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网3月11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香卉辉 通讯员 陈雪芳/文 邓若胥/漫画)去年一年,你花钱买到的商品和服务还满意吗?昨日,厦门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发布了《厦门市2014年十大消费典型案例》,其中涉及制售假冒保健品、消费时受伤、家具偷梁换柱等,厦门市消保委律师团成员张志瀚律师还对这些案例做出点评,为广大市民今后的消费提了个醒。 出租房内徒手制假保健品 2014年8月13日,厦门食药监局联合厦门市公安局执法人员突击检查了章某等人开设的假冒保健食品地下生产窝点,抓获章某等涉案犯罪嫌疑人,查获3600盒“西洋参含片”、9655瓶“原参液”、9600板“铁皮枫斗胶囊”等大量假冒保健食品、包装材料。 经查实,2014年以来,章某等人在未取得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资质的情况下,以其注册的厦门仁康保健食品有限公司、厦门鑫富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仁康药业(厦门)有限公司为掩护,采购未经检验合格的食品颗粒、片剂、口服液等半成品,从外地购进定制的假冒他人保健食品批准文号的保健食品外包装盒、标签、说明书等包装材料。 在湖里区城乡结合部的出租房内,他们雇佣人员在不具备食品生产基本卫生条件的情况下,采取纯手工装填、包装等方式生产“西洋参含片”、“原参液”、“铁皮枫斗胶囊”等假冒保健食品,以非法手段谋取暴利。章某等人将其生产的假冒保健食品通过物流销往外地多省市,涉案金额达500余万元,已移送公安机关立案处理。 律师点评:卫生部对保健食品实行审批制度。本案中章某等人在未取得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资质的情况下,组织生产大量假冒保健食品,以非法手段谋取暴利,涉案金额达500余万元。其行为已经触犯刑法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女子拔罐被烧伤,获赔14.5万元 2014年10月6日,家住翔安马巷的消费者洪女士到福建煌家健身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经营的“煌家养生会所”接受足浴拔罐等服务,因技师不慎将罐内酒精溢出,致使洪女士后背和面部多处烧伤送医,出院后双方因为赔偿金额争议太大,未能达成协议。嘉莲工商所迅速启动诉调对接机制,邀请思明法院莲前法庭共同参与调处。经多次调解,最终由商家赔偿洪女士145000元。 律师点评:本案在诉调对接机制启动后,法院法律专业资源的介入使得本案的障碍迎刃而解,促使双方从理性的角度重新审视各自的诉求,减少双方意见的差距与鸿沟,从而达成调解,有效化解纠纷。 _ueditor_page_break_tag_逛超市摔骨折,获赔5万元 2013年12月17日,消费者吴女士向湖里工商投诉,反映其于2013年12月17日在厦门市人人乐超市有限公司购物,下电梯时因电梯有水,且没有警示标志,导致她从电梯摔倒并随电梯一滑而下,瘫坐在电梯底部,左胫骨下段骨折、左外踝骨折。厦门市人人乐超市有限公司派两名人员陪同吴女士送医院就诊,之后拒不予以处理。 经多次调解,厦门市人人乐超市有限公司赔偿消费者5万元整。为了保证人人乐超市有限公司按时履行调解协议,湖里区工商局12315投诉台于2014年3月14日邀请湖里法院对达成的协议进行司法确认。 律师点评:本案的亮点在于“对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启动司法确认程序后,法院可以直接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申请强制执行。司法确认制度可以有效巩固调解组织的努力成果,是诉讼纠纷解决制度的有效补充。 七岁娃游乐场受伤移植头发 消费者李先生7岁的小孩于2014年9月27日,到位于湖里区枋湖客运站一楼的洛幻王国海洋球池玩耍,在捡海洋球的时候摔倒,头部碰到场馆内的尖锐物体受伤,李先生当即将孩子送医治疗,现孩子已康复,但受伤部位的头发需移植。 李先生与商家多次交涉赔偿问题未果。湖里区工商局12315投诉台责令商家整改,经多次调解,最终由商家一次性赔偿李先生5000元。 游乐园撤店未退钱,44件投诉涉22万 自2014年9月30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湖里区金山工商所共接到关于“哈动园”儿童游乐园停止营业未办理退卡退费的投诉44件。经调查发现,经营方山意玺公司共出售了具有预付功能的“哈动园”会员卡共计714张,其中有677张尚有余额,合计未退费余额为222101元。 经多次调解,最终由经营场所出租方湖里万达广场商业管理公司退款经营方部分保证金66734.5元,经营方全权负责妥善处理消费者退款事宜。 杯子破裂烫伤大腿,获赔1.7万 2013年9月1日中午,卢女士及另外五位同事在林女士经营的厦门市思明区罗威罗欧咖啡厅用餐,其间因盛热茶水杯子的杯底从卢女士手中掉落,茶水烫在腿上,导致其双大腿5%Ⅱ度烧伤。卢女士多次和林女士沟通赔偿未果,遂向法院起诉。思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林女士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赔偿原告卢女士医疗费、烫伤疤痕修复费等合计17084.56元。 家具材料偷梁换柱,商家退一赔一 2012年11月,消费者林女士向厦门市湖里区兴雅居整体衣柜经营部定做了床、衣柜等一批木作家具,总价款13900元。双方约定制作材料用丽璟牌多层实木板。林女士发现商家黄某交付的家具气味刺激,且非约定材料。向黄某提出重做要求遭拒绝,随即将其告上法庭。湖里区法院审理认为,黄某使用材质与约定不符,构成欺诈,判决黄某承担退货责任,并支付林女士合同价款一倍金额的赔偿款13900元。 804个侵权篮球被没收销毁 2014年11月6日,厦门市工商局联合厦门市公安局,对厦门斯迈柏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位于集美的经营场所和仓库检查发现,斯迈柏公司在同一种商品使用与多个注册商标相同标识,非法经营额合计人民币259450元,已涉嫌构成犯罪,随后移送厦门市公安局。厦门市工商局责令斯迈柏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标有“SPAMBONG”标识的篮球804个,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0元。 促销虚构原价,手机城被罚3万 2014年3月,厦门工商局查实,厦门市中博贸易有限公司于2014年2月28日刊登三款手机促销广告,活动时间10天。调查事实表明,该公司下属的五个门店在该活动的前七日没有销售过上述三款促销手机,即三款促销手机的原价涉嫌虚构。厦门工商局责令其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30000元。 三星手机N7102陷“频段门” 消费者胡先生于2013年5月在厦门某家电卖场购买了一部三星N7102云石白S2G手机,价格4700元。销售方网站上宣传该型号手机支持全球所有制式频段,但是胡先生2014年2月到达香港后手机无法正常通话。他认为该公司涉嫌虚假宣传,要求退还该款手机购买款,并要求商家给予一倍手机款项的赔偿。湖里工商人员多次调解无果,胡先生随即向湖里区法院起诉,经法院调解,最终销售商退一赔一。 |
