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繁 体

水果批发包装箱内垫纸增重 电子作弊秤更新换代

  省计量院专家在称量记者买回的三个样本

东南网3月13日讯(海峡都市报记者 邱也栩/文 肖春道/图) “20斤的芒果,包装占了近4斤。”昨日,本报报道了海峡果品批发市场摊主在包装箱内垫纸增重的潜规则。而在零售市场上,部分水果店“缺斤短两”的现象也经常引起市民吐槽。那么,买水果时“缺斤短两”的现象还严重吗?商贩通过什么手段来达到目的?市民在消费时又该怎样擦亮眼睛?

昨日,海都记者在老师大学生街、上街大学城两地随机选取了三家水果店(摊),购买了三份样品,借用福建省计量科学研究院的精准电子秤称量,发现相比过去,缺斤短两的情况大为好转,但使用人工秤称量的样品,仍存在计量误差。

市民:买水果曾遇“八两秤”

日前,在福建医科大学读书的刘同学致电本报热线95060说,此前她到学校附近的一个水果摊买葡萄,一斤3.5元,选了两串,老板称完说12元。“我也没看那秤,平常也很少去市场买菜,但掂量下那两串葡萄,怎么着都没有快3.5斤吧,最多3斤。”刘同学说,她当场就质疑老板说秤是不是有问题,“开始她还狡辩,后来看我是福州本地人,最后竟来了句:我们这儿都是八两秤的。”

早在两年前,福建师大一林姓学生就在微博上贴出自己和5个同学制作的“水果摊缺斤少两调查报告”,在对6家水果店近40个随机样本数据进行分析后,他们发现,几家水果店都存在缺斤少两的现象,最多的一家平均让顾客多付了25.4%的钱,最少的也有7.8%。当时海都记者也有跟进,现场选取的三个样本也有30~90克的误差。

相关新闻:

20斤重的水果箱垫了5斤湿报纸 商称尚无法可依

透视水果售价背后秘密:零售高出批发价至少一倍


水果批发包装箱内垫纸增重 电子作弊秤更新换代

  这款黑心秤可以遥控

实验:人工秤称量的样本误差略大

现在这些高校附近的水果店还存在“缺斤短两”的情况吗?有没有好转?昨日,记者在老师大学生街、上街大学城两地随机选取了三家水果店(摊),购买了三份样品,分别是脐橙700克、苹果875克和香蕉840克,其中脐橙购于流动摊点,用的是人工秤称量,其余二者均购于水果店,用电子秤称量。

随后,记者将这三份样品带至福建省计量院,借来了一台完好的电子秤,先用100克标准砝码确认精准度无误。接着,记者依次称量三份样品,700克的脐橙实际为670克,误差率为4%;875克的苹果实际为870克,误差率为0.5%;840克的香蕉实际为828克,误差率为1.4%。得出的结论是,三份样品中,人工称量的误差略大,而另两家的称量误差在可接受范围内,并不存在“缺斤短两”的问题。

那么,那些在电子秤上动手脚的黑心商家又是如何做到的呢?福建省计量院的工作人员也做了一番演示。他先是抱出一台外观毫无异样的电子秤,放上100克的标准砝码,数值显示无异常。但当他在表盘上输入几个密码数字之后,重量一栏突然变成105克,再按另一个键,变成110克。

“最多可以设置7个挡,想‘吃’多少重量就‘吃’多少重量。”工作人员说,当然商贩也不敢调得太夸张,怕露馅,但确实有发现宰得狠的,调到比实际重量多60%的。


专家:放上标准砝码作弊秤就现形

福建省计量测试学会科普委员会主任曾新宇说,过去几年,作弊秤的科技也不断更新换代。目前市场上存在业内称为第三代和第四代的作弊秤。所谓第三代就是在秤台的内部加装一个作弊电容,商贩通过一个伪装成电动车或者摩托车钥匙的小遥控器,实现调挡和复位的操作。而第四代科技含量最高,一般都是原厂家出来、熟知电子秤内部芯片代码和加工过程的老手,自己开作坊批量生产。

据介绍,目前市场上的第四代作弊秤保守估计超过500种,由于很容易一键还原,破解难度大,部门执法起来并不容易。

那么,市民该如何避免中招?对此,曾新宇说,最简单的方法是用100克标准砝码验证,比如秤上显示重量是1000克,如果放上一块标准砝码,增加的重量超过100克,那就说明秤不准或者被人动了手脚。若没带砝码,随身携带的手机也能起到类似作用。但前提是要记住自己手机的重量,比如iPhone6的重量为129克。

还有就是,商家在操作电子秤的时候,一般会按几个键,正常屏幕上变动的是单价和总价,如果重量也发生变化,就不正常了。此外,也可借用每个市场都有放置的公平秤进行二次称量。

东南网3月13日讯(海峡都市报记者 朱丽萍) 近年来,文明旅游备受关注。近日福建省旅游局、省委文明办在福州联合召开全省旅游行业监管暨文明旅游工作电视电话会议。

会议提出,今年我省要继续全力营造文明旅游环境,建立游客旅游不文明档案,落实旅游“红黑榜”发布制度,加大旅游不文明行为曝光力度;同时,继续构建平安旅游基石,加强暗访力度,对踏“红线”、闯“雷区”等违反规定的行为零容忍,让游客能够游得放心,游得安心。

文明旅游环境营造 将继续构建平安旅游基石

在今年全省旅游行业监管暨文明旅游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福建省旅游局局长朱华、省委文明办副主任赵健出席会议并讲话,副局长吴立官主持会议。

福建省旅游局朱华局长肯定了去年行业监管工作取得的成效,分析了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强主体、重规范、筑诚信”的监管工作新任务,并就下一步旅游行业监管工作提出要求:

首先,要全力构建平安旅游基石。各级旅游部门要牢牢绷紧安全这根弦,强化“红线”意识,落实安全责任,消除安全隐患,让游客能够游得放心,游得安心;其次,要全力推进市场秩序优化。旅游市场秩序问题关乎旅游业的生命力,关乎旅游企业和从业者的眼前和长远利益。要建立依法治理旅游市场秩序的长效机制,形成标本兼治、惩建并举、综合治理的工作格局。

另外,在文明旅游建设方面,福建省旅游局已与省委文明办共同下发了《清新福建文明游行动方案》、《福建省提升出境游文明素质实施方案》、《关于加强出国(境)人员行前文明素质教育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文明旅游工作的意见》(即两方案一意见一通知)。

今年我省要继续全力营造文明旅游环境。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文明旅游,中央文明委和国家旅游局对文明旅游工作都作出部署。全省旅游系统要继续从宣传教育、制度建设、行业自律、合同规范、领队导游和旅游者教育引导六个方面,深入持续开展提升公民旅游文明素质工作。


文明旅游工作常态化 建立游客旅游不文明档案

省委文明办赵健副主任表示,我省高度重视文明旅游建设:成立福建省文明旅游工作联席会议,制定《福建省提升出境游文明素质实施方案》等,进一步明确了任务分工和思路举措,推动了文明旅游工作规范化。

今年我省将认真研究制订福建省游客旅游不文明记录管理实施方案,探索分级建立游客旅游不文明档案。完善旅游团队评估处戒制度,明确对发生重大不文明事件的团队实施惩戒的具体措施。落实旅游“红黑榜”发布制度,加大旅游不文明行为曝光力度。

旅游部门将通过手机短信、微信、微博、APP等网络新平台,推送文明旅游专题信息;围绕“两马(马尾、马祖)先行、两门(厦门、金门)对开、两岛(平潭岛、台湾岛)互动”,重点加强赴台文明旅游工作。重点抓好出境旅游、公务出国、驻外管理人员和外派劳务人员的文明教育和跟踪管理。做好学生群体、自驾游群体文明旅游宣传教育,引导他们增强文明行车、遵章守法、保护环境的意识。

