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网12月19日讯(福建日报记者 张辉 通讯员 刘荫花) 近日,漳州出台《漳州市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设立全省首个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资金。资金主要用于与生态环境修复有关的费用支出。 漳州财政拨付50万元作为启动资金,依托漳州中院标的款专户,实行分账管理、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管理。 该资金将用于生态公益诉讼中原告需负担的诉讼、鉴定等费用,执法机关聘请专家开展监测或侦查的费用,生态环境质量监测和生态文明宣传教育投入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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