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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七条”购房新政,你怎么看?

(记者 傅晓君)

首套房首改房认定标准放宽;首次申请公积金贷款,首付降至20%;本省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对购买首套房、首改房申请贷款,应执行贷款利率不高于基准利率,并应根据实际适当下浮贷款利率……

为支持群众首套房首改房等刚性住房需求,促进我省房地产市场长期平稳健康发展,昨日,记者从市住建局获悉,省住建厅、财政厅、金融办等三部门日前联合制订出台了《关于稳定住房消费支持刚性住房需求的若干意见》,出台七条意见,从3月17日开始在全省实施。

放宽首套房首改房认定标准

意见首条明确提出,除购买别墅外,个人购买首套房、首改房,不论其面积大小,均可享受首套房有关优惠政策。

个人购买首套房后,再次购买房屋,除增加住房面积、增加电梯功能、改善地段等级、购买“学区房”等情形认定为首改房外,所购房屋属于旧房换新房、家庭成员上班距离及子女上学距离变近、居住环境有所改善,均认定为首改房。取消对境外个人、境外机构的购房限制。业内人士认为,之前的首改只是在面积要求方面,现在包括家庭成员上班的距离、子女上学距离、电梯等都可以确定为首改房,给地方政府操作增加了很大的空间。另购房者在无需结清首套房首改房的贷款就可以继续按首套房首改房的标准(首付三成)来贷款的话,这对市场的冲击是很大的。

首次申请公积金贷款首付降至20%

对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贷款申请,不再查房。各地住房公积金个贷使用率可以达到95%以上,当地财政要予以支持;个贷使用率低于85%的设区市,要提高贷款最高额度。

对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首付比例降低至20%;已还清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可以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首次及第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均执行基准利率。各住房公积金受托银行应保证满足组合贷款中的商业贷款部分,并执行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相应政策。有条件的城市要积极探索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资产证券化业务,盘活存量贷款资产、增加资金规模。

“首付20%”这一规定,整体上对公积金的客户能起到很大的作用,因为现在做的一些“促销”,当属首付降低效果最明显,而且本身公积金贷款利率比较低,又能减轻首付负担,利好作用非常大。


首套房贷款利率可适当下浮

《意见》要求兴业银行、厦门国际银行、福建海峡银行、农信社(农商行)等本省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对购买首套房、首改房申请贷款,应执行贷款利率不高于基准利率,并应根据实际适当下浮贷款利率。

鼓励其他商业银行比照本省金融机构执行。各商业银行应优先满足购买首套房、首改房的贷款需求,缩短放贷审批周期,对已签订贷款协议的个人住房贷款,原则上要在贷款协议签订之日起45天内予以放款。各商业银行应适应我省城镇化发展需要,支持非本地居民异地购房,对于非本地居民在购房所在地商业银行申请办理个人住房贷款,应当予以受理,并发放住房贷款。有条件的县、市可结合本地实际,给予个人购买首套房、首改房适度财政补贴。

商品房与保障房房源可转换

我省计划由各市、县(区)政府根据本地房地产市场现状、财力状况等因素,购买户型合适的存量商品房作为保障性住房房源,也可长期租赁户型合适的存量商品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原则上不再开工建设公共租赁住房。

试行推出可交易共有产权住房

《意见》确定,我省试行推出共有产权住房。各级财政可以安排专项资金通过国有投资公司参股房地产项目或收购库存商品房,作为共有产权住房面向在自贸区、各类科技园区工作的产业人才销售。

这类房屋的产权由个人与住房管理单位按一定产权比例共有,个人按所持产权比例支付购房款,拥有100%使用权。产业人才在区内工作满10年的,住房管理单位将持有的共有产权部分无偿转让给产业人才,个人获得100%产权,且可上市交易。已满5年不满10年的,所购住房可上市交易,个人按产权比例份额分配交易价款。不满5年终止在区内工作的,所购共有产权住房实行定向回购,由住房管理单位按原购房价格及产业人才已付购房款的利息予以回购。

新区建设须留足教育用地

针对新建小区公共配套设施不完善的问题,《意见》提出要提升住宅小区基本公共服务水平:在新区建设和旧城改造中,必须留足教育用地,将中小学、幼儿园纳入整体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使用。

另悉,从去年8月1日起施行、优惠政策有效期一年的“闽八条”,也将与日前公布的“闽七条”一并贯彻执行,切实支持群众首套房、首改房等刚需住房需求。

东南网3月21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林泓 钟榕华/文 常海军/图)除别墅外,购买首套房、首改房,不论面积大小均可享受首套房贷优惠;首次申请公积金首付降至两成;取消全部限外政策……昨日,省住建厅等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稳定住房消费支持刚性住房需求的若干意见》(简称“闽七条”)的消息见报后,引起了业界和市民的普遍关注。

