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明确 商业保理业务有规范 除境外投资办企备案办法外,省商务厅近日还出台了《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商业保理业务试点管理暂行办法》,以促进自贸区内商业保理业务的健康发展,扩大自贸区内信用服务业对外开放,防范信用风险,规范经营行为。 商业保理办法中的商业保理业务是指非银行机构从事的保理业务,是指供应商与保理商通过签订保理协议,供应商将现在或将来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从而获取融资,或获得保理商提供的分户账管理、账款催收、坏账担保等服务。 根据办法,新设从事商业保理业务的内资保理公司、已设立的内资融资租赁公司申请兼营与主营业务有关的商业保理业务的,应向自贸区片区工商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而新设从事商业保理业务的外资保理公司,先向自贸试验片区商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外商投资企业备案管理办法》规定,在取得自贸试验区片区管理机构出具的备案证明后,到自贸区片区工商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此外,自贸区内新设及已设外资融资租赁公司申请兼营与主营业务有关的商业保理业务的,向自贸试验区片区商务部门提出申请,由自贸试验区片区商务部门出具批准文件,企业凭批准文件及批准证书向工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办法要求,从事商业保理业务的企业必须按规定登录商务部商业保理业务信息系统进行信息填报,填报内容包括公司注册信息、高管人员资质、财务状况、业务开展情况、内部管理制度建设情况等。新注册企业应于成立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基本信息填报,之后应于每月、每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上一月度、季度业务信息填报。信息填报情况将作为商业保理公司合规考核的重要指标。 根据办法,企业的注册比以前方便了,政府机构将改变过去准入门槛高、监管较松的模式。今后在自贸试验区内,自贸试验区片区管理机构负责对区内从事商业保理业务企业的管理和监督,并对企业的制度建设、内控机制、合规经营、融资管理、账户设置等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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