对踏“红线”、闯“雷区”等 违规行为零容忍

会上,吴立官副局长从安全问题谁都不能含糊、切实抓好文明旅游、维护秩序人人有责、加大服务企业的力度等四个方面进行了强调部署。

据介绍,2014年,我省游客满意度高于全国平均水平,游客投诉有所回落。我省旅游市场秩序比较好,未出现市场失范、乱象丛生、欺行霸市、垄断市场、非法经营、欺客宰客、强迫消费等现象。

今年我省将提高旅游市场秩序综合水平为抓手,全面展开市场监管。执行国家局思路,紧紧盯住游客监督指数(旅游投诉案件情况、旅游投诉案件受理情况、旅游投诉案件处理效果);媒体监督指数(媒体曝光旅游案件情况、媒体曝光旅游案件处理情况等评价指标);实地核查指数(国家、省旅游局督办的旅游案件处理情况、明察暗访发现的案件处理情况)以及满意度指数等四个指数,层层传导压力,分设区市和平潭每季度发布一次评价结果,上一年度评价结果将作为省局支持地方宣传促销、项目资金安排、人才培训等扶持政策的重要依据。

同时,联合有关部门,加强综合整治,加强暗访力度,对踏“红线”、闯“雷区”等违反规定的行为零容忍。

东南网3月13日讯(海峡都市报记者 徐丰) 昨日,福建省消委会公布了一年来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典型案例。山姆店、连天红、平潭县凯丰大酒店等均入2014年“黑榜”。

山姆店买的电视机 屏幕出现开裂

案例:2014年10月7日,消费者徐先生称其在福州山姆店购买索尼3D电视机1台,价格15500多元,山姆负责送货上门。11月2日安装机顶盒,广电人员开启电视机,发现屏幕右上角开裂,经专业维保人员上门查看,确定屏幕开裂,但以不是他们开箱为由不退不修。投诉方故求助于消委会,要求换机。

处理结果:在调解过程中,经营者称,在投诉方购机时已“口头告诉投诉方售后开箱验机”。徐先生坚持说无人告知要开箱验机。在随后的约谈会上,经营者无法证明履行了告知投诉方“开箱验机”的义务。在消委会的调解下,最终经营者上门为消费者更换了同型号全新产品,消费者也表示满意。

连天红未如约交货 还拖欠退款

案例:消费者李先生来电反映称,去年12月份他在莆田市仙游县连天红家具公司订了一套家具,商家原先约定3个月内交货,后拖到现在又告之没有货了,商家已办理了退款手续,但直到现在还没退款,希望消委会予以调解。

处理结果:仙游县消委会盖尾分会通过电话联系消费者,了解消费纠纷情况,并与经营者联系核实。经调解,经营者同意退款。


运营商泄露隐私 消费者获赔偿

案例:2014年9月,浦城县的张女士向消委会投诉称,她的丈夫王先生拿着户口本去一家运营商营业厅私自更改她的密码,她在收到短信提醒后,立即打电话让运营商停止办理,但是运营商不仅没有停止办理,还将她3个月通话的流水账单打印给其丈夫。

处理结果:消委会工作人员认为,经营者的行为存在不妥。首先,消费者没有提供有效的证件,就为其办理更改密码的业务,涉嫌侵犯其个人隐私权;第二,在当事人要求停止办理时,经营者却没有停止办理;第三,其家人未持投诉者相关委托凭证办理业务,缺乏法律依据。经调解,经营者向张女士道歉,并赔偿其1000元话费。

团购优惠不兑现 依法维权补差价

案例:2014年8月2日,陈女士在平潭县凯丰大酒店现场投诉:其在该酒店网上预订团购价房间(酒店网上备注节假日通用)。到酒店后,酒店称还有床位,但团购价(208元)无法兑现,只能按照现价388元消费。陈女士不认可,与酒店前台工作人员发生纠纷,要求酒店兑现承诺。

处理结果:平潭县消委会潭东分会工作人员指出,网上发布的信息内容中没有有关不符合团购的事项,就要按约定履行。经调解,酒店退还差额180元。

福州新闻网3月13日讯 商家泄露个人隐私能不能要求赔偿?团购优惠不兑现消费者该如何维权?今年3·15消费者权益日正值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颁布实施一周年。昨日,省消委会公布了去年十大典型案例,记者选取了个别案例,希望借此提高消费者维权意识和水平。

商家泄露个人隐私

消费者获赔偿

【案情简介】2014年9月,浦城县的张女士向消委会投诉称,她的丈夫王先生拿着户口本去联通营业厅私自更改她手机号码个人密码,她在收到短信提醒后,立即打电话让联通公司工作人员停止办理,但对方不仅没有理睬,还将她3个月的通话清单打印给其丈夫。她认为联通公司严重侵犯其个人隐私,要求赔偿遭拒。经调解,经营者向张女士道歉,并赔偿其1000元话费。

【评析】依据新《消法》第十四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及第二十九条:“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

团购优惠不兑现

依法维权补差价

【案情简介】2014年8月2日,陈女士在平潭县凯丰大酒店现场投诉:其在该酒店网上预订团购价房间(酒店网上备注节假日通用)。到酒店后,酒店称还有床位,但团购价(208元)无法兑现,只能按照现价388元。陈女士不认可,与酒店前台工作人员发生纠纷,要求酒店兑现承诺。经平潭县消委会潭东分会调解,酒店退还陈女士差额180元。

【评析】根据新《消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本案中,平潭凯丰大酒店在网上发布住宿等相关预定信息,让消费者在网上预定。双方应当按照原先在网上发布的信息内容来履行,酒店不得反悔,不能有房间不让住更不得提高原先在网上公布的价格。因此根据新《消法》,酒店必须提供住宿并按约定的价格履行。

(福州日报记者 王玉萍)

福州新闻网3月13日讯 全省首个在工商部门指导下由商家建立的微信维权平台出炉了。昨日,仓山区工商局、市诚信促进会等相关单位联合在仓山万达广场试点推出“315微信维权便捷快处平台”。今后,市民在该广场购物时若产生消费争端,只需动动手指,通过微信平台就可享受商场维权专员“点对点”服务了。据悉,这一新型调解方式将大大缩短消费纠纷的处理时间,提升工作效率。

吴小姐成为“315微信维权便捷快处平台”启动后吃螃蟹的第一人。8日,她在仓山万达广场购买了一个包,花费了近200元,就在昨日,她发现包的一处缝合处有些脱线,于是找商家换货,不过因丢失了购物小票,吴小姐在跟商家交涉过程中遇到了麻烦。昨日,她通过“315微信维权便捷快处平台”提交诉求后,不一会儿就有工作人员协助她维权。“特别方便,处理速度很快。”吴小姐称。

仓山区工商局探索利用微信所具有的设备可移动性强、声音图片文件传递速度快、通讯成本低等优势,以微信平台运作较为成熟的仓山万达为试点,在全省率先开通由工商部门、商圈业主和消费者参与的“三位一体”微信维权便捷快处平台。

记者了解到,今后,消费者在商场购物时若产生消费争端,可第一时间以现场拍照、在线语音和实时消息等方式将诉求上传至该微信平台,享受仓山万达消费维权服务专柜工作人员提供的“点对点”维权服务。遇到疑难消费投诉,万达维权服务专柜工作人员也可以通过视频连线调解、后台转办等方式申请工商部门介入调解。

