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网2月6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詹文 崔晓旭 实习生 洪伟晟/文 吴晓平/资料图)厦门的酒店、旅馆,数以千计。可被监管的,不足百家。 “星级饭店的旅游服务质量监管部门是旅游局,但被称为‘无星级酒店’的经济型酒店、小旅馆等游离在监管之外。”一酒店从业者直言,缺乏规划、卫生质量服务水平参差不齐。 如何监管这些无星级酒店?昨天,导报记者邀请部分民主党派、政协委员、“10+1”顾问团专家等,一起走进本期的“两会议事厅”,讨论对策。 现状 “无星级酒店”游离在监管外 导报记者调查了解到,近年来,“无星级酒店”成为旅游住宿重要力量,而厦门“无星级酒店”又发展迅速,尤其是鼓浪屿、中山路、曾厝垵、黄厝、火车站、集美学校和厦门北站附近,招待所、经济型酒店和家庭旅馆等无星级酒店增长很快。 这些无星级酒店,虽然有的持有旅馆住宿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正规经营,但许多却无法通过消防审批,更没有《特种行业许可证》,游离在监管之外。由于各种因素,许多家庭旅馆、公寓式酒店等没有合法证照,无证经营,缺乏统一行业监管,处于自由发展的状态,对环境、卫生、安全和社区产生很多负面影响,卫生质量和服务水平参差不齐,与游客出现各种纠纷处理难度大。 对策 建管理机构和评价系统 市政协致公党界别提案建议,建设“无星级酒店规划发展中心”,明确将“无星级酒店”纳入政府监管范围,通过制定各种规范标准及检查机制,分类管理,组建区域性协会,促进厦门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 提案指出,以“无星级酒店规划发展中心”为依托,组织社会力量,建设民间非盈利性、政府资助的“无星级酒店”接待设施卫生服务质量第三方评价系统,对合规经营旅馆招待所和家庭旅馆加强业务管理,通过网络和现场予以公示公告,鼓励合法经营,打击非法经营。争取推出“无星级酒店”卫生与服务标准,形成“厦门无星级酒店评价体系”。 同时,发挥旅游院校力量,结合科学研究和实地调研,组织“厦门无星级酒店白皮书”,针对“无星级酒店”的区域性发展制定发布规划,分类指导设计引导,引导行业良性发展。同时,打通学生实习和无星级酒店人力资源通道,满足双方需要。 专家团 成立民间区域协会“自治” 嘉宾:董启农 “不同区域要分类管理,组建区域性的自治协会,让民间行业协会配合政府部门对‘无星级酒店’进行监管,这样的办法很值得推广。”董启农认为,成立民间区域协会“自治”,在“无星级酒店”管理方面是很有必要的。 董启农说,以鼓浪屿为例,2008年成立的鼓浪屿家庭旅馆协会目前已有90多家会员单位。协会通过共同协商制定行业标准,进行评级审核以配合相关部门的监管。“让鼓浪屿人和政府一起来管鼓浪屿”的理念已经取得了成功,这样的方法同样适合于岛内兴起的曾厝垵和黄厝的家庭旅馆。 他还建议,可以借鉴台湾家庭旅馆的经验,依靠民间行业协会进行监管,通过统一的标准进行管理,使协会成为政府部门监管的重要环节,政府与协会互相配合共同维护好酒店行业的秩序。 |
厦门日报讯 今天是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去年,厦门大力弘扬“民生至上、品质厦门”城市质量精神,以提高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为中心,进一步深化改革开放、强化创新驱动,产品质量维持较高水平,有效支撑和促进了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3·15”前夕,市质监局对外通报2014年度厦门市产品质量安全白皮书,并首次发布企业产品质量“红黑榜”,加大对质量违法案件和质量失信企业的曝光力度。 “去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贯彻实施质量发展纲要2014年行动计划》明确提出,要建立优胜劣汰的质量发展市场机制,加快质量诚信体系建设,发布企业产品质量‘红黑榜’。”市质监局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目前,全市已有1598家生产企业的10024条质量信用信息录入质监部门建立的企业质量信用档案,并将从今年起通过“红黑榜”向社会进行公布,方便百姓辨识。 记者注意到,此次公布的产品质量“红榜”为“2014年度福建名牌产品”名单。其中,厦门共有厦工、银祥、易联众等89家企业的103项产品上榜(具体名单详见市质监局网站www.xmzjj.gov.cn的“通知公告”专栏)。据质监部门介绍,目前厦门累计有两家企业获福建省政府质量奖,七家企业获厦门市质量奖,171项产品获“福建名牌产品”, 202项产品获“厦门优质品牌”。全市名牌企业群体2014年产值达2034.57亿元,在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中,以9.2%的企业数量创造出45.58%的产值,名牌带动效应明显。 此外,备受市民关注的产品质量“黑榜”有五家生产企业上榜,这五家企业均为家居建材生产企业,在2014年的产品监督抽查中存在甲醛释放量超标等质量严重不合格问题。 |
各行各业该怎样明码标价? ●零售业: 标明品名、产地、计价单位、价格等主要内容,有规格、等级、质地等要求的也要标明。开架柜台、自动售货机、自选商场等采取自选方式售货的,要用打码机在商品或包装上胶贴价格标签。 ●服务业: 在经营场所或缴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公布服务项目、 服务内容、等级或规格、服务价格等。 ●房地产: 在交易场所标明房地产价格及相关收费情况,按照《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执行。 厦门日报讯(记者 林雯 通讯员 李春妮)随着农历新年临近,节日消费渐渐进入旺季,老百姓要置办年货、要外出旅游、要看房购房、要聚会吃饭,购物的机会多了,遇到消费纠纷的几率也就增大了。我们常挂在嘴边说要“明码标价”,那么,到底怎么做才算达到了明码标价的标准,涉嫌价格欺诈又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罚? 去年12月26日,针对市民十分关心的各类价格问题,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了首期厦门市消费价格提示,详细解读了有关机动车停车收费的价格法规和价格政策,并公布了典型价格违法案例,这套为市民打造的“消费宝典”引起了广泛关注。 市发改委推出第二期消费价格提示,说的就是事关每位普通老百姓切身利益的“明码标价”问题。今日,市发改委将从典型案例入手,为市民详细解读明码标价的方方面面,既为消费者维权提供参考依据,同时也督促商家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制度。 【未明码标价】 卖场电脑没标价 商家被罚款 徐先生花3500元在百脑汇一家联想电脑专柜购买了型号为X551CA的笔记本电脑。但他后来上网查询时发现,同样型号和配置的笔记本电脑售价仅为2099元。与商家交涉无果后,去年12月9日,徐先生向市发改委价格监管部门投诉。 价格检查人员调查发现,销售电脑的厦门欣金恒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所经营卖场内的在售商品都没有标价签,属于典型的没有实行明码标价的行为。市发改委检查人员责令商家立即整改,并依法处以800元罚款,同时协调商家退还了徐先生500元。事后,徐先生发短信向检查人员致谢。 >>提醒 对经营者来说,明码标价是应遵守的最基本的价格政策。否则一旦违反并被查处,除责令整改、没收违法所得,最高还可处5000元罚款。 