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福州3月14日电(记者 刘娟)商家随意给记名消费卡设定有效期合不合理?已过期消费卡剩余金额不能退?在福州市消委会日前发布的一批2017年消费者维权典型案例中,专家给出了答案。 2016年1月,福州的丁女士在鼓楼区一家温泉会所刷卡3999元购买了一张温泉消费卡。因会所处于试营业期间无法现场制卡,双方约定丁女士下次消费时再取卡。2017年2月5日,丁女士和家人前往该会所消费,经身份信息确认进入消费。不料,泡完温泉后向前台取卡结算时却被告知卡已过期,不能使用,且卡内余额不能退回。双方协商不成,丁女士向市消委会投诉,要求退卡。经市消委会调查调解,由会所办理退卡手续,在扣除已消费的费用后,退还丁女士剩余款项3463元。 福州市消委会专家解释,本案会所主体为企业法人,提供温泉水疗等洗浴服务,属于《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行业分类表》中的居民服务业,其所发行的预付卡适用商务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的调整范畴。其为丁女士办理的是记名卡,按照规定不得设定有效期。因此,会所关于消费卡过期作废的说法不能成立。 专家提醒,商家给记名消费卡设定有效期的行为并不合理,消费者遇到类似情况应及时向消委会投诉。(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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