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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公安厅发布5月份全省典型交通违法(事故)案例

2018-06-28 21:30:19 陈楠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蔡秀明 赵舒文   我来说两句

东南网6月28日讯(本网记者 陈楠 通讯员 刘君华)为进一步宣传交通严管措施,曝光交通陋习,提升群众文明交通素养,福建省公安厅交警总队今日曝光16起典型违法、事故案例。这些案例均是2018年5月份发生在我省的较典型的违法、事故案例。曝光相关案例的目的在于通过以案说法,解读相关法律规定,促进驾驶人不断增强诚信守法意识,营造全社会共同关注交通安全的良好氛围。

【酒驾、醉驾】

1.2018年5月23日凌晨6时许,思明交警莲前中队民警在该路段拦查到一辆车号为豫ND2**5的大巴车,车上载有40多名乘客(核载55人)。经检验鉴定,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5mg/100ml,据了解,徐某驾驶大巴车带一批旅行团到厦门旅游,5月22日晚喝了点酒解乏,直至23时才休息;次日凌晨6时,他开车带着旅客准备去景点的路上就被交警拦查了。公安机关依法吊销徐某机动车驾驶证,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2.2018年5月7日14时38分许,王某某饮酒后驾驶闽CWB**6号小型轿车行驶至至惠安崇武镇台湾街崇武中学路段,与对向梁某某驾驶的闽C85**E号小轿车发生碰撞。事发后,王某某驾车逃逸,后于当日18时许回到事发现场被民警查获。经检验鉴定,王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62.53mg/100ml,达到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标准。经调查,王某某曾于2012年8月8日17时43分在晋江市县道317线2公里150米处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晋江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处罚。公安机关依法对王某某肇事逃逸、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等违法行为处以罚款3000元,行政拘留15日。

3.2018年5月23日2时50分,周某驾驶闽E50**6号小型轿车沿沈海高速公路泉州往福州方向行驶,行驶至沈海高速(下行)2186公里仙游县境内时,与周某某驾驶的皖C81**8(皖JH**9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碰刮。经检验鉴定,周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4.90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目前该案已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4.2018年5月1日8时55分,三明高速交警支队五大队民警在泉南高速宁化收费站入口执勤时,发现闽G5**3(学)号教练车驾驶人曾某某身上有酒味,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曾某某呼气酒精含量为为37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公安机关依法吊销曾某某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以罚款5000元,行政拘留15日。

【法律规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处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吊销驾驶证。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处15日拘留,并处5000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吊销驾驶证,依法处拘役,并处罚金,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吊销驾驶证,依法处拘役,并处罚金,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交警提示】饮酒会导致人体视觉感官和判断能力降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容易酿成伤亡严重的交通事故。为了自身和他人的安全幸福,请牢记喝酒不开车。

【伪造变造、遮挡车牌】

5.2018年5月18日14时45分,龙岩高速支队古田中队民警在厦蓉高速龙岩西收费站拦查到一辆“赣C89**1”号重型仓栅式货车,经调查,驾驶员谭某当天中午从上杭白砂上高速,发现车辆被录入黑名单,无法上高速,遂沿国道往龙岩西方向行驶,期间接到一单生意着急赶路,国道速度慢,就动起了歪脑筋,在龙岩西收费站入口匝道与国道交界处,将原车牌“赣C89**2”变造为“赣C89**1”,试图逃避高速黑名单限制,没想到才走出近300米就被查获。公安机关依法扣留车辆,并对谭某处以罚款2000元,记12分,行政拘留10日。

6.2018年5月18日11时40分许,驾驶人黄某某驾驶一部悬挂变造号牌为闽A5E**5重型半挂牵引车(原车牌为闽A5L**5)行驶至明溪县过境路三叉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调查,黄某某在驾驶证暂扣期间驾驶汽车,且汽车号牌为变造的机动车号牌。公安机关依法对黄某某处以罚款3500元,记18分,行政拘留4日。

【法律规定】机动车号牌应当悬挂在车前、车后指定位置,保持清晰、完整。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及其挂车、拖拉机及其挂车的车身或者车厢后部应当喷涂放大的牌号,字样应当端正并保持清晰。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15日以下拘留,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交警提示】违法行为人故意遮挡车牌和驾驶无牌机动车等行为,往往存在开快车、闯红灯等侥幸心理,加大事故和违法处理难度,主观恶意大,依法要予以严惩。伴随高清探头、缉查布控等科技运用,遮挡、伪假号牌将法网恢恢,插翅难逃。

【无证驾驶、使用伪造机动车驾驶证】

7.2018年5月15日17时58分,龙岩高速支队三大队岩前中队民警在长深高速闽粤执法站接集成指挥平台预警,一辆车号粤MSV**0的小型普通客车超速即将通过路口。同日18时5分,民警在拦截该车时,发现有替换驾驶员的情况,执勤民警要求被替换驾驶员出示证件,驾驶员辩称驾驶证身份证均没有随身携带,并提供了谢某芬的身份证信息,并称其就是谢某芬,民警进行进一步调查证实,驾驶人实际名为谢某城,在大量的证据面前,他终于承认,之前提供的是自己同母异父哥哥谢某芬的驾驶证信息。谢某城使用他人驾驶证驾车想蒙混过关,不想被交警查获。公安机关依法对谢某城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使用他人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等违法行为处以罚款1700元,行政拘留10日。

【法律规定】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依法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交警提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人员依法不得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使用伪造机动车驾驶证逃避公安机关监管和处罚,主观恶意大,不仅扰乱社会管理秩序,而且严重威胁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要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杜绝侥幸害人害己。