【前言】 厦门晚报讯(记者 高金环 通讯员 陈雪芳)保健食品是假货,手机促销虚构原价,家具材料偷梁换柱……“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即将到来,今天上午,厦门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向本报独家发布了2014年消费维权十大案例,范围涉及保健食品、手机、家具等方面消费典型案例,同时请厦门市消保委律师团成员、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张志瀚律师予以点评,希望借此能给广大市民消费带来警醒和启示。 【案例1】 注册公司生产假货 厦门仁康保健食品有限公司生产“西洋参含片”、“原参液”、“铁皮枫斗胶囊”等假冒保健食品案 厦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于2014年8月13日联合厦门市公安局执法人员突击检查了章某等人开设的假冒保健食品地下生产窝点,抓获章某等涉案犯罪嫌疑人,查获3600盒“西洋参含片”、9655瓶“原参液”、9600板“铁皮枫斗胶囊”等大量的假冒保健食品、包装材料。 经查实,2014年以来,章某等人在未取得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资质的情况下,以其注册的厦门仁康保健食品有限公司、厦门鑫富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仁康药业(厦门)有限公司为掩护,通过采购未经检验合格的食品颗粒、片剂、口服液等半成品,从外地购进定制的假冒他人保健食品批准文号的保健食品外包装盒、标签、说明书等包装材料,在湖里区城乡接合部的出租房内,雇佣人员在不具备食品生产基本卫生条件的情况下采取纯手工装填、包装等方式生产“西洋参含片”、“原参液”、“铁皮枫斗胶囊”等假冒保健食品,以非法手段牟取暴利。章某等人将其生产的假冒保健食品通过物流销往外地多省市,涉案金额达500余万元,已移送公安机关立案处理。 【律师点评】 保健食品是指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即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的食品。根据卫生部颁发的《保健食品管理办法》规定,卫生部对保健食品实行审批制度。本案中章某等人在未取得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资质的情况下,通过采购未经检验合格的半成品,以及购置假冒他人保健食品批准文号的保健食品外包装盒、标签、说明书等包装材料,在不具备食品生产基本卫生条件的情况下组织生产大量假冒保健食品,以非法手段牟取暴利,涉案金额达500余万元。其行为已经触犯刑法第一百四十条中规定的“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且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_ueditor_page_break_tag_【案例2】 公开刊登虚假广告 中博手机城促销活动涉嫌虚构原价 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4年3月调查发现,隶属于厦门市中博贸易有限公司第五经营部、第十三经营部、第十八经营部的SM四楼总店、罗宾森三楼旗舰店、中山路中华城店、瑞景旗舰店、江头航母店在2014年2月28日至2014年3月8日的手机促销活动中,涉嫌价格虚构,并依法进行了立案调查。 经查实,厦门市中博贸易有限公司于2014年2月28日在媒体上刊登三款手机促销广告:奥克斯W5001原价999元,促销价499元;奥克斯V988原价1698元,促销价899元;康佳W936原价1398元,促销价699元。活动时间从2014年2月28日起至3月8日止,活动地点为上述提到的厦门市中博贸易有限公司下属的五个门店。调查事实表明,厦门市中博贸易有限公司下属的五个门店在该活动的前七日没有销售过上述三款促销手机,即三款促销手机的原价涉嫌虚构。根据国家发改委《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七条第一项:原价是指经营者在本次降价前七日内在交易场所成交的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且必须在商品吊牌上标明“原价”和“现价”。 厦门市工商局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责令改正,并对厦门市中博贸易有限公司第五经营部、第十三经营部、第十八经营部各处以人民币10000元的罚款,共计罚款人民币30000元。 【律师点评】 降价促销是经营者为扩大商品或服务的销售数量而采取的主动降低自身利润,调低商品价格,从而吸引更多消费者购买的一种常见销售手段。倘若商品本身的价格客观上并没有发生任何改变,而是经营者采用虚构的方式创造一种价格降价的假象让消费者信(降价)以为真,从而诱导消费者进行购买,显然此时经营者并没有进行真正意义的价格促销,而是披着“降价促销”的外衣下的价格欺诈行为。 所谓价格欺诈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者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价格欺诈行为实质上是侵犯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真实情况的知情权,经营者通过虚构或隐瞒商品的部分真实情况,从而对消费者消费与否的主观心态产生影响。本案中的商家虚构降价事实的行为已经构成了价格欺诈,相关部门有权对其依法课以相应的行政处罚。此外,消费者亦有权要求商家对其价格欺诈行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_ueditor_page_break_tag_【案例3】 出境无法正常通话 三星手机N7102深陷“频段门” 厦门市湖里区工商局12315投诉台于2014年3月17日接到消费者胡先生投诉:反映其于2013年5月向厦门某手机销售商江头西路店购买了一部三星N7102云石白S2G手机,价格4700元。厦门某手机销售商网站上宣传该型号手机支持全球所有制式频段,但是胡先生2014年2月到达香港使用该款手机时,发现该手机无法正常通话。胡先生经调查了解,是手机缺少波段造成,其认为该公司涉嫌虚假宣传。胡先生要求退还该款手机,并要求商家给予手机款一倍的赔偿。 湖里区工商局投诉台工作人员多次组织双方调解,因双方分歧太大,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终止调解。胡先生随即向湖里区法院起诉,经湖里区法院调解达成一致意见:厦门某手机销售商退还胡先生购机款4520元及延保费160元,并赔偿4520元。 【律师点评】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相关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本案中的销售者在其网站上对涉案手机宣传时声称其能支持全球所有制式频段;但消费者胡某使用时发现该手机并无法实现其宣传所称的某些功能,也即该款手机的宣传和实际功能不符。显然,本案的销售者在销售商品时提供误导性信息或虚假陈述,侵害了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真实情况的知情权,可以认定构成消费欺诈。由于本案是在新消法生效之前,故仍适用旧消法关于消费欺诈“退一赔一”的规定,暂未援引新消法“退一赔三”的规定。 _ueditor_page_break_tag_【案例4】 酒精溢出烧伤顾客 女子拔罐被烧伤,诉调对接终获赔偿 2014年10月6日,家住翔安马巷的消费者洪女士到福建煌家健身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经营的“煌家养生会所”接受足浴拔罐等服务,因技师在拔罐过程中不慎将罐内酒精溢出致使小洪后背和面部多处烧伤,小洪后被送至医院进行治疗,出院后双方因为赔偿金额争议太大,未能达成协议。 嘉莲工商所迅速启动工商法院诉调对接机制,邀请思明法院莲前法庭共同参与调处。经多次调解,当事人双方最终达成了一致意见:由福建煌家健身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赔偿洪女士145000元。 【律师点评】 诉调对接机制是指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社会纠纷处理机制,作为专门处理诉讼纠纷的法院与其他社会纠纷处理单位相互衔接、配合,共同参与一些特定类型社会纠纷的处理,让纠纷得以及时、妥善解决。本案在引入诉调对接机制之前,双方对赔偿金额争议较大,其原因在于双方对类似案件法律如何规定、法院如何处理缺乏了解。在诉调对接机制启动后,法院法律专业资源的介入使得本案的障碍迎刃而解,促使双方从理性的角度重新审视各自的诉求,减少双方意见的差距与鸿沟从而达成调解,有效化解纠纷。 _ueditor_page_break_tag_【案例5】 喝杯热茶烫伤大腿 杯子破裂谁之错?法院认定商家未尽安全保障义务 2013年9月1日中午,卢女士及另外五位同事在林女士经营的厦门市思明区罗威罗欧咖啡厅用餐,期间因盛热茶水杯子的杯底从卢女士手中掉落,茶水烫在原告大腿上,导致卢女士受伤。卢女士到医院就诊,经诊断卢女士双大腿5%Ⅱ°烫伤。卢女士多次和林女士沟通赔偿未果。卢女士遂向法院起诉。 思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没有证据证明原告使用茶杯不当的情况下,结合案涉杯子破裂的形状(杯体与杯底分离)相对规则的事实,可以推定卢女士受伤非因自身原因所致,而案涉致害原因的发生亦超出了卢女士作为消费者的正常注意范围,故可排除卢女士对案涉损害发生存在过错,认定林女士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经原被告双方同意,思明区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所对卢女士后续疤痕修复、护理期限、误工期限等进行鉴定,并作出如下判决:被告林女士赔偿原告卢女士医疗费941.44元、交通费100元、误工费3343.12元、护理费700元、营养费200元、烫伤疤痕修复费1万元、鉴定费1800元,合计17084.56元。 【律师点评】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消费者进入经营者所提供的特定消费场所空间内,经营者便应当对消费者的人身及财产安全承担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义务。经营者因未能主动实施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并由此导致消费者受到损害的,则商家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如果因消费者自身过错引起的损害,则可以减免经营者的安保责任。 本案法官从杯底与杯子相对规则的分离形状这一事实出发,根据经验法则推定,杯子是在接触地面前就已经发生杯底脱落,其脱落原因较为可能是杯子自身的质量问题,而非消费者的外力介入。据此认定消费者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不存过错。而作为餐馆的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就餐服务的同时,应当提供具备使用性能、有质量保障的餐具。若餐具本身质量问题导致消费者受到人身损害的,则显然可以认定经营者未尽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 _ueditor_page_break_tag_【案例6】 家具材料偷梁换柱 板材不是顾客定的,要退货得扣折旧费?商家被判双倍赔偿 2012年11月,消费者林女士向厦门市湖里区兴雅居整体衣柜经营部定做了床、衣柜等一批木作家具,总价款13900元。双方约定制作材料用丽璟牌多层实木板(面板采用T8097-Q金粉栓木同步浮雕)。林女士发现黄某(系兴雅居整体衣柜经营部的业主)按约定时间交付的家具散发着刺激性气味,担心影响其和家人的健康,遂向丽璟牌板材经销商询证,按照其告知的辨别方法检查黄某交付的家具使用的板材均非丽璟牌多层实木板。林女士向黄某提出重做要求,遭黄某拒绝。黄某表示可以退货,但必须扣除折旧费。林女士无法接受,随即把黄某告上法庭。 湖里区法院审理认为,林女士和黄某约定家具板材选用丽璟牌多层实木板,而黄某使用了德森辉牌多层实木板,因家具使用的材料与约定不符,违反合同义务,构成欺诈,于2014年6月5日作出如下判决:被告黄某承担退货责任,并支付林女士合同价款一倍金额的赔偿款13900元。 【律师点评】 本案中消费者林女士在定做家具时与商家就家具所用木料的品牌及价格达成协议。而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商家利用消费者对木料的品牌、种类不熟悉等专业优势地位,擅自更换既定的木料品牌,向消费者提供与约定不符的商品。显然商家隐瞒了其所提供的商品的真实情况,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应当认定其行为构成欺诈。新《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亦明确规定,“从事为消费者提供修理、加工、安装、装饰装修等服务的经营者谎报用工用料,故意损坏、偷换零部件或材料,使用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或者与约定不相符的零部件或材料,更换不需要更换的零部件,或者偷工减料、加收费用,损害消费者权益的”可以认定构成消费欺诈行为。 _ueditor_page_break_tag_【案例7】 扶梯有水未予警示 工商调解消费者电梯摔伤,司法确认保障执行 厦门市湖里区工商局12315投诉台于2013年12月17日接到消费者吴女士投诉:反映其于2013年12月17日在厦门市人人乐超市有限公司购物,下电梯时因扶梯有水,且没有警示标志,导致吴女士从电梯摔倒并随电梯一滑而下,瘫坐在电梯底部,左胫骨下段骨折、左外踝骨折。厦门市人人乐超市有限公司派两名人员陪同吴女士送医院就诊,之后拒不予以处理。 湖里区工商局12315投诉台受理该起投诉后,立即拨打电话向双方了解情况,并到该超市现场查看,经多次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厦门市人人乐超市有限公司赔偿消费者5万元整。为了保证人人乐超市有限公司按时履行调解协议,湖里区工商局12315投诉台于3月14日邀请湖里法院对达成的协议进行司法确认。 【律师点评】 本案的亮点在于“对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司法确认制度是指,双方当事人在经行政机关、人民调解组织、商事调解组织等的调解下达成的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协议后,可以向法院申请确认协议法律效力的制度。经当事人的申请启动司法确认程序后,法院可以直接以裁定的方式确认双方签订的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作出确认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司法确认制度可以有效巩固调解组织的努力成果,减轻当事人的诉累,同时也避免司法资源的浪费,是诉讼纠纷解决制度的有效补充。 