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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通报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移交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问责情况

2018-12-27 14:54:48  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责任编辑:林雯晶 林雯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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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4月24日至5月24日,中央第五环境保护督察组对福建省开展了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并于2017年7月31日将督察发现的13个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移交我省,要求依法依规进行调查处理。

福建省委、省政府对此高度重视,把抓好环保督察移交问题问责追责工作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自觉提升站位,强化责任担当,严密组织调查处理和问责工作。7月31日反馈会后,省里相继召开省委常委会会议、省政府常务会议等,对环保督察问责做出全面部署,要求相关部门从讲政治高度,对移交的13个问题线索逐一调查到位、处理到位。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高度重视环保问责工作,省委书记于伟国,省长唐登杰亲自审核相关报告,提出具体意见与要求。省纪委多次召开常委会会议研究、推动问责工作,牵头成立省环保问责领导小组,明确了问题处置五条原则、三项制度,确定了十条问责原则,梳理三个工作阶段13项工作流程,迅速、规范、有序开展调查问责工作。省生态环境厅等相关部门积极配合、相关市县党委政府上下联动,协同推动问责各项工作落实。根据查明事实,依据有关规定,经福建省委、省政府研究,决定对136名责任人严肃问责。其中:厅级领导干部14人,县处级干部81人,乡科级及以下人员41人;给予党纪政务处分91人(其中,结合组织处理3人)、移送司法机关处理5人,诫勉40人(其中,结合组织处理1人)。现将有关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一、关于海水养殖管控不到位问题。

1.连江县近海海域违规养殖问题。2013年以来,连江县近海海域规划区外近海超规划养殖达15714.7公顷,且无证养殖问题突出,造成养殖区水质下降。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给予连江县副县长陈坚斯党内警告处分。

2.泉州市海水养殖管控不到位问题。深沪湾海底古森林遗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存在部分非法海蛎养殖场,保护区缓冲区还存在违法建设和经营餐饮场所;泉州湾河口湿地省级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的“牛尾石”海域长期存在违规海水养殖问题,泉州市林业局、泉州湾河口湿地保护区管理处日常监管不到位。对此,责令泉州市政府、晋江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给予泉州市人防办党组书记、主任林琪伟(时任泉州市政府副秘书长)诫勉处理,给予泉州市林业局党组副书记、调研员李丽玲(时任泉州市林业局副局长,分管保护区),深沪湾海底古森林遗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处主任苏文伟政务警告处分,给予泉州晋江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李志强诫勉处理。

3.漳江口红树林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存在违法养殖问题。保护区对历史遗留的9085亩养殖池塘未实施“退养还湿”,且2013年以来保护区内新增违法养殖面积767.98亩,对红树林自然生态系统造成一定影响。对此,责令云霄县政府作出书面检查,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给予云霄县委常委、副县长方伟仪(时任云霄县副县长)党内警告处分,对云霄县政府原党组成员、漳江口红树林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原局长林铭儒进行问责,因其同时存在其他违纪问题,给予留党察看一年,政务撤职处分,给予云霄县人大党组原副书记谢绍舟(时任漳江口红树林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局长,已退休)诫勉处理,对时任管理局局长方蔚煌进行问责,因其同时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此外,还对负有责任的2名乡科级干部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二、关于垃圾无害化处理工作滞后问题。

1.省住建厅垃圾无害化处理工作滞后问题。省住建厅对全省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工作部署落实和督促检查不力,对全省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存量(非正规)垃圾治理工作推进滞后,对全省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理设施提标改造工作部署落实和督促检查不力,造成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不到位、环境污染隐患突出。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给予省住建厅副厅长王胜熙、省住建厅城市管理处调研员杨孝仁(时任省住建厅城市建设处调研员)政务警告处分,给予省住建厅城市建设处处长陈仲光诫勉处理。

2.福州市推进垃圾无害化处理工作滞后。闽侯县未按要求建成闽侯县垃圾焚烧发电厂项目,罗源县未按要求建成罗源县垃圾焚烧发电厂项目,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给予时任闽侯县副县长、调研员杨传金(已退休),闽侯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郑学锦(时任闽侯县副县长)党内警告处分,给予福州市政府副秘书长、调研员蔡文(时任罗源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福州地区大学新校区后勤服务管理中心副主任、闽侯县上街镇党委副书记、镇长何晨东(时任闽侯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书记、局长)政务警告处分。此外,还对负有责任的2名乡科级干部给予诫勉处理。