作为消费者,遇到有商家不明码标价的情况,可主动拨打12358价格举报电话进行投诉。不过,像笔记本电脑这类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是由经营者自主定价的,消费者在购买前需了解市场价格行情。 【虚高标价虚假折扣】 专卖店打折 原价竟从未成交过 2013年价格监管部门接到市民投诉,某服装专卖店的“装修前大型特卖会2-4折”活动存在虚假优惠。检查人员现场调查发现,大部分服装使用的是厂家的吊牌价,没有标注12358价格举报电话等内容,虽然商家承诺2-4折,实际上部分服装却标示5折;消费者按2.2折、以460元购买的T恤,实际从未以标注的2080元的原价成交过。检查人员依据明码标价政策和禁止价格欺诈的规定作出责令整改、罚款1.1万元的处罚。 去年11月纪先生反映,在某家装建材超市购买3件浴室锁,标价239元/件,结账时被按399元/件收取,市发改委检查人员调查发现该超市调价后未及时更换标价签,但该行为已属价格欺诈。调查还发现促销的一款抛光砖,标示零售价为1077元/片,同时用爆炸牌标示“劲爆价¥598/片”字样,但查询销售记录,促销前最后一次销售该产品12片,总价10824元,折合每片902元,属于虚构原价的价格欺诈行为。检查人员依据明码标价政策和禁止价格欺诈的规定处以1.5万元罚款。 >>提醒 价格法律法规对“原价”有明确规定,原价是指经营者本次降价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的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如前七日内没有交易,以本次降价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作为原价,企业在促销中尤其应当注意这个问题。一旦情节严重构成价格欺诈,可能面临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可以处5万元到50万元罚款。 临近节日,消费者应更加留意促销价与实际结算价格是否相符,折扣是否真实,一旦权益被侵害,可以拨打12358价格举报电话。 【标价不规范】 已售房价格不实 商家被罚14.8万 2013年的一次厦门市房地产价格专项检查活动中,检查人员发现湖里区某楼盘售楼现场的《房源价格信息及进度表》没有标注户型、层高、分摊共有建筑面积是否包含车位等核心要素,违反了《商品房明码标价规定》对商品房销售的标价内容和方式的规定。检查中还发现,该楼盘没有如实标注已出售的商品房价格。最后价格监管部门对该楼盘处以14.8万元的罚款。 价格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期间,李先生向12358价格举报中心反映,去年12月在小龙渔小吃店用餐,店员推荐七星斑,口头告知108元一斤,但实际结算是188元一斤。现场调查发现该店未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只在海鲜池上标注“七星斑 188元/500克”。检查人员责令该店整改,并处以50元罚款。经过调解,商家退还投诉人300元。 >>提醒 明码标价政策对零售业、服务业、房地产销售以及一些专业市场的标价方式有明确要求,作为经营者应严格落实,做到价签价目齐全、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价格变动也第一时间调整反映在价格签上,违反明码标价规定一经查处可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商品房销售由于实行一套一标,根据不同的违法情况可以处每套3000元或5000元罚款,每个项目可以处50万元以下罚款。 【收取未标明费用】 结账时才得知 要多交茶位费 曾经有市民向12358价格举报中心反映,在某东北菜餐厅就餐,结账时被收取每人3元的茶位费,而这项收费在菜单上并没有标明,检查人员调查证实后对该餐厅责令整改,并依法进行处罚。 集中整治行动中,也有市民投诉,在渔民家海鲜小吃店对照菜单上标注为10元的“炒青菜”向店员询问菜的品种,并最后要求提供大白菜,结算时却被要求收费20元。市发改委检查人员调查发现,菜单上并没有“炒大白菜20元”的标价,最后对小吃店作出责令整改并罚款50元的处罚。 >>提醒 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先消费后结算的要出具结算单据,列出具体收款项目和价格。 消费者遇到被价外加价收取费用,最好能保留好收费凭据,及时拨打12358价格举报电话向市发改委价格监管部门投诉。 【名词】 什么是明码标价? 明码标价是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要按照《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要求,公开标示商品价格、服务价格的行为。不管是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都要执行明码标价。 |
厦门日报讯(见习记者 蔡镇金)一笔6000多元的账,成了不折不扣的“罗生门”——会所的经理说,这就是个骗子,只揣着200元就敢来消费,付不起账耍赖;而当事男子则说,是钱包被朋友带走了,得要回钱包才能付账。 当事男子自己报了警。双方在派出所里待了4个多小时,依然各执一词。 18日深夜,事发莲花路口东一家商务会所。“钱包去哪儿”,成了双方的争执焦点。 自称房地产商 胡吃海喝无节制 据这家会所的经理助理陈女士说,18日下午,经理的手机软件接到附近一名网友的咨询,对方称,自己住在高林,想到会所消费。随后,他电话联系经理,订了包厢。 “我们会所是晚上七点开始营业,但他六点多就到了。”陈女士说,这名男子称他是“朋友”开车送来的,5分钟左右,两个朋友即以车胎爆掉离开。陈女士说,当时男子自称是房地产企业的老板,高林二里附近的楼盘就是他开发建设的,若店里有人想在那买房,他可以给予优惠。 在接下来的时间里,男子先点了一瓶知名洋酒,之后还说肚子饿,托服务员从外面叫来烤鱼、田鸡等下酒菜,还打电话从外面叫来了两个小妹。陈女士回忆,男子酒量不错,一瓶洋酒下肚后,他又和两个小妹喝了两瓶同品牌洋酒,且都喝纯的,不调配。 结账时露了馅 钱包只有两百元 三瓶洋酒喝完,已是晚上十一点多,快到会所打烊时间,这时会所人员告知了“大老板”消费情况,总消费六千多元,打完折算六千元。据陈女士回忆,当时男子说,钱包放在刚才朋友的车上被带走,得先把钱包要回来才能付账。 双方一直僵持。跟着,男子自己报了警——据记者了解,报警时男子称,丢失的钱包里有三万多元钱,待民警到场,又改口称有九万五千元。近十二点左右,男子和会所两人,跟着民警到了派出所。男子在派出所里又称,被带走的钱包里有五千多元钱,得找回来才行。 不过陈女士认为,男子根本就是报假警,其实他身上就有一个钱包,“里面就200块钱!”民警也证实了男子身上确有钱包,里面钱不多。 事件进展 会所经理 自掏腰包买单 由于此事涉及消费纠纷的民事案件,民警建议双方协调解决。此后,会所人员希望男子比如打电话给家人、亲戚或朋友,付掉账单;但男子当时回应说,自己没什么亲朋好友,家人也不管他了——手机里的电话,他都不肯拨打。 从19日零点许到四点多,双方在派出所里待了四个多小时。最后,“大老板”说,先将手机垫出来,拿走电话卡,第二天拿钱赎回。“手机价格撑死一千元,电话一直联系不上了。”陈女士说,账单最后由经理自掏腰包了。 |
