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福建省征兵工作条例修正案》及《福建省征兵工作条例》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2014-03-20 14:54 来源:福建人大网 责任编辑:林锦 我来说两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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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享受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优惠待遇。 第二十五条 义务兵服役期间享受优待金待遇。义务兵年度优待金标准【,家居农村的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的100%,家居城镇的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统一按照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发放。义务兵优待金纳入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 第二十六条 【符合国家安置政策的退役士兵,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政策和本省有关规定予以妥善安置。】 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一)士官服现役满十二年的; (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三)因战致残被评定为五级至八级残疾等级的; (四)是烈士子女的。 【符合国家安置政策】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待【安置】安排工作期限为【一年】六个月,确有困难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二】一年。待【安置】安排工作期间由【户籍所在地】安置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的【原则】标准,按月发给生活补助费。 第二十七条 入伍前是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职工的应征公民退出现役后,原单位应当给予办理复工、复职;原单位编制已满或者撤销、倒闭、合并不能安排工作的,由其上一级主管单位或者合并后的单位负责安置;没有主管单位的,由征集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安置。 接收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可不约定试用期;接收单位应当为退役士兵依法办理各项社会保险。退役士兵的军龄连同待安置时间一并计算为所在单位的连续工龄,并享受相应待遇。 第二十八条 【符合国家安置政策的退役士兵自主就业的,】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十二年的士官退出现役自主就业的,以及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退役时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除依法领取的国家一次性退役金外,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金,【经济补助金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确定,标准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20%,】基本标准为自主就业的退役义务兵领取的国家退役金(不含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增发部分)和地方经济补助金之和,应当不低于安置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20%,并在就业服务、社会保障、就学、税收等方面享受国家和本省规定的优惠政策。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的档案,由当地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武装部免费为其保管一年,一年后集中移交当地国家综合档案馆保管。 第二十九条 【退役士兵在服役期间立二等功以上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安置就业。】 退役士兵报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和各类学校的,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聘)用、录取。 未就业的退役士兵应当纳入就业培训计划,具体实施办法由省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民政、教育等部门制定。 伤病残的退役士兵,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妥善安置。 第三十条 义务兵服役期间及其家庭的优待,以及符合国家安置政策的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等】及其相关部门负责,同级人民政府兵役机关给予配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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