市质监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厦门鑫求精塑胶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正在使用两台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1台出厂编号09040543的起重机械、1台出厂编号2010-H-00856的电梯)和1台未取得许可生产的电动葫芦式升降机。经立案调查,该公司使用经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未取得许可生产的特种设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质监部门对该公司做出责令改正,处罚款人民币4.5万元的处罚。

案例六 已报停锅炉仍在使用

2014年4月,市质监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厦门力隆氨纶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其正在使用的有机热载体锅炉(出厂编号:07D206)已办理了报停手续,尚未办理启用且未经检验。经立案调查,该台有机热载体炉于2012年检验结论为停止运行,该公司于2013年1月办理了锅炉的报停手续。厦门力隆氨纶有限公司在未办理锅炉的重新启用手续且未经检验的情况下,擅自将该台有机热载体锅炉投入使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质监部门对该公司做出责令改正,处罚款人民币3万元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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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链接】

2014年质量监督抽查

严重不合格消费品

及生产企业名单

产品名称:天然花岗石建筑板材

生产企业:厦门市湖里区

澳盛石材厂

生产日期:2014年9月

不合格项目:放射性

产品名称:木制家具—餐椅

生产企业:厦门宏亿信

家具有限公司

规格:455mm×445mm×880mm

座高435mm

生产日期:2014年8月

不合格项目:甲醛释放量

产品名称:木制家具—梳妆椅

生产企业:厦门豪丽轩

家具有限公司

规格:330mm×300mm×400mm

生产日期:2014年9月

不合格项目:座面冲击试验

甲醛释放量

产品名称:立地柜(木家具)

生产企业:厦门吉森工贸有限公司

规格:400mm×500mm×650mm

生产日期:2014年2月28日

不合格项目:甲醛释放量、木工要求

产品名称:会议椅(金属家具)

生产企业:厦门东港环美

家具有限公司

规格:500mm×510mm×900mm

商标:东港环美

生产日期:2013年7月

不合格项目:圆度、甲醛释放量

【名词解释】

企业质量信用档案

企业质量信用档案是质量诚信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通过信息平台客观记录企业遵守质量法律法规、执行技术规范和标准、履行质量承诺等信用记录。试点内容包括:督促企业加快完善组织机构代码实名制基础数据库和建立企业质量信用档案。

东南网3月15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香卉辉)新消法实施满一周年,商家消费欺诈再也不能退货了事,因为“退一赔一”已加大为“退一赔三”,最低也得赔500元。让我们用三个案例来诠释:

卖过期化妆品 退款再赔500元

改6.5元蛋糕生产日期 超市赔了500元

500元干贝发霉 商家赔1500元

遇到消费欺诈,商家再也不能退货了事了,他需要承担三倍的赔偿,至少要500元。新消法让商家加大了赔偿力度,将原来的“退一赔一”加大为“退一赔三”,最低赔偿金额500元。市民消费时再也不用担心被骗了。

案例1 过期化妆品让人全过敏

去年3月份,家住集美的王女士在灌口某副食品店购买了两盒价值146元的化妆品,碰巧几个好朋友过来串门,王女士就拿出来请好朋友试试。让王女士想不到的是,王女士和几位好朋友刚擦完该化妆品不久,都感觉到皮肤发痒,还都红肿起来了。

仔细一看,原来化妆品外包装上标注内容为“有效期至2013年9月2日”,已经过期长达8个月之久了,居然还摆在货架上销售!王女士越想越生气,一气之下,几个人跑到销售该化妆品的副食品店,拉着商家一起到灌口工商所要求维权。

灌口工商人员立即前往现场调查,调查中发现,经营者已经将未售出的另外两盒该品牌化妆品下架并放入仓库。在现场,王女士还出示了该店开具的收据,商家也承认王女士的化妆品由他们店售出,但拒绝对王女士作出赔偿,只愿意退还货款。

过期化妆品“不仅让自己和朋友的健康受到损害,也让自己很没面子,商家不但不道歉,还拒绝赔偿!”王女士非常气愤,要求商家退款并赔偿自己和朋友医药费,调解一度陷入僵局。

新消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最终,商家退还了货款,并加倍赔偿王女士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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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 商家篡改蛋糕生产日期

