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消委会昨日发布的2015年度我省消费投诉情况分析显示,去年省工商局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中心、省质监局12365投诉举报中心、省食药监局12331投诉举报中心和全省各级消委会共受理投诉99344件,解决90587件,解决率91.19%,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18817.3万元。
东南网3月14日厦门讯(本网记者 卢超颖)肉毒素和人胎素,不少爱美的女性都知道。肉毒素虽有“剧毒”,却也是明星们趋之若鹜的美容用品。但是,肉毒素和人胎素所带来的人体卫生检疫风险不容忽视。 近日,厦门检验检疫局通报了2015年厦门检区部分民生消费品质量状况,其中海淘肉毒素、人胎素所隐藏的危险引人注目。 肉毒素、人胎素暗藏风险 近年来,随着肉毒素和人胎素在美容行业的运用,这些特殊物品频现于网购、海淘渠道,并在通关时被瞒报为“保健品”和“化妆品”。仅2015年5月以来,厦门就连续截获14批1032支来自韩国的涂抹式A型肉毒素溶液(玻璃针剂)和25批1500支来自日本、韩国的胎盘素针剂。货物实属国家有明确监管规定的出入境特殊物品,未经申报审批禁止入境。 据介绍,由于肉毒素可以切断神经细胞间的通信,使肌肉收缩,达到麻痹肌肉的效果,近年来作为瘦脸针、除皱针的主要成分被广泛运用于医学美容、整形等领域。而肉毒杆菌毒素除了人们所知的美容、除皱作用外,还具有剧烈的毒性,食入和吸收这种毒素后,神经系统将遭到破坏,出现头晕、呼吸困难和肌肉乏力等神经中毒症状,致残率、病死率极高。 人胎素泛指人体胎盘提取物制作的产品,具有一定活化细胞、抵抗衰老的作用,但在生产纯化过程中可能会带入胎盘母体的病原微生物,若来自流产人胎的话,极有可能携带肝炎、梅毒、艾滋病等病毒。 注射该类产品须到有资质的正规医院 鉴于该类产品的高风险性,国家质检总局将其纳入特殊物品管理。2015年的3月1日《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正式实施,根据规定要求,邮寄、携带特殊物品进境,应当在特殊物品交运前向目的地直属检验检疫局申请特殊物品审批,不能提供《特殊物品审批单》的,检验检疫部门予以退运或者销毁。 “目前所截获的肉毒素多是美容院以个体名义采购,并没有相关审批手续”,厦门检验检疫局卫监处处长熊焕昌提醒消费者,务必要选择正规医院有资质的医生,以及使用有质量保证的产品,切勿自行注射或随意选择无资质的美容院进行注射。 |
福州新闻网3月14日讯(福州日报记者 欧阳进权)如果有一天你突然接到银行电话,让你为一张自己从未办过的信用卡还款,那么你多半遇到“幽灵”信用卡了。所谓“幽灵”信用卡,就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自己名下多出了一张或几张信用卡。 随着“3·15”到来,第三方理财机构和榕城银行发布了“3·15”消费提示,“被办卡”和盗刷成为今年焦点。 “幽灵”信用卡从何而来? 个人信息泄露是关键 “幽灵”信用卡从何而来?第三方理财监测平台银率网信用卡组分析师华明告诉记者,一是消费者对个人信息保管不善,目前个人信息泄露案件频发,不少非法机构打着能代办大额信用卡的名义,让消费者提供身份信息,很多通过正规渠道办卡被拒或对额度不满意的消费者,轻易相信这些非法机构,将自己的重要信息泄露了出去,导致被冒名开卡。其次,可能是银行员工为达到考核目标泄露用户信息。 如何避免“被办卡”? 身份证复印件可注明用途 面对“被办卡”的风险,市民不要相信任何宣传能代办信用卡的广告,并对个人信息严格保密,尤其是身份证照片、复印件等重要信息。 福建闽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卓文彬建议说,今后市民对外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时,可以在复印件上签字并注明“仅限某某事务使用一次”等,标注越细越好,但不要遮住身份证号和姓名。最好用蓝色圆珠笔,部分笔画与身份证上的字要有交叉或接触,通常写三行,每一行后面一定要画上横线,以免被偷加其他文字,防止留存单位或个人重新复印以作他用。丢弃使用过的复印件时,应先将其撕毁,尽可能不要让他人或中介机构拿自己的身份资料代办事务。 银行方面也要严格管理本银行申请资料的安全,堵住用户信息泄露的口子。 遇到盗刷怎么办? 可只还10%最低还款额 榕城银行提醒说,一旦发现银行卡被盗刷,市民应立刻前往附近的ATM机取款,以证明“卡未离身”,即银行卡当时正由自己保管,随后办理挂失手续,前往银行获取消费明细并及时报警。 目前,卡被盗刷后,大部分银行的做法是要求持卡人报案,如果不想承担盗刷损失,持卡人需要向银行提供非本人刷卡的证明。此外,由于我国法律和征信体系不健全,很多银行要求在未破案前持卡人先对盗刷金额买单。如果持卡人担心银行不作为不愿全额还款,可以只偿还10%的最低还款额,以免影响个人征信记录。 |
