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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网购沙皮非真皮 将商家告上法院获赔2万多

2018-03-14 18:54:27 林先昌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孙劲贞 孙劲贞   我来说两句

三、未如实告知机票退改签规则 索赔三倍赔偿

【基本案情】

2017年8月7日,刘某某通过微信向某商务服务公司订购芬兰航空公司从广州至巴黎往返机票。期间,除确定行程日期外,刘某某还特别询问了航空公司的机票退改签规则。某商务服务公司告知刘某某退改签所应支付的相应费用。刘某某认为可以接受,当日即按某商务服务公司指示将机票款及其附加费合计17200元汇入某商务服务公司的银行账户。某商务服务公司收到票款后,向刘某某发送电子客票行程单,起飞时间为2017年8月31日。2017年8月26日,刘某某因宠物生病取消原定行程,要求某商务服务公司办理退票事宜。某商务服务公司告知刘某某购买的为特价票,因航空公司更改了票规,无法退票。刘某某不认可某商务服务公司的解释,向芬兰航空公司询问。客服人员告知刘某某所订的机票为商务舱特价票,不允许退票。刘某某认为某商务服务公司故意隐瞒退改签规则,要求其退还机票款及赔偿损失,双方遂成争议。刘某某提起诉讼,请求某商务服务公司返还机票费用17200元,并赔偿机票价款三倍即51600元,共计68800元。

【裁判结果】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商务服务公司系从事机票代售业务的商事主体。刘某某向某商务服务公司订购机票前询问了芬兰航空公司的机票退改签规则。某商务服务公司的答复与真实规则明显相悖。作为芬兰航空公司的出票代理商,某商务服务公司对机票退改签规则应当清楚。某商务服务公司辩称系因芬兰航空公司更改规则导致无法退票,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某商务服务公司未如实告知机票退改签规则,对刘某某的消费行为产生误导,造成无法退票的损失。某商务服务公司的行为构成消费欺诈,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赔偿由此给刘某某造成的损失。某商务服务公司应退还刘某某机票款15100元,并增加赔偿三倍损失45300元,机票附加费用由刘某某自行承担。据此判决:某商务服务公司退还刘某某机票款15100元,并增加赔偿损失45300元,合计60400元。宣判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通过第三方机构或平台提供的中介服务购买商品或服务,已日渐成为当今社会一种主流的消费模式。实际生活中,因第三方机构或平台提供的资讯与真实情况不符引发的纠纷屡见不鲜,本案就是一个典型案例,对正确处理此类纠纷有一定指导意义。第三方机构或平台披露的信息往往直接影响消费者的最终决定,因此其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售后服务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告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信息,否则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在消费领域中,经营者对其知道或应当知道的情况未尽到如实告知义务,致使消费者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构成欺诈,必须予以禁止,并加重其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本案支持消费者要求经营者给予三倍赔偿,以此对经营者的欺诈行为进行有效惩戒。

四、网络购物符合活动免单要求商家却想“赖账”

【基本案情】

某家居科技公司在天猫网络购物平台上开办的某家居旗舰店发布促销广告,内容为只要买家在2016年3月6日、7日在其网店上购物,相应的订单编号最后两位是38的就可以免单,如购物金额超过一万元,还可获赠苹果6S手机一部,并在其网店主页对该活动进行了说明。林某某参与活动前通过阿里旺旺反复向某家居科技公司咨询,某家居科技公司客服肯定活动内容的真实性并说明了具体规则。在得到客服确切答复后,2016年3月6日凌晨,林某某使用家人淘宝账户在某家居旗舰店拍下价值13610元商品,该笔交易订单尾号为38,符合某家居旗舰店活动所确定的免单及赠送苹果手机的条件。后某家居科技公司客服打电话给林某某,表示免单是以支付宝交易单号为准,林某某不符合免单的条件,订单货物不予发货,不赠送苹果手机。在林某某向天猫客服投诉后,某家居科技公司退还了收取的13610元,但承诺的免单及赠送手机等事宜一直未处理。林某某起诉请求某家居科技公司支付免单货款13610元,交付苹果6S手机一部,并按货物价款三倍赔偿。

【裁判结果】

福清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林某某与某家居科技公司间成立了买卖合同关系,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严格履行义务。林某某请求某家居科技公司继续履行合同,依法应予支持。某家居科技公司未向林某某交付所出售货物,退还的13610元可视为货物折价款,其还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货物价款13610元免单义务并交付苹果6S手机一部。鉴于双方对苹果6S手机未约定型号配置及价格,酌定按该型号手机最低配置确定。某家居科技公司的行为不构成欺诈,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关于三倍损失赔偿的规定,林某某主张三倍赔偿不予支持。据此判决某家居科技公司向林某某支付免单货款13610元并交付苹果牌手机(6S型号、存储容量32G)一部,驳回林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该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随着网络经济的迅猛发展,越来越多的消费者选择通过互联网进行购物,然而与传统购物模式相比,网络购物则更容易面临“剁手容易索赔难”的维权风险。本案中,某家居科技公司所作的促销广告对商品交易的数量、价格及质量等承诺明确具体,只需消费者在该网店下单、支付相应价款,双方即形成买卖合同关系。故该宣传广告属于一种要约,消费者林某某实际下单购物行为构成了承诺,双方的买卖合同关系成立,且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严格履行。本案判决支持了林某某继续履行的诉求,保护了网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利于促进网络交易诚信经营,净化消费无忧的网络消费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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