海西晨报讯 网购已成为市民日常生活的一部分,足不出户、动动手指就可以买到心仪的东西,十分方便。最近,厦门的一些“剁手族”发现,现在上几大购物网站买东西可以赊账了。记者了解到,京东、淘宝网、苏宁易购等大型网上商城先后开通了“白条”、“花呗”、“零钱贷”等信用消费服务,这对于“剁手族”来说,不知是好是坏。 电商“暗战”赊账消费 继各类“宝宝”之后,“赊账消费”近期又成了互联网公司,尤其是电商“暗战”的主力市场。日前,苏宁推出号称“花出去的钱能生钱”的零钱贷产品,成为继京东“白条”、阿里“花呗”之后的又一互联网个人消费信贷产品。与银行信用卡类似,电商推出的“赊账消费”也是先消费后付钱。 记者登录苏宁易购网站发现,“花出去的钱能生钱”的广告非常显眼。查看细则后,记者发现其大致意思是:消费者在零钱宝中有多少资金,就可以获得同等额度的零钱贷,在苏宁易购买东西用零钱贷支付,消费额30天后从零钱宝中扣除,而这30天,消费资金仍在零钱宝中帮消费者赚钱。 此外,记者获悉,阿里旗下的蚂蚁微贷也推出一款名为“花呗”的信用支付产品,号称“这月买、下月还”。用户可以用“花呗”在淘宝、天猫上购物,在确认收货后的下个月10日前还款即可,消费额度根据用户的网购综合情况而定。 记者了解到,最早推出“赊账购物”概念的是京东商城。去年情人节当天,京东推出了“京东白条”,开启了“网购赊账”的先河。 “剁手族”乐意使用 对于各大电商推出的“赊账消费”服务,厦门市民买不买账呢?记者近日采访了几位厦门资深“剁手族”,他们均表示这样的服务很不错,能借钱买东西,何乐而不为呢? 资深“剁手族”白领张女士表示:“以前,我买东西钱不够都是直接用信用卡支付。现在赊账消费省了还信用卡这一步骤,我应该会使用这项服务。” 上班族林先生最近看上了一款包包,想买来送给女朋友,但是价格有点高,于是他使用“花呗”服务进行购买,“年终奖一发就可以还上了,女朋友的礼物等不得啊”。 阿里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花呗”一上线,就受到网购族的大力追捧。数据显示,愿意尝鲜使用“花呗”的“80后”占比超过六成,且七成使用者是男性,“打破了大家心目中只有女生爱网购的传统观点”。 虚拟信用卡有望重启 尽管当前各家电商的“赊账消费”势头迅猛,但阿里曾在2014年初推出的虚拟信用卡却被央行紧急叫停。专家认为:“当初阿里的虚拟信用卡之所以被叫停,主要还是因为垫资压力要由银行承担,风险最终会传导到银行端。而这次不同,‘白条’、‘花呗’、‘零钱贷’的垫资来源于电商各自的小贷或微贷公司。” 为何各家电商平台从去年开始,相继推出“赊账”服务?业内人士分析,这是互联网金融竞争的形式之一,同时也反映出互联网金融竞争升级。 厦门互联网金融协会筹备组组长廖盛斌表示,个人消费信贷市场很大,利润也比较大,这正是互联网公司盯上信用支付产品的真正原因,从长远来看,互联网信用支付的趋势仍然会是线上线下相融合。 银率网一位分析师也认为,目前各家电商不再冠以虚拟信用卡的头衔,而是打着消费信贷的旗号,实际上是在打监管的擦边球;而监管部门对这类产品的默许也意味着未来虚拟信用卡有重启的可能。 赊账消费与信用卡有何不同? 从功能来看,电商平台的“赊账消费”与各银行的信用卡类似,都是让消费者先花钱后还钱,那么,两者有何不同呢? [消费范围] 赊账消费仅限自身平台 “零钱贷”、“白条”、“花呗”这种先消费后付钱的模式不少人并不陌生,因为银行信用卡的“透支”功能早就深入人心,只不过前三者目前还限制在各家电商自家的平台上,而银行的信用卡多是线下实体消费。比较起来,电商推出的信用消费和银行信用卡的透支,在信用额度、免息期、逾期费率方面有诸多不同。 [免息期] 信用卡免息期总体更长 使用京东“白条”购物后,消费者可以选择最长30天的免息期,或3至12个月分期付款两种不同方式。“花呗”最短免息期为10天,最长免息期可达41天,“零钱贷”相当于“赊账”30天。而银行信用卡多数免息期为20天至50天,个别银行如广发、交行更有长达56天的免息期。比较而言,电商的“赊账”免息期相当于信用卡免息期的正常水平。 [授信额度] 银行信用卡额度更高 在授信额度上,信用卡的优势就比较明显了。京东“白条”的申请额度为3000元-5000元,最高额度1.5万元;“花呗”实际信用额度一般不超过60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零钱贷”的最高申请额度可达5万元,不过前提是零钱宝中有等额或超额的理财资金。目前,多数信用卡的授信额度都在3000元至10万元,整体高于电商“赊账”产品。 [逾期处罚] 赊账消费处罚力度小 万一逾期未还,费用如何收取也是用户关心的问题。对“零钱贷”用户来说,根本不用担心逾期和费率,因为用“零钱贷”支付时,“零钱宝”账户中的等额资金就会被冻结30天作为质押担保;而“白条”、“花呗”逾期未还每天要按万分之三、万分之五的费率收取费用,但只针对逾期未还部分收费。而就信用卡而言,逾期未还不仅每天要收万分之五的利息,且绝大多数都是当期账单全额罚息,还有滞纳金的“惩罚”。整体来看,电商的“赊账消费”处罚比信用卡“温柔”。 |
东南网1月16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詹文)厦门的公共场所,有望免费开放无线WiFi热点接入。昨天的市政府常务会,通过了《关于促进信息消费专项行动财政扶持意见》。 该意见包括对多个信息消费专项行动的财政扶持,比如加快信息基础设施改造升级、推进城市信息化体系建设、完善信息消费体验体系、加快三网融合进家庭、落实信息惠民政策等。 厦门要坚持“政府引导、企业为主、市场运作”的原则,加快普及无线宽带网络和高速宽带。比如,按照“公益普及与市场运作”相结合的方式,推动政府行政办公与人流密集、窗口功能突出的医疗卫生机构、交通枢纽等重要公共服务区域,实现无线WiFi热点覆盖,为公众提供更广泛的免费服务。 大力推进光纤入户。采取奖励和补贴的方式,推进光纤入户改造和提高光纤通信高带宽模式到户率。先选取若干个小区进行试点,根据试点效果,逐步扩大试点范围。 厦门还要升级“智慧医疗”服务,优化诊疗流程,实现全预约就诊和诊疗信息共享,提供远程医疗和健康管理服务。打造“智慧养老”服务,建设全市养老信息平台。同时还要鼓励“智慧教育”、“智慧交通”、“智慧文化”、“智慧旅游”等综合应用。 此外,厦门要加快三网融合进家庭,根据市场和百姓实际需要,开展智能产品惠民服务,制定出台相关补贴、监管、推广政策。 |
海西晨报讯(记者 吴雪莹 通讯员 曾庆光钟雅祯)日前,市民陈女士到中山路附近某海鲜大排档消费,点了一道斑节虾、一道蛏和一盘青菜,结果花了600元。陈女士觉得这价格高得离谱,仔细一看账单,发现斑节虾标价“38元/两”。 陈女士当即提出异议,称商家当初报价是斑节虾38元/斤。商家拿出海鲜池的标价牌,上面的标价的确是“38元/两”。无奈之下,陈女士拨打12315向工商部门投诉。 接到投诉,工商人员立即进行调解。商家大呼冤枉,称点菜时已明码标价,且告知了陈女士。陈女士却说,点菜时对于斑节虾“38元/两”的价格她并不知情,否则不可能点这道菜。 工商人员调查后向经营者指出,该标价牌上的单位“两”字体过小,容易使消费者误认为是“斤”。经调解,商家同意退还陈女士200元,陈女士表示满意。 |
东南网3月15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香卉辉)新消法实施满一周年,商家消费欺诈再也不能退货了事,因为“退一赔一”已加大为“退一赔三”,最低也得赔500元。让我们用三个案例来诠释: 卖过期化妆品 退款再赔500元 改6.5元蛋糕生产日期 超市赔了500元 500元干贝发霉 商家赔1500元 遇到消费欺诈,商家再也不能退货了事了,他需要承担三倍的赔偿,至少要500元。新消法让商家加大了赔偿力度,将原来的“退一赔一”加大为“退一赔三”,最低赔偿金额500元。市民消费时再也不用担心被骗了。 案例1 过期化妆品让人全过敏 去年3月份,家住集美的王女士在灌口某副食品店购买了两盒价值146元的化妆品,碰巧几个好朋友过来串门,王女士就拿出来请好朋友试试。让王女士想不到的是,王女士和几位好朋友刚擦完该化妆品不久,都感觉到皮肤发痒,还都红肿起来了。 仔细一看,原来化妆品外包装上标注内容为“有效期至2013年9月2日”,已经过期长达8个月之久了,居然还摆在货架上销售!王女士越想越生气,一气之下,几个人跑到销售该化妆品的副食品店,拉着商家一起到灌口工商所要求维权。 灌口工商人员立即前往现场调查,调查中发现,经营者已经将未售出的另外两盒该品牌化妆品下架并放入仓库。在现场,王女士还出示了该店开具的收据,商家也承认王女士的化妆品由他们店售出,但拒绝对王女士作出赔偿,只愿意退还货款。 