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福建省民族与宗教事务厅党组关于巡视整改情况的通报
2016-12-01 11:05:21 来源:福建省纪委监察厅网站 责任编辑:唐丽萍 唐丽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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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福建省委巡视工作统一部署,2016年3月21日至4月22日,省委省直部门第六巡视组对省民族宗教厅党组进行了巡视。2016年8月15日,省委省直部门第六巡视组向省民族宗教厅党组反馈了巡视意见。按照党务公开原则和巡视工作有关要求,县将巡视整改情况予以公布。 一、从严从实抓好巡视整改工作 (一)全面部署,立行立改。8月15日,省委省直部门第六巡视组到我厅召开反馈意见会议,会上,厅党组书记、厅长黄进发明确表态:一是要诚恳接受巡视组指出的问题,坚决抓好整改;二是要细化责任落实整改,对存在的问题逐条研究,分析症结原因所在,制定有力整改措施,一一对标落实整改,举一反三,标本兼治,强化跟踪督促,按时按质完成整改任务,务求实效;三是要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切实落实“主体责任”和“一岗双责”职责,做到真管真严、敢管敢严、常管常严,形成反腐败斗争的强大震慑力;四是要坚决贯彻《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坚持正确选人用人导向,从严教育、管理、监督干部,营造良好的从政环境和政治生态。会后,按照厅党组会议的决定,机关党委牵头制定了《中共福建省民宗厅党组关于巡视反馈意见整改工作实施方案》(闽民宗党组〔2016〕15号),逐条逐项提出整改措施,将巡视组反馈的4大类12个具体问题进一步细化整改任务,明确责任领导、责任单位、具体责任人和整改时限。在整改工作推进过程中,党组书记、厅长黄进发严格落实第一责任人职责,多次听取整改落实情况的汇报。9月9日,驻厅纪检组黄建生组长召开了相关责任单位负责人巡视整改工作进展情况落实会,听取责任单位对巡视问题整改情况汇报,并就落实巡视问题整改进一步提出具体要求。 (二)强化措施,务求实效。厅党组严格按照“周有安排、月有汇报、重大事项随时研究”的整改落实工作机制,不定期听取整改情况汇报,将巡视组的反馈问题和意见建议,按高标准、严要求,实行从严从实、分门别类、强化督查、明确时限抓整改。如,针对巡视组移交的2件问题线索,驻厅纪检组及时处置,已给予党纪立案2件,一件已党纪立案并办结,一件正在立案调查,起到了警醒震慑的效果。 (三)建章立制,注重长效。我厅在抓好整改、解决问题的同时,及时总结整改经验,举一反三、标本兼治,研究制定科学、管用、长效的工作机制。组织制定和修订了《福建省民族宗教厅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党组中心组学习制度》、《关于加强机关党委建设的若干规定》、《关于加强机关党支部建设的若干规定》等12个管党治党和加强党的自身建设方面的制度规定,并印发各党支部实施;制定或修订《福建省少数民族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关于看望慰问宗教界人士、少数民族代表人士和困难群众经费补助标准的制度》等16个加强机关后勤管理方面的制度规定以及《福建省民族宗教厅公务接待管理暂行办法》、《福建省民族宗教厅机关采购管理暂行规定》等22个内部管理方面的制度规定,并印发各处室及厅属单位执行,努力做到用制度管权、办事、管人,切实推动巡视整改工作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二、巡视反馈问题的整改情况 (一)组织纪律方面 关于“干部选任工作不够规范”问题的整改情况 一是认真自查清理规范,对照《干部任用条例》及有关政策文件,对2013年选任14名处级干部进行自查清理规范,同时进一步完善了干部选任有关制度,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省民族与宗教事务厅人事工作若干操作规范(试行)》。 二是严肃干部工作纪律,严格按照《干部任用条例》执行,坚决贯彻中央《关于防止干部“带病提拔”的意见》,落实干部提任“四凡四必”审核措施。认真执行无记名投票规定,组织无记名民主推荐和民主测评,切实保障干部群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如2014年选任宗教一处处长、2015年选任民族经济发展处处长和今年选任省宗教事务服务中心副主任,严格执行《干部任用条例》,确保按有关要求和程序选任干部。 三是严格落实干部选任各项制度,按政策规定需要向上级组织部沟通的,应事先与省委组织部沟通报告,征得同意后,再开展干部选任后续工作。我厅2014年、2015年提任2名超过55周岁的处长,今年提任1名没有两年基层经历的处级干部,均事先报告了省委组织部,待批复同意后,厅党组再按规定进行研究任命。 (二)廉洁纪律方面 1.关于“在民族运动会采购中个别存在违反廉洁纪律的行为”问题的整改情况 一是责成承办业务处主要负责人就运动服发放和27张现金券发放作出情况说明,并按有关规定作出组织处理。 