业内人士普遍认为,“闽七条”的出台有助提振楼市信心,促进成交量的回升,购房者的资金压力也得到了缓解,厦门楼市有望触底反弹。

不过,厦门将如何执行新政,目前暂不明朗。导报记者昨日走访厦门市国土房产局获悉,截至昨日,厦门尚未收到相关文件。

公积金贷款 小户型首付本来就两成

省住建厅等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稳定住房消费支持刚性住房需求的若干意见》要求:我省各市、县(区)政府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并制定更具有针对性的实施意见,实行一市一策,一县(区)一策,切实支持群众首套房、首改房等刚需住房需求。

不过,导报记者昨日走访厦门市国土房产局获悉,截至昨日,厦门尚未收到相关文件。也就是说,厦门将如何执行新政,目前暂不明朗。“闽七条”并要求,对于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首付比例降低至20%;已还清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可以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首次及第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均执行基准利率。

其实,上述新政的部分要求,厦门此前就已经在这样做了。

导报记者昨从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根据目前的厦门公积金贷款政策,符合条件的职工首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用于购买90平方米以下住房,已经是按照20%的首付比例执行。已还清上一笔住房公积金贷款满一年的缴存职工,也可以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此外,“闽七条”中提到,公积金个贷使用率低于85%的设区市要提高贷款最高额度,厦门市住房公积金官网数据显示,近几个月厦门的公积金个贷使用率都保持在90%左右,并不处于提高贷款最高额度这一范围。

至于以后90平方米以上住房首付比例是否也可降至两成,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表示,目前仍未收到相应通知,具体实施细则尚待收到通知后进一步研究。


银行房贷 基准利率没问题,下浮有点难

“闽七条”要求,兴业银行、厦门国际银行、福建海峡银行、农信社(农商行)等本省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对购买首套房、首改房申请贷款,应执行贷款利率不高于基准利率,并应根据实际适当下浮贷款利率。鼓励其他商业银行比照本省金融机构执行。

昨日,导报记者走访上述部分银行获悉,厦门农商行基本没做房贷业务,其他银行则称新政刚出台,具体如何执行尚待明确。“可能还要等待人行、银监局等监管部门出台政策,才能确定怎么做。”一位银行个贷主管人士说。

有银行人士表示,“闽七条”里涉及的金融部分,除“首改房”内容外没有太多新东西。“在房贷政策中,之前没有首改房的概念,‘闽七条’落地后,或会参照首套房房贷政策。”

至于首套房房贷利率不能超过基准利率,鼓励下浮的要求,其实目前厦门多数银行执行的就是基准利率,邮储银行对优质客户还可打九八折。“基准利率没问题,但想要下浮利率比较难啦,毕竟近期央行已经连续两次降息,今后有可能就按基准利率来做。”有银行人士表示。

在放款时间上,“闽七条”要求在签了贷款协议后45天内放款。兴业银行人士告诉导报记者,今年以来信贷额度比较宽松,因此他们在45天内基本都能放款。

业内人士 “闽七条”有助提振楼市信心

业内人士则普遍认为,“闽七条”有助提振楼市信心,打破购房者观望情绪,促进成交量回升,而且目前正处于政策宽松期,购房者的资金压力也得到了缓解,厦门楼市有望触底反弹。“其实,早在去年8月8日我省出台的《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对于改善型住房就已经做出了增加住房面积、增加电梯功能、改善地段等级、购买学区房等情形的认定。”高鹏地产总经理傅强表示,相比之下,这次出台的“闽七条”,进一步放宽了首改房认定标准,将旧房换新房、上班距离及子女上学距离变近、居住环境改善而购买的二套房也纳入首改房的范畴之内。“这样一来,除别墅外的大部分二套房,很多都可视为首改房并享受首套房的优惠政策。”傅强说,这意味着首改房客户的购买门槛将大大降低,首付比例将大幅下降,也不再存在利率上浮的困扰;同时,客户也不用先卖掉原来的房子再购新房享受首套房优惠,将极大刺激首改房客户的置业积极性。

“再加上对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降低至20%等种种优惠,这些政策上的调整都增加了购房者入市的可能性。”傅强表示,当然,具体落地到厦门的细则和实施情况还有待考察。

不过,对此说法一些市民并不认同。“厦门目前的房价这么高,出再多政策也无益。”有网友表示,现在岛内新房均价都在30000元以上,岛外有人气或相对有前景的地方也要20000元左右。这样的价格只有白领中的精英才买得起供得起!不然,就算首付为零又如何?贷款还得起吗?