过期化妆品“不仅让自己和朋友的健康受到损害,也让自己很没面子,商家不但不道歉,还拒绝赔偿!”王女士非常气愤,要求商家退款并赔偿自己和朋友医药费,调解一度陷入僵局。 新消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最终,商家退还了货款,并加倍赔偿王女士500元。 案例2 商家篡改蛋糕生产日期 郭先生2015年1月9日在某家超市购买一份现做蛋糕,价格6.50元,其发现该商家存在篡改蛋糕生产日期的情况。蛋糕外包装贴有注明生产日期为2015年1月9日的标签,但该标签下面还有一张生产日期为2015年1月8日的标签,遂向该商家反映,该商家同意给予退款。经高崎工商所调解,超市经营者现场支付消费者500元。 案例3 干贝没过期却已发霉变质 刘先生2015年2月初在禾祥西路某百货商业广场购买了一盒干贝,价格为500元。回到家拆开包装后,他发现干贝竟然已经发霉变质。他检查了生产日期,为2014年9月4日,保质期一年,并未过期。于是拨打12315,开元工商调解后,商家最终退一赔三赔偿1500元。 律师说法 新消法加大消费欺诈惩罚力度 对此,厦门市消保委律师团邱兴亮律师分析认为,近年来,我国立法上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规定愈来愈多,惩罚力度愈来愈大,如上述规定的“退一赔三”、《食品安全法》的“假一罚十”。 新消法将原来的“退一赔一”加大为“退一赔三”,最低赔偿金额500元的条款,将大大加重不肖经营者的违法成本,从而起到遏制和制裁消费欺诈行为的作用。 需要注意甄别的是,上述“退一赔三”主要适用于“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以及尚未“造成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情形。如果经营者主观恶性明显(“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且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健康严重受损后果的欺诈行为,消法还有其他规定。 相关新闻 个人信息受消法保护 导报讯 (记者 香卉辉)消费者章女士于2012年底与地产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购买一套商品房,该房即将于2015年4月份交房,但其近期接到很多装修公司的骚扰电话,称其从开发商处得到其个人购房信息,询问其是否需要提供装修服务。消费者认为开发商擅自泄露其个人资料,且对其生活造成影响,现要求开发商给予合理解释并立即停止侵害。 新消法第十四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 湖里工商所多次与开发商沟通调解后,开发商表示,经多方面核实,现无法确认该资料是由公司工作人员泄露的,今后将加强对这方面的管理,现建议消费者更换手机号,为此带来的不便深表谦意。对此结果消费者表示接受。 |
东南网3月13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香卉辉)厦门人消费越来越“较真”,去年,厦门投诉量达到18118件,平均每天近50起!昨日,导报记者从厦门12315了解到,相比上一年,增加了26%以上,据分析主要原因是新《消法》的实施,投诉内容主要集中在通信、家电等领域。 新《消法》实施 投诉量猛增 2014年,厦门市12315系统共登记各类信息125687件,比增12.47%。其中,解答消费者咨询建议105025件,比增11.6%;投诉18118件,比增26.39%;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6685.85万元,比增78.2%。投诉的热点主要集中在电信服务、通讯产品、交通工具、家用电子电器、日用百货等。 从去年的投诉内容看,厦门市民围绕新《消法》新权益的投诉明显增多。数据显示,2014年厦门12315共登记网络购物类投诉238件,其中涉“七日无理由退货”投诉85件;“退一赔三”等加大对欺诈行为惩罚力度的投诉207件。可见,新《消法》的实施,使得消费者维权意识进一步增强,投诉范围进一步扩大。 家电和通信类是“重灾区” 去年,移动电信服务方面的投诉仍然较多。同样是投诉重灾区的还有家用电子电器类问题。去年,12315共登记家用电子电器类投诉3091件,占投诉总量的18.65%。主要集中在通讯器材、空调机、电视机、计算机及配套设备、电冰箱等产品质量及三包服务方面的问题。其中手机类投诉1154件,所占比重较大,问题主要集中在质量纠纷及售后服务不到位等方面。 大额商品消费纠纷明显增多 值得注意的是,去年厦门市民对于大额商品消费纠纷明显增多。数据显示,去年全年消费纠纷涉案金额5000元以上的投诉1788件,占总投诉量的9.87%。 厦门市12315指挥中心分析认为,主要原因是汽车及汽车零件、房屋(房地产)这两类涉案金额较大的投诉增多。其中,汽车及汽车零部件类投诉1375件,同比增长75.61%;问题主要集中在汽车保养、维修和购买新车方面,表现在没有按合约对汽车进行保养维修、维修后出现新的质量问题、售后服务不到位、购买新车时收取不合理手续费等。 |
东南网3月13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张顺和)导报记者昨从厦门市商务局获悉,为突出淡季促销、商旅互动和节庆营销,力促消费升温,厦门市商务局今年将重点举办四场全市性大型促消费活动。 一是2015厦门购物嘉年华。计划于4-5月份举办,以汽车行业、重点商圈限额以上商贸企业为重点,同时发动各区开展各类针对性强、兼具实效的落地活动,重点开展清洁能源汽车展、汽车商圈特卖会、“动车归来,梧村再起”等活动。 二是2015厦门购物节。计划于9-10月份举办,围绕特色商圈(街区)、限额以上企业网络零售企业开展针对性促消费活动,重点开展厦门特色商圈(街区)嘉年华、2015厦门购物节之汽车圆梦季、网络魅力购等活动。 三是两岸斗茶系列活动。计划于10-12月举办,重点开展茶王争霸赛、茶博会、世界茶商圆桌会议等系列配套活动,带动厦门茶产业的提升发展。 四是闽台特色伴手礼评选暨乐活年货节。拟于11月至次年2月举办。 |
海西晨报讯 不少市民都参加过微信朋友圈集赞活动,但令人意想不到的是,这些集赞活动也有可能暗藏陷阱;《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去年修订时明确规定了七天无理由退货,但仍有店家以各种理由推托……昨日,思明工商部门公布了几起消费案例,给市民消费时作参考。 七日无理由退货遭拒 张女士在淘宝订购了一部手机,在收到手机的同时,商家还赠送了一个手机壳。收到货后,因为手机无法开机,张女士将手机寄回。商家收到手机后,却称手机无法开机是因为软件问题,而非手机质量问题,因而拒绝换货。张女士搬出“七天无理由退货”来和商家说理,但商家却说商品已被拆封,不能退货。工商部门调解,该商家最终给张女士作退货处理。 “赞”点满了奖品没了 “您只要在朋友圈里分享并集满18个赞就可免费赢取雨伞一把,24个赞可免费赢取保温杯一个,兑换时间为1月3日—1月10日。”今年年初,某置业公司在微信上发起了点赞活动。潘先生看到后颇为心动,于是立即分享并集满了所需点赞数,并将点赞截屏与转发纪录发给该公司的官方微信公共平台。很快,潘先生就看到该公司公布的中奖名单中有自己的名字。但当他领取奖品时,却被告知“奖品已经发放完,没货了。”经工商部门调解,对方同意为潘先生兑换奖品。 钱入账后商家躲猫猫 崔先生于2月7日在广州58同城网向位于厦禾路的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购买了1台二手的“苹果”MINIPAD,价格为1000元。令崔先生没想到的是,商家虚拟了58同城支付平台,要求崔先生支付货款后再发货。虽然崔先生有些怀疑,但在商家的一再保证下还是付了款。之后,他立即到58同城网上查看交易记录,却查不到相应信息。 于是崔先生又去支付宝查看转账记录,发现款项已到账。随后他联系商家,却始终联系不上,崔先生只好向工商部门求助。 经梧村工商所执法人员调查,该公司已不在此地址从事经营活动,也联系不上公司负责人,因而无法证明此次交易为该公司行为或是他人借该公司名义进行的。 日前,工商部门已依工商职责,锁定限制该公司办理工商业务的权限。 |