榕城一家4S店的报价单,其中一条龙服务费即包括上牌费。 福州新闻网3月14日讯(福州日报记者组文/摄)“这溢价也太多了吧!”日前,一名网友在论坛上爆料,自己在购买新车时被4S店收取了1500元的报牌费用,交款后他得知车管所的报牌费用仅为125元。最终经过协商,该网友拿回了部分差价。记者调查发现,4S店要求在店内上牌投保几乎已成行业“潜规则”。 记者调查: 4S店上牌费1000到2000元不等 昨日,记者以购车为名走访了福州市内5家4S店,其中4家店的店员都明确表示,如果顾客在店里购车就必须在其店内办理上牌和保险,只有吉诺东风标致的店员表示顾客可以选择自己去车管所上牌,但是前提是全款购车。 4S店给出的报价单中,车辆的落地价即最终购买需要支付的价格包括车价、购置税预估金额、保险预估金额、上牌及服务费。其中的上牌及服务费,也被部分4S店称作“一条龙服务费”,指的就是为车辆报牌、检测、缴纳税款和保险等服务的费用。 记者发现各家4S店的上牌及服务费的价格在1000到2000元不等,梅峰路长安福特福建吉诺4S店报价2000元,则徐大道北京现代销售点的价格为1500元,东风日产福瑞专营店的价格为1800元。记者还注意到,一些4S店给出的预算单中,车型、车价等栏是空着的,需要手工填写,唯独上牌服务费这一栏的金额却是早已打印好的。 “顾客如果在我们这里买车的话就要在这里上牌和买保险。”长安福特福建吉诺4S店员工告诉记者,虽然必须在店内办理保险,但是顾客还是可以任意选择四家大型保险公司。另外,记者在东风日产的车型预算单上还看到“保险保证金”为一年500元,店员解释称,“保险保证金”是顾客在购车时需缴纳的费用,如果第二年这名顾客还是在他们的店内买保险的话可以返还这500元。 _ueditor_page_break_tag_车管所: 上牌仅需工本费125元 记者从车管所了解到,车辆的上牌费用仅需工本费125元,车主买完车后只需带着新车、车辆合格证、交强险的保单、完税凭证等材料到车管所进行车辆查验,然后报牌就可以了。 另外,平安保险的客服人员告诉记者,在4S店购买保险和直接向保险公司投电话车险,虽然投保渠道不一样,但理赔方式是一样的。“我们电话车险的价格一般会比4S店的保险价格便宜10%,而商业险的话我们比他们便宜约15%。”客服人员表示,如果车主通过电话车险投保,车主也只需拨打电话,工作人员会将保单送上门,过程并不复杂。 业内人士: 强制上牌投保是行业“潜规则” 汽车销售人员小陈告诉记者,买车时将上牌投保等与汽车销售捆绑起来是行业“潜规则”,其原因是车辆销售的利润比较薄,“我们把车价压低了,4S店的利润也就主要就是上牌服务费和车贷手续费了。” 另一位汽车销售人员小郑也表示,虽然每一家4S店所规定的上牌投保等费用,价格从几百到数千元不等。事实上,4S店里报税或上牌的办理程序与车主个人前往工商、车管等部门办理的程序完全一致,4S店提供所谓的“一条龙”服务无非是为了赚些“跑腿费”。 “‘一条龙’服务中包括对汽车的检测,但是其实每辆车到达4S店时,店员都会对车辆例行检测,这个本来就是该做的。”小郑说。 律师: 可向12315投诉维权 福建亚太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巫许周表示,4S店强制要求消费者在店内上牌和投保是一种强买强卖的行为。4S店只是代消费者一方购买保险和上牌,从性质上而言,是一种代理行为,但是4S店将代理行为和汽车销售业务捆绑在一起,就属于强买强卖的延伸行为。消费者如遇到这样的情形可向12315投诉维权。 随后,记者拨打了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专线,对上述情况进行了反映。“如果你对商家合同有异议,最好不要签合同。”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双方未形成消费关系,可以来电进行举报。商家如果存在强制行为,会分送工商部门核查其经营行为。”工作人员表示,消费者一旦签了合同,就说明消费者认可了合同的内容,只能按照合同执行。“若消费者遇到类似情况,可以在签约前来电,12315会到现场帮助双方协商。” |
东南网3月14日讯(福建日报记者 姚瑾) 近日,由省质监局开发的消费与质量查询平台上线运行,消费者可以通过平台轻松查询和获取消费品质量监督抽查、消费警示、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汽车“三包”等相关信息。 该平台引入星级评定的概念。以近三年为限,当年在国家监督抽查、省级监督抽查中均合格的产品为“一星”,连续三年合格的为“三星”。该平台已公布2万多条星级合格产品查询数据,还专设版块,帮助消费者了解消费质量常识及产品质量关键指标。 |
福州新闻网3月14日讯(福州晚报首席记者张旭)你是否遇过第三方责任险争议、高额培训费交时容易退时难、开发商重复收费、购买汽车遭遇变相加价等?昨日,省消委会公布去年消费投诉典型案例,涉及保险、教育、医疗收费、购车等消费领域,福州晚报记者精选以下几个案例,希望有助大家日常消费时维权。 案例一: 第三者责任险引争议 【案情简介】2015年6月30日消费者蔡女士的一辆北京现代(闽A90061)车停在福州六一北路实发大厦停车场突发自燃,导致停在旁边另一辆同属蔡女士的长城哈佛H6(闽A00V56)车共同受损,蔡女士认为闽A90061已购买了第三者商业险,因此要求被诉方按第三者商业险负责理赔长城哈佛H6车的损失。 太平洋保险公司认为,投诉方所要求的长城哈佛H6(闽A00V56)车与北京现代(闽A90061)同属于被保险人蔡凤所有,根据“第三者商业险保险条款”的约定,长城哈佛H6(闽A00V56)不属于“第三者商业险”的保险责任。 最终在福建省消委会的调解下,太平洋保险公司同意按照消费者提出的第三者责任险理赔。 【案件评析】“第三者责任险”中的第三者,是相对于投保人还是被保险物?当受到伤害的“第三者”与被保险物属于同一投保人所有,是否为“第三者责任险”承保范围?