下一步,仓山区工商局将在万达广场试点的基础上,认真总结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争取将这一新型消费纠纷调解模式拓展到仓山区的更多商圈。

(福州日报记者 王玉萍 通讯员 李荔)

福州新闻网3月13日讯 去年3月15日起执行的新《消法》规定的网购商品“7天无理由退货”,成了网购达人们的福音。但不曾想,无“理由”却有“前提”,即“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由此,“包装已经被拆封”、“包装袋不全”等成为了不少电商、卖家拒绝执行该规定的理由。国家工商总局规定,今年3月15日起,电商不得以消费者拆封、查验影响商品完好为由拒绝退货,违者可处以50万元以下的罚款。伴随着该条例的出台,消费者权益或将进一步得到维护。

“7天无理由退货”

遭遇“不能退”

不久前,市民吴小姐在淘宝上购买了一副价值700多元的头戴式耳机。“使用了2天,我才发现耳机偶尔会出现断音现象,反正在无理由退货的‘7天’范围之内,我便要求退货;联系了卖家后,卖家说退货可以,但要保证是厂方出产的原装商品,即保证原包装的完整性。”吴小姐说,她马上翻出包装,发现一次性封条已被撕坏,包装盒也有折痕,包装里的塑料保护套已经丢失,“商家以‘已拆封’为由,拒绝了我的退货要求。”

去年3月15日起,“网购大军”就开始享受到新颁布《消法》所规定的“7天无理由退货”的待遇。但即便如此,像吴小姐一样,不少消费者又遇到了新的退货“瓶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颇为引人注目: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不过,在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中,有一个“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的前提。


众多商家为“退货”设前提

尽管法律也未规定“7天无理由退货”需商品未拆封,但许多网店乃至电商还是抓住了这个“前提”大做文章。

1号店规定:“若商品能够保持出售时原状且配件、赠品(如有)齐全的,则自商品收货之日起,可享受‘7天无理由退货’政策”。亚马逊在退换货政策说明中规定:“保持出售时原状且配件齐全的商品,可自商品送达之日起7日或30日内(视不同商品品类而定)享受无理由全款退货”。

与此同时,网店多以是否影响2次销售为可否退货的底线。经营了3年服装网店的小晶表示:“一些顾客拆走了服装吊牌,如果让他们退货,那么下一位买主的利益必然受到影响。”

专家解读:

新规杜绝商家通过繁复外包装耍花招

记者了解到,今年3月15日将要实施的《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承担无理由退货义务,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同时,电商不得以消费者拆封、查验影响商品完好为由拒绝退货,违者可处以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省消委会投诉监督部主任段建平表示,去年颁布的《消法》,最大亮点就是网购商品“7天无理由退货”,但商家往往在包装问题上做文章,拒绝履行。此次《办法》明确提出,电商不得“以消费者已拆封、查验影响商品完好为由拒绝退货”,实际上是对新《消法》的进一步补充。

段建平认为,网购过程中,消费者只能通过拆封包装来检验商品是否完好,因此,给消费者设置过高的退货门槛不符合实际操作,只要是消费者为检查、试用商品而拆封,且商品本身不污不损的,应当认定为商品完好,可以享受“7天无理由退货”。“《办法》实际上是对电商的‘倒逼’。‘已拆封不得作为拒绝退货理由’也是为了杜绝商家通过繁复的外包装在退换货问题上耍花招,迫使商家推出更加适合验货、更为轻便的外包装,对降低消费成本大有裨益。”

(福州日报见习记者 钱嘉宜)

\


劣质水袋接口及合格水袋接口对比

东快讯(记者王一通讯员肖容文/图)灭火器药剂缺斤短两、筒体厚度不达标,消防水带一加压就爆裂……为迎接即将到来的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昨日,福州市晋安区公安消防大队对常见的消防产品进行了现场测试,并为广大市民如何购买合格的消防产品支招。

劣质消防产品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昨日下午,消防测试人员首先选取了同一品种、同一内径、相同长度普通常见的合格产品及假冒伪劣产品消防水带进行测试。

测试人员先后对两条水袋进行压力测试,其中不合格的消防水带在压力值达到0.35兆帕时就出现爆裂情况,而合格的消防水带加压到0.8兆帕依然完好无损。

随即,消防测试人员进行灭火器测试。在消防测试人员的指引下,记者拿起两种产品的灭火器,发现劣质灭火器明显较轻。在接下来的灭火效果实验中,合格灭火器在较短时间内便将火盆中的大火扑灭,而劣质灭火器的灭火药剂则出现扑灭速度较慢、压力不足等诸多问题。

吴队长告诉记者:“灭火器是控制初期火灾最直接有效的灭火工具,如果其质量不合格,那么极有可能造成小火灾变大火灾,最终无法控制。”


正规消防产品带有唯一码的“身份证”

东南快报记者了解到,正规的消防产品都有一张带有唯一码的“身份证”。它的全称为“消防产品身份体系标志”,根据这一张“身份证”,经过网络查询,便可以避免市民购买消防产品时买到假冒伪劣的产品。

记者查看多种消防设备发现,合格的消防产品上都会贴有两个贴纸标志,其中一张为红黑色覆膜的,一张为黑白色纸质的,前者直接黏贴在瓶身上,后者则挂在瓶嘴或是其他部位。

消防人员告诉记者,“红黑色覆膜的这张‘身份证’具有特殊的黏性,只有表层的塑料膜可以撕下来,但粘在灭火器上的‘身份证’本身无法被揭下,也无法被转移到别的灭火器上。一些不合格消防产品虽然也仿制了标志,但在网络上并不能查询。”

消防测试人员提醒市民:“在购买消防产品时,大家可以登录中国消防产品信息网、公安部消防产品评定中心的网站,输入‘身份证’上的14位明码进行查询。”

另外,市民可以登录福建省消防产品流向信息服务平台的网站,查询消防产品销售商的供货证明,也能够查询到所购买消防产品的生产厂家信息、销售流向等信息。

除了用“身份证”辨别灭火器的真伪,以下方法也能帮助市民识别灭火器真伪:一是查看灭火器外观是否光滑、无锈迹;二是是否有完整的品牌和厂家等信息;三是灭火器下方钢圈上,是否有厂家的钢印和生产日期,灭火器瓶身上的编号是否与灭火器销售商提供的国家检验部门颁发的检验合格证书上的编号一致。如果气压表跟参数不一致,灭火器底部也无钢印,这种产品就有可能是假冒伪劣产品。

扫描二维码就可以进入维权平台

东快讯(记者徐昕昀/文刘兴/图)昨日,仓山区工商局、市诚信促进会等相关单位在仓山万达开办了“3·15微信维权便捷快处平台”启动仪式。现场还设立消费维权专柜。据了解,该平台是全省首个在工商部门指导下由商家建立的微信维权平台。

仓山区12315台主任吴淑凯表示,以往,消费者遇到消费纠纷习惯拨打12315电话投诉,由12315转办到辖区工商局,再由辖区工商局分流到相应工商所,最后由工商所根据片区指派片长进行消费调解。这种传统的调解方式往往耗费较多的时间和精力,给消费者维权带来诸多不便。为了突破这些瓶颈,仓山区工商局利用微信所具有的设备可移动性强、声音图片文件传递速度快、通讯成本低等优势,在全省率先开通由工商部门、商圈业主和消费者参与的“三位一体”微信维权便捷快处平台。

