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擦亮“清新福建”这块“绿”字招牌

2017-12-16 16:53:50 王莹 来源: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林瑶   我来说两句

司法保护筑起生态修复“绿色屏障”

林某海曾在漳州市平和县文峰镇开办了一个皮革厂,用铬鞣剂等工艺生产蓝湿皮。生产期间,工厂将含有重金属铬的生产废水直接排放到河里。平和法院生态审判庭经审理后认为,林某海的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依法判处其缓刑并处以罚金20万元。

平和法院还与检察院、环保部门多次深入企业,及时采取措施制止排污行为,促使林某海退果还林23.5亩,创建生态修复基地180亩。林某海还交纳生态损失补偿金人民币2万元,购买了39万尾鱼苗投放在九龙江西溪多个河段,补充江河鱼类数量,改善、修复水环境的生态系统,提高了水体自净能力。

“我们始终坚持打击涉生态犯罪与保护生态环境并行,防治污染与修复生态并举。在重点抓好对非法采砂采矿和偷排废水、污染物打击工作的基础上,延伸生态环境修复司法机制的适用领域,从传统的林地补植复绿延伸至矿区、土壤、大气、水体等领域的多样化修复方式。”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罗志沙告诉记者。

2008年以来,福建法院审理毁林案件适用“补种复绿”802件975人,发出“补植令”“管护令”“抚育令”等421份,责令涉林刑事被告人补种、管护林木面积8万余亩,责令涉水刑事被告人放养鱼苗147.2万尾,取得惩治违法犯罪、修复生态环境、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一判三赢”的效果。

去年1月,三明市明溪县法院进行了一场“官告官”的特殊庭审。在这起福建省首例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中,清流县检察院认为清流县环保局并未对案外人刘某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也未按照《检察建议书》对扣押的电子垃圾等危险废物进行无害化处置,请求法院确认其行政行为违法。最后,法院依法判决清流县环保局败诉。

“这起案件是对检察机关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有益探索,也是法院实行行政案件跨行政区域集中管辖改革的有益探索。”三明市人大代表张淑云评价道。作为全国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的13个省份之一,福建积极探索建立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特别审判程序,不仅破解了诉讼主体不确定的障碍,而且对监督环保主管部门依法正确履职具有倒逼作用。

为了在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先行先试中给全国创造更多可复制、可推广的福建经验,从去年10月起到今年8月,福建法院经过反复调研论证,制订出台了完善行政执法与司法无缝对接、生态修复、公益诉讼等16项工作机制,在全国率先搭起了生态司法保护工作的“四梁八柱”,筑起了生态文明建设的“绿色屏障”。

“绿色不动产”也能让百姓腰包“鼓起来”

“八山一水一分田”,作为我国南方重点林区和重要生态屏障,福建全省森林覆盖率达65.95%,连续多年保持首位,成为全国最“绿”的省份。但现实中,随着经济发展和生态区位发生变化,一些商品林被划入重点生态区位禁止砍伐,林农面临着守着满山的林木却不能砍伐的尴尬境地。

福建省生态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相关负责人表示,仅仅守护好八闽大地这片绿水青山,并不是福建生态文明建设之路的终点。让“清新福建”释放“绿色福利”,让老百姓有切切实实的获得感,才能真正实现绿色惠民。

永安市是全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发源地。得益于此,西洋镇旧街村的林农罗范钦承包了一片83亩的杉木林。眼看树木终于长成材,这片林子却因为靠近307省道被划进了重点生态区位内,原本待砍伐的商品林一下子变成了“绿色不动产”。

“林子不让伐了,我的承包费、人工投入还有预期收益谁来买单啊?”老罗虽然知道生态保护的重要性,但心里还是不得劲。同样苦恼的还有永安市政府,“不砍,林农利益受损。砍了,生态效益受损”,永安市副市长蔡清辉说。

为破解生态保护与林农利益间的矛盾,让林农不砍树照样能致富,福建在全国率先开展重点生态区位商品林赎买机制,将限伐的商品林改为生态公益林。

2014年,永安市成立了“生态文明建设志愿者协会”,会员来自市里的190多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883名个人,负责重点生态区位商品林的赎买,资金由财政和社会捐赠共担。很快,在第三方公司评估后,罗范钦当场与“生态文明建设志愿者协会”以市场价签下了林地的赎买协议。

社会得绿,林农得利,这种可持续发展的“双赢”探索在福建全省得到推广。

除了赎买,福建省还以租赁、置换、改造提升、入股、合作经营等多种改革方式,将禁止砍伐的商品林调整为生态公益林。截至去年年底,福建全省累计成立林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和股份合作林场4500多个,营林面积超过1100万亩,以林农为主体的福建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从2012年的1万元提高到2016年的1.5万元,年均增长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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