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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扬尘防治纳入工人岗前培训 逾期未整改将停工

2014-05-27 06:39:35  来源:福州日报  责任编辑:黄丽红 陈瑜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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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新闻网讯 日前,我省出台了《关于加强建筑施工扬尘防治工作的意见》。从下月起,我省将扬尘防治等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工人上岗前的培训教育内容。

《意见》指出,今后,作为建筑施工扬尘防治的第一责任人,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承包范围落实建筑施工现场扬尘防治措施,将扬尘防治等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工人上岗前的培训教育内容,对所有进场人员进行环保教育,作业前对工人进行扬尘污染防治的技术交底。

《意见》要求,施工现场的围挡应当坚固、稳定、整洁、美观,市区主要路段的工地应当设置高度不小于2.5米的封闭围挡;一般路段的工地应当设置高度不小于1.8米的封闭围挡。

拆除施工中,应当采取持续加压喷淋压尘或其他压尘措施抑制扬尘产生。实施爆破作业的,若遇有风力达5级及以上或空气质量严重污染等恶劣天气时,应当停止拆除作业。对拆卸下来的各种材料应当及时清理,分类堆放在指定场所。

此外,混凝土搅拌站也应加强粉尘治理。采取覆盖、洒水(喷雾)、封闭、除尘等措施,有效控制因堆放、装卸、运输、搅拌等产生的粉尘污染,逐步建成绿色环保搅拌站。

今后,政府部门将加大监管执法力度,加强对施工基础阶段、土方开挖量大的工程以及拆除工程、渣土运输处置的监督检查,对未达到文明施工要求的,按照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标准对责任单位给予信用扣分;对因建设施工未采取有效扬尘防治措施,致使大气环境受到污染的,责令限期整改,处2万元以下罚款;对逾期仍未达到当地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责令其停工整顿,并将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列入“黑名单”予以通报。

(福州日报记者 孙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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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快讯(记者吴静)昨日,记者从省住建厅获悉,为了有效控制建筑施工扬尘污染,提升文明施工水平,保护和改善空气质量,6月1日起,将加强在建建筑工地等的扬尘防治工作。

扬尘防治费列入工程造价预算

据了解,在我省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含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建筑物、构筑物的修缮、拆除等有关活动的各方主体,应当将施工扬尘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预算。同时,施工单位是建筑施工扬尘防治的第一责任人。

而在建工地必须建立,施工现场扬尘防治专项方案报备制度。

值得一提的是,施工现场的围挡应当坚固、稳定、整洁、美观,市区主要路段的工地应当设置高度不小于2.5米的封闭围挡;一般路段的工地应当设置高度不小于1.8米的封闭围挡。

同时,施工现场的主要出入口、主要道路及材料加工区、堆放区、生活区、办公区的地面应当按照规定作硬化处理。此外,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件、料具应当按总平面布局分类、整齐码放。

若是裸置6个月以上的土方,应当采取临时绿化措施。同时,市政道路路面基层水泥混合料自2014年10月起由拌和站集中拌和。

风力5级以上应停止拆除作业

城市棚屋区在改造期间,承接房屋拆除工程的施工单位,一样是房屋拆除扬尘污染防治的第一责任人。同时,拆除工程施工区域应当设置硬质封闭围挡及醒目警示标志。

拆除施工中应当采取持续加压喷淋压尘或其他压尘措施抑制扬尘产生。实施爆破作业的,若遇有风力达5级及以上或空气质量严重污染等恶劣天气时,应当停止拆除作业。对拆卸下来的各种材料应当及时清理,分类堆放在指定场所。

若拆除工程施工完毕后30日内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土地权属单位应当采取覆盖、地面硬化、绿化等措施控制扬尘。此外,预拌混凝土搅拌站,也硬加强粉尘治理。

从6月1日起,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施工扬尘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特别是督促工程参建各方、建筑渣土运输企业、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落实建筑施工扬尘防治主体责任和防治措施。

其中,未达到文明施工要求的,按照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标准对责任单位给予信用扣分;对因建设施工未采取有效扬尘防治措施,致使大气环境受到污染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责令限期整改,处二万元以下罚款;对逾期仍未达到当地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责令其停工整顿,并将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列入“黑名单”予以通报。

同时,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应当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对建筑施工扬尘污染的举报和投诉,并及时进行核实和处理。

又讯 昨日,从省住建厅获悉,即日起,工程项目施工许可网上申报、网上审批。将减少施工许可审批环节中重复提供资料现象,提高办事效率。

来源:东南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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