东南网3月11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香卉辉 通讯员 陈雪芳/文 邓若胥/漫画)去年一年,你花钱买到的商品和服务还满意吗?昨日,厦门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发布了《厦门市2014年十大消费典型案例》,其中涉及制售假冒保健品、消费时受伤、家具偷梁换柱等,厦门市消保委律师团成员张志瀚律师还对这些案例做出点评,为广大市民今后的消费提了个醒。 出租房内徒手制假保健品 2014年8月13日,厦门食药监局联合厦门市公安局执法人员突击检查了章某等人开设的假冒保健食品地下生产窝点,抓获章某等涉案犯罪嫌疑人,查获3600盒“西洋参含片”、9655瓶“原参液”、9600板“铁皮枫斗胶囊”等大量假冒保健食品、包装材料。 经查实,2014年以来,章某等人在未取得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资质的情况下,以其注册的厦门仁康保健食品有限公司、厦门鑫富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仁康药业(厦门)有限公司为掩护,采购未经检验合格的食品颗粒、片剂、口服液等半成品,从外地购进定制的假冒他人保健食品批准文号的保健食品外包装盒、标签、说明书等包装材料。 在湖里区城乡结合部的出租房内,他们雇佣人员在不具备食品生产基本卫生条件的情况下,采取纯手工装填、包装等方式生产“西洋参含片”、“原参液”、“铁皮枫斗胶囊”等假冒保健食品,以非法手段谋取暴利。章某等人将其生产的假冒保健食品通过物流销往外地多省市,涉案金额达500余万元,已移送公安机关立案处理。 律师点评:卫生部对保健食品实行审批制度。本案中章某等人在未取得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资质的情况下,组织生产大量假冒保健食品,以非法手段谋取暴利,涉案金额达500余万元。其行为已经触犯刑法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女子拔罐被烧伤,获赔14.5万元 2014年10月6日,家住翔安马巷的消费者洪女士到福建煌家健身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经营的“煌家养生会所”接受足浴拔罐等服务,因技师不慎将罐内酒精溢出,致使洪女士后背和面部多处烧伤送医,出院后双方因为赔偿金额争议太大,未能达成协议。嘉莲工商所迅速启动诉调对接机制,邀请思明法院莲前法庭共同参与调处。经多次调解,最终由商家赔偿洪女士145000元。 律师点评:本案在诉调对接机制启动后,法院法律专业资源的介入使得本案的障碍迎刃而解,促使双方从理性的角度重新审视各自的诉求,减少双方意见的差距与鸿沟,从而达成调解,有效化解纠纷。 逛超市摔骨折,获赔5万元 2013年12月17日,消费者吴女士向湖里工商投诉,反映其于2013年12月17日在厦门市人人乐超市有限公司购物,下电梯时因电梯有水,且没有警示标志,导致她从电梯摔倒并随电梯一滑而下,瘫坐在电梯底部,左胫骨下段骨折、左外踝骨折。厦门市人人乐超市有限公司派两名人员陪同吴女士送医院就诊,之后拒不予以处理。 经多次调解,厦门市人人乐超市有限公司赔偿消费者5万元整。为了保证人人乐超市有限公司按时履行调解协议,湖里区工商局12315投诉台于2014年3月14日邀请湖里法院对达成的协议进行司法确认。 律师点评:本案的亮点在于“对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启动司法确认程序后,法院可以直接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申请强制执行。司法确认制度可以有效巩固调解组织的努力成果,是诉讼纠纷解决制度的有效补充。 七岁娃游乐场受伤移植头发 消费者李先生7岁的小孩于2014年9月27日,到位于湖里区枋湖客运站一楼的洛幻王国海洋球池玩耍,在捡海洋球的时候摔倒,头部碰到场馆内的尖锐物体受伤,李先生当即将孩子送医治疗,现孩子已康复,但受伤部位的头发需移植。 李先生与商家多次交涉赔偿问题未果。湖里区工商局12315投诉台责令商家整改,经多次调解,最终由商家一次性赔偿李先生5000元。 游乐园撤店未退钱,44件投诉涉22万 自2014年9月30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湖里区金山工商所共接到关于“哈动园”儿童游乐园停止营业未办理退卡退费的投诉44件。经调查发现,经营方山意玺公司共出售了具有预付功能的“哈动园”会员卡共计714张,其中有677张尚有余额,合计未退费余额为222101元。 经多次调解,最终由经营场所出租方湖里万达广场商业管理公司退款经营方部分保证金66734.5元,经营方全权负责妥善处理消费者退款事宜。 杯子破裂烫伤大腿,获赔1.7万 2013年9月1日中午,卢女士及另外五位同事在林女士经营的厦门市思明区罗威罗欧咖啡厅用餐,其间因盛热茶水杯子的杯底从卢女士手中掉落,茶水烫在腿上,导致其双大腿5%Ⅱ度烧伤。卢女士多次和林女士沟通赔偿未果,遂向法院起诉。思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林女士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赔偿原告卢女士医疗费、烫伤疤痕修复费等合计17084.56元。 家具材料偷梁换柱,商家退一赔一 2012年11月,消费者林女士向厦门市湖里区兴雅居整体衣柜经营部定做了床、衣柜等一批木作家具,总价款13900元。双方约定制作材料用丽璟牌多层实木板。林女士发现商家黄某交付的家具气味刺激,且非约定材料。向黄某提出重做要求遭拒绝,随即将其告上法庭。湖里区法院审理认为,黄某使用材质与约定不符,构成欺诈,判决黄某承担退货责任,并支付林女士合同价款一倍金额的赔偿款13900元。 804个侵权篮球被没收销毁 2014年11月6日,厦门市工商局联合厦门市公安局,对厦门斯迈柏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位于集美的经营场所和仓库检查发现,斯迈柏公司在同一种商品使用与多个注册商标相同标识,非法经营额合计人民币259450元,已涉嫌构成犯罪,随后移送厦门市公安局。厦门市工商局责令斯迈柏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标有“SPAMBONG”标识的篮球804个,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0元。 促销虚构原价,手机城被罚3万 2014年3月,厦门工商局查实,厦门市中博贸易有限公司于2014年2月28日刊登三款手机促销广告,活动时间10天。调查事实表明,该公司下属的五个门店在该活动的前七日没有销售过上述三款促销手机,即三款促销手机的原价涉嫌虚构。厦门工商局责令其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30000元。 三星手机N7102陷“频段门” 消费者胡先生于2013年5月在厦门某家电卖场购买了一部三星N7102云石白S2G手机,价格4700元。销售方网站上宣传该型号手机支持全球所有制式频段,但是胡先生2014年2月到达香港后手机无法正常通话。他认为该公司涉嫌虚假宣传,要求退还该款手机购买款,并要求商家给予一倍手机款项的赔偿。湖里工商人员多次调解无果,胡先生随即向湖里区法院起诉,经法院调解,最终销售商退一赔一。 |