●放宽首套房首改房认定标准

●加大使用住房公积金购房支持力度

●加强住房金融服务

●推进房屋征收货币化安置补偿款购买存量商品房

●着力打通商品房与保障性住房转换通道

●试行推出共有产权住房

●提升住宅小区基本公共服务水平

东南网3月21日讯(福建日报记者 吴宏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稳定住房消费、支持群众首套房首改房等刚性住房需求的要求,促进我省房地产市场长期平稳健康发展,日前,省住建厅、财政厅、金融办等三部门,制定了《关于稳定住房消费支持刚性住房需求的若干意见》,从即日起施行。

《若干意见》提出了七条意见,包括:一是放宽首套房首改房认定标准。除购买别墅外,个人购买首套房、首改房(含一手房和二手房),不论其面积大小,均可享受首套房有关优惠政策。个人购买首套房后,再次购买房屋,除增加住房面积、增加电梯功能、改善地段等级、购买“学区房”等情形认定为首改房外,所购房屋属于旧房换新房、家庭成员上班距离及子女上学距离变近、居住环境有所改善,均认定为首改房。取消对境外个人(包括港澳台居民、华侨)、境外机构的购房限制。

二是加大使用住房公积金购房支持力度。对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贷款申请,不再查房。各地住房公积金个贷使用率可以达到95%以上,当地财政要予以支持;个贷使用率低于85%的设区市,要提高贷款最高额度。对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首付比例降低至20%;已还清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可以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首次及第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均执行基准利率。各住房公积金受托银行应保证满足组合贷款中的商业贷款部分,并执行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相应政策。有条件的城市要积极探索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资产证券化业务,盘活存量贷款资产、增加资金规模。

三是加强住房金融服务。兴业银行、厦门国际银行、福建海峡银行、农信社(农商行)等本省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对购买首套房、首改房申请贷款,应执行贷款利率不高于基准利率,并应根据实际适当下浮贷款利率。鼓励其他商业银行比照本省金融机构执行。各商业银行应优先满足购买首套房、首改房的贷款需求,缩短放贷审批周期,对已签订贷款协议的个人住房贷款,原则上要在贷款协议签订之日起45天内予以放款。各商业银行应适应我省城镇化发展需要,支持非本地居民异地购房,对于非本地居民在购房所在地商业银行申请办理个人住房贷款,应当予以受理,并发放住房贷款。有条件的县、市可结合本地实际,给予个人购买首套房、首改房适度的财政补贴。

四是推进房屋征收货币化安置补偿款购买存量商品房。实行房屋征收以货币化安置为主。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货币化安置被征收人选购存量商品房服务平台,为被征收人购房提供便利。在对被征收人实行货币化安置后,各市、县政府可以统一组织被征收人购买商品房用于安置,并由商品房开发建设单位给予被征收人“团购”优惠。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使用国家开发银行棚户区改造项目政策性贷款,采用政府采购方式收储商品房,供实行货币化安置的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被征收人选购。被征收人以货币化安置补偿款购买商品房后,凭《购房合同》和房屋征收部门出具的货币化安置证明办理户口迁入手续,并可按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办理子女入学和转学等手续;自货币化安置协议签订之日起2年内,被征收人子女仍可在原被征收住宅划片区内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入学,学校应视同片内生源办理。

五是着力打通商品房与保障性住房转换通道。各市、县 (区) 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地房地产市场现状、财力状况等因素,购买户型合适的存量商品房作为保障性住房房源,也可长期租赁户型合适的存量商品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原则上不再开工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各市、县要根据需要,在满足政策、技术规定前提下,引导房地产企业调整或改造原有户型,以适应商品房与保障性住房转换需求。有条件的地区,对符合条件的住房保障家庭购买、承租商品房,要以采取发放货币补贴方式为主予以保障。各级财政可以统筹保障性住房建设等专项资金,通过PPP方式和市场化租金分级补贴等政策,引导社会资本购买存量商品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

六是试行推出共有产权住房。各级财政可以安排专项资金通过国有投资公司参股房地产项目或收购库存商品房,作为共有产权住房面向在自贸试验区、各类科技园区工作的产业人才销售。产权由个人与住房管理单位按一定产权比例共有,个人按所持产权比例支付购房款,拥有100%使用权。产业人才在区内工作满10年的,住房管理单位将持有的共有产权部分无偿转让给产业人才,个人获得100%产权,且可上市交易。满5年不满10年的,所购住房可上市交易,个人按产权比例份额分配交易价款。不满5年终止在区内工作的,所购共有产权住房实行定向回购,由住房管理单位按原购房价格及产业人才已付购房款的利息予以回购。

七是提升住宅小区基本公共服务水平。在新区建设和旧城改造中,必须留足教育用地,将中小学、幼儿园纳入整体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使用。切实保障当地优质教育资源共享,可通过整体迁建、创办分校、集体化办学等形式,将名校名师等优质教育资源延伸,高起点办学。要合理规划建设公交专用道和公共站场枢纽,优化线路布局,提高覆盖度,增加公交出行分担率。要科学设置商业服务设施,做到设施合理布局和业态合理配置。要把推进公共服务均等化作为政府的主要责任,重点解决好就学、就医、健身、文娱、出行、养老、安全等居民关注的问题,完善住宅区配套条件,营造宜人的居住环境。