【操作不当引发生交通事故】

8.2018年5月12日15时47分许,黄某某驾驶闽G28**1号重型普通货车行至三明长溪村溪垅路段时因故停车,适逢雷某某无证驾驶梅列临时13**7号轻便摩托车同向行至该地点,因道路被阻,即停于货车车后等待,黄某某在起步前进时误将前进档挂入倒车档,导致车辆向后倒车,碰撞停于车后的摩托车,造成雷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

9.2018年5月19日17时15分许,苏某驾驶闽J35**7号小型轿车行至宁上高速A道0公里200米,因制动不当导致车辆侧滑后多次碰撞道路两侧护栏,造成J35**7号小型轿车车辆损坏、路产损失的道路交通事故。苏某驾驶闽J35307号小型轿车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的行为是造成本起事故的根本原因,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法律规定】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机动车倒车时,应当察明车后情况,确认安全后倒车。

【交警提示】驾车时注意力要集中,提前了解车辆性能,尤其是通过路口和弯道要松油门减速,做到沉着冷静,谨慎驾驶。

【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车辆】

10.2018年5月17日20时10分许,王某某驾驶苏JHS**6号轻型普通货车小型轿车行至京台闽浙收费站时,被南平高速交警支队三大队二中队执勤民警拦查,发现其驾驶证准驾车型为B2的字迹有异样。经调查,王某某驾驶证准驾车型为C3,王某某承认自己未参加过任何培训、B2驾驶证是花了2600元人民币购买的。公安机关依法对王某某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驾驶证以及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3500元,行政拘留7日,记12分。

【法律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交警提示】准驾不符“等同于”无证驾驶,对道路交通安全造成威胁。资质不符的驾驶员技术不过关,极易成为“马路杀手”。

【超员、违反规定载客】

11.2018年5月下旬,一名网友发帖曝光一辆厢式货车违法搭载多名学生的行为。浦城交警大队在了解到此情况后,调出当日监控查找该车辆,并迅速锁定一辆白色的厢式货车。从视频监控上可以看到,该货车前座上有多名人员,属于货车违反规定载客。民警立即联系了该车车主徐某某前来大队处理违规载客行为。车主对自己的超载行为供认不讳,承认自己当时驾驶货车违规搭载6名学生。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对徐某某处以罚款1500元,记6分。

【法律规定】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学生的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义务,配合有关部门、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学生的监护人应当拒绝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接送学生上下学。

【交警提示】车辆装载超员不仅会让车身加重,降低车辆安全性能。而且导致车内人员拥挤,一旦发生事故,加大了乘客逃生难度,极易导致伤亡人数增大。学校、学生家长和监护人要抵制黑校车、超员车辆,发现违法接送学生的车辆及时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举报。

【分心驾驶】

12.2018年5月27日16时40分许,罗某某驾驶车号为皖S65**0后挂(皖S6**0挂)的重型半挂牵引车,沿长深高速由松溪往庆元方向行驶,行至闽浙收费站时,因驾驶车辆时接听电话导致车辆左侧碰刮收费站收费票道设备,造成收费票道设备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13.2018年5月24日8时许,陈某某驾驶一辆车牌号为闽D32**7的小型普通客车以70-80km/h的时速往厦门北站方向行驶,碰撞在路面上绿化维护的人员高某某。据陈某某陈述,当时低头在中间扶手箱找药片,注意力不集中,撞到前方一个铁牌,紧接着撞到铁牌后面绿化维护的人员高某某,造成车辆损坏及高某某当场死亡的事故。

【法律法规】驾驶机动车不得有拨打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交警提示】分心驾驶对于自己和他人都是危险的,驾驶人注意力分散后,反应滞后,增加了偏离车道、紧急制动的概率,容易导致交通事故。

【超速、闯红灯】

14.2018年5月17日上午7时29分,叶某某驾驶闽F92**9号重型仓栅式货车,行至长泰县岩溪镇路段,遇前方同向由龙某某驾驶的闽ENL**6号小型面包车,在道路右侧往路中间左转掉头行驶,叶某某因超速行驶,在采取紧急制动及打方向措施的情况下仍避让不及,货车车身右前侧刮碰到小型面包车车头左前角及车身左侧,后货车行驶到对向车道,车头碰撞到交会方向正常行驶在非机动车道由林某某驾驶的长泰03**0号二轮电动车,造成林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

15.2018年5月11日20时许,黄某某驾驶闽ELO**0号小型专用客车(救护车),行驶龙海市九湖镇漳州南高速口红绿灯处时,在左转弯红灯还剩5-4秒左右,黄某某强行转弯,撞到一辆从漳浦往漳州市区行驶的由陈某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事故造成摩托车驾驶员陈某某受伤的事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黄某某负处以罚款150元,记6分。

【法律规定】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

【交警提示】超速行驶时,车辆制动距离加长,一旦前方突然出现险情,驾驶人难以及时妥善处置,影响车辆的安全可控性,特别是超速行驶进入弯道时,极易引发交通事故。闯红灯不仅扰乱交通秩序、也增加事故发生几率,为了您和他人的安全,请遵守交通信号灯,注意观察路面情况后再通行。

【擅自改变车辆登记结构特征】

16.2018年5月14日10时25分许,漳州市东山县交警大队民警在西城线路段开展缉查布控时,拦查一部号牌为闽E15**H的小型普通客车,在对驾驶员证件查询过程中发现林某未随身携带驾驶证,擅自拆除车厢内座椅,改变已登记的车辆机动车结构、构造特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对林某未随身携带驾驶证处20元罚款,记1分,对林某擅自改装机动车结构处1500元罚款。

【法律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的行为。

【交警提示】擅自改装车辆,可能对车辆安全性能造成不良影响,而且无正规资质厂家改装工艺、使用零配件的产品质量没有保证,可能损害原车质量,驾驶此类改装“病车”上路极易引发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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