【前言】 厦门晚报讯(记者 高金环 通讯员 陈雪芳)保健食品是假货,手机促销虚构原价,家具材料偷梁换柱……“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即将到来,今天上午,厦门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向本报独家发布了2014年消费维权十大案例,范围涉及保健食品、手机、家具等方面消费典型案例,同时请厦门市消保委律师团成员、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张志瀚律师予以点评,希望借此能给广大市民消费带来警醒和启示。 【案例1】 注册公司生产假货 厦门仁康保健食品有限公司生产“西洋参含片”、“原参液”、“铁皮枫斗胶囊”等假冒保健食品案 厦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于2014年8月13日联合厦门市公安局执法人员突击检查了章某等人开设的假冒保健食品地下生产窝点,抓获章某等涉案犯罪嫌疑人,查获3600盒“西洋参含片”、9655瓶“原参液”、9600板“铁皮枫斗胶囊”等大量的假冒保健食品、包装材料。 经查实,2014年以来,章某等人在未取得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资质的情况下,以其注册的厦门仁康保健食品有限公司、厦门鑫富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仁康药业(厦门)有限公司为掩护,通过采购未经检验合格的食品颗粒、片剂、口服液等半成品,从外地购进定制的假冒他人保健食品批准文号的保健食品外包装盒、标签、说明书等包装材料,在湖里区城乡接合部的出租房内,雇佣人员在不具备食品生产基本卫生条件的情况下采取纯手工装填、包装等方式生产“西洋参含片”、“原参液”、“铁皮枫斗胶囊”等假冒保健食品,以非法手段牟取暴利。章某等人将其生产的假冒保健食品通过物流销往外地多省市,涉案金额达500余万元,已移送公安机关立案处理。 【律师点评】 保健食品是指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即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的食品。根据卫生部颁发的《保健食品管理办法》规定,卫生部对保健食品实行审批制度。本案中章某等人在未取得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资质的情况下,通过采购未经检验合格的半成品,以及购置假冒他人保健食品批准文号的保健食品外包装盒、标签、说明书等包装材料,在不具备食品生产基本卫生条件的情况下组织生产大量假冒保健食品,以非法手段牟取暴利,涉案金额达500余万元。其行为已经触犯刑法第一百四十条中规定的“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且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案例2】 公开刊登虚假广告 中博手机城促销活动涉嫌虚构原价 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4年3月调查发现,隶属于厦门市中博贸易有限公司第五经营部、第十三经营部、第十八经营部的SM四楼总店、罗宾森三楼旗舰店、中山路中华城店、瑞景旗舰店、江头航母店在2014年2月28日至2014年3月8日的手机促销活动中,涉嫌价格虚构,并依法进行了立案调查。 经查实,厦门市中博贸易有限公司于2014年2月28日在媒体上刊登三款手机促销广告:奥克斯W5001原价999元,促销价499元;奥克斯V988原价1698元,促销价899元;康佳W936原价1398元,促销价699元。活动时间从2014年2月28日起至3月8日止,活动地点为上述提到的厦门市中博贸易有限公司下属的五个门店。调查事实表明,厦门市中博贸易有限公司下属的五个门店在该活动的前七日没有销售过上述三款促销手机,即三款促销手机的原价涉嫌虚构。根据国家发改委《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七条第一项:原价是指经营者在本次降价前七日内在交易场所成交的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且必须在商品吊牌上标明“原价”和“现价”。 厦门市工商局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责令改正,并对厦门市中博贸易有限公司第五经营部、第十三经营部、第十八经营部各处以人民币10000元的罚款,共计罚款人民币30000元。 【律师点评】 降价促销是经营者为扩大商品或服务的销售数量而采取的主动降低自身利润,调低商品价格,从而吸引更多消费者购买的一种常见销售手段。倘若商品本身的价格客观上并没有发生任何改变,而是经营者采用虚构的方式创造一种价格降价的假象让消费者信(降价)以为真,从而诱导消费者进行购买,显然此时经营者并没有进行真正意义的价格促销,而是披着“降价促销”的外衣下的价格欺诈行为。 所谓价格欺诈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者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价格欺诈行为实质上是侵犯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真实情况的知情权,经营者通过虚构或隐瞒商品的部分真实情况,从而对消费者消费与否的主观心态产生影响。本案中的商家虚构降价事实的行为已经构成了价格欺诈,相关部门有权对其依法课以相应的行政处罚。此外,消费者亦有权要求商家对其价格欺诈行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案例3】 出境无法正常通话 三星手机N7102深陷“频段门” 厦门市湖里区工商局12315投诉台于2014年3月17日接到消费者胡先生投诉:反映其于2013年5月向厦门某手机销售商江头西路店购买了一部三星N7102云石白S2G手机,价格4700元。厦门某手机销售商网站上宣传该型号手机支持全球所有制式频段,但是胡先生2014年2月到达香港使用该款手机时,发现该手机无法正常通话。胡先生经调查了解,是手机缺少波段造成,其认为该公司涉嫌虚假宣传。胡先生要求退还该款手机,并要求商家给予手机款一倍的赔偿。 湖里区工商局投诉台工作人员多次组织双方调解,因双方分歧太大,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终止调解。胡先生随即向湖里区法院起诉,经湖里区法院调解达成一致意见:厦门某手机销售商退还胡先生购机款4520元及延保费160元,并赔偿4520元。 【律师点评】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相关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本案中的销售者在其网站上对涉案手机宣传时声称其能支持全球所有制式频段;但消费者胡某使用时发现该手机并无法实现其宣传所称的某些功能,也即该款手机的宣传和实际功能不符。显然,本案的销售者在销售商品时提供误导性信息或虚假陈述,侵害了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真实情况的知情权,可以认定构成消费欺诈。由于本案是在新消法生效之前,故仍适用旧消法关于消费欺诈“退一赔一”的规定,暂未援引新消法“退一赔三”的规定。 