同时,《若干意见》要求,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根据本《若干意见》和我省《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闽八条”)要求,结合本地实际一并贯彻执行,并制定更具有针对性的实施意见,实行一市一策,一县(区)一策,切实支持群众首套房、首改房等刚需住房需求。

厦门日报讯(福州站记者 张珺)日前,省住建厅、财政厅、金融办等三部门联合制定了《关于稳定住房消费支持刚性住房需求的若干意见》,提出放宽全省首套房、首改房认定标准,首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比例降至20%等政策,新政策即日起正式执行。

我省还要求各地根据实际制定更具有针对性的实施意见,实行一市一策,一县(区)一策,切实支持群众首套房、首改房等刚需住房需求。

根据《意见》,除购买别墅外,个人购买首套房、首改房(含一手房和二手房),不论面积大小,均可享受首套房有关优惠政策。

>>未来申请公积金贷款更便利

《意见》提出,对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贷款申请,不再查房。各地住房公积金个贷使用率可以达到95%以上,当地财政要予以支持;个贷使用率低于85%的设区市,要提高贷款最高额度。

各商业银行应优先满足购买首套房、首改房的贷款需求,缩短放贷审批周期,对已签订贷款协议的个人住房贷款,原则上要在贷款协议签订之日起45天内予以放款。各商业银行应支持非本地居民异地购房,对于非本地居民在购房所在地商业银行申请办理贷款,应予以受理,并发放住房贷款。

>>房屋征收将以货币安置为主

全省各地房屋征收将以货币安置为主,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将建立货币化安置被征收人选购存量商品房服务平台,为被征收人购房提供便利。在对被征收人实行货币化安置后,各市、县(区)政府可以统一组织被征收人购买商品房用于安置,并由商品房开发建设单位给予被征收人“团购”优惠。

对于户籍和子女入学等问题,《意见》明确,被征收人以货币化安置补偿款购买商品房后,凭《购房合同》和房屋征收部门出具的货币化安置证明办理户口迁入手续,并可按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办理子女入学和转学等手续;自货币化安置协议签订之日起2年内,被征收人子女仍可在原被征收住宅划片区内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入学,学校应视同片内生源办理。

>>政府买商品房作保障房房源

我省计划由各市、县(区)政府购买户型合适的存量商品房作为保障性住房房源,也可长期租赁户型合适的存量商品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原则上不再开工建设公共租赁住房。

各级财政还有望统筹保障性住房建设等专项资金,通过PPP方式和市场化租金分级补贴等政策,引导社会资本购买存量商品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

今年,我省将试行推出共有产权住房,面向在自贸试验区、各类科技园区工作的产业人才销售。产权由个人与住房管理单位按一定比例共有,个人按所持产权比例支付购房款,拥有100%使用权。产业人才在区内工作满10年的,个人获得100%产权,且可上市交易。满5年不满10年的,住房可上市交易,个人按产权比例份额分配交易价款。不满5年终止在区内工作的,住房实行定向回购,由住房管理单位按原购房价格及产业人才已付购房款的利息回购。


【即日起买房可享这些利好】

1、首改房范围扩大

个人购买首套房后,再次购买房屋,除增加住房面积、增加电梯功能、改善地段等级、购买“学区房”等情形认定为首改房外,所购房屋属于旧房换新房、家庭成员上班距离及子女上学距离变近、居住环境有所改善,均认定为首改房。

2、不限境外人士购房

我省取消对境外个人(包括港澳台居民、华侨)、境外机构的购房限制。

3、贷款首付比例更低

对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首付比例降低至20%;已还清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可以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首次及第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均执行基准利率。

4、房贷利率将会更低

兴业银行、厦门国际银行、福建海峡银行、农信社(农商行)等本省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对购买首套房、首改房申请贷款,应执行贷款利率不高于基准利率,并应根据实际适当下浮贷款利率。鼓励其他商业银行比照执行。

5、产业人才将获照顾

推出共有产权住房,面向在自贸试验区、各类科技园区工作的产业人才销售,产权由个人与住房管理单位按一定比例共有,个人按所持产权比例支付购房款,拥有100%使用权。在区内工作满10年的个人获得100%产权,可上市交易。

东南网3月20日讯(海峡都市报记者 周锡银) 昨日下午,记者从省住建厅获悉,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稳定住房消费,支持群众首套房、首套改善性住房等刚性住房需求的要求,促进我省房地产市场长期平稳健康发展,日前,省住建厅、财政厅、金融办等三部门,制定了《关于稳定住房消费支持刚性住房需求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共七条,立足于支持居民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我省房地产市场长期平稳健康发展,此次“七条意见”将结合“闽八条”,即日起施行。