二是参加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的我厅团部人员7人,已领取团服的一律收回,统一上缴厅里;未领取实物的7张领取券由我厅收回,并与安踏公司结算、退返已付款项。 三是规范我厅参加全国民族运动会等大型活动的经费管理,依据有关规定,并参照历年大型活动的做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福建省民族与宗教事务厅大型活动经费管理规定》,规范对大型活动的经费管理。 2.关于“直属单位公务接待费开支管理不够规范”问题的整改情况 一是驻厅纪检组2次约谈省民族宗教研究所主要负责人,进行严肃批评,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督促、指导其开展自查自纠,对照问题,深刻剖析,制定整改措施。 二是对接待费开支不够规范报销的三单开支共计829元,全部由接待负责人和参与接待人员承担,目前款项已退交至研究所账户。 三是针对公务接待费开支管理不够规范问题,研究所召开党支部会议进行专题研究,重新修订公务接待制度,对公务接待的对象和范围、接待地点和接待规格进行重新明确,对接待审批流程,特别是陪餐人员人数、伙食标准进行详细规定,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杜绝同城接待、无公函、超标准接待等问题。 3.关于“车辆未按规定实行定点存放”问题的整改情况 一是根据我省车辆改革有关文件精神,2016年9月1日起我厅除主要领导保留1辆公务用车外,其余厅领导均按规定发放车补。同时,认真做好驾驶员参加车改工作,归还下属单位的4名,解聘合同制的5名,解聘派遣公司的2名。厅办公室对公务车辆进行清理,严格管理制度,对保留车辆安装北斗星定位,并明确按规定定点停车。 二是根据省直机关公车改革有关精神,出台《厅机关公务车辆及驾驶员管理办法》,加强对公务用车使用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定点停车,明确责任,加强督查,失职问责。 (三)工作纪律方面 1.关于“专项资金管理不够规范”问题的整改情况 一是我厅责成经济发展处开展自查自纠,对巡视组提出的3个问题于9月10日前作一次全面检查清理,相关项目责任单位也同时作自查清理,并做出情况说明。厅领导分别多次约谈相关责任处室负责人,明确整改责任,落实整改进度,要求举一反三,杜绝同类问题出现。 二是在8月下旬组织开展扶贫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监督检查,采取“听、查、看、议”的方法,检查资金到位、使用及成效情况,重点检查有无截留、挪用、扣减、擅自改变用途等违规违纪行为。对基层发现的违规违纪行为,按属地管理原则,要求当地纪检监察部门做出处理,并要求在次年分配资金时予以扣减或停止资金支持。涉及到省厅职能处的要严格查处或追究责任。 三是对全省567个少数民族行政村以外的少数民族人口30人以上的自然村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摸查,经核对备案、审定发文明确后,分级分类纳入少数民族自然村的管理范围,今后参照民族行政村标准给予项目资金扶持。 四是严格执行新修订的《福建省少数民族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坚持做到以各设区市民宗局上报项目为准,严格审查筛选项目,按规定分配资金。对于未按程序上报项目,一律不予考虑。同时,做好资金使用全程管理,认真把好筛选关、做到事中有监督,事后有考核,确保资金使用效益。 2.关于“部分政府采购的组织不够规范”问题的整改情况 一是厅机关采购工作小组对2012年以来政府采购程序及制度中存在的漏洞进行全面检查,深入剖析原因,提出整改措施,并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堵塞漏洞。针对巡视发现的厅有关人员2015年11月12日在福建诺鑫招投标公司组织的“宗教活动场所铜牌采购”项目招标中收受300元“红包”,且现场监督不力问题,纪检组对涉及的两名工作人员进行谈话函询,并给予批评教育,已责成相关人员将收取的“红包”600元退缴厅财务中心。针对2014年12月4日“省民族宗教事务管理系统”现场招标中有3名同志每人领取“评审专家咨询费200元”问题,纪检组对涉及人员进行廉政谈话,已责成相关人员将领取的“评审专家咨询费”600元退缴厅财务中心。 二是研究出台了《福建省民族与宗教事务厅机关采购管理暂行规定》,明确采购小组成员岗位分工和责任,杜绝岗位混杂,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的现象,进一步规范厅机关采购工作。明确采购小组组织机构,开展业务培训,提高采购能力。同时对采购工作环节进行监督检查,在做好公开工作的同时,认真做好比选、招标、合同、资金拨付等重要环节的监督检查工作。 3.关于“行政处罚及行政监督检查职能履行不够到位”问题的整改情况 一是组织我厅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公共服务事项清单的专题学习培训,确保相关业务处室进一步明确职责、履好职责。 二是继续做好全省性宗教团体年检的有关工作,以更好落实对全省性宗教团体的年度检查初审,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等的审查,指导团体遵守有关宗教政策法规、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等方面的监督指导职责。 4.