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网4月3日讯(海峡都市报记者 章微) 漳州从3月31日起正式实施单独二胎政策 孕妇产假98天,不再享受晚育假。
记者昨日获悉,省人大常委会于3月31日正式对外发布公告,公布《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并于当日开始施行。新修订的《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也于昨日全文公布。这也意味着,3月31日,是我省正式施行“单独两孩”政策时间。
因此,单独夫妇在3月31日前违法生育第二孩的,在31日前已经送达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的,决定继续有效。符合“单独两孩”政策条件已怀孕但未生育的夫妇,应按《福建省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规定,补办再生育服务证。
连日来,对于“独生子女”的定义,仍有许多读者咨询。记者了解到,独生子女是指夫妻生育或者合法收养的唯一子女,即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或者曾有兄弟姐妹但兄弟姐妹均于生育子女前死亡。
此外,根据省卫计委的有关规定,“单独两孩”的审批属于再生育审批范围,符合条件的夫妻可以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合法生育15日可作审批
记者昨日致电福州部分街道、镇计生办,工作人员表示,这几天电话咨询政策的人增加了许多,但是由于上级计生部门的文件还没有下达,申请人具体要填写哪些表格,提交哪些证明等问题都还有待明确,所以建议市民再稍等几天过来办理。一工作人员表示,法律有规定,合法再生育申请,手续齐全的15日就可作出审批,对绝大多数单独家庭来说,过几天再来申请并不影响。
福建省“单独两孩”放闸,3月31日正式施行。近日,不少读者致电本报热线968111咨询“单独两孩”政策。问题主要集中在“独生子女”认定,以及如何开具独生子女证明。昨日,省卫计委相关负责人解答了本报读者的疑问。您若仍有疑问,可拨打本报热线968111,海都记者将请省卫计委继续答疑。
省卫计委提醒,生“单独两孩”前,先确认独生子女身份,备齐材料后,申请《再生育服务证》(俗称“准生证”)。
可到街道补办独生子女证明
好几名读者同问,二三十年前办理的《独生子女证》丢失了,如何证明自己独生子女的身份?
省卫计委相关负责人说,原先的《独生子女证》已改为《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事实上父母仅有一个子女的,由该独生子女的父母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独生子女相关证明。
读者林女士问:“非婚生育的独生子女能不能生二孩?”该负责人答复:只要该独生子女的父母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其父母生育子女情况的证明,证明自己的独生子女身份,就可以生二孩。
很多人问,在我省“单独两孩”政策实施(2014年3月31日)前,已经怀二胎但未生育的,是否合法?
省卫计委答复:这符合单独两孩政策,属合法生育。应按规定补办再生育申请审批手续。
合法生“老二”不再享晚育假
不少妈妈关心,合法生了“老二”,产假怎么算?
上述负责人答复,按照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享受产假98天”,合法生育“二孩”不再享受晚育假。
该负责人进一步解释说,按照《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晚育且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女方产假为135天(4个半月)—180天(6个月),男方照顾假为7—10日。这是对生育独生子女的一种优待和奖励。合法生育“二孩”不再享受这种奖励产假。
关于独生认定这些问题供参考
读者提的问题中最多的还是关于独生子女身份认定的,记者选出几个具代表性的问题供参考。
1.读者方先生问:我姐姐是抱养的,姐弟间没有血缘关系,但她的户口落在我家,我能算独子吗?
省卫计委答复:生育一个子女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规定收养一名孤儿、弃婴、残疾儿童或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或者收养一名孤儿、弃婴、残疾儿童或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后又合法生育一个子女的,可以视为独生子女。如果方先生的姐姐是合法抱养的,方先生和他的姐姐均可认定为独生子女。
2.读者白女士问:再婚夫妻有一方为独生子女,再婚前双方各生育过一个子女,是否符合“单独两孩”政策?
省卫计委相关负责人答复:不行。这对夫妻已有两个子女,不符合单独两孩政策实施中“夫妻双方只生育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的条件。
3.读者问:我今年25岁,父母在我20岁时离婚,后父亲再婚但未再生育,继母原有一独生女,母亲再婚时她已经20岁。我算独生子女吗?
省卫计委答复:您算独生子女。单独两孩政策除要求夫妇一方为独生子女外,还需满足双方只生育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和双方或一方户籍登记在福建省两个条件。
“单独两孩”这样申请
1.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先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生办领取《再生育审批表》;填写并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再生育审批表》、双方居民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夫妻近期免冠二寸合照,及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调查后出具的独生子女证明等材料。
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后,在审核、公示的基础上,将全部材料报县级人口计生部门。
3.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的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情况特殊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当事人。
4.审批通过后,申请人可到提出申请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领取《再生育服务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