焦点1

“学区房”也算改善性住房

意见中的第一条,是放宽首套房、首改房认定标准。

即个人购买首套房后,再次购买房屋,除增加住房面积、增加电梯功能、改善地段等级、购买“学区房”等情形认定为首改房外,所购房屋属于旧房换新房、家庭成员上班距离及子女上学距离变近、居住环境有所改善,均认定为首改房。并取消了对境外个人(包括港澳台居民、华侨)、境外机构的购房限制。

在优惠方面,除购买别墅外,个人购买首套房、首改房(含一手房和二手房),不论面积大小,均可享受首套房有关优惠政策。而按照此前“闽八条”的要求,对家庭购买首套房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含90平方米)的,契税按1%税率征收;面积在90~144平方米(不含90平方米)的,契税按1.5%税率征收。而此次的意见中,则要求不论面积大小,均可享受首套房的有关优惠政策。


焦点2

申请公积金贷款,不再查房

意见第二条,则加大了使用住房公积金购房支持力度。

根据意见,对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贷款申请,不再查房。对首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职工,首付比例降低至20%;已还清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可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首次及第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均执行基准利率。据悉,此前,对于首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职工,首付比例为30%。

各地住房公积金个贷使用率可以达到95%以上,当地财政要予以支持;个贷使用率低于85%的设区市,要提高贷款最高额度。各住房公积金受托银行应保证满足组合贷款中的商业贷款部分,并执行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相应政策。

有条件的城市,要积极探索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资产证券化业务,盘活存量贷款资产、增加资金规模。

焦点3

本省银行房贷利率不能高于基准利率

意见要求,兴业银行、厦门国际银行、福建海峡银行、农信社(农商行)等本省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对购买首套房、首改房申请贷款,应执行贷款利率不高于基准利率,并应根据实际适当下浮贷款利率。并鼓励其他商业银行比照本省金融机构执行。

此外,各商业银行应优先满足购买首套房、首改房的贷款需求,缩短放贷审批周期,对已签订贷款协议的个人住房贷款,原则上要在贷款协议签订之日起45天内予以放款。

意见还要求各商业银行,支持非本地居民异地购房,对于非本地居民在购房所在地商业银行申请办理个人住房贷款,应当予以受理,并发放住房贷款。有条件的县、市可结合本地实际,给予个人购买首套房、首改房适度的财政补贴。


焦点4

试点共有产权房

个人付部分房款可获100%使用权

此次意见中的一大亮点,是试点推出共有产权住房。

各级财政可以安排专项资金,通过国有投资公司参股房地产项目或收购库存商品房,作为共有产权住房面向在自贸区、各类科技园区工作的产业人才销售。产权由个人与住房管理单位按一定产权比例共有,个人按所持产权比例支付购房款,拥有100%使用权。

若产业人才在区内工作满10年的,住房管理单位将持有的共有产权部分无偿转让给产业人才,个人获得100%产权,且可上市交易。

若满5年不满10年的,所购住房可上市交易,个人按产权比例份额分配交易价款。不满5年终止在区内工作的,所购共有产权住房实行定向回购,由住房管理单位按原购房价格及产业人才已付购房款的利息予以回购。

焦点5

房屋被征收人子女

两年内可按原划片入学

意见还要求,推进房屋征收货币化,安置补偿款购买存量商品房。实行房屋征收以货币化安置为主。在对被征收人实行货币化安置后,各市、县政府可以统一组织被征收人购买商品房用于安置,并由商品房开发建设单位给予被征收人“团购”优惠。

被征收人以货币化安置补偿款购买商品房后,凭《购房合同》和房屋征收部门出具的货币化安置证明办理户口迁入手续,并可按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办理子女入学和转学等手续;自货币化安置协议签订之日起2年内,被征收人子女仍可在原被征收住宅划片区内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入学,学校应视同片内生源办理。


焦点6

原则上不建公租房

可购存量商品房当保障房

意见还指出,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地房地产市场现状、财力状况等因素,购买户型合适的存量商品房作为保障性住房房源,也可长期租赁户型合适的存量商品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原则上不再开工建设公共租赁住房。

各市、县要根据需要,在满足政策、技术规定前提下,引导房地产企业调整或改造原有户型,以适应商品房与保障性住房转换需求。各级财政可以统筹保障性住房建设等专项资金,通过PPP方式和市场化租金分级补贴等政策,引导社会资本购买存量商品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

而第七条意见要求,提升住宅小区基本公共服务水平。在新区建设和旧城改造中,必须留足教育用地,将中小学、幼儿园纳入整体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使用。

