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出台生猪养殖面源污染防治工作六条措施的实施意见
2014-12-26 12:13:54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陈玮 我来说两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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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网12月26日讯(本网记者 陈薪宇)为加快推进我省生猪养殖面源污染防治工作,福建省政府近日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猪养殖面源污染防治工作六条措施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提出2015年上半年全面完成禁养区内生猪养殖场关闭拆除。 《通知》中提出,各地要全面统筹考虑环境承载能力、市场需求和污染治理要求,在“十三五”期间,实行生猪养殖总量控制,全省生猪年出栏总量控制在2000万头以内。各地要按照农牧结合、种养平衡的原则,科学规划布局生猪养殖,完善生猪养殖发展和污染治理规划,强化规划对产业发展和污染治理的引导作用。要坚持生态先行,堵疏结合,拆小建大,扶大限小,严格养殖准入门槛,实现生猪养殖转型升级,促进生猪养殖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同时,加大关闭拆除力度。《通知》中提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六江两溪”流域(干流两岸1公里、支流沿江两岸500米)、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和其他禁止养殖区域内的生猪养殖场(含养殖小区(户)),在2016年底前全面关闭和拆除。 此外,我省将大力支持可养区生猪养殖场实施标准化改造,确保粪污得到有效治理,经改造仍无法实现达标排放的养殖场一律关闭、拆除。各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生猪规模养殖场干湿分离配套建设、沼气工程、粪污处理设施等给予补助。 2015年上半年全面完成禁养区内生猪养殖场关闭拆除任务;2015年底前,基本关闭拆除可养区内存栏250头以下、未提出改造方案或改造后仍不能达标排放的生猪养殖户。 2016年底前,全面完成存栏5000头以上生猪规模养殖场标准化改造。2018年底前,全面完成可养区内生猪规模养殖场(存栏250头以上)标准化改造,全省规模养猪场基本实现达标排放或零排放。 《通知》也要求,严格生猪养殖准入门槛,新建生猪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符合畜牧业发展规划、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满足动物防疫条件,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严格执行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防污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制度。 我省还将建立健全政府监管、业主负责、社会力量参与的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机制,严禁非法丢弃、转运、出售、加工病死猪。生猪规模养殖场必须配套建设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设施,实现病死猪无害化处理。 2016年底前,完成400家存栏1500头以上生猪养殖场配套建设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机械补助项目;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全覆盖补助政策到位面100%,全省基本实现病死猪无害化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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