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政府与海关总署签署合作备忘录
2012-10-30 06:44:18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黄丽红 黄丽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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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网-福建日报10月30日讯(记者 兰锋) 29日,省政府与海关总署在福州签署备忘录。 省领导孙春兰、苏树林、陈桦、倪岳峰,海关总署领导于广洲、邹志武出席签字仪式。省长苏树林、海关总署署长于广洲分别代表双方在备忘录上签字。 孙春兰代表省委、省政府对于广洲署长和海关总署一行的到来表示欢迎。她说,长期以来,海关总署大力支持福建发展,出台优惠政策,提供高效服务,为我省对外开放水平的提高和经济社会发展给予了有力支持。特别是海关总署站在全国发展大局的高度,鼎力支持平潭开放开发。对此,我们衷心感谢。 在简要地介绍了福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后,孙春兰说,坚定不移地实施全方位、高水平的大开放战略,是推动科学发展、跨越发展的必然要求。希望海关总署一如既往支持福建口岸开放建设,继续支持平潭开放开发、厦门东南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深化与我省在对外开放领域的合作,不断提高福建对外开放的能力和水平。 于广洲对福建省委、省政府给予海关工作的支持表示感谢。他说,看到福建经济发展、社会和谐、人民幸福,改革发展取得了令人鼓舞的成绩,感到由衷的高兴。海关总署将按照中央的要求,落实好备忘录内容,全力提供优质服务,为福建发展贡献一份力量。 根据备忘录,双方商定: 一、加快平潭开放开发,海关加快推进平潭口岸开放审批进程;支持平潭设立口岸离境免税店;加快研究和实施分线管理的监管模式;支持平潭发挥保税、免税等政策优势,促进两岸在经贸、教育、文化、卫生等领域的合作交流;支持平潭海关推进两岸基层海关交流互动,在推动两岸投资、贸易和人员往来便利化等方面先行先试。 二、加强口岸开放建设。海关支持福州港口岸、泉州港口岸、莆田港口岸、宁德港口岸、漳州港口岸扩大对外开放;支持福建口岸基础设施建设,积极推动国家有关部门增加对福建口岸查验配套设施建设投入的补助,提升口岸整体运行效率;支持福建开展港口管理体制改革;支持福建电子口岸开展“加工贸易关贸企联网管理”的试点工作,为企业提供报关、报检等一站式服务。 三、加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建设。海关支持福建符合条件的地区设立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支持发展国际中转、配送、采购、转口贸易等业务,积极探索研发、检测、维修等新型保税业务,延长产业链条。支持福建加大对现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整合的力度,指导督促当地政府、管委会抓好现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发展和管理工作,强化招商引资,引进符合功能定位的项目,促进特殊监管区加快发展。 四、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海关推动建立加工贸易内销预审核制度,实施预归类、预审价,经企业申请,在企业提供银行保证金或保函的情况下,将内销后集中办理征税手续适用范围扩大到B类企业;探索外发加工集中审批模式,对经海关认定的A类、AA类企业省内跨关区外发加工免于征收风险担保金。 五、深化通关改革。海关深入推进“属地申报,口岸验放”、分类通关改革,不断完善转关货物监管,促进多式联运业务发展,吸引中西部省份更多的货物经由福建口岸进出口;深化关检合作,积极推动省内海关开展“一次申报(一单两报)、一次查验(共同查验检疫)、一次放行(联网出证放行)”试点工作;推动厦门东南国际航运中心加快建设,支持厦门建设国际邮轮母港,积极研究厦金航线开办行李直挂业务;逐步推动两岸海关互认通关环节报关单证和海关封志等相关合作,并研究驻闽海关与台湾相关口岸海关开展试点合作的可行性;积极推进两岸海关原产地管理电子联网,进一步促进ECFA货物贸易通关便利化;支持福州港江阴港区汽车整车进口口岸加快发展。 六、拓展闽台经贸合作。海关规范并推动对台小额贸易的发展,选择部分港口设施较好、海关能够实施有效管理、质检边检等管理部门驻点的小额贸易点放开船舶吨位、交易金额的限制;支持福建向有关部门争取放开大嶝市场商品经营范围,提高进入大嶝市场人员每人每天免税携带台湾商品的额度;支持厦门设立口岸离境免税店。 七、促进企业创新发展。海关认真落实国家对科技创新项目进口货物的各项优惠政策,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对福建省招商引资的重点项目,属于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鼓励类项目的,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按现行政策规定加快办理免征进口关税的减免税审批手续;对于企业开发的部分新产品或进口的商品海关归类不明确的,在符合有关规定的前提下,采取预审价、预归类的方式,让企业依法享受税收政策。 八、引导企业培育自主品牌。海关支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自主品牌的诚信企业产品扩大出口;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国家免验产品、福建省国际知名品牌等荣誉称号的诚信出口企业,在参评AA类和A类企业时给予优先考虑。 九、加强打击走私综合治理,维护正常进出口贸易秩序,营造健康、科学发展的良好环境。 十、发挥海关统计监测预警作用,为政府相关部门制定政策提供决策参考。 十一、加强驻闽海关建设,加强监管装备设备、交通工具等的配备、更新,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监管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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