东南网3月20日讯(海峡导报驻福州记者 林芹)除别墅外个人购买首套房、首改房不论面积大小均可享受首套房优惠政策、首次申请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降至2成、鼓励银行适当下浮贷款利率……昨日,省住建厅、财政厅、金融办等三部门联合制定出台《关于稳定住房消费支持刚性住房需求的若干意见》,新政即日起正式执行。

关键词:首套房首改房

别墅外首套房均可享优惠政策

根据意见,除购买别墅外,个人购买首套房、首改房(含一手房和二手房),不论其面积大小,均可享受首套房有关优惠政策。

个人购买首套房后再次购房,除增加住房面积、增加电梯功能、改善地段等级、购买“学区房”等情形认定为首改房外,所购房屋属于旧房换新房、家庭成员上班及子女上学距离变近、居住环境有所改善,均认定为首改房。同时,我省还取消对境外个人(包括港澳台居民、华侨)、境外机构的购房限制。

关键词:公积金贷款

首次申请首付比例降至2成

根据意见,对于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如果是首次申请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降低至20%;已还清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可以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首次及第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均执行基准利率。

此外,我省将进一步加大使用住房公积金购房支持力度。意见明确提出,对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贷款申请,不再查房。各地住房公积金个贷使用率可以达到95%以上,当地财政要予以支持;个贷使用率低于85%的设区市,要提高贷款最高额度。


关键词:银行房贷

购首套房适当下浮贷款利率

房贷方面,兴业银行、厦门国际银行、福建海峡银行、农信社(农商行)等本省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对购买首套房、首改房申请贷款,应执行贷款利率不高于基准利率,并应根据实际适当下浮贷款利率。鼓励其他商业银行比照本省金融机构执行。

意见强调,各商业银行应优先满足购买首套房、首改房的贷款需求,缩短放贷审批周期,对已签订贷款协议的个人住房贷款,原则上要在贷款协议签订之日起45天内予以放款。

各商业银行应支持非本地居民异地购房,对于非本地居民在购房所在地商业银行申请办理个人住房贷款,应当予以受理,并发放住房贷款。

关键词:房屋征收

今后将以货币安置为主

今后,全省各地的房屋征收将以货币安置为主,各市、县(区)政府将建立货币化安置被征收人选购存量商品房服务平台,为被征收人购房提供便利,并由商品房开发建设单位给予被征收人“团购”优惠。

对于户籍和子女入学等问题,意见明确,被征收人以货币化安置补偿款购买商品房后,凭《购房合同》和房屋征收部门出具的货币化安置证明办理户口迁入手续,并可按当地相关规定办理子女入学和转学等手续;自货币化安置协议签订之日起2年内,被征收人子女仍可在原被征收住宅划片区内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入学,学校应视同片内生源办理。

意见并提出,我省计划由各市、县政府购买商品房作保障房房源,也可长期租赁商品房作为公租房房源,原则上不再开建公租房。此外,今年我省将试行推出共有产权住房,各级财政可以安排专项资金通过国有投资公司参股房地产项目或收购库存商品房,作为共有产权住房面向在自贸区、各类科技园区工作的产业人才销售。

□东快记者 吴静

为稳定住房消费、支持群众首套房首改房等刚性住房需求的要求,促进我省房地产市场长期平稳健康发展,省住建厅、财政厅、金融办等三部门近日制定出台了《关于稳定住房消费支持刚性住房需求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该《若干意见》今日起施行。

值得关注的是,个人购买首套房后,再次购买房屋的多种情形均认定为首改房,条件大大放宽。同时,对购买首套房、首改房申请贷款应根据实际适当下浮贷款利率。对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贷款申请,不再查房。有条件的地方将给予个人购买首套房、首改房适度的财政补贴。

该《若干意见》要求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根据本《若干意见》和我省《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闽八条”)要求,结合本地实际一并贯彻执行,并制定更具有针对性的实施意见,实行一市一策,一县(区)一策,切实支持群众首套房、首改房等刚需住房需求。

1、首改房认定放宽

因上班距离近购房也属首改房

该政策对首套房的认定标准放宽了。

《若干意见》称,除购买别墅外,个人购买首套房、首改房(含一手房和二手房),不论其面积大小,均可享受首套房有关优惠政策。

个人购买首套房后,再次购买房屋,除增加住房面积、增加电梯功能、改善地段等级、购买“学区房”等情形认定为首改房外,所购房屋属于旧房换新房、家庭成员上班距离及子女上学距离变近、居住环境有所改善,均认定为首改房。

取消对境外个人(包括港澳台居民、华侨)、境外机构的购房限制。


2、支持公积金贷款

首次申请首付比例降低至20%

《若干意见》称,对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贷款申请,不再查房。

各地住房公积金个贷使用率可以达到95%以上,当地财政要予以支持;个贷使用率低于85%的设区市,要提高贷款最高额度。对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首付比例降低至20%;已还清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可以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首次及第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均执行基准利率。