吴淑凯说,消费者在商场购物时产生消费争端,可第一时间以现场拍照、在线语音和实时消息等方式将诉求上传至该微信平台,享受商圈消费维权服务专柜工作人员提供的“点对点”维权服务。遇到疑难消费投诉,万达维权服务专柜工作人员也可以通过视频连线调解、后台转办等方式申请工商部门介入调解。这一新型调解方式大大缩短了工商执法人员和消费者处理投诉纠纷的时间,提升了工作效率。此外,该平台还会定期推送消费指南、注册年报、预防传销和网络标识申领等信息。

下一步,仓山区工商局将在万达广场试点的基础上,总结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争取将这一新型消费纠纷调解模式拓展到仓山区的更多商圈。

 

“果然如此”团队的工作人员在打包准备好的山竹

 

因疏忽致山竹团购价格出错,面临损失超百万元

 

“果然如此”的创始人蔡宜军依然有些担忧

□东快记者黄弘妍/文吕诚/图

3月9日晚21时许,福州水果电商“果然如此”的山竹团购活动因操作失误,1份6斤装的山竹从149元“骤降”到1.49元/份,开团3个小时,8000份山竹就被一抢而空。如果全部发货,损失将超过百万元。昨日经本报报道后,该事件引发全城关注。(详见:149元/份的山竹错标成1.49元/份出售 福州一商家面临百万元损失

“受到媒体关注我们很诧异,这两天也很担心被消费者误解而上了3·15的黑榜,我们真的想尽力把这件事处理好。”昨日下午,“果然如此”的创始人蔡宜军说,事情已经向好的方向发展,有近百名消费者表示体谅,愿意以补差价或退款的方式解决问题,但这个数量相比总团购者接近5000人的数量,损失的金额还是很大。


愿意谅解的客户不足百人,多数不接受退款或补差价

昨天下午,在“果然如此”鼓楼配送点不大的店面里,一名工作人员正按照不同的规格分拣山竹,几名年轻女孩坐在电脑前处理订单,时不时接打电话。一片忙碌中,蔡宜军向东南快报记者介绍,这些都是“果然如此”的员工,从这件事发生到现在已经连续加班好几天了。

“这几天公司上下的日子都不好过,客服人员加班加点与消费者一个一个解释,希望能得到谅解。”蔡宜军说,总共3个客服人员,面对近5000个消费者,沟通的进展缓慢,现在还没能联系上所有客户。

“到目前为止,总共联系上200多个客户,其中有不到100人愿意适当补差价或者让我们退还货款来处理。”蔡宜军说,这些客户听到他们的难处之后,有些人二话不说就同意了,有些则安慰他“大家都不容易”,他特别感谢这些客人的理解和支持。

然而,剩下的大部分声音却很坚持,“有个客人买了十几份,我们打电话去沟通时,对方坚持说再不发货就要投诉我们。”

昨日,东南快报记者也联系上一位当时团购了近400份山竹的孙先生。孙先生表示已经接到商家的客服电话。但他认为,商家的错误不管有心无心,都不该由消费者来承担。“我们作为消费者已经购买并且付款了,接下来就是商家来完成发货的义务。事后再告诉我们是价格打错需要补价,这种说法我不能接受。”

“客户不接受退款或补差价的处理方式,还有些声音怀疑我们是在炒作,这些都可以理解。”蔡宜军向东南快报记者展示了一份显示着最终交易数据的截图,上面显示有近5000人参与了团购。“如果是炒作,也太兴师动众了,事实上这些都是要挨个沟通的客户。”


三名创始人自掏腰包筹钱,也在积极与投资人谈合作

“说实话,现在我们不敢轻易向客户承诺一定会给出怎样的赔偿。”谈到最终的处理方法,蔡宜军坦言,还没有明确的头绪。目前公司面临困难,即便他们很想全部以这个价格发货,资金链却难以支撑。“我们希望得到理解,这部分客户我们也会以其他形式适当补贴他们。而公司内部正在寻找途径筹钱解决问题。”

“我们还有一个合伙人在上海调研,本应该呆一段时间,听了这事也很着急,明天就会赶回来。”蔡宜军说,三个联合创始人决定自掏腰包,但是力量有限,现在只筹集到小几十万元。“还有超过三分之二的资金缺口。”

而这两天来,与各位天使投资人见面也成了他最常做的一件事。比如,昨天上午,当东南快报记者致电蔡宜军时,他正在与一位有意向的投资者谈对这个项目的投资。而今天下午,他也要去和另一位有投资意向的人聊一聊。

“有些投资者建议我,这个品牌才成立不到两个月的时间,不如结束重新做新的项目。还有的投资者希望我们改变运营模式。”蔡宜军说,他们目前虽然急需要资金周转,但也对这个品牌充满感情和希望,因此还是想找一个能够认同他们的投资者。“所以目前都还在洽谈阶段。”

然而,标价格的团购事件之后,公司后台的检测系统已经注意到,这两天的订单量大幅减少。“前天、昨天的订单有很明显的减少,昨天的订单统计下来就几十单,按照之前来看,一天200多单是比较正常的营业额。”蔡宜军说,有些客户态度比较强硬,说要四处投诉,他很担心品牌的信誉受到影响。

蔡宜军表示已经与投资人在洽谈,也已经在积极筹集资金妥善处理,但他还是有些担心。“如果最后真的周转不过来,资金链断裂,那么这个项目也有可能就此终结了吧。”


可向法院申请撤销合同,但他们不愿意这样做

昨日,东南快报记者就此问题也采访了福建闽君律师事务所的卓文彬律师。卓律师表示,《合同法》中规定,“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提出撤销。他认为此事所建立的合同,符合“重大误解”的范畴,因此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合同。

东南快报记者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看到,其中第五十四条中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但是涉及到近5000名消费者,就意味着商家要解除近5000份合同,处理流程会比较长,手续也会很麻烦。”卓律师建议,商家可以先与消费者沟通,尽量与消费者达成共识和解这件事,如果实在无法解决,再向法院提出申请。

昨日采访时,蔡宜军也向东南快报记者坦言,事情发生后,他们也第一时间向法律界的朋友请教,也知道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合同,但是出于某种“情怀”,他们不愿意这样做。

“虽然也知道向法院提出申请的话,撤销合同的概率很高,但是从我们自己心里,总觉得还欠消费者一些什么,心里过意不去。”蔡宜军说,主动向消费者解释、解决问题,能够体现他们的诚意,而强制终止合同,对于这个刚刚起步的品牌来说,可能杀伤力更大。

“我们三个创始人都是85后,做这个品牌就是因为注意到生活水平提高后,福州的高端水果市场还比较空白,我们觉得是个不错的机会,也希望能打造一个渠道提供高品质水果。”蔡宜军说,“果然如此”其实成立不过2个月的时间,但已经实现营业额超过200万元,并且小有盈利。

“我是江苏人,在福州读大学,北京念硕士,但是对福州很有感情,所以呆了几年还是选择回来福州创业。”在蔡宜军的设想里,他们要做个有人情味的品牌,他们还希望通过努力坚持下去,而不愿意看到这个品牌就此倒下。

新华网福州3月12日电(记者 陈弘毅)福建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发布的2014年全省消费投诉情况分析显示,汽车类消费中的购车合同、新车质量问题、售后服务等环节都是投诉热点,消委会提醒消费者在购车用车过程中应了解并相关法规为自己维权。

福建省消委会发布的数据显示,2014年福建全省交通工具类投诉7299件,占总投诉量的8.44%,与去年同期相比增长30.43%。汽车消费投诉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签订合同容易退还定金难,一些热门品牌汽车需求量大,产能无法满足需求,经销商为了扩大市场份额仍和客户签订合同,造成违约;新车质量问题投诉突出,涉及发动机、离合器、变速箱、制动系统等方面问题;车辆售后服务无法保障,一些商家只注重经销不重视售后服务,对问题汽车时常采取推诿手段,工作服务不到位;商家承诺“帮助贷款”实则无法兑现等。