3.南平市推进垃圾无害化处理工作滞后。南平市未能按照规划要求建成南平垃圾焚烧厂和餐厨垃圾处理设施;延平文田垃圾填埋场违规排放渗滤液以及渗滤液处理不达标,在省、市环保督察多次行政处罚后仍久拖不决;顺昌县垃圾填埋场在未建设垃圾渗滤液处理站的情况下违规启用;浦城县垃圾填埋场存在渗滤液处理不到位问题;政和县垃圾处理场没有配套建设相关设施,垃圾渗滤液处理不到位造成环境污染。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南平市住建局副调研员胡永照(时任南平市城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局长)诫勉处理;给予顺昌县委常委、总工会主席陈光兴(时任顺昌县副县长)、南平市贸促会副会长祖强(时任浦城县副县长)、武夷新区管委会调研员洪少峰(时任政和县副县长)政务警告处分。

4.宁德市推进垃圾无害化处理工作滞后。未能按照规划要求建成福安市(赛岐)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和福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项目,未能在“十二五”期间完成全市简易填埋场和焖烧炉整治工作。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给予时任宁德福鼎市委常委、副市长郑敬国(已退休)、时任宁德福安市副市长林炤(已退休)党内警告处分,给予宁德市住建局局长何必良、宁德市工商联副调研员、中共宁德市委驻沪工作委员会书记余红光(时任宁德市住建局副调研员)、宁德蕉城区副区长黄晓莺(时任宁德福安市赛歧镇党委书记)、宁德福安市赛歧镇党委书记吴伏清(时任赛歧镇镇长)诫勉处理。此外,还对负有责任的2名乡科级干部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5.泉州市推进垃圾无害化处理工作滞后。石狮市将军山垃圾填埋场未对垃圾渗滤液进行规范处置,渗滤液长期直排入海;石狮市垃圾焚烧厂飞灰处置不到位,存在安全隐患;晋江市垃圾焚烧厂飞灰处置不到位,临近暂存饱和量。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给予泉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蔡天守(时任石狮市副市长)政务警告处分,给予晋江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张淑语诫勉处理。此外,还对负有责任的3名乡科级干部给予政务警告处分和诫勉处理。

6.尤溪县垃圾填埋场渗滤液超标排放问题。尤溪中闽公司承担渗滤液超标排放直接责任,尤溪县政府、县环保局负有管理责任。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尤溪县副县长陈志勤、刘怀明和福建中闽水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叶辉(处级)诫勉处理。此外,还对负有责任的4名乡科级干部给予党纪政务处分。

7.平潭综合实验区推进垃圾无害化处理工作滞后。未能按规划要求建成平潭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项目;平潭生活垃圾填埋场仅采取简单掩埋方式处理垃圾,致使地表径流渗滤液长期直排入海。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给予省人大常委会平潭综合实验区工作委员会副主任赖德芳(时任区交通与建设局局长)政务警告处分、调整岗位,给予区交通与建设局调研员丁雄生(时任平潭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项目总指挥)、区交通与建设局副局长王建伟(时任平潭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项目副总指挥)、区交通与建设局副调研员林同璋政务警告处分。此外,还对负有责任的1名乡科级干部给予诫勉处理。

三、关于近岸海域汇水区域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提标改造工作不严不实问题。2015年,省环保厅在起草《福建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过程中,吸纳了省住建厅提出的错误意见,造成近岸海域汇水区域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提标改造工作不严不实。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给予省环保厅巡视员杨荣郎、省住建厅副厅长王胜熙政务警告处分,给予时任省环保厅水处处长刘振鸣(已退休)、省住建厅城市建设处处长陈仲光诫勉处理。