被诉方没有提出明确的司法解释。被诉方以两车同属一人,被引燃的车辆不属于“第三者”为由拒绝保险缺乏法律依据。 案例二: 交学费容易退费难 【案情简介】赵小姐于2015年7月报名福州文都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的网络考研培训班,并预付了25000元学费。在学习过程中,赵小姐认为课程并不像宣传的那样按照学生个人的情况做个性化安排,提出了退出课程的要求。 可是赵小姐通过微信与该公司的联系人王光乐多次沟通无果。王光乐提出赵小姐需电邮一份听课申请至指定邮箱,赵小姐按要求发送邮件后,进而发现所谓的“福州文都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和北京文都教育集团其实没有任何关系,其网站和办学资料却使用了北京文都教育集团的商标,同时赵小姐认为这个“咨询有限公司”不具备考研培训资格。赵小姐找到了福建消委会,要求学校退费。 就办学资格问题,省消委会联系福州市教育局民教办。民教办认为该公司如果组织办学行为,应视为“超范围经营”。仓山区教育局提出:在现有法律框架内,办学和教育咨询、辅导等行为之间没有明确的界限。在给福建省消委会的回函中,“福州文都”认为,“为该消费者开具收据已写明可转让不退费。该消费者在收到我处收款收据后若无异议,即为默认。”至案例发布之日,消费者仍未拿到退款。 【案件评析】省消委会认为,案例中校方认为“为该消费者开具收据已写明可转让不退费。该消费者在收到我处收款收据后若无异议,即为默认。”但消费者提供的合同中对退费的规定是这样的:“消费者由于个人自身原因提出终止培训的,本协议解除,甲方(即福州文都)扣除实际发生的所有费用及违约金。”本案例中,校方所谓收据上的内容,缺乏一份合同应具有的要素和条款,和合同内容不一致的时候,应当以合同上的规定为准。 案例三: 开发商违规重复收费 【案情简介】2015年6月,有消费者投诉称,三明腾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利用格式合同侵犯消费者权益。三明腾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宁化东城雅宛(案名:龙腾时代)小区业主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之附件三第15款第(3)项中规定:“楼宇对讲和楼梯口门:买受人同意安装由出卖人统一代办,安装工料费暂定人民币玖佰元(具体以实际结算为准多退少补)由买受人承担。”但在交房时发放给业主的《交房通知书》及《交房时所需缴纳的费用清单》中又规定“三明腾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收费:楼宇彩色可视对讲电子门材料费、安装费:900元∕户”。业主认为开发商重复收费的行为极不合理,在与开发商交涉无果的情况下,投诉到消委会。 接诉后,经消委会介入调查,截至2015年6月10日,三明腾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向355户小区业主收取“楼宇彩色可视对讲电子门材料费、安装费”,金额共计319500元。经过消委会工作人员与工商执法人员的劝诫与调解,开发商已逐步清退重复收取的费用。 【案件评析】本案中,开发商与消费者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通过格式条款已经将楼宇彩色可视对讲电子门材料费、安装费计入开发建设成本之中,但在交付给消费者的《交房通知书》及《交房时所需缴纳的费用清单》又将楼宇彩色可视对讲电子门材料费、安装费列入收费清单,开发商重复收费的行为不但免除了自身责任,而且加重了消费者责任,侵犯消费者的权益,消费者有权拒绝支付此类费用。 案例四: 超市扶梯夹伤手指 【案情简介】2014年12月27日,消费者丁先生带小孩到连江好家园超市购物,乘坐扶梯上楼时小孩的3根手指被扶梯扶手夹伤。丁先生认为,超市在安全防范方面做得不到位,存在过失,应承担一定责任。超市则认为,家长监护不到位,只同意给予2000元~3000元的人道主义补偿。双方自行协商不成,2015年1月6日丁先生向连江县消委会投诉。 接诉后,连江县消委会介入调查调解。超市认为,小孩被夹伤主要是家长看护不当。消委会工作人员指出,超市在电梯运行过程中未能及时提醒消费者注意,没有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的义务,致使丁先生的孩子在乘坐扶梯时发生意外。经调解,超市同意根据消费者提供的就医发票,一次性补偿丁先生5000元,丁先生对调解结果表示非常满意。 【案件评析】本案中,由于出事的小孩为不满三周岁的儿童,属于完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消费者带小孩到超市购物,没有认真履行监护人的职责,对此事故负有一定的责任。超市作为从事经营活动的法人,对于进入超市的消费者应在合理限度范围内尽到其安全保障义务,但超市在实际经营中,未在扶梯旁设置警示标志,在扶梯运行过程中也未提醒消费者注意,服务上存在瑕疵,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案例五: 售车未提供合格证 【案情简介】2015年10月,消费者王女士向厦门市市场监管局举报投诉处理指挥中心反映:她于2015年9月13日在厦门和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购买一辆“马自达3”轿车,合同约定9月30日提车,因该公司将车辆抵押给银行,直至10月5日仍未能提供车辆合格证,导致无法上牌和无法购买保险,王女士认为不合理,要求商家提供合格证。 