福建省消委会提醒,《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已施行,消费者应及时学习和掌握相关规定,便于需要时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在购车时要多方了解汽车信息,不要轻信销售人员的一面之词;签订合同时要仔细阅读合同条例,发现有不明之处应及时指出;同时,在购买或维修过程中要向对方索要发票及相关票据。(完)

新华网福州3月12日电(记者 刘丰 通讯员 余小静)今年3·15消费者权益日正值《新消法》)颁布实施一周年。一年来,福建省依法开展消费维权,严厉查处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有效地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今日,福建省消委会发布了2014年十起典型案例。

小学生挑战霸王条款

【案情简介】5月31日,南平市实验小学六年级12名学生为迎接“六一”国际儿童节,到“牛太郎”自助烧烤城欢聚。结账时,一名学生出示了该店8.8折会员卡。经营者称店堂内有告示“节假日不打折”,当天是周六,不能打折。孩子们只好按每位69元的原价结算,共支付828元。离开后,孩子们仔细查看会员卡,发现没有标注“节假日不打折。”次日,他们向延平区消委会投诉。

【调解过程及结果】工作人员认真查看了打折卡,发现12名小学生反映情况属实,立即与经营者取得联系,经调解,经营者同意按8.8折/位结算,退还12位孩子每人8.2元,共计99元。

【评析】根据新《消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意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校园周边销售三无产品的现象时有发生,对青少年的健康成长有不良影响,家长和校方应加强相应的消费安全教育,增强青少年的识别能力,自觉抵制三无产品。在此也提醒广大消费者,若日后在餐饮服务中,仍然存在此现象,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维护自己的权益。


消费者接受免费服务

人身安全仍受保护

【案情简介】

2014年11月6日,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消费者叶先生来电投诉,称其2014年10月31日在龙岩市新罗区一游乐场所消费的时候,恰逢其办万圣节娱乐活动。该游乐场的工作人员将宣传贴纸交付给消费者的女儿,并贴在脸上,导致回家后该贴纸无法全部清理干净,最终造成孩子脸颊出血(浅表层损伤)。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诉后,新罗区消委会工作人员于立即召集双方到所进行现场调解,并通过调查取证确认这一事实(照片、门票、医药费等数据),同时也得到该游乐场的确认。工作人员认为消费者虽然接受了这个免费的附加服务,但消费者在接受此服务时受到了伤害,应当获得相应赔偿。经过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由被诉方赔偿医药费、门票费、补偿费合计人民币五百元整,并一次性解决该纠纷。消费者对此调解结果表示满意。

【案例评析】

根据新《消法》第十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新《消法》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带孩子去游乐场游玩是极其普遍的。游乐场为游客提供相应的娱乐服务无可厚非,前提是应保障消费者的人身安全不受侵害。该案例中,虽然消费者接受的是该游乐场提供的免费附加活动,但是消费者在接受该服务时,造成其孩子人身安全受到侵害。因此,该游乐场经营者理应给消费者作出一定的赔偿。在此,新罗区消委会提醒广大消费者,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商家泄露个人隐私 消费者获得赔偿

【案情简介】2014年9月浦城县的张女士向消委会投诉称,她的丈夫王先生拿着户口本去联通营业厅私自更改她的密码,她在收到短信提醒后,立即打电话让联通公司停止办理,但是联通公司不仅没有停止办理,还将她3个月通话的流水打印给其丈夫,她认为联通公司严重侵犯其个人隐私,希望消委会为其主持公道。

【调解过程及结果】经调查,张女士与其丈夫王先生当天闹了点矛盾,王先生就趁张女士不在家的时候,拿着家里户口本到浦城县经营者营业厅更改了张女士使用的两个手机号码的个人密码,在办理的过程中,张女士接到了办理的手机短信通知,当即打电话给经营者制止,但公司客服在王先生的一再要求下还是予以办理,并打印了张女士近三个月的通话清单。张女士认为经营者的行为侵犯了她的个人隐私权,要求其赔偿,但经营者拒绝赔偿。工作人员认为,经营者的行为存在不妥。首先,消费者没有提供有效的证件,就为其办理更改密码的业务,涉嫌侵犯其个人隐私权;第二,在当事人要求停止办理时,经营者却没有停止办理,第三,其家人未持投诉者相关委托凭证办理业务,缺乏法律依据。经调解,经营者向张女士道歉,并赔偿其1000元话费。

【评析】根据新《消法》第十四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及第二十九条:“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

商家违约未提供商品 消委会促退款15万元

【案情简介】消费者李先生来电反映去年12月份在莆田市仙游县连天红家具公司订了一套家具,商家原先约定3个月内交货,后拖到现在被告知没有货了,商家已办理了退款手续,但直到现在还没退款,希望消委会予以调解。

【调解过程及结果】2014年11月7日仙游县消委会盖尾分会通过电话联系消费者,了解消费纠纷情况,并与经营者联系核实。经调解,经营者同意退款。经回访,消费者李先生表示确已收到15万元款项并表示满意处理结果。

【评析】依据新《消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本案中,经营者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时间提供商品,理应及时为消费者退款。根据新《消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经营者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有关行政部门还可依法进行处罚。

消委会提醒广大消费者以预收款方式购买商品时,应注意以下几点:第一,在预付款之前,要与经营者订立书面协议,协议中不得有对消费者权利不公平、不合理的现实,也不能有减轻、免除经营者损害消费者权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条款。如果协议中有上述内容,则为无效协议,但消费者可依法主张自己的权利;第二,在协议中要对商品或者服务的主要内容特别是质量等级约定清楚,交货的时间、地点、方式,商品或服务的标的也是协议的重要内容。第三,在协议中,还可以约定违约金或其他违约责任,经营者则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开箱验机程序不完整 出现瑕疵卖家负责

【案情简介】2014年10月7日,消费者徐先生称其在山姆店购买索尼3D电视机1台,价格15500多元,山姆负责送货上门。11月2日安装机顶盒,广电人员开通电视发现屏幕右上角开裂,经专业维保人员上门察看,确定屏幕开裂,但以不是他们开箱为由不退不修。投诉方故求助于消委会,要求换机。

【处理过程及结果】在调解过程中,经营者称投诉方购机时已“口头告诉投诉方通知售后开箱验机”。徐先生坚持说无人告知要开机验货。在随后的约谈会上,经营者无法证明履行了“开箱验机”的义务。在消委会的调解下。最终经营者店上门为消费者更换了同型号全新产品,消费者也表示满意。

【评析】根据新《消法》第二十三条的“举证责任倒置”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该瑕疵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除外…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只要侵权事实存在,经营者无法证明自己没过错,因此无法免责。经营者作为销售方,应履行义务。经消委会调解,消费者已获得全新的同一型号3D彩电。

农业机械效率低引发茶农群体投诉

【案情简介】2014年初,消费者阙先生等11户茶农向合肥美亚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购买了安科TD3茶叶色选机,每台总价人民币36万元,并签订了购销合同,按照合同要求,消费者都已先支付货款20余万元,约定等机器投入运行后再付余款。该色选机调试完投入使用后发现,生产效率以及生产精度低,难以达到经营者宣传所称的效果,严重影响了茶农们实际生产运作,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双方产生纠纷,多次协商未果。2014年6月3日,11户茶农向武夷山市消委会投诉,要求帮助处理解决。

【调解过程及结果】接诉后消委会联合相关部委实地考察,并组织经营者福建区域代表、消费者代表进行协商。经调解,经营者代表表示将积极给予解决,在适当赔偿的基础上,为所有茶农的机器更换软硬件并调试达到正常运转。茶农表示同意。