【案例8】 玩海洋球扎伤头部 七岁小孩游乐场受伤移植头发,工商调解确认商家担责 厦门市湖里区工商局12315投诉台于2014年10月29日接到消费者李先生的投诉:反映其小孩于9月27日到位于湖里区枋湖客运站一楼的厦门市湖里区洛幻王国儿童休闲站经营的洛幻王国海洋球池玩耍,在捡海洋球的时候摔倒,头部碰到场馆内的尖锐物体受伤,李先生当即将孩子送医治疗,现孩子已康复,但受伤部位的头发需移植,李先生与商家交涉,商家只同意支付小孩移植头发的费用,李先生认为不合理,要求商家承担全部医疗费用、营养费、精神损失费及其务工费。湖里区工商局12315投诉台工作人员深入现场调查,责令商家整改消除安全隐患。后经多次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由厦门市湖里区洛幻王国儿童休闲站一次性赔偿李先生5000元。 【律师点评】 与其他经营场所管理者相比,作为主要经营对象为未成年人的游乐场经营者,应对场所内设备设施的安保情况要有更高的注意义务。比如说对场所内小孩可以触碰到的尖锐物、危险物采取适当的保障措施。本案受害人是“头部碰到游乐场场馆内的尖锐物体受伤”,显然经营者对其场所内的危险角落没有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因此可以认定游乐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赔偿责任。 就赔偿问题,很多商家认为医疗费据实赔偿便了事,受害人再有其他要求便认为是无理取闹或者“狮子大开口”。这一点需要厘清,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除医疗费外,经营者还需赔偿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导致残疾的还应赔偿残疾器具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等,导致死亡的还有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这些都属于法定赔偿项目,也是双方在处理赔偿数额争议时的参考依据。 _ueditor_page_break_tag_【案例9】 游乐园停业不退款 “哈动园游乐园”撤店未退会费,工商帮助维权
厦门市湖里区工商局金山工商所自2014年9月30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共接到消费投诉44件,反映上海山意玺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经营的“哈动园”儿童游乐园停止营业,却未办理退卡退费相关事宜。经金山工商所深入调查发现,山意玺公司共出售了具有预付功能的“哈动园”会员卡(种类涉及迪迪会员卡、甜甜闲时卡、梦幻园沙玩帮帮会员卡等时段卡),共计714张,其中有677张尚有余额,合计未退费余额为222101元。 由于“哈动园”儿童游乐园停止营业的原因是经营场所未达到消防安全标准,金山工商所联合多个部门进行多次调解,最终由经营场所的出租方湖里万达广场商业管理公司退还上海山意玺品牌管理有限公司部分保证金66734.5元,上海山意玺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全权负责妥善处理消费者退款事宜。上海山意玺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3日在厦门日报刊登退款声明事宜。 【律师点评】 预付卡消费本身是一个消费者与经营者共赢的消费模式,消费者可以通过一次性支付分批消费的方式获取消费优惠,经营者亦可以培养和巩固客户的黏性以及迅速获取周转资金。但自预付卡消费模式诞生以来,预付卡消费纠纷便始终如影随形,究其原因在于商家诚信的缺失,有些商家在集中套利后或受财富诱惑,或经营失败,往往人去楼空,本案即为典型。 对于预付卡消费,新消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另外,如果经营者以不实陈述引诱消费者办卡,或者在消费阶段提供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或者以骗取消费者预付款为目的推销预付式消费卡等,可以认定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存在欺诈,消费者亦要求经营者承担“退一赔三”的法律责任。 【案例10】 正规企业仿制篮球 厦门斯迈柏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涉嫌生产侵权篮球案 2014年11月6日,根据公安局提供的线索,厦门市工商局联合厦门市公安局对厦门斯迈柏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位于集美区杏北二路19号之一的经营场所和位于集美区杏林前场官林头58-60号之间正对面的仓库进行检查,发现厦门斯迈柏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的行为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决定立案调查。 经调查核实,厦门斯迈柏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在同一种商品使用与“耐克”等五种注册商标相同的篮球5189个、在同一种商品使用与“SPALDING”、“NBA”、“乔丹”等注册商标相同的篮球贴皮4350枚;在同一种商品使用与“SPALDING”、“NBA”、“乔丹”等注册商标相同的铜版74个,非法经营额合计人民币259450元,已达到《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六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的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厦门斯迈柏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已涉嫌构成犯罪。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已于2014年12月19日将该案及查扣的相关物品移送厦门市公安局处理。同时厦门市工商局责令厦门斯迈柏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标有“SPAMBONG”标识的篮球804个,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0元。 【律师点评】 假冒注册商标是指为达到冒充他人商品目的而在商品上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其实质上利用他人的品牌搭便车销售自身的产品,严重违反市场竞争秩序,也直接侵害了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假冒注册商标行为根据其情节的严重程度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以及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案中涉案公司假冒多个商标,且非法经营额合计人民币259450元,已经触犯刑法的上述规定,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厦门市消保委律师团成员、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 张志瀚律师点评 |