投诉指挥中心经过多次与商家沟通调解,由于厦门和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资金出现严重困难,多次承诺均无法兑现。指挥中心经过与王女士电话沟通协商同意终止调解,王女士选择司法途径维权。 据了解,厦门市市场监管局举报投诉处理指挥中心2015年共收到关于厦门和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拖延提供车辆合格证导致车辆无法挂牌问题的投诉30件,该公司现已宣布倒闭,消费者购买该公司的车辆仍属银行抵押物,消费者权益严重受损。 【案件评析】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本案中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消费者在订立合同过程中,若该公司故意隐瞒车辆已被抵押的事实,导致消费者做出错误的选择,该行为涉嫌欺诈。 此外,车辆合格证是机动车生产企业开具的证明车辆合格的法定文件,不具有财产内容,不属于物权法列举的权利质权标的种类,亦非法律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厦门和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未随车交付车辆合格证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应承担违约责任。 省消委会相关负责人表示,近年来,消费者购车付款后不能按时取得车辆合格证的问题经常发生,且有增加的趋势。抵押贷款问题已经成为汽车领域的维权热点问题,此类投诉涉及范围广、受众多,极大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
东南网3月14日讯(福建日报记者 姚瑾)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来临之际,省消委会对外发布数起发生在2015年度的我省各地消费维权的典型案例。这些案例由全省各地基层消委会及工商12315服务台工作人员接受投诉,介入调解后多数纠纷得以解决,还有部分进入执法立案调查处理。省消委会对每起案例均进行适用法规点评,以下撷取部分案例,希望对消费者维护合法权益有所启示。 第三方责任险引争议 消费者蔡女士投诉称,2015年6月30日其一辆北京现代车停在福州六一北路实发大厦停车场自燃,导致旁边所属投诉方的另一辆长城哈佛H6车共同受损,投诉方已为现代车购买第三者商业险,因此要求被诉方太平洋保险公司按第三者商业险负责理赔长城哈佛车的损失。 但保险方太平洋保险公司认为,长城哈佛H6与北京现代同属于蔡女士所有,根据“第三者商业险保险条款”的约定,长城哈佛H6不属于“第三者商业险”的保险责任。经省消委会调解,太平洋保险公司最终同意按第三者责任险理赔。 【评析】 “第三者责任险”中的第三者,是相对于投保人还是被保险物?当受到伤害的“第三者”与被保险物属于同一投保人所有,是否为“第三者责任险”承保范围?被诉方没有提出明确的司法解释。被诉方以两车同属一人,被引燃的车辆不属于“第三者”为由拒绝理赔缺乏法律依据。
“保险押金”不合法 商家应退还 消费者杨先生向泰宁县消委会反映,2014年11月在泰宁县阳光汽贸有限公司购买轿车时,向经营者支付3年的保险押金共计3000元,但并未被告知保险须在该公司缴付。后因其发现该公司提供的保险价格偏高,决定不在该公司缴纳保险,经营者却不肯退还押金。 经营者辩称,所谓“保险押金”只是杨先生贷款购车的债权抵押形式,是为了防止车主在还款期内不购买保险。消费者还清购车贷款时,便可凭车贷证明退还押金,至于要求杨先生必须在本店购买保险则是业内的“行规”。经调解,经营者同意退还保险押金3000元。 【评析】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福建省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中的第十七条也有规定:“经营者不得强迫消费者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不得违背消费者意愿搭售商品、增加服务项目或者附加其他条件。”本案中,经营者以押金形式要求消费者在其店铺购买车辆保险,涉嫌强迫消费者进行关联交易,也严重违背公平交易原则,侵害了消费者权利。
