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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多地通报一批典型案例 这些人被处分

2018-10-24 23:28:27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林雯晶   我来说两句

东南网10月24日讯 据福建省纪委监委网站消息,近期,福建福州、漳州、宁德、三明、平潭等地通报一批违纪典型案例,具体如下:

>>>榕通报三起党员干部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典型案例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福州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坚持把扫黑除恶与反腐败斗争和基层“拍蝇”结合起来,重拳出击,查处了一批党员干部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案件。

台江公安分局新港派出所原所长郭忠勇充当涉恶犯罪团伙“保护伞”问题。2016年3月至2017年11月,郭忠勇在担任所长期间,违规入股以林建城为首的组织卖淫涉恶团伙开设的台江区财玉足浴店,在明知该店存在组织卖淫违法犯罪行为的情况下,不但未组织力量予以查处,而且还对林建城等人的违法犯罪行为予以关照,充当涉恶犯罪团伙“保护伞”。2018年8月,台江区纪委给予郭忠勇开除党籍处分;涉嫌组织卖淫罪问题由司法机关处理。

闽侯县司法局鸿尾司法所原所长李道根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问题。2015年1月,李道根接受涉黑犯罪集团组织者黄恒銮请托,为其子黄锋在鸿尾乡司法所社区矫正期间予以关照,李道根在明知黄锋违反矫正规定的情况下,不正确履行职责,未依规提出撤销缓刑建议,导致黄锋长期脱离监管,多次越界涉嫌参与寻衅滋事、赌博、聚众斗殴、非法拘禁等多起重新犯罪,造成恶劣社会影响。2018年8月,闽侯县纪委监委给予李道根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涉嫌职务犯罪问题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永泰县交通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原副大队长张承光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案件。张承光在担任永泰县交通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副大队长期间,未能有效开展日常道路执法监督查处及专项整治,为黄宇、鄢仁至等人涉黑涉恶团伙长期在永泰闽运汽车站周边进行非法营运活动提供便利条件,严重破坏永泰县交通运输秩序,在当地造成极其不良影响。2018年8月,永泰县纪委监委给予张承光撤销党内职务、撤职处分。

>>>宁德:通报3起民生领域突出问题典型案例

日前,福建省宁德市纪委通报3起民生领域突出问题典型案例。

1.蕉城区三都镇农业服务中心原干部黄鑫利用职便贪污、挪用公款问题。经查,2015年1月至2018年6月间,黄鑫利用其负责收缴、保管三都镇新农合基金、意外补充保险费的职务便利,多次挪用存放在其个人邮政银行账户中的新农合基金和意外补充保险费合计1404万元归个人使用,未超过三个月;违反规定分三次将新农合基金、意外补充保险费由活期储蓄转为定期储蓄,非法占有由此产生的孳息0.69万元用于个人生活开支;挪用新农合基金、意外补充保险费90万元,超过三个月未归还,涉嫌挪用公款罪。2018年9月,黄鑫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违纪款项已如数追缴,其涉嫌的职务犯罪问题,已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寿宁县芹洋乡人民政府社会事务办公室原主任刘竹清挪用公款问题。经查,2015年1月至11月间,刘竹清利用管理芹洋乡政府社会事务办公室资金的职务便利,先后三次挪用公款8.5万元用于个人营利活动和生活开支。2017年12月6日,经寿宁县人民法院判决,刘竹清犯挪用公款罪,免予刑事处罚。2018年6月,刘竹清受到留党察看一年处分,违纪款项已如数追缴。

3.福鼎市沙埕镇水岙村村委会主任蔡孙爱挪用新农合个人保险费问题。经查,2017年12月间,蔡孙爱负责水岙村新农合保险费征缴工作,向高某波等村民开具“福建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收款收据”22张,收缴个人保险费1.368万元。2018年1月,蔡孙爱未按照有关规定将所收缴的新农合保险费存入指定账户,而是将该笔资金挪用于个人生活开支,致使已缴纳保费的村民高某波无法办理特殊门诊医疗费用报销。2018年6月,蔡孙爱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违纪款项已如数追缴。

>>>漳州:通报2起党员领导干部涉黑涉恶腐败及充当“保护伞”案例

日前,福建省漳州市纪委监委通报近期查处的2起党员领导干部涉黑涉恶腐败及充当“保护伞”典型案件。

1.东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原党委委员盛明木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问题。2009年至2012年间,盛明木利用担任东山县海洋与渔业局党组书记、局长的职务便利及影响,为涉黑组织头目李舜福骗取460亩海域征收补偿款207万元提供帮助,收受李舜福现金10万元及红木家具一套。此外,盛明木还涉嫌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2018年5月,盛明木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涉嫌犯罪问题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漳州台商投资区角美镇埔尾村原党支部书记林志辉涉恶腐败问题。2017年5月至2018年2月间,林志辉为取得对漳州台商投资区某纸业物流业务的优先权,授意埔尾村一些年轻人对该纸业其他运输车辆进行驱赶,并多次威胁、谩骂、恐吓工作人员,为其经营的货物运输车加单。其间,先后实施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等案件3起,造成恶劣社会影响。通过以上手段,林志辉为其亲属非法获利20多万元。2018年7月,林志辉受到开除党籍处分,涉嫌犯罪问题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平潭:通报3起民生领域违纪问题典型案例