各住房公积金受托银行应保证满足组合贷款中的商业贷款部分,并执行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相应政策。

有条件的城市要积极探索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资产证券化业务,盘活存量贷款资产、增加资金规模。

3、支持住房贷款

本省金融机构适当下浮贷款利率

《若干意见》称,兴业银行、厦门国际银行、福建海峡银行、农信社(农商行)等本省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对购买首套房、首改房申请贷款,应执行贷款利率不高于基准利率,并应根据实际适当下浮贷款利率。

鼓励其他商业银行比照本省金融机构执行。各商业银行应优先满足购买首套房、首改房的贷款需求,缩短放贷审批周期,对已签订贷款协议的个人住房贷款,原则上要在贷款协议签订之日起45天内予以放款。

各商业银行应适应我省城镇化发展需要,支持非本地居民异地购房,对于非本地居民在购房所在地商业银行申请办理个人住房贷款,应当予以受理,并发放住房贷款。有条件的县、市可结合本地实际,给予个人购买首套房、首改房适度的财政补贴。


4、房屋货币化安置

补偿款购商品房享“团购”优惠

《若干意见》提出,推进房屋征收货币化安置补偿款购买存量商品房。

实行房屋征收以货币化安置为主。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货币化安置被征收人选购存量商品房服务平台,为被征收人购房提供便利。

在对被征收人实行货币化安置后,各市、县政府可以统一组织被征收人购买商品房用于安置,并由商品房开发建设单位给予被征收人“团购”优惠。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使用国家开发银行棚户区改造项目政策性贷款,采用政府采购方式收储商品房,供实行货币化安置的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被征收人选购。被征收人以货币化安置补偿款购买商品房后,凭《购房合同》和房屋征收部门出具的货币化安置证明办理户口迁入手续,并可按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办理子女入学和转学等手续;自货币化安置协议签订之日起2年内,被征收人子女仍可在原被征收住宅划片区内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入学,学校应视同片内生源办理。

5、打通转换通道多渠道促进商品房与保障房转换

《若干意见》还表示,着力打通商品房与保障性住房转换通道。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地房地产市场现状、财力状况等因素,购买户型合适的存量商品房作为保障性住房房源,也可长期租赁户型合适的存量商品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原则上不再开工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各市、县要根据需要,在满足政策、技术规定前提下,引导房地产企业调整或改造原有户型,以适应商品房与保障性住房转换需求。有条件的地区,对符合条件的住房保障家庭购买、承租商品房,要以采取发放货币补贴方式为主予以保障。各级财政可以统筹保障性住房建设等专项资金,通过PPP方式和市场化租金分级补贴等政策,引导社会资本购买存量商品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


6、试推共有产权住房

个人按所持产权比例支付购房款

试行推出共有产权住房。各级财政可以安排专项资金通过国有投资公司参股房地产项目或收购库存商品房,作为共有产权住房面向在自贸区、各类科技园区工作的产业人才销售。产权由个人与住房管理单位按一定产权比例共有,个人按所持产权比例支付购房款,拥有100%使用权。产业人才在区内工作满10年的,住房管理单位将持有的共有产权部分无偿转让给产业人才,个人获得100%产权,且可上市交易。满5年不满10年的,所购住房可上市交易,个人按产权比例份额分配交易价款。不满5年终止在区内工作的,所购共有产权住房实行定向回购,由住房管理单位按原购房价格及产业人才已付购房款的利息予以回购。

7、推进公共服务均等化提升住宅小区基本公共服务水平

提升住宅小区基本公共服务水平。在新区建设和旧城改造中,必须留足教育用地,将中小学、幼儿园纳入整体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使用。切实保障当地优质教育资源共享,可通过整体迁建、创办分校、集体化办学等形式,将名校名师等优质教育资源延伸,高起点办学。要合理规划建设公交专用道和公共站场枢纽,优化线路布局,提高覆盖度,增加公交出行分担率。要科学设置商业服务设施,做到设施合理布局和业态合理配置。要把推进公共服务均等化作为政府的主要责任,重点解决好就学、就医、健身、文娱、出行、养老、安全等居民关注的问题,完善住宅区配套条件,营造宜人的居住环境。

东南网3月20日讯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稳定住房消费、支持群众首套房首改房等刚性住房需求的要求,促进我省房地产市场长期平稳健康发展,日前,省住建厅、财政厅、金融办等三部门,制定了《关于稳定住房消费支持刚性住房需求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从发文之日起施行。

该《若干意见》结合我省房地产市场实际,立足于支持居民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我省房地产市场长期平稳健康发展和我省跨越发展战略目标实现,提出了七条意见,包括:

一是放宽首套房首改房认定标准。除购买别墅外,个人购买首套房、首改房(含一手房和二手房),不论其面积大小,均可享受首套房有关优惠政策。个人购买首套房后,再次购买房屋,除增加住房面积、增加电梯功能、改善地段等级、购买“学区房”等情形认定为首改房外,所购房屋属于旧房换新房、家庭成员上班距离及子女上学距离变近、居住环境有所改善,均认定为首改房。取消对境外个人(包括港澳台居民、华侨)、境外机构的购房限制。

二是加大使用住房公积金购房支持力度。对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贷款申请,不再查房。各地住房公积金个贷使用率可以达到95%以上,当地财政要予以支持;个贷使用率低于85%的设区市,要提高贷款最高额度。对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首付比例降低至20%;已还清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可以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首次及第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均执行基准利率。各住房公积金受托银行应保证满足组合贷款中的商业贷款部分,并执行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相应政策。有条件的城市要积极探索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资产证券化业务,盘活存量贷款资产、增加资金规模。


三是加强住房金融服务。兴业银行、厦门国际银行、福建海峡银行、农信社(农商行)等本省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对购买首套房、首改房申请贷款,应执行贷款利率不高于基准利率,并应根据实际适当下浮贷款利率。鼓励其他商业银行比照本省金融机构执行。各商业银行应优先满足购买首套房、首改房的贷款需求,缩短放贷审批周期,对已签订贷款协议的个人住房贷款,原则上要在贷款协议签订之日起45天内予以放款。各商业银行应适应我省城镇化发展需要,支持非本地居民异地购房,对于非本地居民在购房所在地商业银行申请办理个人住房贷款,应当予以受理,并发放住房贷款。有条件的县、市可结合本地实际,给予个人购买首套房、首改房适度的财政补贴。

四是推进房屋征收货币化安置补偿款购买存量商品房。实行房屋征收以货币化安置为主。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货币化安置被征收人选购存量商品房服务平台,为被征收人购房提供便利。在对被征收人实行货币化安置后,各市、县政府可以统一组织被征收人购买商品房用于安置,并由商品房开发建设单位给予被征收人“团购”优惠。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使用国家开发银行棚户区改造项目政策性贷款,采用政府采购方式收储商品房,供实行货币化安置的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被征收人选购。被征收人以货币化安置补偿款购买商品房后,凭《购房合同》和房屋征收部门出具的货币化安置证明办理户口迁入手续,并可按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办理子女入学和转学等手续;自货币化安置协议签订之日起2年内,被征收人子女仍可在原被征收住宅划片区内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入学,学校应视同片内生源办理。

五是着力打通商品房与保障性住房转换通道。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地房地产市场现状、财力状况等因素,购买户型合适的存量商品房作为保障性住房房源,也可长期租赁户型合适的存量商品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原则上不再开工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各市、县要根据需要,在满足政策、技术规定前提下,引导房地产企业调整或改造原有户型,以适应商品房与保障性住房转换需求。有条件的地区,对符合条件的住房保障家庭购买、承租商品房,要以采取发放货币补贴方式为主予以保障。各级财政可以统筹保障性住房建设等专项资金,通过PPP方式和市场化租金分级补贴等政策,引导社会资本购买存量商品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


六是试行推出共有产权住房。各级财政可以安排专项资金通过国有投资公司参股房地产项目或收购库存商品房,作为共有产权住房面向在自贸区、各类科技园区工作的产业人才销售。产权由个人与住房管理单位按一定产权比例共有,个人按所持产权比例支付购房款,拥有100%使用权。产业人才在区内工作满10年的,住房管理单位将持有的共有产权部分无偿转让给产业人才,个人获得100%产权,且可上市交易。满5年不满10年的,所购住房可上市交易,个人按产权比例份额分配交易价款。不满5年终止在区内工作的,所购共有产权住房实行定向回购,由住房管理单位按原购房价格及产业人才已付购房款的利息予以回购。

七是提升住宅小区基本公共服务水平。在新区建设和旧城改造中,必须留足教育用地,将中小学、幼儿园纳入整体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使用。切实保障当地优质教育资源共享,可通过整体迁建、创办分校、集体化办学等形式,将名校名师等优质教育资源延伸,高起点办学。要合理规划建设公交专用道和公共站场枢纽,优化线路布局,提高覆盖度,增加公交出行分担率。要科学设置商业服务设施,做到设施合理布局和业态合理配置。要把推进公共服务均等化作为政府的主要责任,重点解决好就学、就医、健身、文娱、出行、养老、安全等居民关注的问题,完善住宅区配套条件,营造宜人的居住环境。

同时,《若干意见》要求: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根据本《若干意见》和我省《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闽八条”)要求,结合本地实际一并贯彻执行,并制定更具有针对性的实施意见,实行一市一策,一县(区)一策,切实支持群众首套房、首改房等刚需住房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