【案例4】 酒精溢出烧伤顾客 女子拔罐被烧伤,诉调对接终获赔偿 2014年10月6日,家住翔安马巷的消费者洪女士到福建煌家健身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经营的“煌家养生会所”接受足浴拔罐等服务,因技师在拔罐过程中不慎将罐内酒精溢出致使小洪后背和面部多处烧伤,小洪后被送至医院进行治疗,出院后双方因为赔偿金额争议太大,未能达成协议。 嘉莲工商所迅速启动工商法院诉调对接机制,邀请思明法院莲前法庭共同参与调处。经多次调解,当事人双方最终达成了一致意见:由福建煌家健身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赔偿洪女士145000元。 【律师点评】 诉调对接机制是指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社会纠纷处理机制,作为专门处理诉讼纠纷的法院与其他社会纠纷处理单位相互衔接、配合,共同参与一些特定类型社会纠纷的处理,让纠纷得以及时、妥善解决。本案在引入诉调对接机制之前,双方对赔偿金额争议较大,其原因在于双方对类似案件法律如何规定、法院如何处理缺乏了解。在诉调对接机制启动后,法院法律专业资源的介入使得本案的障碍迎刃而解,促使双方从理性的角度重新审视各自的诉求,减少双方意见的差距与鸿沟从而达成调解,有效化解纠纷。 【案例5】 喝杯热茶烫伤大腿 杯子破裂谁之错?法院认定商家未尽安全保障义务 2013年9月1日中午,卢女士及另外五位同事在林女士经营的厦门市思明区罗威罗欧咖啡厅用餐,期间因盛热茶水杯子的杯底从卢女士手中掉落,茶水烫在原告大腿上,导致卢女士受伤。卢女士到医院就诊,经诊断卢女士双大腿5%Ⅱ°烫伤。卢女士多次和林女士沟通赔偿未果。卢女士遂向法院起诉。 思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没有证据证明原告使用茶杯不当的情况下,结合案涉杯子破裂的形状(杯体与杯底分离)相对规则的事实,可以推定卢女士受伤非因自身原因所致,而案涉致害原因的发生亦超出了卢女士作为消费者的正常注意范围,故可排除卢女士对案涉损害发生存在过错,认定林女士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经原被告双方同意,思明区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所对卢女士后续疤痕修复、护理期限、误工期限等进行鉴定,并作出如下判决:被告林女士赔偿原告卢女士医疗费941.44元、交通费100元、误工费3343.12元、护理费700元、营养费200元、烫伤疤痕修复费1万元、鉴定费1800元,合计17084.56元。 【律师点评】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消费者进入经营者所提供的特定消费场所空间内,经营者便应当对消费者的人身及财产安全承担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义务。经营者因未能主动实施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并由此导致消费者受到损害的,则商家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如果因消费者自身过错引起的损害,则可以减免经营者的安保责任。 本案法官从杯底与杯子相对规则的分离形状这一事实出发,根据经验法则推定,杯子是在接触地面前就已经发生杯底脱落,其脱落原因较为可能是杯子自身的质量问题,而非消费者的外力介入。据此认定消费者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不存过错。而作为餐馆的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就餐服务的同时,应当提供具备使用性能、有质量保障的餐具。若餐具本身质量问题导致消费者受到人身损害的,则显然可以认定经营者未尽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 【案例6】 家具材料偷梁换柱 板材不是顾客定的,要退货得扣折旧费?商家被判双倍赔偿 2012年11月,消费者林女士向厦门市湖里区兴雅居整体衣柜经营部定做了床、衣柜等一批木作家具,总价款13900元。双方约定制作材料用丽璟牌多层实木板(面板采用T8097-Q金粉栓木同步浮雕)。林女士发现黄某(系兴雅居整体衣柜经营部的业主)按约定时间交付的家具散发着刺激性气味,担心影响其和家人的健康,遂向丽璟牌板材经销商询证,按照其告知的辨别方法检查黄某交付的家具使用的板材均非丽璟牌多层实木板。林女士向黄某提出重做要求,遭黄某拒绝。黄某表示可以退货,但必须扣除折旧费。林女士无法接受,随即把黄某告上法庭。 湖里区法院审理认为,林女士和黄某约定家具板材选用丽璟牌多层实木板,而黄某使用了德森辉牌多层实木板,因家具使用的材料与约定不符,违反合同义务,构成欺诈,于2014年6月5日作出如下判决:被告黄某承担退货责任,并支付林女士合同价款一倍金额的赔偿款13900元。 【律师点评】 本案中消费者林女士在定做家具时与商家就家具所用木料的品牌及价格达成协议。而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商家利用消费者对木料的品牌、种类不熟悉等专业优势地位,擅自更换既定的木料品牌,向消费者提供与约定不符的商品。显然商家隐瞒了其所提供的商品的真实情况,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应当认定其行为构成欺诈。新《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亦明确规定,“从事为消费者提供修理、加工、安装、装饰装修等服务的经营者谎报用工用料,故意损坏、偷换零部件或材料,使用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或者与约定不相符的零部件或材料,更换不需要更换的零部件,或者偷工减料、加收费用,损害消费者权益的”可以认定构成消费欺诈行为。 【案例7】 扶梯有水未予警示 工商调解消费者电梯摔伤,司法确认保障执行 厦门市湖里区工商局12315投诉台于2013年12月17日接到消费者吴女士投诉:反映其于2013年12月17日在厦门市人人乐超市有限公司购物,下电梯时因扶梯有水,且没有警示标志,导致吴女士从电梯摔倒并随电梯一滑而下,瘫坐在电梯底部,左胫骨下段骨折、左外踝骨折。厦门市人人乐超市有限公司派两名人员陪同吴女士送医院就诊,之后拒不予以处理。 湖里区工商局12315投诉台受理该起投诉后,立即拨打电话向双方了解情况,并到该超市现场查看,经多次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厦门市人人乐超市有限公司赔偿消费者5万元整。为了保证人人乐超市有限公司按时履行调解协议,湖里区工商局12315投诉台于3月14日邀请湖里法院对达成的协议进行司法确认。 【律师点评】 本案的亮点在于“对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司法确认制度是指,双方当事人在经行政机关、人民调解组织、商事调解组织等的调解下达成的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协议后,可以向法院申请确认协议法律效力的制度。经当事人的申请启动司法确认程序后,法院可以直接以裁定的方式确认双方签订的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作出确认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司法确认制度可以有效巩固调解组织的努力成果,减轻当事人的诉累,同时也避免司法资源的浪费,是诉讼纠纷解决制度的有效补充。 