东南网3月10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香卉辉)电脑、手机、电视还有汽车,这些机器都不便宜,万一出现无故死机、重启甚至无法开机这些故障,消费者是否只能自认倒霉?当然不,因为按照新消法的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经营者无法举证无过失,消费者就能获得赔偿。 导报记者从思明工商局获悉,去年3月15日新消法实施半年后,思明区工商局共受理涉及“举证责任倒置”新消法内容的消费投诉948件,其中九成以上都得到了圆满解决,有的品类甚至达到100%! 新电脑一周就死机 商家修理 去年3月21日,消费者李女士在集美杏西路某品牌连锁电器商场以41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新款笔记本电脑。没想到,回家使用仅一周之后,新电脑在连续使用两小时后就会无故重启,有时甚至突然黑屏后便无法正常启动。 “不会买到次品了吧?!”李女士心里嘀咕着。在买电脑之前,她就听朋友讲过,买电子产品要碰运气,如果运气不好买到次品,出现故障还要去鉴定,很难换货,只能自认倒霉。 李女士当即向商家反映,商家为电脑进行了检测,并重装了系统,结果故障依然存在。 又修了3次 电脑还是坏的 随后的10天内,李女士又锲而不舍地多次来到商家,商家检测完以后,免费更换了硬件,先后进行了两次维修,但是电脑依然有问题。李女士当即向12315投诉。 3月31日,杏滨工商所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介入调查,从商场提供的相关资料看,排除了商家故意隐瞒销售问题电脑的嫌疑。 会不会是消费者在使用时安装的软件与操作系统冲突所导致?随后,在工商人员的监督下,商家将该电脑重新安装某品牌最新版正版操作系统后,问题依旧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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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没问题?商家请自证 “在这个案件中,最大的可能就是物流出现问题。”工商人员与经销商多次沟通后分析认为。4月4日,杏滨工商所人员再次深入约谈该经销商。 根据新《消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这意味着,电脑的经销商必须提供新电脑从生产厂家到其经营地址一路的时间、过程、签收等严谨的证据链,以证明物流运输的完好。对此,商家表示无法举证。 最终结局 消费者终于换到台新电脑 商家随后立即与外省的电脑厂家进行沟通,厂家只能证明产品出厂是完好的,也无法证明运输过程,因此,厂家同意为李女士更换一台同款全新电脑,同时商家补偿消费者价值100元的消费券一张。“在电子类商品中,市民经常会在使用过程中发现一些不算严重的小问题。”思明工商局相关工作人员分析说,此类问题难以检测修复,也难以界定是否存在质量隐患,常不被商家纳入质量问题,商家扯皮推诿,消费者难以维权。 为此,新消法将以往消费者“拿证据维权”转换为经营者“自证清白”,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让维权成功率大大提高。而且,这一有利于消费者的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等方式排除适用,排除其适用的内容是无效的。 律师说法 举证责任倒置降低消费者维权难度 厦门市消保委律师团代表邱兴亮认为,新消法举证责任倒置规定是为了弥补一般原则的不足,针对一些特殊案件,将原本由己方承担的证明责任改为由对方承担的一种做法。这大大减轻了消费者的举证责任,降低了维权的成本和难度。 不过,举证责任倒置仅适用于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装饰装修等服务,因为这些商品或服务,或科技含量较高,或技术性较强,或结构程序复杂,消费者缺失相关专业知识,难以发现隐蔽瑕疵,处于劣势。时间上,仅限于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6个月内,所以,消费者一旦发现瑕疵,须及时维权。 成功案例 周先生:去年10月6日,我买一台手机,价格1900元。在使用过程中频繁出现机身发烫的问题,商家却称检测无故障,无法处理。 我要求退货被拒绝,只好拨打了12315投诉,莲前工商所按新消法要求商家举证自证。商家无法自证,最终退货。 市民朱先生:我在集美某手机店买了一台1600元的手机,商家还帮忙装上了手机壳。回家后取下手机壳发现,手机背面居然有约3厘米的裂痕。 我立刻向商家反映,商家认为我已经离开柜台,有可能是我自己搞坏的,拒绝退货。我只好向12315投诉,工商人员要求商家提供新手机从生产厂家到其经营地址一路的时间、过程、签收等严谨的证据链,商家无法举证,同意更换一台同型号的手机。 |
厦门日报讯(记者 陈泥)防不胜防的钓鱼网站、暴力分拣的快递服务、天花乱坠的虚假宣传、鱼龙混杂的各色商品……都说“消费者是上帝”,但随着全民网购时代悄然到来,在享受网购带来的快捷与实惠的同时,各种乱象层出不穷,维权道路也异常艰难,让不少消费者直呼“伤不起”。 从今日起,本报3·15网购维权平台正式开通,如果您也曾在网购消费维权中遭遇过“憋屈”事儿,如果您知道更多的幕后消息,请不要再隐忍!把过去的一年中,您或者您的朋友在网购中遭遇过的商品质量、售后服务问题,或者令人“不爽”的经历告诉我们。我们将对征集到的线索一一详细记录,并派记者深入调查,对典型的投诉线索追踪报道。同时,我们还将联合市工商局消保处和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邀请专家对维权新规和投诉案例进行解读和调解,并于3·15当天到本报接听市民热线,促进实际问题的解决。 链接 网购维权四大难题凸显 今年3·15,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一周年。据工商部门介绍,新《消法》实施以来,厦门消费者的投诉诉求主要体现在“七天无理由退货、加大对欺诈行为的惩罚力度”等方面,并呈现出四大难点。 难题1:货不对板判断难 前段时间,在不少网络论坛流行的一个帖子让人啼笑皆非。楼主上传了两组图片,一组由卖家提供,时尚的连衣裙穿上后潇洒帅气;一组是楼主拍的到手实物,同样的裙子做工却相去甚远,穿在身上皱巴巴。两组图片对比所产生的差异化效果让人觉得非常戏剧性。 “不少网店宣传产品都是盗用别人的图,消费者无从辨识真假。”工商人员说。网购不同于在实体店购物,仅能靠图片及买家评价来判断,而卖家的虚假宣传则成为网购的硬伤。 难题2:虚假宣传实惠难 “一元阿迪鞋”、“110元三星手机”——电商频频抛出噱头十足的促销活动吸引消费者,但却没有带来真正的实惠。 张小姐看到某网站有品牌服装打出超低价,赶紧下单购买。“我在网上秒杀了大半天,按规定下单,当时显示订单合法有效。可过了3天,网站却通知,由于电脑系统故障,价格标错,订单被取消。如果想要,要重新下单,不过价格远远超过之前的。”张小姐说,她向网站提起申诉,但至今未有回复。 难题3:网购退货退款难 “网购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是新《消法》的一个亮点,但目前部分电商行业在落实网购“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上,存在以各种理由拒不执行新《消法》规定,造成了网购消费投诉的激增。