日前,福建省平潭综合实验区纪工委通报3起民生领域违纪问题典型案例

1.流水镇后田村委会主任李昌壮、村文书施金生、磹水村委会主任许起福对低保、五保对象动态监管不到位问题。后田村委会主任李昌壮、村文书施金生、磹水村委会主任许起福对扶贫政策措施贯彻执行不到位,在低保、五保对象动态监管中失职失责,致使后田村低保对象游某某在2013年10月死亡后仍享受低保补助3年零1个月,直至2017年2月才被核查取消;磹水村五保对象林某某在2016年5月死亡后仍享受五保补助1年零2个月,直至2017年8月才被核查取消。流水镇副镇长周伟霞作为分管民政工作的领导,对此负有主要领导责任。2018年9月30日,流水镇纪委对李昌壮、施金生、许起福予以立案审查。2018年9月28日,区纪工委驻流水片区开发管理局纪检组对周伟霞进行诫勉谈话。

2.敖东镇民政办负责人林勇清、原民政助理员林世龙、东崑村原党支部书记薛由佳对五保对象动态监管不到位问题。敖东镇民政办负责人林勇清、原民政助理员林世龙、东崑村原党支部书记薛由佳对五保对象动态监管不到位,致使东崑村五保对象薛某某在2012年8月死亡后仍享受五保补助达4年零3个月,直至2017年1月才被核查取消;东崑村五保对象魏某某在2013年12月死亡后仍享受五保补助达3年零3个月,直至2017年4月才被核查取消。敖东镇原党委委员林同发、副镇长林晓力作为时任民政办分管领导,对此负有主要领导责任。2018年7月,北厝镇纪委给予林世龙党内警告处分;2018年9月,敖东镇纪委给予林勇清、薛由佳党内严重警告处分。2018年8月,区纪工委驻金井湾片区开发管理局纪检组对林同发进行诫勉谈话;敖东镇党委对林晓力进行诫勉谈话。

3.澳前镇南赖村党支部书记俞在坤、村委会主任刘信平违规领取种粮直补资金问题。2007年,澳前镇南赖村开展土地摸底工作,群众上报的耕地面积摸底汇总数据比本村实际面积少了51.6亩。为尽快完成土地摸底工作,经俞在坤、刘信平同意,南赖村两委决定将该误差面积分摊给村两委成员等13人。上述人员按分摊后的土地承包面积违规领取种粮补贴长达11年,涉及资金共计20445.71元。2018年8月28日,澳前镇纪委对俞在坤、刘信平予以立案审查。

>>>尤溪:通报6起党员干部“不作为、乱作为”典型案例

日前,福建省尤溪县通报6起党员干部“不作为、乱作为”典型案例。

1.尤溪县经济和信息化局新材办主任吴大卿不作为问题。吴大卿在任县经济和信息化局新材办主任期间,多年未对全县18家机制砖企业墙体材料生产、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且在县政府发布禁止生产和使用实心黏土砖通告后,仍未督促其整改,以致这些机制砖企业长期处于非法生产状态;同时,其在2017年3月至2018年1月期间,未依照县政府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取缔关闭新阳镇12家土窑砖瓦厂,造成不良社会影响。2018年6月21日,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党委给予吴大卿党内警告处分。

2.尤溪县环境保护局环境监察大队大队长傅树德不作为问题。2016年8、9月间,傅树德在得知尤溪县生活垃圾无害化填埋场渗滤液存在超标排放问题和其采取间歇性排水导致送检水样未检测出异常的情况后,未及时组织安排调查核实,导致对超标排放问题立案查处滞后,直至2017年5月才给予行政处罚。2018年6月13日,县监委给予傅树德政务记过处分。

3.尤溪县环境监察大队第一中队中队长谢晓桢不作为问题。2016年9月,谢晓桢在得知尤溪县生活垃圾无害化填埋场渗滤液存在超标情况后,2次到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理站检查,但在渗滤液处理站采取间歇性排水导致送检水样未检测出异常的情况下,未进一步采取调查核实措施,导致对超标排放问题立案查处滞后,直至2017年5月才给予行政处罚。2018年6月13日,县监委给予谢晓桢政务记过处分。

4.尤溪县环境监测站站长谢东兵不作为问题。谢东兵在任县环境监测站站长期间,未安排对尤溪县生活垃圾无害化填埋场进行定期监测,导致未能及时发现垃圾填埋场渗滤液超标排放等问题。2018年6月13日,县监委给予谢东兵政务警告处分。

5.尤溪县建宇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经理兼法定代表人华海生不作为、乱作为问题。华海生在任县建宇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经理兼法定代表人期间,未能正确理解和落实上级工作要求,监管不到位,致使承包经营单位未按时完成尤溪县垃圾填埋场渗滤液设施提升改造工程。在省住建厅发出整改通知书后,华海生仍未能有效督促整改,还延长整改时限,导致渗滤液处理站排放的渗滤液化学需氧量(COD)浓度长期超标。2018年6月13日,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党委给予华海生警告处分。

6.尤溪县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副大队长纪贤欢乱作为问题。2018年3月,纪贤欢在查处货车驾驶员王某车辆超限违法问题时,默许他人代替王某到交警部门接受驾驶证扣分处罚,并编造行政执法文书,导致王某未受到行政处罚。2018年8月28日,县交通运输局党委给予纪贤欢警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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