【案例8】 玩海洋球扎伤头部 七岁小孩游乐场受伤移植头发,工商调解确认商家担责 厦门市湖里区工商局12315投诉台于2014年10月29日接到消费者李先生的投诉:反映其小孩于9月27日到位于湖里区枋湖客运站一楼的厦门市湖里区洛幻王国儿童休闲站经营的洛幻王国海洋球池玩耍,在捡海洋球的时候摔倒,头部碰到场馆内的尖锐物体受伤,李先生当即将孩子送医治疗,现孩子已康复,但受伤部位的头发需移植,李先生与商家交涉,商家只同意支付小孩移植头发的费用,李先生认为不合理,要求商家承担全部医疗费用、营养费、精神损失费及其务工费。湖里区工商局12315投诉台工作人员深入现场调查,责令商家整改消除安全隐患。后经多次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由厦门市湖里区洛幻王国儿童休闲站一次性赔偿李先生5000元。 【律师点评】 与其他经营场所管理者相比,作为主要经营对象为未成年人的游乐场经营者,应对场所内设备设施的安保情况要有更高的注意义务。比如说对场所内小孩可以触碰到的尖锐物、危险物采取适当的保障措施。本案受害人是“头部碰到游乐场场馆内的尖锐物体受伤”,显然经营者对其场所内的危险角落没有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因此可以认定游乐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赔偿责任。 就赔偿问题,很多商家认为医疗费据实赔偿便了事,受害人再有其他要求便认为是无理取闹或者“狮子大开口”。这一点需要厘清,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除医疗费外,经营者还需赔偿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导致残疾的还应赔偿残疾器具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等,导致死亡的还有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这些都属于法定赔偿项目,也是双方在处理赔偿数额争议时的参考依据。 【案例9】 游乐园停业不退款 “哈动园游乐园”撤店未退会费,工商帮助维权
厦门市湖里区工商局金山工商所自2014年9月30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共接到消费投诉44件,反映上海山意玺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经营的“哈动园”儿童游乐园停止营业,却未办理退卡退费相关事宜。经金山工商所深入调查发现,山意玺公司共出售了具有预付功能的“哈动园”会员卡(种类涉及迪迪会员卡、甜甜闲时卡、梦幻园沙玩帮帮会员卡等时段卡),共计714张,其中有677张尚有余额,合计未退费余额为222101元。 由于“哈动园”儿童游乐园停止营业的原因是经营场所未达到消防安全标准,金山工商所联合多个部门进行多次调解,最终由经营场所的出租方湖里万达广场商业管理公司退还上海山意玺品牌管理有限公司部分保证金66734.5元,上海山意玺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全权负责妥善处理消费者退款事宜。上海山意玺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3日在厦门日报刊登退款声明事宜。 【律师点评】 预付卡消费本身是一个消费者与经营者共赢的消费模式,消费者可以通过一次性支付分批消费的方式获取消费优惠,经营者亦可以培养和巩固客户的黏性以及迅速获取周转资金。但自预付卡消费模式诞生以来,预付卡消费纠纷便始终如影随形,究其原因在于商家诚信的缺失,有些商家在集中套利后或受财富诱惑,或经营失败,往往人去楼空,本案即为典型。 对于预付卡消费,新消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另外,如果经营者以不实陈述引诱消费者办卡,或者在消费阶段提供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或者以骗取消费者预付款为目的推销预付式消费卡等,可以认定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存在欺诈,消费者亦要求经营者承担“退一赔三”的法律责任。 【案例10】 正规企业仿制篮球 厦门斯迈柏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涉嫌生产侵权篮球案 2014年11月6日,根据公安局提供的线索,厦门市工商局联合厦门市公安局对厦门斯迈柏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位于集美区杏北二路19号之一的经营场所和位于集美区杏林前场官林头58-60号之间正对面的仓库进行检查,发现厦门斯迈柏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的行为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决定立案调查。 经调查核实,厦门斯迈柏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在同一种商品使用与“耐克”等五种注册商标相同的篮球5189个、在同一种商品使用与“SPALDING”、“NBA”、“乔丹”等注册商标相同的篮球贴皮4350枚;在同一种商品使用与“SPALDING”、“NBA”、“乔丹”等注册商标相同的铜版74个,非法经营额合计人民币259450元,已达到《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六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的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厦门斯迈柏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已涉嫌构成犯罪。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已于2014年12月19日将该案及查扣的相关物品移送厦门市公安局处理。同时厦门市工商局责令厦门斯迈柏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标有“SPAMBONG”标识的篮球804个,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0元。 【律师点评】 假冒注册商标是指为达到冒充他人商品目的而在商品上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其实质上利用他人的品牌搭便车销售自身的产品,严重违反市场竞争秩序,也直接侵害了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假冒注册商标行为根据其情节的严重程度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以及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案中涉案公司假冒多个商标,且非法经营额合计人民币259450元,已经触犯刑法的上述规定,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厦门市消保委律师团成员、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 张志瀚律师点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