关于“行政执法工作亟待强化”问题的整改情况 一是在9月8日厅长专题会上已对明确行政执法工作职责、加强行政监督检查提出要求;我厅已在宗教事务管理系统中增加“双随机抽查”模块,近期拟调试,并拟于10月份开展随机抽查工作。今后厅年度工作要点要将宗教方面行政执法和监督检查工作列入工作部署的重要内容;厅长办公会议、厅专题会议等每年至少两次专题研究宗教方面的依法行政工作;每年至少开展一次随机抽查,促进我省宗教领域执法检查和事中事后监管,确保履行好我厅宗教方面相关依法行政职能。 二是推动基层宗教工作机构行政执法主体建设。我厅关于印发《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宗教工作的实施意见》的请示(闽民宗〔2016〕105号)已于8月中旬正式报送。抓住今年省委、省政府拟出台《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宗教工作的实施意见》的机遇,及时建议将加强基层宗教工作机构行政执法主体建设的具体意见写入《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主要内容为:“要通过内部整合调节,优化资源配置,以增加内设机构、行政编制或者增设宗教事务研究、服务中心等多种方式,加强宗教工作力量,保证落实基层宗教工作机构‘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和基本人员编制’的要求。各县(市、区)应确保宗教工作机构至少有3名的专门工作人员,与统战部门或其他部门合署办公及挂牌的,应在政府序列中保留名称。宗教工作任务重的乡(镇、街道)要明确宗教事务机构,村(社区)要明确专人管理宗教事务,履行依法管理职能;其他乡(镇、街道)、村(社区)要指定专人管理宗教事务”。 三是与省法制办联系取得今年我省民族宗教系统通过综合执法考试的人员名单,拟针对我厅和基层通过综合执法考试相关人员,拟于10月份组织以上人员举办民族宗教系统行政执法培训。 5.加大“四风问题”整治力度的整改情况 一是继续从严控制“三公经费”开支,结合我厅实际情况出台实施《福建省民族与宗教事务厅公务接待管理暂行办法》、《福建省民族宗教厅机关公务车辆管理暨公务人员出行保障暂行规定》,对存在问题坚决整改。从制度源头上严控“三公经费”开支,确保开支合理规范。 二是进一步加强公务接待管理规范化,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上级有关文件要求,出台《福建省民族与宗教事务厅公务接待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细化公务接待的原则、审批程序与权限、接待范围、定点场所、费用标准、核销手续等要求。严格落实事前审批制度,实行统分结合和业务对口,由各相关处室对口接待,厅办公室负责审核和具体协调。对无公函或未附人员名单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对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为福州市区的不安排食宿。每季度对公务接待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加强监督检查。 三是进一步加强车辆管理规范化,完善落实《福建省民族宗教厅机关公务车辆管理暨公务人员出行保障规定》,确保公务用车管理严谨合规、节约高效。建立健全驾驶员学习教育和考核管理制度,使驾驶员做到遵守法律法规,服从领导调派,保证准时、准点,文明行车。严格实行派车单制度,落实谁用车、谁派车、谁签字、谁负责,细化工作日用车与节假日用车、市区用车与长途出差用车、本厅保障与社会化保障的用车条件和区别化派车手续。公务车辆实行定点定卡加油,油料实行统一登记、汇款、结算,出差外地无定点加油站时按相关程序办理。办公室将会同厅机关采购小组定期走访定点修理厂检查修车记录、车材配件行情等,并对相对固定用车停车费用及安全等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每季度对车辆使用里程、用油量、维修费、停车费,使用人员、单位、用车次数、行驶公里数等进行统计、分析,并在厅机关OA系统和显示屏公布,接受干部职工监督。保留车辆的运行经费实行总额控制,严格执行车均运行经费不超4万元/年的规定。 6.进一步加大廉政风险防控问题的整改情况 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专项资金管理,严格执行有关资金使用管理的规定,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 一是将绩效管理信息应用于预算管理,业务处室在前期项目选择工作中,结合以前年度绩效评价的结果,对于项目成果不好、绩效考评工作不及时不到位的,不再继续安排项目资金。 二是项目实施过程中,业务处室作为主体责任加大对项目的监控力度外,办公室配合相关业务部门做好项目资金的检查工作。 三是每年绩效自评工作结束后,业务处室根据当年项目实施情况,及时采取措施进行纠偏,责令项目承担单位进行整改。 四是将专项资金绩效监控结果运用于下一年的专项资金安排中,将资金使用管理规范、成果显著的项目承担单位列入典型,进行示范性推广,不断规范专项资金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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