医院超标乱收费 侵害知情权 2014年7月,根据群众举报的平潭县医院乱收费现象,原平潭县工商局执法人员展开调查。经核实,平潭县医院在2008年10月至2014年7月24日期间,向消费者(即患者)收取的数字化摄影(DR)胶片费用超过政府最高指导价格,经统计,多收取的金额总计达473320.24元。2015年1月21日,平潭区市场监督局对群众举报的平潭县医院乱收费现象作出处罚,责令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予以改正;没收未能退还的违法所得,并罚款1万元。 【评析】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福建省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医疗机构提供诊疗服务应当明示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按照规定向住院患者或者根据门诊患者的需求出具详列收费项目、标准及金额的收费清单,不得收取未提供服务或者药品的费用,不得收取高于实际服务标准的费用,不得有其他违法收费的行为。”《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第149号令第三十七条规定:“医疗机构必须按照人民政府或者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收取费用,详列清单,并出具收据。” 本案中,平潭县医院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超出政府的指导价收取胶片费用,侵害了消费者(患者)的合法权益,也违反《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构成不执行政府指导价的违法行为。 以免息为幌子 乱收费遭处罚 2015年11月15日,消费者王先生在莆田荔城区西天尾镇的汽车4S店内看见购车“0利息,0手续费”优惠活动的广告宣传,决定贷款19万元购买一辆越野车,并办理了相关的贷款手续。提车时,却被4S店告知要收取3200元按揭手续费。王先生认为该项收费与此前承诺的优惠内容明显不符。 荔城区消委会接诉后,现场走访调查、查验相关票据,并将案件移交至荔城区工商局。该局予以立案调查后发现,从2015年7月起,某金融机构推出“0利息”贷款购车的优惠活动,活动期间在4S店处购买指定车型,可向该金融机构申请1-3年期限不等的免息贷款,4S店对此收取相应的按揭服务费。截至案发日,4S店收取上述服务费共6笔,违法所得共计1.6万元。 最后,工商人员依法责令4S店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6万元,并处罚款6.4万元,共计罚没款8万元,上缴国库。同时,4S店同意退回王先生3200元按揭服务费,并免费赠送一次常规保养。 【评析】 在商家打出“0利息,0手续费”优惠活动等宣传口号后,很多消费者选择4S店提供的品牌汽车金融贷款。4S店在开展按揭贷款方式销售汽车过程中,有义务代金融机构收集顾客贷款材料并提交审核。 如果商家要收取此类服务费,须事先明确告诉消费者收费项目及理由,在征得消费者同意并达成协议后方可收取此类费用,否则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侵犯消费者的权益,消费者有权拒绝支付此类费用。 充话费送手机不得暗限条件 2015年7月29日上午,永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接到举报后,依法对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永春县分公司永春营业厅进行检查,该营业厅外的LED灯广告牌上标有“预存399元话费,即可获得iPhone 4S 8G手机一台”的字样,该广告未见其他限制性条件,店内亦未见有关上述活动的具体信息和限制性条件的宣传标语或其他相关材料。 店内工作人员称,用户只需预存399元话费,就送iPhone 4S 8G手机一台,而在实际办理存话费送手机手续时,只有2013年12月31日前入网、单卡或合约到期前三个月且合约未生效、正常在网的联通老用户才有资格参与该活动。该广告涉嫌发布虚假宣传引起他人误解。经永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调查处理,经营者接受相应处罚并撤除相关广告宣传。 【评析】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 永春联通宣传的“存话费拿手机”,具有一定的迷惑性,引起部分消费者误解,误以为任何消费者都只需预存399元话费就可获得iPhone 4S 8G手机一台。有关单位对其的处罚应引起商家重视,在宣传广告时切忌误导浮夸。 |
东南网3月11日讯(本网记者 郑晓丹 通讯员 张雁)如今,电视机顶盒已是绝大多数家庭的标配,市面上的机顶盒产品也是五花八门,尤其是诸多网络盒子(互联网电视机顶盒)。有的主打低价、一次性收费,有的产品配套宽带等免费赠送,有的宣传海量高清随心看……各种诱人的条件,让人挑选得眼花缭乱。然而,当把某些机顶盒产品买回家后,消费者才发现了其中“隐藏的陷阱”。 一不小心就使用了“非法软件” 小梁去年刚结婚,搬新家后安装了一台网络电视盒子。这款盒子提到“一次购买 无需月费”的卖点,很吸引小梁。“觉得它便宜好像也不错就买了,装上后发现不能看直播,于是自己弄了个直播软件,但是CCTV3、CCTV5、CCTV6和本地几个电视台还是看不了。”小梁郁闷地告诉记者,“其它直播看不了就罢,主要是体育频道也看不成,欧洲杯、NBA等赛事以前都是追直播,这可怎么办。” 据了解,绝大多数的网络盒子都不能观看直播,需要用户自行下载“直播软件”,但这些“直播软件”在内的大量第三方软件都是违法的。通过这样的直播软件看到的频道不仅少,且到使用高峰期容易卡顿。小梁表示,去年的“九三大阅兵”直播,家里的电视就完全看不了。