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改变车辆登记结构特征】 16.2018年5月14日10时25分许,漳州市东山县交警大队民警在西城线路段开展缉查布控时,拦查一部号牌为闽E15**H的小型普通客车,在对驾驶员证件查询过程中发现林某未随身携带驾驶证,擅自拆除车厢内座椅,改变已登记的车辆机动车结构、构造特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对林某未随身携带驾驶证处20元罚款,记1分,对林某擅自改装机动车结构处1500元罚款。 【法律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的行为。 【交警提示】擅自改装车辆,可能对车辆安全性能造成不良影响,而且无正规资质厂家改装工艺、使用零配件的产品质量没有保证,可能损害原车质量,驾驶此类改装“病车”上路极易引发交通事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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