郭先生2015年1月9日在某家超市购买一份现做蛋糕,价格6.50元,其发现该商家存在篡改蛋糕生产日期的情况。蛋糕外包装贴有注明生产日期为2015年1月9日的标签,但该标签下面还有一张生产日期为2015年1月8日的标签,遂向该商家反映,该商家同意给予退款。经高崎工商所调解,超市经营者现场支付消费者500元。

案例3 干贝没过期却已发霉变质

刘先生2015年2月初在禾祥西路某百货商业广场购买了一盒干贝,价格为500元。回到家拆开包装后,他发现干贝竟然已经发霉变质。他检查了生产日期,为2014年9月4日,保质期一年,并未过期。于是拨打12315,开元工商调解后,商家最终退一赔三赔偿1500元。

律师说法

新消法加大消费欺诈惩罚力度

对此,厦门市消保委律师团邱兴亮律师分析认为,近年来,我国立法上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规定愈来愈多,惩罚力度愈来愈大,如上述规定的“退一赔三”、《食品安全法》的“假一罚十”。

新消法将原来的“退一赔一”加大为“退一赔三”,最低赔偿金额500元的条款,将大大加重不肖经营者的违法成本,从而起到遏制和制裁消费欺诈行为的作用。

需要注意甄别的是,上述“退一赔三”主要适用于“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以及尚未“造成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情形。如果经营者主观恶性明显(“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且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健康严重受损后果的欺诈行为,消法还有其他规定。

相关新闻

个人信息受消法保护

导报讯 (记者 香卉辉)消费者章女士于2012年底与地产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购买一套商品房,该房即将于2015年4月份交房,但其近期接到很多装修公司的骚扰电话,称其从开发商处得到其个人购房信息,询问其是否需要提供装修服务。消费者认为开发商擅自泄露其个人资料,且对其生活造成影响,现要求开发商给予合理解释并立即停止侵害。

新消法第十四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

湖里工商所多次与开发商沟通调解后,开发商表示,经多方面核实,现无法确认该资料是由公司工作人员泄露的,今后将加强对这方面的管理,现建议消费者更换手机号,为此带来的不便深表谦意。对此结果消费者表示接受。

东南网3月13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香卉辉)厦门人消费越来越“较真”,去年,厦门投诉量达到18118件,平均每天近50起!昨日,导报记者从厦门12315了解到,相比上一年,增加了26%以上,据分析主要原因是新《消法》的实施,投诉内容主要集中在通信、家电等领域。

新《消法》实施 投诉量猛增

2014年,厦门市12315系统共登记各类信息125687件,比增12.47%。其中,解答消费者咨询建议105025件,比增11.6%;投诉18118件,比增26.39%;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6685.85万元,比增78.2%。投诉的热点主要集中在电信服务、通讯产品、交通工具、家用电子电器、日用百货等。

从去年的投诉内容看,厦门市民围绕新《消法》新权益的投诉明显增多。数据显示,2014年厦门12315共登记网络购物类投诉238件,其中涉“七日无理由退货”投诉85件;“退一赔三”等加大对欺诈行为惩罚力度的投诉207件。可见,新《消法》的实施,使得消费者维权意识进一步增强,投诉范围进一步扩大。

家电和通信类是“重灾区”

去年,移动电信服务方面的投诉仍然较多。同样是投诉重灾区的还有家用电子电器类问题。去年,12315共登记家用电子电器类投诉3091件,占投诉总量的18.65%。主要集中在通讯器材、空调机、电视机、计算机及配套设备、电冰箱等产品质量及三包服务方面的问题。其中手机类投诉1154件,所占比重较大,问题主要集中在质量纠纷及售后服务不到位等方面。

大额商品消费纠纷明显增多

值得注意的是,去年厦门市民对于大额商品消费纠纷明显增多。数据显示,去年全年消费纠纷涉案金额5000元以上的投诉1788件,占总投诉量的9.87%。

厦门市12315指挥中心分析认为,主要原因是汽车及汽车零件、房屋(房地产)这两类涉案金额较大的投诉增多。其中,汽车及汽车零部件类投诉1375件,同比增长75.61%;问题主要集中在汽车保养、维修和购买新车方面,表现在没有按合约对汽车进行保养维修、维修后出现新的质量问题、售后服务不到位、购买新车时收取不合理手续费等。