2014年8月8日,茶农代表到消委会反映前阶段情况:该厂商已经更换升级的设备仍然无法达到宣传标准,紧靠维修更换肯定无法满足使用。经营者承诺给予各茶农产品保修期延长1年,并给付每户茶农代金券1万元。

消委会一直跟踪此案件进展,经多次电话沟通协商,经营者给出最后赔偿协议:1、将产品保修期延长为三年(从调解成功时开始计算)。2、尾款交付期限再延长9个月。3、厂家在2015年出春茶之前进一步完善设备。4、给每户茶农提供代金券提高至3万元,共计33万元。5、给各茶农机器更换了摄像头二层,在第一次调解后两个月内给予各茶农更新升级了机器,每台机器已投入近9万元,共计99万。茶农们前后收到经济补偿共计132元。大部分茶农都同意经营者的赔偿协议,并致电市消委会表示非常感谢。对于少数茶农不同意此调解结果的,市消委会建议其走司法途径进行解决。

【评析】根据新《消法》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第二十四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之规定。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第五十二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茶农是弱势群体,茶叶收入为其主要来源,并且涉案金额较大,因此经过有关单位多方走访、调查,最终为茶农挽回经济损失大约共计132万元。


客房摆放收费物品 丢失谁买单

【案情简介】投诉人胡先生于2013年12月26日入住三明尤溪明都大酒店613房,房价158元/天,于12月30日退房时,经营者称投诉人消费了一瓶绿茶,但投诉人表示并未消费过,请消委会帮助调解。

【调解过程及结果】接诉后,尤溪县消委会人员立即赶到现场了解情况。在现场,经营者无法提供证据来证明投诉人有消费过绿茶,而投诉人也一再强调自己实际上并未消费绿茶,双方一直僵持不下。在了解具体情况后,消委会认为经营者事先没有将客房内收费物品的情况告知投诉人,且未当场与投诉人核实物品数量,存在举证不能。经过调解,经营者同意在结算时不再扣取绿茶的费用,并向投诉人表示了歉意。投诉人对此结果表示满意。

【评析】目前,在国内许多宾馆(酒店)的客房内均有摆放一些食品、饮品、洗漱用品、卫生用品等收费商品,且价格要远远高于商场、超市、市场中的销售价格。客人入住时,客房摆放哪些收费物品,宾馆既不提供明细,也不主动告知,住宿客人也很少询问。退房时,收费物品缺失,既可能是客人使用,也可能是服务人员未放置,从而引发很多纠纷。客房中能否摆放收费物品,目前还没有哪个管理部门作出规定。在国家旅游局制定的《星级酒店评定标准》中,有从服务客人的角度,提出“三星级及以上酒店,客房应设置小冰箱,提供适量酒和饮料,备有饮用器具和价目单”要求。事实上,无论是国际惯例,还是国内“约定俗成”行业规则,宾馆(酒店)在客房摆放的收费商品,仅仅局限于在冰箱内放置酒和饮料。从法律关系上讲,住宿期间,客人对入住客房拥有使用权,客人对客房内摆放的超出“约定俗成”和“国际惯例”外的收费物品有否决权,也有知情权。因此,宾馆(酒店)在客房中摆放收费物品,首先要征得客人同意。在此前提下,要向客人提供收费物品的名称、数量、收费标准,帮助客人核对物品数量。同时,要告知客人并与客人约定,如果出现物品包装拆开、损坏、淋湿等情况,客人需要支付费用。如果客人拒绝约定,宾馆(酒店)必须撤掉收费物品。

此外,宾馆(酒店)在客房内摆放预包装食品,是一种销售行为,必须要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但是很多经营者却根本没有取得许可证,其行为实际上构成了未经食品流通许可擅自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本案中,由于酒店在投诉人入住前未将客房内收费物品的情况告知投诉人,且未帮助投诉人核对物品数量,根据新《消法》第十六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同时酒店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投诉人有消费过绿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团购优惠不兑现 依法维权补差价

【案情简介】2014年8月2日,陈女士在平潭县凯丰大酒店现场投诉:其在该酒店网上预定团购价房间(酒店网上备注节假日通用),到酒店后,酒店称还有床位,但团购价(208元)无法兑现,只能按照现价388元。陈女士不认可,与酒店前台工作人员发生纠纷,要求酒店兑现承诺。

【调处过程】接诉后,平潭县消委会潭东分会介入调查调解。陈女士认为自己在酒店网上预约团购,应当按照团购价208元结算。酒店认为陈女士是入住酒店后才上网团购,不符合网上团购必须预约的规则。工作人员指出:网上发布的信息内容中没有有关不符合团购的事项,就要按约定履行。经调解,酒店退还差额180元。

【案例评析】根据新《消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本案中,平潭凯丰大酒店在网上发布住宿等相关预定信息,让消费者在网上预定,经酒店的确认,这种形式。双方应当按照原先在网上发布的信息内容来履行,酒店不得反悔,不能有房间不让住更不得提高原先在网上公布的价格。因此根据新《消法》酒店必须提供住宿和按约定的价格履行。经调解,酒店退还差额180元给消费者。

电动车轮胎脱落致伤 消费者维权获赔偿

【案情简介】2013年8月20日,欧先生在罗源县松山镇陈样尧车行购买了一辆价值4000元的电动三轮车。8月26日,欧先生在驾驶过程中轮胎突然脱落,导致其膝盖骨裂。事后欧先生向商家索赔遭到拒绝。8月27日,欧先生向罗源消委会投诉。

【调处过程】接诉后,罗源县消委会介入调查调解。

根据《消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经调解,车行退还欧先生购车费用,并赔偿10000元。

【案例评析】新《消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本案中,陈样尧车行提供电动三轮车给欧先生,负有保障其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欧先生因骑该车行的电动三轮车导致了膝盖骨裂,陈样尧车行损害了消费者的人身安全,应承担赔偿责任。

轻信电视广告 商家作假终暴露

【案情简介】福建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接到消费者谢女士的投诉,其信内称:“……观看了福建省少儿频道播出的“熊果牌每日祛斑霜”电视广告后被现场效果打动,并订购了该产品前后花费近1万多元。”谢女士购买后感觉价格昂贵并没明显效果,要求经营者退款。

【处理过程及结果】福建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接到消费者谢女士的投诉信,信内称:“……是在经营者的引诱、误导下高价购买美容产品,……虚假宣传,花费了高额的费用并未达到预期效果。”消委会收到投诉信后,发函至福建省少儿频道,对方回函告称:“并未在消费者声称的时段投放该广告。”根据消费者提供的订购信息,福建省消委会联系了经营者,但对方称并未收到谢女士的款项,也无此客户。在福建省消委会一再追踪下,经营者回电称工作人员为了一己之私,违规自行删除了用户的购买记录,现已通过快递单号查到确有此人,该员工也受到相应的处分。经营者同意为消费者全额退款,谢女士要求进一步精神赔偿,根据新《消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评析】本案的焦点在于消费者认为花费高昴费用订购的美容产品与广告声称反差巨大。首先,根据新《消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次,根据新《消法》第二十八条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以及提供证券、保险、银行等金融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信息。

现本案消费者已获全额退款。

福州新闻网3月12日讯 随着网购的普及,电子的“团购券”“优惠券”“免费券”开始成为商家促销的主要手段。但随之而来,“系统故障”“优惠过期”“金额不够”等理由也成为消费者顺利享受优惠的“绊脚石”。近日,记者调查发现,电子优惠券花样不少却也“陷阱”多多。