陈先生3月底在厦门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网站上,花400元买了副“暴龙”太阳眼镜。收到实物后,他以“不喜欢”为由,在七天内提出退货。而卖家虽然同意了,却在陈先生将太阳镜寄出后,以他“无法提供退货的运货单号”为由,拒绝办理退货手续。 难题4:团购服务维权难 时下,随着网络团购的增多,相关投诉也不断增多,成为当前消费投诉热点。纠纷主要有:线下使用受限、办卡容易退款难、高标低折等。 去年3月26日,消费者赵先生在网上团购了曾厝垵某客栈一间大床房5天的住宿服务,花费445元。之后,他要求7天无理由退款,但商家却只同意退还4天的房费。工商执法人员调查后电话告知赵先生,因宾馆住宿属于服务而不是实体产品,不适用7天无理由退款。赵先生只能同意撤诉。 数据 网购被侵权 四成消费者“忍了” 去年,全市12315系统共受理网络购物消费纠纷545件,调解成功率为88.9%。从投诉案例看,网络购物发生的消费纠纷主要表现为:消费者收到货后发现商品与实际不相符;部分网络经营者夸大宣传;退货款延迟,售后服务差等。 “从全年的投诉量上看,网购纠纷的投诉占比其实很低。”工商人员说,究其原因,艰难的举证,复杂的鉴定,高昂的维权成本,让很多人“知难而退”,选择“妥协”。记者从相关方面了解到,去年近5万名中国网民参与的一项调查结果显示,40.3%的网购用户在买到假货后,选择“忍了”,没有进行投诉。 |
东南网3月9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香卉辉 通讯员 何田荣) 开栏语 携手共治、畅享消费,这是2015年3·15的主题。今年,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正式实施一周年了,在过去的一年里,厦门市民的维权意识和结果有何变化?《海峡导报》将从今日开始推出“3·15”系列报道,透过一些典型案例,展现新“消法”实施后厦门人的维权变化。“挑刺”有理,“较真”没错!如果您在去年有什么感触很深的维权经历,不妨跟我们分享,您可以致电本报热线,也可以关注本报的微博和微信“hxdbwx”与我们互动。 新买的汽车3个月,发动机时断时续地发出异响,家住海沧的林先生开着新车总是提心吊胆的。4S店不断告诉他这是正常响声。林先生不放弃,求助12315,最终4S店请来各路专家会诊,并根据新“消法”,免费换了一台约4万元的全新发动机。 第1回合 新车异响商家称正常 林先生家住海沧,是一名普通厦门市民。去年1月份,他带着攒够了的钱,兴冲冲地在海沧某汽车4S店购买了一辆新汽车。“刚买回不久后,开车时偶尔会听到车子发出一些‘哒哒哒’的异常声响,仔细一听,好像是从发动机里发出来的。”林先生的高兴劲还没过去,就遇到了这个问题。本以为没什么,但是到了4月底,发动机异常响声越来越明显,林先生这才意识到可能是发动机出问题了。 他立刻向商家反映情况,要求商家找出问题的根源,排除发动机异常响声的毛病。但商家却只是简单地检查了一下,声称这种异常响声属正常情况,不需要做任何处理。 第2回合 商家欲拆解发动机未果 林先生不放心,心想难道每辆车子在行驶当中发动机真有这种“哒哒哒”的声音吗?这让林先生开得提心吊胆。无奈之下,林先生只好求助工商部门,为其主持公道。 海沧工商石塘所工作人员调查核实发现,林先生的车确实存在异常声响,商家也无任何异议,承认有听到这种声音。“只不过这种声音有时出现,有时消失。”经办的工商人员回忆说。 承认有声音,但怎么解决就成了问题。商家要求拆解发动机来查找和解决故障问题,林先生则坚决不同意,认为自己刚刚买的新车就拆解发动机,表示不理解和不同意,而要求更换新发动机来解决故障问题,因此调解一度陷入僵局。 _ueditor_page_break_tag_第N回合 中日专家组来厦会诊 林先生感到非常愤怒,并多次与4S店的工作人员发生口角,还惊动了110。商家无奈地表示:“更换新发动机的事,我们说了不算,必须是由汽车生产厂家认可,确认发动机确实存在质量问题方可更换。” 为了使问题尽快得到解决,工商人员建议4S店工作人员,是否能邀请该车辆设计和制造的顶层人员和专家来现场对该车辆进行检查和会诊。没想到,4S店顺利地邀请到了北京车辆鉴定中心的专家、日本该汽车品牌的专家、天津汽车发动机总厂的专家、车辆总厂的专家来厦对他们自己生产的车辆进行现场检查和鉴定。 “从早上8点,一直会诊到晚上11点多。”工商人员回忆说,这七八位专家一整天都在检查和会诊,最终确认发动机的异常声响,发现该车发动机确实存在质量问题。 结局 免费换新发动机挽回损失约4万元 依据新“消法”的规定,工商人员建议商家4S店免费为林先生更换一台同品牌同型号的新发动机,商家采纳建议,使林先生的汽车发动机异常响声的问题得到彻底解决,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约4万元。 此时,已经是2014年年底了,从林先生发现问题一直到问题得到解决,大半年都已经过去了,所幸这大半年的坚持没有白费。 导报记者了解到,汽车向来是投诉重灾区,截至去年10月份,厦门12315系统共受理汽车消费投诉530件,同比增长了72.2%,主要集中在商家强行绑定消费、销售中虚假承诺,以及退、换车纠纷三大方面。 其中,有相当一部分是没有维权成功的。工商部门提醒市民,汽车消费过程中应注意相关细节,一是要细看合同条款,检查相关的收费单据,对条款中有异议的项目、费用及时提出;二是提车时要仔细检查,检查车况、性能、外观是否有划痕、漆面颜色是否一致等;三是妥善保管好“三包”凭证,依“三包”规定合理维权;四是维修保养及时索取、核对单据,发现问题及时反映。 律师说法 汽车维权过程中消费者要坚持到底 重宇合众律所首席合伙人涂崇禹律师表示,厦门汽车消费维权,从小修小补,发展到发动机更换成功,这是一大进步。联合信实律所的邱兴亮律师也表示,说明厦门人的维权力度加大,敢于维权,日益睿智,更加专业。 汽车是比较复杂的商品,表面上看,消费者选购汽车有选择权,但在鉴别等专业领域还处于弱势,除了召回,消费者要发现问题很难,需要有专业权威的第三方检测,或者只能借助厂家的维修体系来完成。 因此,在汽车维权过程中,消费者要坚持,要了解专业知识,还要学会借助专业组织、集体行动,比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等,来帮助自己维权。 导报记者还了解到,为有效、及时解决汽车销售领域的消费争议,维护居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合法权益,厦门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即将成立汽车专业委员会,由各位专家组成的委员会将为汽车领域消费者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持。 |