2015年11月,广电总局下发229号文件,依法严厉打击非法电视网络接收设备,近百款常用的非法视频类客户端软件被网络盒子屏蔽使用,一时间这些电视盒子都变成了摆设。 遇上“免费看”也要警惕后续再收费 林女士也购置了网络盒子,“当时就是自己安装的软件常不能用,内置视频又少,就想更换了,”林女士说道,“后来家里升级了宽带,正好配套赠送了一台机顶盒,这款机顶盒优势在于可以收看到一些直播频道了。” 本以为换了台靠谱的机顶盒,但在使用了一段后,林女士发现了问题。林女士家中电视一般是老人和孩子在看,而家中的宽带费用都是自动扣费,她一直没注意费用问题。一次偶然,她发现家里宽带费多扣了几百元不明费用。林女士为此还与客服咨询此事,客服表示多出的费用是因为点播收费节目。此类节目无需另外开通,直接点播就能观看。“如此孩子与老人怎么知道,也只能自己吃亏买单了。”她说 林女士的问题并不是个别现象。据悉,某些和宽带等搭配的电视盒子产品,在广告上常宣传“电视免费看”,实际上只有直播等部分业务是免费的,一些专区和新片一旦点播就要收费,且收费的确认提示并不明显,无需经过开通或密码。 用高清机顶盒为啥还看不了“真高清” 越来越多家庭购置了高清电视机,于是高清电视服务也成为了大多数人的需求。不少机顶盒产品打着“海量高清节目随心看”的口号,但很多消费者对“高清电视”其实并不了解,使用后才发觉不对劲。 陈先生在年初换了台大屏电视机,并购买高清机顶盒。“换了大屏电视后,就想在家里看高清、流畅的电影。所以这次选购机顶盒特别关注‘高清节目多’。” 陈先生发现,机顶盒内的高清电影并不多,直播上也看不了高清。他感觉被坑了,疑惑道:“到底怎样才能选到靠谱、真高清的电视机顶盒?” 要看到真高清的电视节目,需确保节目源(内容拍摄、制作)、信号传输、机顶盒、电视机都是高清,这几个条件缺一不可。如果陈先生选购的电视机是高清显示、所配套的机顶盒也支持高清解码,那么主要的问题就出在节目源和信号传输上了。 现在的网络盒子,绝大部分都无法进行高清频道的直播,同时因涉及版权等问题,全高清节目的点播储备量也很少(全高清指每帧画面的分辨率为1920*1080的视频,在电视屏幕上能呈现出明显较好的清晰度)。 除了高清节目源的缺乏,不少电视机顶盒的信号传输是通过互联网进行的。不同于数字电视传输所采用的同轴电缆,能够保障全高清、4K甚至更高清晰度的视频,稳定、实时地流畅传播;互联网采用的是IP交互方式,这种传播方式的丢包、抖动率较大,即使使用大流量宽带,也会出现“视频马赛克”,即我们双眼感受到的视频等待、画面模糊。且目前,大多数家庭的宽带都在10M到20M左右,这种宽带在高峰期观看高清视频,很容易出现卡顿的现象。 为了尽量减少卡顿、马赛克现象的发生,电视机顶盒的提供方会对其高清节目进行压缩,压缩过多便会导致节目清晰度、鲜艳度、呈现真实度等受到破坏,自然影响视频在电视上所呈现出的视觉效果。 机顶盒怎样选购才放心 以上这些问题,都是电视的消费者时常遇到的,我们应该怎样避免或解决呢?对此记者找到了广电相关专家来给大家提提建议。 首先,选购电视机顶盒产品要了解自己和家人的需求,通过多方搜索、了解产品的真实使用情况后再购买。比如,家庭中常有观看直播电视,老人、小孩也会使用到电视的,建议不要随意选择网络盒子,以免在习惯、操作、清晰度、内容适用上不能满足家人的需求。如果是年轻人本身对电视需求很少,则可考虑使用网络盒子。 其次,对宣传“免费看”的机顶盒产品,消费者不能掉以轻心,要详细了解其中哪些服务是免费的,哪些是收费的,将观看到的内容、视听呈现效果、用户体验、总体花费等进行考量后再做决定。在使用时也要多加注意弹窗选项,关注账户的日常扣费情况。 再者,如果是家庭进行选购,或者消费者对机顶盒产品不太了解,希望避免甄选、鉴别和使用中的麻烦,可以选择专业的电视服务运营商,即每个地方的广电网络系统。广电网络运营的有线电视,在视频传输电缆、高清电视直播、各类节目资源上有保证。 |
东南网 3月11日讯 (本网记者 陈楠)今天上午,福州市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向媒体披露了去年以来福州消费维权情况,据统计,共处理消费者诉求22.42万件,为消费者挽回直接经济损失3440万元。 据介绍,2015年,福州市将工商、质监、食药监三局合一,成立新的市场监督管理局,为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打好基础,依托12315、12365、12331消费维权专线共处理消费者诉求22.42万件,其中:咨询19.27万件、投诉2.70万件、举报4417件,为消费者挽回直接经济损失3440万元。咨询回复率为100%、诉求办结率为99%、调解成功率为86.7%,投诉回访满意率为95.6%。全市各级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共受理消费者投诉2082件,解决2061件,为消费者挽回直接经济损失224.54万元,其中欺诈行为得到加倍赔(补)偿48件,加倍赔(补)偿金额6.67万元。 数据显示,2015年福州市共受理投诉27044件,比去年同期减少2485件,减少9.16%。商品类投诉中,日用百货类(3218件,25.32%)、交通工具类(2340件,18.41%)、通讯器材类(2128件,16.74%)、家用电器类(1596件,13.34%)、装修建材类(926件,7.29%)位居前五;服务类投诉中,电信服务类(2532件,20%)、互联网服务类(1514件,11.96%)、居民服务类(1478件,11.67%)、修理维护服务类(1369件,10.81%)、网络购物类(872件,6.89%)位居前五;网络购物类投诉中,受理网购类投诉872件,数量较2014年增长53.30%,投诉中营销问题最为突出,主要问题为虚假夸大产品性能误导消费者;汽车消费合同类投诉中,共受理汽车类2340件,占商品投诉问题18.4%,汽车类投诉中订金和定金问题突出约占汽车投诉问题30%。 