“我花22元就团购了一张下午茶券,比起原价,相当于打了5折。”在省府路某面包店消费的小李,每次进店消费前都会先看看是否有电子优惠券。在她看来,电子优惠券是一种省钱的好方法。

通过电子优惠券,商家们将网络变成了促销的“主战场”。在小李展示给记者看的手机记录里,有很多购买的或是商家赠送的电子优惠券,“开业优惠,每人限购1张,价值16元的生煎仅需1元”“进店消费60元,凭此短信可获得3张骨胶原面膜”……商家发来的促销优惠券,有的是买多少减多少,有的是充当现金使用。

各大网店上电子优惠券更是种类繁多:“京东美妆购物节,满199元减80元,满299元减120元,热卖爆款立即抢购”“丝芙兰全场购物买满999元,赠精美中小样套组;全场购物买满699元,赠精美中小样套组”……

由于电子优惠券的经济实惠和获取方便,和小李一样的“淘券族”队伍也日益壮大。“使用电子优惠券的主要还是年轻人,我们一方面需要提高生活品质,另一方面又希望节省消费开支。”小李说,朋友之间也会互相推荐、转发电子优惠券。


众多网友吐槽:被电子优惠券忽悠

近日,市民林小姐持电子优惠券到新开张的“渔家”消费,不料却在结账时被泼了冷水:优惠券无效。

随着大丰收全新品牌“渔家”1月28日落户台江元洪城,市民林小姐收到了一条自称来自“大丰收餐饮”的相关优惠活动短信。短信内容为:“为回馈老会员,特赠您‘汤锅鱼免费券’一张”。在有效期内,林小姐进店消费,结账时,却被告知会员卡里并无短信所说的赠送的“汤锅鱼免费券”。“因先消费后结账,故我怀疑大丰收有用不实短信吸引消费、欺诈消费者之嫌!”林小姐在微博上写道。

春节期间,陈先生也遇到了类似情况。他将在微信群里抢到的“龙港巴士香港茶餐厅”50元代金券转赠给朋友。但陈先生的朋友消费时却被商家告知,该券已经在1月份就被验证使用过了。“目前代金券都还在我的微信卡包里面存着。”陈先生和朋友都感到奇怪,这张代金券右上角的“赠送”按钮并未失效。客服人员查询后表示,这张券在1月24日售出后1分钟就被验证过了,至于微信卡包为何出现的是可使用状态,客服人员称:“微信卡包由微信团队负责管理,我们无法控制。”

据记者了解,“电脑网络故障”、“多张券不可叠加使用”、“事先未说明,到店后以限定使用时间为由拒绝消费”等都是网友“吐槽”的重灾区。

使用前看清条款可截图为证

福建省消委会的段主任提醒消费者:在购买、使用电子优惠券时,要注意网站上是否有相关限制消费的条款。特别要注意优惠券能否在节假日使用,使用优惠券时是不是需要预约,有没有使用张数的限制,优惠券可不可以与代金券,或与其他赠券,其他优惠同时使用等问题。

北京市盈科(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郭培说,消费者在获得优惠券后,可立即对网上相关广告进行截图,一旦发生纠纷,可依此为证据,马上打12315向工商部门投诉。

(福州日报见习记者 莫思予 钱嘉宜)

  购物收据

东南网3月12日讯(海峡都市报记者 徐丰文/图)每逢节假日,许多市民都会前往香港旅游购物。然而日前,福州潘先生向本报来电反映,称在当地一家民生中西大药房购买花胶时,怀疑被店方误导,以5500港币高价买下花胶,而实际价值只有1000元左右。昨日,记者连线香港消委会工作人员,得知这类型的投诉,几乎每天发生,疑似欺诈手法也如出一辙,望引起游客注意。

干贝按斤算花胶却按两算

据介绍,2月25日,潘先生一家即将结束在香港旅行。在香港西洋菜街购物后,由于赶回程动车,就近挑选了药铺消费,特意选了一家挂着“政府注册,正品保证”字样,名叫“民生中西大药房”的药铺。药铺地址为九龙旺角西洋菜南街4号地下B铺。进店后,潘先生先问了干贝价格,店员答复“498港币/斤”,他们看到标价上也写着“498”。这时店员又推销说,买1斤花胶可以送半斤干贝,潘先生看了标牌也写着“680”,便认为是“680港币/斤”,表示同意买1斤。在挑选好货品后,潘先生询问店员价钱,对方却支支吾吾,只将花胶全部切片包装。

然而付款时,潘先生看刷卡pos机上,价格竟然显示10880港币,潘先生当场惊得头皮都麻了,马上询问是否刷卡输入错误了?店员说没有错误,标的680港币,是1两的价格,而且按香港算法,1市斤相当于16两。因此,1市斤的花胶就是10880港币。潘先生随后表示,不想要花胶了。店员却坚称,已经切开了不可以不买,随后又有3名店员围上来,经过理论无果。潘先生带着孩子,后只能以5500港币被迫买下花胶和部分赠品。

“这样混乱的价格计量,可见藏了不少猫腻。”潘先生说,回来后他还将同类花胶进行价格比较,到药店询问得知,这种花胶通常每斤价格不会超过1000元。


  潘先生花了5500港币买了1斤花胶和部分赠品

香港消委会称类似骗局每天发生

目前,潘先生已将自己的遭遇反映到香港消委会,经过维权,药店仅同意再退还1100港币。记者了解到,去年7月以来,消委会接获3463宗涉及不良销售手法的投诉个案,其中内地游客投诉820宗,占23.7%。投诉数量排名第一位的行业就是“药物及中药”,涉及中成药、人参、花胶等。

昨日,记者致电香港消费者委员会,联系到九龙区投诉及咨询部的潘新恒先生,他表示,据调查该药铺花胶售价确实明显高出市场正常价格,但是目前香港并未对花胶有限价,调解存在难度。据潘新恒介绍,确实有药店存在标价模棱两可,“以斤变两”的伎俩,还有内地游客不了解两地称重的差异,以为捡到大便宜,实际是上当受骗,仅九龙区几乎每天都会接到类似投诉。潘新恒提醒,外地游客要引起注意,不可匆忙冲动消费,要货比三家,问清价格后再购买。

□相关链接

花胶即鱼肚,是各类鱼鳔的干制品,以富有胶质而著名,其别名为花胶。花胶不仅是筵席名菜,还有相当的滋补作用和药用价值。

□东快记者黄弘妍

“新车第一年的车险要在4S店购买。”不少准车主在购车时都会被这样告知,当消费者向4S店提出要自主选择保险公司时,通常都会被拒绝,销售顾问也会以各种理由“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让不少消费者最终决定在4S店内购买车险。

东南快报记者走访市场发现,福州不少4S店都要求新车的第一年保险要在店内购买,其报价与险企在电销渠道的报价相比,普遍要高出几百元到千元左右。

多家4S店要求首年车险在店内购买

前天下午,在福建世纪丰田4S店内,东南快报记者以消费者身份询问一辆新卡罗拉轿车的投保问题,4S店的销售顾问表示新车第一年的保险要在店内购买。而追问其原因,询问这是否是公司的规定时,他避而不谈,没有做出明确回答。

记者所选择的中配卡罗拉,据其介绍,第一年的保险费用大约在6000元左右。记者在险企电销官网上选择了同款车型的同个版本进行投保,根据提供的结果,78%车主会选择高性价比保障报价为5598元,粗略计算会比4S店的报价便宜400多元。

就此情况,销售顾问介绍,这是因为销售渠道不同。“4S店给出的保险价格是按照直销的价格,网络上的报价一般是电销价格,电销渠道的折扣更大,因此更优惠些。”