厦门多数电影院售卖区的3D眼镜少人问津。 厦门日报讯(文/图 记者 蔡镇金)最近,在海沧梦露歌剧院影城,一些来此观看电影的市民被告知,影城将不再免费提供3D眼镜,观看3D电影要么自带3D眼镜,要么花钱购买影城的3D眼镜。市民质疑影城此举是强制消费。对此,影城方面回应称,要求购买3D眼镜是出于卫生健康等方面的考虑。 目前,工商部门已受理该案件,对于是否强制或捆绑消费暂未有结论。记者走访厦门多家影院,暂未发现有其他影院拒绝提供免费3D眼镜的情况。 【事件】 市民:看3D电影要买3D眼镜 自海沧阿罗海城市广场梦露歌剧院影城开业以来,家住海沧的张先生就是那里的常客。以前看3D电影,影城都会免费提供3D眼镜使用,看完归还给影城。2月28日,当他到前台买3D电影票时,被告知影城不再免费提供3D眼镜,须购买一副3元的3D眼镜才可观看。 “这不是强制消费吗?那以后影院是不是也可以收取座椅费等?”张先生说。 在采访中,不少市民说,电影院就像餐馆,我们进去消费,影院就应提供一些相应配套的服务,如免费提供3D眼镜。每家影院设备可能有些不同,如果其他影院也跟风收费,那是不是得经常买3D眼镜,还要随身携带3D眼镜。 影城:免费3D眼镜存卫生隐患 开业以来,一直免费提供3D眼镜,为何现在要市民购买呢?海沧梦露歌剧院影城相关负责人杨女士说,每副眼镜3元,这是成本价,影城不会靠这个赚钱。现在不再免费提供3D眼镜主要是考虑到市民的卫生健康问题,因此前有市民反映,重复使用的3D眼镜,对眼睛有卫生安全隐患。至于为何不让市民有免费使用3D眼镜的选择,杨女士说,这是公司整体作出的策略,接下来,公司也会研究市民的一些建议。 _ueditor_page_break_tag_【走访】 多数影院仍免费提供3D眼镜 昨日,记者走访了厦门多家影院,暂未发现有影院不提供免费3D眼镜。多数影院表示,免费提供3D眼镜是惯例,但市民也可自带或购买,但一般市民都不想浪费钱买一副,然后再带来带去。关于卫生问题,这些影院都表示,每场3D电影放映完,影院都会回收3D眼镜,通过酒精、紫外线等进行清洁消毒,消毒后的每副眼镜只用于一场电影供一人观看。 走访中,记者发现中影数字梦工坊影城加州店、蔡塘店也建议市民购买3D眼镜,市民也可先交5元押金租借影城3D眼镜,观影完,再拿回全部押金。影城称,“专属眼镜”更环保卫生,观影效果更好。 一位电影行业一名业内人士介绍,近年来,3D电影越来越多,3D眼镜使用频率越来越高,同时3D眼镜的成本也越来越低。原来的3D眼镜动辄上百元一副,以前还常会向观众收取押金,但现在几块钱就能买到一副3D眼镜,所以很多影院不收租金了。当然,由于每天都要反复处理3D眼镜,影院难免嫌麻烦,但3D电影本来票价就高,提供相应标准的服务也是应该的。 【说法】 工商:已介入暂未有结论 关于海沧梦露歌剧院影城3D眼镜收费,海沧工商所称,工商部门已受理该案件,目前正了解调查当中,是否有强制消费或捆绑消费,现在暂未有结论。 相关人士表示,因案件里出现的情况比较新,又暂未发现有具体的行业法律法规作为依据,外地关于类似案件的争议也比较大,慎重起见,海沧工商所将进一步与法规科沟通,并与上级部门沟通。 律师:提供眼镜是附属义务 福建元一律师事务所杨夏冬律师表示,消费者购买了3D电影票,实际上已经和电影院形成了一种合同关系。3D电影没有3D眼镜是看不出效果的,提供眼镜是电影院的附属义务,如果电影院不提供3D眼镜给影迷,影迷就享受不到与票价相对应的服务,这违反了合同的附属义务。 不过,杨律师说,如果卖票时有明确告知消费者,消费者有权拒绝购买,因此,影院就不存在强制消费。但影院利用3D电影售卖3D眼镜,涉嫌变相捆绑销售,还涉嫌存在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问题。 |
厦门日报讯(记者 陈泥 通讯员 杜宁蔡竞)羊年春节将至,众商家纷纷亮出促销绝招,特价、红包、打折、返券等各类商业广告让人眼花缭乱,一些消费陷阱也随之出现。为引导消费者正确消费、理性消费、文明消费,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昨日发布新春头号消费警示,同时编发了“2015年春节旅游消费提示短信”,提醒游客和市民:“消费安全须谨记,旅游食宿看证照,理性购物留票据,文明消费均有责”。 【陷阱1】 网上预订小心“货不对板” 【案例】陈小姐在某网站上订购了厦门青年阳光酒店文屏店的一间精致双床房,并在网上成功支付房费188元。但在入住时,商家却称没有房间。她只好向12315投诉。同样是网上订购,黄先生是在网络订票上栽了跟头。黄先生通过某机票销售网站购买了一张浙江至广州的机票,价格630元。汇款后,该网站工作人员称黄先生的身份证号码有误,需多汇一次费用,并称等第二笔费用到账后,系统会自动退还第一笔费用。黄先生再次汇款后,却迟迟未收到商家的退款。经工商部门了解,该网站网络登记的经营地址并不存在,网站所留的电话也均无法接通,该网站属虚假网站,涉嫌从事欺诈商业活动。 【提醒】随着网络的普及,网上订购机票和酒店越来越受到大众的青睐,但其中也暗藏了不少消费风险。消费者在网上订购机票酒店时,一要选择正规合法的航空公司和酒店的官方网站或正规代理公司进行交易,不要登录无法确定是否安全的网站;二需看清楚经营者在网上公布的细则条款,以及自身所订购的机票及酒店的相关信息,可通过网上或电话咨询后再下单;三要在网上支付时最好能够保留网上支付成功的凭证及商家在网页上的宣传截图,固定证据,以便权益受损时及时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陷阱2】 预付卡节日消费屡遭“封杀” 【案例】临近春节,不少市民的预付卡遭遇“封杀”:拿着之前为了获取优惠而办理的预付卡,开开心心地去接受服务,结果直接被商家告知,不能用了,只能付现金。 家住海沧的张小姐前不久在一家美甲店办了一张可以享受六折优惠的会员卡,并当场充值3000元。昨天,她到该店做了一套188元的美甲护理,拿出会员卡结账时却遭到店员拒绝,理由是:“靠近年关客人较多,从2月9日起十五日内都不能使用会员卡进行消费”。“办卡的时候,也没有说春节前就不能用啊!”张小姐认为店家的说法不合理,向工商部门投诉。工商人员在调解中指出,张小姐的会员卡尚在有效使用期限内,而且商家也未明示该卡的限制使用时段,不能以年关将近等理由增加其限制使用条件。 【提醒】记者昨日从工商部门获悉,每到春节前夕,预付卡遭停用的咨询、投诉就会急剧上升,其中以洗车、美容美发等节前生意火爆的服务行业投诉最多。“临近春节预付卡往往就会遭遇‘封杀’,其中原因就在于借节涨价,这类现象早已成了诸如理发店、洗车店等行业的‘行规’。”对此,市消保委相关人士表示,消费者办理预付卡后,就与商家形成了合同关系。如果预付卡上没注明春节期间不能用,或春节期间要在涨价的基础上使用,商家的做法就是违约行为。 【陷阱3】 他人推荐的餐厅要谨慎 【案例】去年春节期间,蔡女士在“的士”司机的推荐下,来到曾厝垵一海鲜大排档就餐,点了3道菜,价格共计547元,分别是黄螺、白螺及扇贝,其中一道黄螺称重时有3斤4两,但实际上菜却只有一点点,蔡女士怀疑该店存在短斤少两或将海鲜调包的行为,且的士司机有拿回扣之嫌,遂向12315投诉。 【提醒】 1.消费者应选择有经商事主体登记、口碑较好的餐饮店就餐。2.不要盲目相信“的士”司机或导游推荐的本地“特色”、“平价”餐厅。3.索要票据,以便权益受损时及时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链接】 小心无证“农家乐” 近年来符合都市人回归自然心态的“农家乐”在许多乡镇“火”了起来,同时也带动了“农家乐”餐饮经济的发展。而随着“农家乐”数量的增加,一些不具备经营资质的农户也在暗地里办起了农家乐,不仅扰乱了正常的经营秩序,也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为此,消保委也提醒消费者,在 “农家乐”消费时,应选择那些具有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等证件齐全的店家,尽量选择口碑较好,生意红火的店家;农家乐的菜品大多为当季食材,价格不一,点菜时消费者务必与店家核对菜单并签字确认,谨防双方口说无凭;应注意查看加工原料是否新鲜,避免食用来源不明的野菜和蘑菇,以免引起食物中毒;保留好消费时的发票和凭证,以便发生纠纷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同时,市市场监管局和市消保委也呼吁广大消费者,春节黄金周出行要注重环保消费。从不乱扔垃圾、不破坏公共设施等小事做起,让文明与您一路同行。 |
