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通屏山|福建|时评|大学城|台海|娱乐|体育|国内|国际|专题|网事|福州|厦门|莆田|泉州|漳州|龙岩|宁德|南平|三明
您所在的位置:东南网 > 原创新闻> 社会民生 > 正文

微信上贩卖烟草 男子被判有期徒刑

2017-03-22 15:41:29 江超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蔡秀明   我来说两句

东南网3月22日讯(本网记者 江超)近日,福州市晋安区法院审理一起网络销售真假烟案件。涉案男子黄某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涉案金额达人民币70085.9元,被判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据了解,该涉案男子黄某因无业在家想赚快钱,于2015年10月通过QQ群认识了声称有卖特价烟的“潮南××”和“鸭×”两人。黄某明知无证经营香烟是违法行为,仍通过QQ、微信向“潮南××”和“鸭×”要货。收到货物之后,他就通过支付宝或微信转账支付货款,然后通过微信、陌陌等聊天软件销售手上的卷烟。

据黄某交代,本以为通过互联网无证买卖香烟只是违法,没想到触犯了刑罚。

2016年1月30日,福州市城北烟草专卖局在黄某驾驶的汽车内及其位于福州市台江区某新村2号某单元的杂物间内查获各类卷烟共计168.5条。经福州市城北烟草专卖局鉴别,涉案卷烟中的真品卷烟共计78.7条、假冒注册商标且系伪劣卷烟共计89.8条。经专业审计,涉案卷烟中的真品卷烟价值19573.9元,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价值50512元,合计价值70085.9元。

晋安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涉案金额达人民币70085.9元,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法官提醒:天上不会掉馅饼,想走捷径不可取,借助互联网的便利行违法犯罪之事最后遭殃的还是自己,幸福生活还得靠脚踏实地的劳动来创造。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今日热词
更多>>福建今日重点
更多>>国际国内热点
  • 新闻图片
更多>>娱 乐
  • 点击排行
  • 三天
  • 一周
  • 一月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网站公告 |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