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产品“缺斤少两” 福建省消委会:涉嫌欺诈
2025-05-13 18:56:34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陈玮 |
东南网5月13日讯(本网记者 卢金福)日前,消费者王某向福建省消委会反应,其在某电子商务平台直播间购买了两罐宣传声称“每罐500克”的乌梅,收货后称重发现,一罐355.3克、一罐362.1克,缺斤少两近三成。同时消费者还发现,商品外标签上的散装称重只显示500,少了重量单位。消费者认为商家虚假宣传,遂要求商家退还货款,但商家不予理睬,于是向平台发送相关称重视频及照片,申请退还货款。 据省消委会介绍,该案中,商家以“500”虚假标注诱导消费,实际重量远低于宣传的重量,已经涉嫌构成欺诈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五十八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欺诈行为之一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该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该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一)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二)销售国家明令淘汰或者过期、失效、变质商品的;(三)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权的商品的;(四)销售伪造或者冒用商品产地、企业名称和地址商品的;(五)销售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商品的;(六)销售“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未作说明或者谎称是正品的;(七)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商品检验、检疫结果文书的;(八)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提供的商品数量短缺的;(九)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提供的服务计量不实的;(十)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价外加价,收取未予标明或者没有合法依据的费用,或者有其他价格欺诈行为的;(十一)以虚假的广告、说明、标准、样品、演示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十二)提供服务时使用假冒伪劣商品、以次充好的;(十三)对修理、加工的商品偷工减料、故意损坏、偷换零部件或者更换不需要更换的零部件、谎报用工用料的;(十四)其他欺诈行为。但对前款第(二)、(三)、(四)、(五)项所列的行为,经营者能够证明自己无过错的除外。经营者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赔偿消费者后,不免除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责任。 省消委会表示,消费者应秉持诚信消费观念,对侵权行为用好法律武器,理性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固定证据,拍摄称重视频或照片(需显示商品外观、重量数值、时间戳)。保存商品页面截图或直播回放片段、订单、聊天记录及物流记录等。 省消委会建议平台设置关键字投诉,对“缺斤少两”投诉施行快速响应,对证据确凿的商品进行下架处理,对违规商家实施"黑名单"公示、流量降权等阶梯式惩戒,做到零容忍的追责与惩处!让消费者维权更省心更简单。建议对“水果、干货、散装食品”等缺斤少两高发品类,实施“神秘买家抽检+直播间实时巡查”等方式开展专项整治。情节严重者移交市场监管部门,列入“失信名单”。 此外,经营者应严守商业道德底线,诚信经营,为消费者提供货真价实、足斤足两的商品与服务。只有诚信经营,才能铸就口碑相传,沉淀品牌无形资产,让每一次交易都成为撬动财富增长的支点。 日前,消费者反馈称平台已把购物款退回其账户。福建省消委会指出,缺斤少两绝非小事一桩。当前,线下市场"鬼秤"治理已形成常态化监管机制,但线上交易场景的隐蔽性、跨地域性特征,导致计量作弊行为呈现技术化、链条化。此类行为不仅直接侵害消费者财产权益,更破坏市场资源配置效率,危及数字经济健康发展。唯有商家与消费者共同坚守诚信原则、平台与相关监管部门共同持续发力,才能提升网络消费环境质量,共筑健康和谐的网络消费市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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