厦门日报讯(记者 沈彦彦)为防控H7N9疫情传播,厦门岛内不再出售和宰杀活禽。思明区、湖里区农贸市场活禽档口开始改造成白条禽档口。昨天,松柏市场4间改造好的白条禽档口开业了, 白条禽档口改造工程预计明日全面完成。这意味着,明天起,厦门市民可在岛内其他农贸市场购买到放心的白条禽产品。安全放心的白条禽肉将丰富厦门的春节市场。 昨天,首家改造好的白条禽档口在石亭市场开业已有三天。首批改造好的档口销售情况表明,“放心白条禽”正渐受消费者追捧。 “开业第一天只卖出40余羽,第三天已达到将近300羽,销售量每天都翻番。”销售人员说,档口所销售的白条禽产品将由夏商集团下属的夏商银谷家禽销售集散中心全程冷链供应,这些白条禽产品将具备“二证一标”,即《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上市凭证和屠宰场出具的溯源标签,这样安全可溯源的白条禽类产品受到了市民的认可和欢迎。 【探营】 定点屠宰的白条禽 全程冷链生产配送 集中定点屠宰的白条禽究竟是如何“飞进百姓家”?记者带您去探秘。 走入屠宰场,映入眼帘的是一条机械化的白条鸡生产流水线。宰杀时,一只只经过活体检验的鸡被倒挂在流水线上,全程冷链生产。家禽经集中屠宰以后,会在0-4℃配送,并以全程冷链方式进行销售。您可别小看这几道全程冷链的工序。据介绍,由于鸡肉本身有温度,鸡在宰杀后,会分泌一种让肉质变酸的酶,如果在2小时内降至0-4℃,可适当缓解酶的分解,让肉质更鲜嫩。此外,在这个温度下,大多数微生物的生长繁殖受到抑制,减少了有害物质的含量,确保了肉类的安全卫生。为保证市场供应,白条鸡都是在深夜12点后进行宰杀,通常在早上6点就到达市区的农贸市场。 为确保安全,每只活禽宰杀前都要先进行检验,在出厂前还要进行检疫。整个检验、宰杀过程由农业局监管检疫,夏商农产品检测检验站驻场,设立品质检测室,全程检验检疫。检疫合格的贴上产品出厂标签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证件”齐全的白条鸡才可以换取“验讫脚环”,并取得生鲜食品上市凭证。有了“一环一证”后,禽类产品方可出厂。(本报记者 沈彦彦) 【数据】 市民每年吃多少禽类? 厦门每年消费家禽2000万羽 厦门每年消费家禽已达2000万羽(不含冰冻家禽产品),仅岛内年消费家禽就达1450万羽。集中定点年屠宰量可达2000万羽,平均每天屠宰量达五六万羽以上,完全可满足市民对健康鸡鸭肉质产品的需求。 市场共有多少种“白条禽”? 来自全国的家禽和奇珍异禽50多种 夏商集团的相关负责人说,该公司拥有来自全国各地最有实力且政府认可的大型养殖基地提供的各种家禽,如:正番鸭、土番鸭、菜鸭母、土鸡、三黄鸡、白绒鸡以及其他奇珍异禽等50多种。 |
厦门日报讯 (记者 陈泥 实习生胡彦)“洗衣机、空调、冰箱等家电在运行过程中发出的噪音,让不少消费者感到头疼。”昨天,市12315投诉举报指挥中心一位工作人员向记者表示,家电噪音纠纷的投诉近年来有上升趋势,但因为没有相关标准,消费者往往难以维权。可喜的是,今年,强制性国标《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噪声限值》有望于上半年开始实施。今后,消费者在选择电器时,或将更有针对性地根据其发出的“声音等级”进行选择。 据了解,此次新国标的修订共涉及的生活家电包括18类,其中在原有基础上又新增了12类产品,包括剃须刀、干衣机、洗碗机、室内加热器、空气净化器、真空吸尘器、电动按摩椅、毛发护理器以及口腔卫生器、食品加工器、吸水式清洁器和废弃食物处理器。而目前正在使用的2004年版的《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噪声限值》中,只对电冰箱、空调、洗衣机、电风扇、吸油烟机和微波炉几种常见家用电器产品进行了噪声限值规范要求。 “即将出台的强制性新国标中,规定的噪声限值标准更为严格。”业内人士介绍说,除了增加涉及类别外,新标准更要求商品不仅要符合限值规定,同时要对噪声进行明确标示。随着对“噪声等级”的进一步标准化规范,消费者今后也将彻底告别“用耳朵听”来分辨噪音大小的时代,一些声音释放超标或不合格的商品或将被彻底淘汰。 小贴士 如何选购低噪音家电 那么如何选择低噪音的家电?业内人士说,在空调的说明书上一般都标注了室内和室外噪音值,电冰箱的噪音值一般标注在铭牌上。 另外,节能的电冰箱噪音比较小;洗衣机一般没有噪音值的标注,可以采取试机的方式,在商场里,消费者离洗衣机1米远,如果洗衣机空转的声音听不到,说明注水洗涤后的噪音不会太大;抽油烟机也可以采用现场试听的办法,如果风声不是很大,就说明它的噪音值过关。 |
海西晨报讯(记者 林爱玲)在过去的2014年,厦门人一共消费了1072.94亿元。 昨日,厦门市统计局发布《2014年厦门市国民经济运行情况》,数据显示,2014年,厦门主要经济指标平稳回升。全市共实现地区生产总值(GDP)3273.54亿元,比上年增长9.2%;全年财政总收入909.13亿元,比上年增长10.2%;全市实现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1072.94亿元,比上年增长10.0%。其中,电商对居民消费的拉动作用明显。2014年,厦门电商零售持续蓬勃发展,全年主要电商企业通过互联网实现商品零售额54.53亿元,增长50.1%。 从消费类别看,市民购买汽车意愿较高,全年汽车类实现零售额239.57亿元,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22.3%,增长13.5%。与汽车息息相关的石油及制品类零售额增幅位居第二,实现零售额93.50亿元,增幅比上年回落9.2个百分点。在服装鞋帽针纺织品类、家用电器和音像器材类商品上,厦门人分别花费了58.07亿元和26.41亿元。 此外,中西药品类、通信器材类商品零售快速增长,分别实现零售额23.60亿元和17.25亿元。 |
海西晨报讯(记者 吴雪莹 通讯员 曾庆光 姚洁)借“始于嘉庆”的幌子,普通饮料摊瞬间“高大上”起来。这家饮料店真的如此“悠久”吗?原来真正“始于嘉庆”的是该饮料摊所在的建筑,店家打出的是虚假广告。 昨日上午,思明区工商局组织对鼓浪屿旅游市场进行节前专项检查,此次共检查岛上20多家特产店、酒店、饭庄,主要针对短斤少两、虚假宣传、出售“三无”产品等问题。 在鼓浪屿中华路,一面挂有“始于嘉庆百年历史”的广告旗格外引人注意,该广告旗属于一家卖“豆饮”的饮料摊。在执法人员的追问下,店家才道出真相:真正“始于嘉庆”的是店家租用的这家店铺。执法人员告诉商家这种混淆概念的做法极易引人误解,属于欺骗消费者的行为,当场令其撤下广告旗并进行立案调查。 此外,检查中还有几家食品店存在散装食品未及时贴上标识,有的虽有标识,但却未标明生产地,执法人员也一一责令整改。 |
厦门日报讯(记者 陈泥 通讯员 吕朝明)因为喝了过期半年多的黄酒,李先生的朋友出现腹泻症状,送医后被诊断为急性肠胃炎。经过工商人员调解,商家为此支付了1200元的赔偿款。 几天前,李先生为宴请朋友,在集美一家副食品店买了5瓶绍兴花雕酒,每瓶售价30元。谁知当晚打开一瓶花雕酒后,李先生的朋友才喝了一杯就感觉肠胃不适,并且出现了腹泻的情况。李先生连忙将他送到医院就医,经诊断,李先生的朋友得了急性肠胃炎,需要马上输液治疗。 回家后,李先生感到有些自责,怀疑是自己买的酒有什么问题,才使朋友出现不适。他拿出喝了一半的酒,仔细检查了酒瓶。这下才发现,这几瓶花雕酒居然都已过期8个多月了!第二天,李先生找到商家理论,对方却不予处理。 接到投诉后,集美工商所执法人员组织了调解。商家负责人承认,李先生的酒确实是他们售出的。但他辩称,花雕酒等黄酒“越陈越好”,所以才没有把已过期的花雕酒从货架上撤下,还卖给消费者。最终,在执法人员的调解下,商家向李先生表示致歉,并同意赔偿1200元。 时值年关,正是各种酒类销售的旺季。工商人员提醒,消费者在选购酒类产品时,应该多注意生产日期、保质期和储存条件。酒类产品如果过期,不但口味会出现异常,严重的还会导致中毒现象。同时,还要注意查看酒瓶包装是否完好,瓶内是否有杂质,要记得索取发票,以便出现纠纷时能有效维权。此外,酒类产品还要注意储存条件,如果储存条件不当,即使在保质期内也容易变质。 提醒 酒类产品 都要标保质期 工商人员表示,以前,有的黄酒和葡萄酒确实没有保质期的说法,但是后来根据国家在酒类标签这方面的要求,酒类产品都要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