四、关于漳州市东山国家级森林公园违规采矿问题。2002年12月东山国家森林公园设立后,赤山林场内5块林地违规通过审批用于采矿,且屡屡续证,导致生态环境屡遭破坏。东山县国土局提出申请后,省国土厅仅进行要件材料审查就核发续发采矿权证;赤山林场、漳州市国有林场管理处在明知赤山林场纳入东山国家森林公园范围的情况下、隐瞒事实违规申报,省、市、县三级林业部门有关领导及审核人员审批把关不严。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给予省国土厅副厅长江敦岚党内警告处分,给予省国土厅副厅长何南飞、省国土厅地质勘查处处长丘文芬(时任省国土厅矿产开发管理处处长)政务警告处分;给予省农科院原党委书记吕月良(时任省林业厅副厅长,正厅级,已退休)、时任省林业厅副厅长张明接(已退休)、时任省国有林场局局长林彬(已退休)、时任省国有林场局局长丘进清(已退休)诫勉处理,给予省森林公安局调研员叶光辉(时任省林业厅林政处副调研员)党内警告处分;给予漳州市林业局总工程师何水东政务记过处分、市林业局副局长陈荣法政务警告处分,对时任市林业局副局长许兴松进行问责,因其同时存在其他违纪问题,给予开除党籍和开除公职处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此外,还对负有责任的10名乡科级干部给予党纪政务处分。

五、关于福州市城区污水管网建设不到位问题。福州市城区部分区域污水管网建设缺失,管网破损和雨污管道混接,造成污水收集处理率低、污水厂进水浓度逐年降低;内河整治不够到位,水体黑臭问题严重,污水直排西湖公园严重污染湖体。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给予福州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林飞(时任福州市副市长)、福州市晋安区区长张定锋(时任福州市建委主任)、时任市建委副主任陈路(已退休)诫勉处理;给予时任市建委副主任林京洪、吴正颜、张麒蛰,时任市建委党组成员陈瑞叔等4人政务警告处分;时任市建委副主任黄霄辉因同时存在其他违纪问题,受到开除党籍、政务降级处分。

六、关于福州市红庙岭垃圾综合处置场违规处置污泥问题。2007年以来,福州市红庙岭垃圾场长期违规堆存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后的污泥,对周边土壤和地下水造成污染;2010年以来,红庙岭垃圾场未按规定对污泥实施全过程管理,福州市建委监管不到位;此外,红庙岭垃圾场渗滤液收集池边设置的软管系应急排放管道存在部分渗滤液溢出,造成污染。对此,责令红庙岭垃圾场、市城管委、市建委、洋里污水中心、福建红庙岭海峡环保有限公司等五家单位作出书面检查;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给予福州市城管委副主任金德荣、福州市地铁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池星云(时任福州市建委市政建设处主任)、福州市建委副主任郑军(时任市建委市政公用处处长)、福州市建委副主任高尚(时任市建委市政公用处处长)政务警告处分,给予福州市地区大学新校区后勤服务管理中心副主任郑世忠(时任红庙岭垃圾场场长)政务记过处分。此外,还对负有责任的2名乡科级干部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七、关于执行国家落后产能淘汰政策不到位问题。三明市大田县立项备案的36家铸造企业存在炼铁土炉49座,未批自建或批建不符的小高炉30座。省经信委产业协调处、装备工业处存在督促、指导不到位问题。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给予省经信委装备工业处处长尹斌政务警告处分,对时任省经信委产业协调处处长黄幼林进行问责,因其同时存在违反廉洁纪律问题,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免去处长职务、按调研员安排;给予三明市经信委党委委员、副主任姚庆焕党内警告处分,给予大田县常务副县长陈剑生、副县长余维语政务警告处分;给予大田县副县长吴文旗、涂剑锋诫勉处理。此外,还对负有责任的2名乡科级干部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八、关于平潭综合实验区基础治污设施建设滞后问题。污水处理专项规划自2010年9月启动以来多次变更,直至2016年10月才最终编制完成,导致全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长期无规可循;计划新建的污水处理厂建设进度严重滞后、老城区污水处理厂未及时启动扩容改造,以致污水处理能力无法满足现实需要;城区污水管网建设改造推进不及时、不完善,导致部分区域生活污水直排入海;对36条入海溪流和污水直排造成环境污染监管不力。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厦门自贸区管委会副主任赵晓波(时任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副主任)党内警告处分,给予福州市委常委、福清市委书记王进足(时任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副主任)诫勉处理;给予省人大常委会平潭综合实验区工作委员会副主任赖德芳(时任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局长)政务记过处分,给予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与金融局调研员、国资局局长李华(时任区规划局局长)党内警告处分,给予区交通与建设局副局长王建伟、区环境与国土资源局副局长王天军(时任区规划局局长)、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试验中心主任付开雄(时任区规划局副局长)警告处分,给予省交通战备办公室项目处副处长乐肇榕(时任区规划局局长)、省政协平潭综合实验区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陈亨雄(时任区环境与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区金井湾片区党工委书记林小兵(时任流水镇党委书记)诫勉处理。

