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消委会公布2016年典型维权案例
2017-03-15 07:59:46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房小奇 我来说两句 |
孩子游乐场受伤,商家家长共担责 2016年3月,吴女士带着一对儿女来到莆田城厢区一家名为“糖果屋”的游乐场游玩,不料女儿在玩滚轮时意外受伤,左手手腕关节开裂。吴女士认为游乐场未尽到相应的安全管理义务;商家认为事发时吴女士正在照顾另一个孩子,没有对女儿尽到看护的责任。 经调查核实,事发游乐场安全警示标志不完善,而事发时吴女士让年幼的孩子独自玩耍,忽视了可能发生的危险,双方都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最终,由商家一次性赔偿消费者7000元整。 景区就餐遇“高价” 2016年2月11日,沈阳夏先生偕家人来到莆田南少林景区游玩。中午,夏先生一家在景区对面一家名为“少林韵味”的餐馆就餐。结账时,夏先生发现其中一道红菇豆腐汤要价115元,怀疑商家价格欺诈。 经查,经营者提供的红菇豆腐汤价格明显高于市场价格,且饭店所提供的菜单未明码标价。消委会工作人员要求商家尽快更正菜单,对各项菜品明码标价。商家同意赔偿夏先生500元。 定金超标,多收部分应返还 2016年7月24日,金先生在闽侯县一建材商场订购一台价格为6500元的集成灶,付定金3000元。事后,金先生不想购买,愿意个人损失1000元,要求经销商退还2000元。经销商认为,这是金先生违约,执意不退定金。 闽侯县消委会查明,金先生是在自愿、平等且充分知情的前提下订购集成灶,事后反悔违约,根据《合同法》规定无法要求返还定金;但根据《担保法》规定,经销商收取金先生的3000元定金超过订购的商品价款(6500元)的20%(即1300元),超出的1700元应当作为预付款予以返还。经调解,经销商退还预付款1700元。 保健品功效被夸大,两地联手维权 2016年6月初,浙江海宁市王先生收到福建倍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赠送的养生书籍,该公司专职人员推荐某水果复合汁功效,特别强调该产品是“抗氧化之王”“慢性病克星”。王先生购买了12瓶产品,价格为7152元,服用3个半月后,其“三高”指标不降反升。2016年10月26日,海宁市消委会将该案转福州市消委会处理。 根据《消法》及《广告法》相关规定,被投诉公司有夸大宣传之嫌。经调解,该公司退还王先生购买某水果复合汁款7152元以及另一款保健食品款8940元,共计16092元。 套餐内容主副卡不共享,未告知 寿宁县何女士电话6月27日被停,上网核查话费清单发现,副卡在6月期间所使用的流量费为364.98元。何女士办理的套餐内流量是主卡和副卡共享,且其主卡使用的上网流量比较多,为何主卡没有超出使用额度反而副卡超出? 消委会介入调解。寿宁电信称,副卡无法享受主卡的赠送流量和流量包的流量,故产生超量上网费。该公司同意退回李女士相关费用,并建议消费者留意流量使用情况。 误入“一元体验”美容陷阱 2016年10月2日,刘女士在连江县可诺丹婷美容店“一元体验”诱导下,进店进行面部护理,刷卡2000元办理半年套餐。过几日,该店经理游说她做“淋巴排毒”,刘女士刷卡9520元办理了30次的淋巴排毒套餐。不久,该店又游说她买三套内衣,刷卡付款7460元。次月,该店经理又向她推荐塑形衣,刘女士表示没有钱,对方就直接用刘女士的手机通过第三方借贷平台转账支付14400元。 根据相关规定,美容店涉嫌虚假宣传、诱导消费者、夸大美容效果等行为。经调解,美容店扣除相关服务费用后,退还余款及借贷平台的相关费用共计32917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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