此外,针对社会关注的重点领域和重点问题,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先后组织开展了“红盾网剑”、“医疗机构互联网广告”、“网络订餐平台无证送餐服务”等三个专项整治行动,共查处涉及网络违法违规案件18起,罚没61.8万元。 记者还在会上获悉,2016年全国消费维权年主题是“新消费,我做主”。对此,福州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做好2016年央视“3•15”晚会12315热线电话和微信接收投诉举报处理工作、做好3月11日“12365局长接线日”活动有关工作;省、市两级将于3月15日在福建会堂联合开展纪念“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现场活动;由市消委会组织召开纪念“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座谈会,发布2015年消费投诉十大典型案例,通报2015年全市消费投诉受理情况等,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消费维权工作的良好氛围。 |
东南网3月11日讯(海峡导报驻福州记者 杨文)3月初,导报报道我省公布2016年第一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消息,其中涉及厦门多家餐饮食品经营企业食品抽样不合格。昨日下午,作为其中之一的厦门市伊定翔香海鲜餐厅负责人陈永定主动向媒体表示,今后将严把进货质量关,不让一个问题海鲜流进来,努力让消费者吃得安心、放心。 陈永定对导报记者说,他们经营的所有贝类海鲜产品,都是从外面进货的,此次政府食品监管部门抽检除“带子贝”样品被检出问题,其他全部检验合格。他诚恳地表示,作为经营者还是要以此为戒,时刻要有强烈的食品安全意识,今后一定要努力把好进货质量关,把最好的、最新鲜的海产品提供给消费者,让消费者吃得安心、放心。 最后,陈永定希望此次涉事食品抽样问题同行,也要以此为戒吸取教训,努力把好进货质量关,做一个合法的、有良心的企业。 |
东南网3月11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林泓)正在舒服地午休,突然被电话铃声惊醒,电话中传来的是房产中介经纪人推销房产的介绍。这样的情况,不少市民都有体验过。 今后这种电话营销的现象,将会得到进一步规范。昨天,导报记者从厦门市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了解到,该协会向协会会员单位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经济活动中电话营销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提出了7条相关规定,违规的经纪机构还将被列入黑名单。 导报记者看到,通知中共设立了七条规定,为的就是要规范行业秩序。其中包含对于电话营销需要严格限定电话呼出时间段。 此外,通知中还规定经济人员不可以通过短信、电话威胁消费者,或对客户家庭电话、住宅进行恶意骚扰,也不得以随机拨打电话或非法取得客户名单等不正当方式强拉业务,骚扰市民。 对于客户信息管理,通知中规定不得违规将客户信息擅自公布,泄露客户信息和隐私。 相关负责人介绍,对于违反这些规定的行为,该协会会根据有关规定将该经济机构录入厦门市房地产经济机构信用档案。如果情节严重,还会上报市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针对如何减少虚假房源现象发生,导报记者了解到,目前房源信息编码工作也有了新的进展。相关负责人介绍,从去年底开始,针对厦门市存量房网签中的挂牌六次进行了局部调整,机构进行房源挂牌时必须凭该房源的个人房源信息编码及产权人信息进行操作。 |
厦门日报讯(记者 陈泥 通讯员 薄小超)国家食药监总局日前公布39批次抽检不合格的面膜,厦门市场监督管理局也随即启动全市药品、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抽验,对被通报的39批次不合格化妆品进行检查。昨日上午,江头市场监督管理所根据举报线索,对涉嫌销售检验不合格化妆品的江头东方巴黎广场一化妆品店进行检查。 据了解,此次被通报的问题面膜存在同一个问题:含有禁止使用的成分——氯倍他索丙酸酯。长期使用这种糖皮质激素类物质,可能导致面部皮肤产生黑斑、萎缩变薄等问题,出现激素依赖性皮炎等后果。 此次抽检的不合格产品涉及11家生产企业:标称广州市白云区新市艾璐诗化妆品厂生产的仙人掌精油补水保湿面膜、仟佰草松茸蜗牛修复淸敏蚕丝面膜、银杏雪颜补水隐形面膜等产品;标称朗曜日化(上海)有限公司生产的JKO金蔻4合1密集润白修复面膜、水晶蚕翼臻白面膜等产品;标称广州市卓奥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生产的洋甘菊+蜗牛液天丝面膜、翠草集木瓜美白靓肤面膜等产品等。