此外,致电福州闽神雪铁龙4S店,接通电话的工作人员也介绍,首年车险要在店内投保。在另一家位于晋安区的某合资车4S店里,销售顾问也告诉记者,因为4S店与保险公司有合作,因此即便是保险公司的员工要买车,第一年的车险也要在店内投保。“这算是行业规则吧。”

东南快报记者进一步询问,如果全款购车,是否也需要在4S店缴纳首年车险?该销售顾问表示,在店内投保与是否全款购车的关系不大。据其介绍,全款与贷款购车在保险方面的差别是,“全款购车在险种方面可能要求没有那么多。贷款买车的话,银行对投保的险种有强制要求,因为银行要保证车子的绝对安全。”


4S店靠店内投保可赚取售后维修利润

此后,就4S店的保险报价,东南快报记者也登录险企的官网询价对比。

在一家4S店随机选择一款次顶配的小型SUV轿车,销售顾问测算的保险费用为5100元,其中含交强险、车船税,车损险保额62900元、三者险保额50万元、不计免赔特约险等。

而在险企官网上,东南快报记者以相同的险种和基本相同的保额进行测算,大约需要4720元,二者相差400多元。

采访中,有不愿具名的4S店销售经理坦言,大部分4S店要求新车在店内投保是为了赚取保险利润。“销售汽车的利润很低,价格已经被定死了。”上述人士透露,现在经销商卖车,车本身利润不高,而在于保险、报牌的抽成。

上述销售经理透露,保险抽成大概是几百元。而4S店希望消费者首年车险在店内投保,除了赚取第一年的保险抽成之外,还有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在售后方面能够获得一定的利润。“大家都知道,售后维修这方面是4S店比较大的利润来源,如果购车者自己选择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一般会把车交给熟悉的修理厂处理,如果是在4S店投保的,很多保险公司会把车交给4S店处理,在售后这块的处理权就又交回了4S店。”


业内人士

消费者可先谈车价再谈保险,争取更大优惠

东南快报记者昨日致电多家保险公司客服热线获悉,消费者购买新车也可以自主投保车险,保险公司的电销渠道一样为新车车主开放。“没有接到新车车主一定要在4S店购买车险的通知,如果要在别处购买保险,建议在购车前就与4S店谈妥。”一家险企的电话客服人员说。

福建省保险协会理事阚小冬告诉东南快报记者,并没有哪条法律规定新车车主的第一年保险必须在4S店投保。

随后,东南快报记者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注意到,其中第十一条明确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外,保险合同自愿订立”,同时,第一百三十一条中也明确规定,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

既然《保险法》这样规定,那么如果4S店要求购车者在店内投保首年车险,而消费者不愿意的话要怎么办?

就此情况,不愿具名的业内人士建议,消费者可以向监管部门进行咨询、投诉。该人士还透露,“现在一般每个4S店都有3家以上的险企驻点,这是希望能够保障消费者的选择权不被剥夺。”

还有保险业内人士透露,“4S店在车身价上让利幅度大,可能在保险方面稍微弥补回来一些。消费者若在店外投保或许会影响到车价优惠。这也是现实中很多人不选择电话车险的原因。”实际购车时,消费者可以先谈车价,再谈保险事项,争取更大优惠。

团购消费就不能开发票吗?相信不少消费者都有这样的疑问。昨日,消费者吴女士拨打本报热线电话968977反映,她在大众点评网站团购了一张周麻婆100元代金券,在店里用餐后向商家索要发票被拒,商家称,凡是参与团购的一律不开发票。

因参与团购,多数商家拒绝开发票

昨日中午吴女士在大众点评网上团购了一张周麻婆店的代金券,在井大路的周麻婆店用完餐后,结账时她询问商家可否开具发票,店里的工作人员表示,凡是参与团购的一律不开发票。

东南快报记者昨日也在大众点评网上购买了一张周麻婆店100元代金券,并以消费者身份前往井大路的周麻婆店用餐,期间共消费了169元。结账时,东南快报记者要求商家开具用餐发票,该店的工作人员同样回答“参与团购的不开发票。”

当记者询问为什么团购的不能开发票时,该员工则说,“当时与大众点评网合作时签了协议说不开发票。”而后在记者的询问下,该员工表示超出团购的69元可以开发票。

东南快报记者随机采访了5位市民,他们都曾遭遇因团购而被商家拒开发票的经历。记者又以消费者身份分别致电了糯米网、美团网、大众点评网上参与团购的10个餐饮店,只有两家店表示团购可以开发票,发票上的金额以实际消费的团购金额为主。其余8家餐饮店均表示参与团购的不开发票。

一家参与团购的火锅店的工作人员指出,团购已经享受过优惠了不能开发票,只有用现金消费或者刷卡消费的才可以开发票。“就算是超出团购的部分也不能开发票,一单只能享受一次优惠,但是现金消费如果不开发票可以享受菜金9.5折的优惠。”该工作人员说。

未参与团购的餐饮店也存在拒开发票现象

不仅参与团购的餐饮店不开发票,就连未参与团购的餐饮店也常常出现商家拒绝为消费者开发票的情况。

上月,市民小高和家人在古田路一家餐厅用餐后,她要求商家开具发票,但商家却以月底发票已用完为由拒绝开发票。昨日,小高在大丰收李家正大店用餐再次遇到类似的情况,商家告诉小高如果不开发票可以赠送两张抵用券,但是开发票就没有抵用券。东南快报记者看到,抵用券分别为晚餐券25元和早餐券30元,但抵用券上标注的使用规则是进店消费满128元方可使用一张。

同样,消费者小郑在工业路附近的名创优品店消费了510元,当她向商家索要发票时,工作人员则称开发票需要财务审核,让小郑下个月再来开发票。

东南快报记者走访了鼓楼区8家餐馆,发现只有2家餐馆表示可以开具发票,其余的均以各种理由拒绝开发票,或者要求消费者过几天再来开。


税务人士

商家不能以团购为由拒开发票

采访过程中,以上三家团购网站的客服人员均表示,发票应由商家提供,消费者如果向商家索要发票不成可与网站客服人员联系,由客服人员向商家沟通协商解决。

大众点评网客服人员表示,根据团购规定,发票一般由商户开具,如果餐饮企业不愿开发票,可以由网站开具并邮寄给消费者,“但是因为公司性质我们的发票是技术服务类的,不是餐饮发票”。由于网站开具的技术服务类发票不利于吴女士报销,大众点评网客服人员在与周麻婆店沟通以后,商家同意为吴女士开具餐饮发票。

对于参与团购的商户不愿开具发票的情况,该名客服人员称,因为参与团购,商户的利润已经很低了,再向消费者开具发票则会增加他们的成本,所以一般情况下商户都不愿意开团购发票。“但是消费者如果遇到这种情况可向网站的客服人员反映,我们会与商户及时沟通。”该名客服人员说。

而美团网客服人员表示,由于轻井泽相关负责人暂时联系不上,无法开具发票。为此,美团网可以返还20元给消费者。

福州市地税局相关人士告诉东南快报记者,餐饮单位参与网上团购促销活动,采取价格让利的手段吸引消费者,只是商家的一种促销方式,但不能将此作为拒开发票的理由。另外,因为消费者是在店里消费,理应由商家开具发票,团购网站因为没有经营餐饮的资质不能开具餐饮发票所以开技术服务类的发票是合理的。遇到商家拒开发票的情况,消费者可拨打12366投诉,将由执法人员对商家进行处罚。

福建凯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赖发禄认为,商家以团购已经优惠的理由拒绝开发票是不合理的。根据法律规定,所有的消费商家都应开发票,否则就涉嫌偷税漏税。

东快记者徐昕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