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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日起福建试行紧急情况下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意见

2014-04-21 08:01  林芹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黄丽红 陈瑜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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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种情况 可立即用公维金

5月1日起闽试行紧急情况下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意见

东南网4月21日讯(海峡导报驻福州记者 林芹)近日,省住建厅下发了《关于紧急情况下使用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若干意见(试行)》,将从今年5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5年。小区屋顶、外墙出现严重渗漏,电梯出现故障不能正常使用,因台风、洪水等自然原因造成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损坏等10种情况,可由物业立即进行维修、更新、改造,所需资金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支出。

该《意见》还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在完成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后,需按照规定申请支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所在地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代管的,向代管部门申请。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已由所在地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划转业主委员会管理的,向业主委员会申请。业主委员会拒不受理的,由所在地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其受理,并依法予以处理。

按照规定,一切工作由物业服务企业立即组织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更新、改造,所需资金从已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物业管理区域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维修、更新、改造前,将所发生的紧急情况通知业主委员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应将所发生的紧急情况通知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对于在紧急情况下,物业服务企业组织进行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改造,业主委员会应当予以配合。业主委员会拒不配合的,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另悉,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紧急情况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改造情况及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申请、使用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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