九、关于泉州石狮市政府干预环境执法问题。2015年11月,在收到鸿峰公司向石狮市政府提交请求协调撤销环保行政处罚的报告后,石狮市分管环保工作的副市长蔡天守批示并召开协调会议、形成纪要,明确要求石狮市环保局撤销相关行政处罚,同时在信息平台上删除处罚相关记录,石狮市环保局参会人员没有提出反对意见。对此,石狮市政府受到通报;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给予石狮市委正处级干部张贻山(时任石狮市市长)诫勉处理,给予泉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蔡天守(时任石狮市副市长)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调整工作岗位。此外,还对负有责任的2名乡科级干部给予党纪处分和诫勉处理。

十、关于莆田市仙游县生活污水收集处理不到位问题。莆田市仙游县北美水务有限公司(仙游县城区污水处理厂)自2010年建成投运以来超负荷运行,且频繁断电计189次,停电期间污水直排木兰溪,县水务局对其申请的供电问题长期没有解决;仙游县第二污水处理厂规划设计不合理,导致目前实际污水处理量远低于设计标准。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给予仙游县原水务局局长雷雪峰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处分,因其同时存在其他违纪违法问题,已被开除党籍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此外,还对负有责任的县水务局、经信局、环保局、排水公司、供电公司7名乡科级干部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和诫勉处理。

十一、关于漳州台商投资区管网建设滞后问题。2014年9月,角美城市污水处理厂建成后,应同步配套建设的污水输送管道项目长期无法供地施工,导致污水无法输送处理;全区管网建设滞后,污水收集率低,导致角美城市污水处理厂长期不正常运行。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给予漳州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陈福州(时任台投区党工委书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其因同时涉嫌其他问题,给予开除党籍、撤职处分,按正科级非领导安排;给予漳州市人大常委会城环委主任朱志宏(时任台投区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台投区角美镇党委书记陈溪南(时任台投区建设局局长)党内警告处分,给予台投区党工委书记蔡丽芬(时任台投区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主任)、台投区党工委副书记戴以礼(时任台投区纪工委书记)政务警告处分。

十二、关于敖江水源保护区石材矿山违法加工问题。罗源县有72家饰面石材矿山2008年至2015年陆续到期但未按期关停,并于2016年间持续非法开采,直至2016年底罗源县委、县政府新任党政主要领导到任后,通过开展联合执法才予关闭;2015年以来,古田县未按标准在规定时间内关闭矿山并验收,导致敖江水源保护区饰面石材矿山非法超期开采直至2017年9月底才全面完成矿山清场工作。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给予罗源县副县长郑育新政务警告处分,给予古田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林纪建(时任古田县副县长)党内警告处分,给予古田县政府副调研员韩松纯、郑银生诫勉处理。此外,还对负有责任的4名乡科级干部给予党纪政务处分。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生态文明建设作为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重要内容,谋划开展了一系列根本性、长远性、开创性工作,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从实践到认识发生了历史性、转折性、全局性变化。福建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重要萌发地,是践行这一重要思想的先进省份,对上述问题的严肃处理,体现了福建省委、省政府牢记习总书记嘱托,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入实施生态省战略,加快国家生态文明实验区建设,扎实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各项工作的坚定决心和鲜明态度。全省各级党委、政府要深刻汲取教训,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践行“两个维护”,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坚决扛起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政治责任。各地、各部门要清醒认识到我省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仍然存在的问题和压力,以中央环保督察问题整改为契机,坚持问题导向、标本兼治、长效落实,以更高的要求、更严的标准、更实的举措把生态环境保护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努力建设“机制活、产业优、百姓富、生态美”的新福建。

中共福建省委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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