东南网3月13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张顺和)导报记者昨从厦门市商务局获悉,为突出淡季促销、商旅互动和节庆营销,力促消费升温,厦门市商务局今年将重点举办四场全市性大型促消费活动。

一是2015厦门购物嘉年华。计划于4-5月份举办,以汽车行业、重点商圈限额以上商贸企业为重点,同时发动各区开展各类针对性强、兼具实效的落地活动,重点开展清洁能源汽车展、汽车商圈特卖会、“动车归来,梧村再起”等活动。

二是2015厦门购物节。计划于9-10月份举办,围绕特色商圈(街区)、限额以上企业网络零售企业开展针对性促消费活动,重点开展厦门特色商圈(街区)嘉年华、2015厦门购物节之汽车圆梦季、网络魅力购等活动。

三是两岸斗茶系列活动。计划于10-12月举办,重点开展茶王争霸赛、茶博会、世界茶商圆桌会议等系列配套活动,带动厦门茶产业的提升发展。

四是闽台特色伴手礼评选暨乐活年货节。拟于11月至次年2月举办。

海西晨报讯 不少市民都参加过微信朋友圈集赞活动,但令人意想不到的是,这些集赞活动也有可能暗藏陷阱;《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去年修订时明确规定了七天无理由退货,但仍有店家以各种理由推托……昨日,思明工商部门公布了几起消费案例,给市民消费时作参考。

七日无理由退货遭拒

张女士在淘宝订购了一部手机,在收到手机的同时,商家还赠送了一个手机壳。收到货后,因为手机无法开机,张女士将手机寄回。商家收到手机后,却称手机无法开机是因为软件问题,而非手机质量问题,因而拒绝换货。张女士搬出“七天无理由退货”来和商家说理,但商家却说商品已被拆封,不能退货。工商部门调解,该商家最终给张女士作退货处理。

“赞”点满了奖品没了

“您只要在朋友圈里分享并集满18个赞就可免费赢取雨伞一把,24个赞可免费赢取保温杯一个,兑换时间为1月3日—1月10日。”今年年初,某置业公司在微信上发起了点赞活动。潘先生看到后颇为心动,于是立即分享并集满了所需点赞数,并将点赞截屏与转发纪录发给该公司的官方微信公共平台。很快,潘先生就看到该公司公布的中奖名单中有自己的名字。但当他领取奖品时,却被告知“奖品已经发放完,没货了。”经工商部门调解,对方同意为潘先生兑换奖品。

钱入账后商家躲猫猫

崔先生于2月7日在广州58同城网向位于厦禾路的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购买了1台二手的“苹果”MINIPAD,价格为1000元。令崔先生没想到的是,商家虚拟了58同城支付平台,要求崔先生支付货款后再发货。虽然崔先生有些怀疑,但在商家的一再保证下还是付了款。之后,他立即到58同城网上查看交易记录,却查不到相应信息。

于是崔先生又去支付宝查看转账记录,发现款项已到账。随后他联系商家,却始终联系不上,崔先生只好向工商部门求助。

经梧村工商所执法人员调查,该公司已不在此地址从事经营活动,也联系不上公司负责人,因而无法证明此次交易为该公司行为或是他人借该公司名义进行的。

日前,工商部门已依工商职责,锁定限制该公司办理工商业务的权限。

东南网3月12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香卉辉 通讯员 陈萍丽 黄琳) 近日,潘先生的父亲在其小区便利店花7元购买了一瓶“鲜老太”豆腐乳,谁知食用时突然觉得舌头一阵疼痛,立即吐出口中豆腐乳,发现吐出的豆腐乳除夹杂着血水外,还有大拇指大的玻璃碴。

潘老先生心有余悸,还好只是伤到舌头,这要是吞下去割到喉咙那还了得。潘先生随后向便利店老板反映,但便利店推三阻四不予处理,潘先生气愤地拨打12315投诉,要求赔偿损失。

海沧工商所12315工作人员在接到潘先生的投诉后了解到,虽然潘先生的父亲在购买时并未保留消费小票,但便利店老板并不否定消费事实。可是便利店老板对于豆腐乳内含玻璃碴,弄伤潘老先生一事并不认可。同时表示豆腐乳并不是其生产的,有问题也是厂家的事,与其无关。

经过调解,便利店老板最终予以价款十倍的赔偿及补偿潘老先生因此所受的损失合计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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