具体名单已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网站上公示。 昨日上午的检查中,执法人员现场发现,江头东方巴黎广场一家化妆品店内确有销售检验不合格的化妆品,现场共查获89件。同时,在店内的货架上,执法人员发现该店还销售品牌如悦诗风吟、凡士林、雅漾等无中文标识的进口化妆品628件,立即要求店内负责人杨某将这些化妆品下架处理,执法人员当场查扣了全部化妆品并对该店进行立案处理。 记者查询了解到,食药监部门已在多次监督抽查中发现面膜中掺杂氯倍他索丙酸酯。 市场监管部门提醒,消费者要提高识别能力,在合法商家选购合法的产品,对于朋友圈、网络上来历不明、没有合法生产厂家和标识的产品,一定要慎用。 这些面膜有问题 标称广州市白云区新市艾璐诗化妆品厂生产的仙人掌精油补水保湿面膜、仟佰草松茸蜗牛修复淸敏蚕丝面膜、银杏雪颜补水隐形面膜等产品 标称朗曜日化(上海)有限公司生产的JKO金蔻4合1密集润白修复面膜、水晶蚕翼臻白面膜等产品 标称广州市卓奥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生产的洋甘菊+蜗牛液天丝面膜、翠草集木瓜美白靓肤面膜等产品 |
东南网3月11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通讯员 海法宣/文 陶小莫/漫画)一起事故花65万元维修费,豪车车主拒不收车,巨额维修费谁承担?“零元购车”买了一部轿车,却被神秘人提走,购车人该怎么办?消费者买了外包装不规范的产品,能否十倍索赔? 3·15将至,昨日,海沧法院发布一系列消费维权的典型案例,为消费者维权提供指导。 典型案例1 65万维修费,谁来承担? 被告刘先生今年39岁,他是一辆豪车的车主。不幸的是,这辆价值近百万元的豪车遭遇了一场严重的交通事故。 据介绍,这辆豪车于三年前在湖滨南路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豪车先是被拖到交警停车场停放,随后,车主取出豪车后,将车委托给汽修公司进行维修。 经承保的保险公司定损,车辆维修费合计654293.6元。但是,据修车厂起诉称,这辆豪车早在两年多前就已修理完毕。之后,修车厂多次通知刘先生取车,但因保险公司拒赔等原因,车主刘先生拒绝取车,也拒付维修费。 根据修车厂提供的短信等证据,刚开始,刘先生还回复短信给修车厂员工说:“我钱不够,只有30万元。可以分期吗?”后来,刘先生就根本不接电话了。 如今,刘先生的豪车已在修车厂停放超过两年。近日,修车厂无奈将刘先生告上法庭,要求刘先生支付65万多元的维修费。修车厂还请求法院判决拍卖这辆豪车,用于支付维修费。 不过,被告刘先生则答辩说,他和修车厂之间没有签订合同,因此,修车厂的索赔缺乏法律依据。 近日,海沧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车主刘先生应该担责,支付给汽修公司65万多元,在刘先生欠付的维修费范围内,原告有权以该豪车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法官说法 车主已认可,应付维修费 法官分析说,本案当中,被告车主将车辆和定损事项全权委托给原告的员工进行处理。根据修车厂员工提交的短信记录,短信内容可以证明刘先生对原告维修金额并无异议,只是提出要分期支付。 此外,车主刘先生明知事故车辆已由原告进行维修,并根据定损报告的金额向保险公司理赔。根据《保险拒赔通知书》、《车辆定损报告》等内容,可以相互印证。 因此,法院最终认定,刘先生对修车厂的维修行为已经认可,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不影响双方事实服务合同关系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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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2 “零元购车”埋下丢车隐患 “零元购车”,买了一部22万多元的轿车,结果却被一名神秘人提走。购车人李先生不但欠下巨额的按揭贷款,最终连车的影子都没见到。近日,购车人李先生为此状告车行,要求车行赔车。 经查,李先生于两年多前向被告车行订购了一辆汽车。随后,李先生签了一份《汽车抵押贷款合同》,向汽车金融公司贷款18万多元。然而,李先生贷款之后,却始终拿不到车。他到车行一问,才知道自己的车已经被一神秘男子提走了! 原来,是李先生参与“零元购车”落入了陷阱。经查,根据公安机关的受案登记情况,此前有一团伙长期在厦门以“代办零元购车”为幌子招揽客户,骗取多名购车人的信任。每一次,他们都是骗购车人“零首付”购车,等购车人办理贷款后,神秘男子再出现,借机提走轿车。 了解情况后,李先生立即向公安机关报警。然而,他的车至今不见踪影。为此,近日李先生将车行告上法庭,要求车行交付轿车,并赔偿损失。 近日,海沧区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了车主李先生的诉讼请求,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处理。 法官说法 刑案不破,民案难断 被告车行答辩说,本案并非单纯的车辆买卖纠纷,而是有犯罪团伙作案,现在公安机关已经立案侦查,刑事案件的侦查将直接影响民事责任的承担,在刑案未终结前,本案的责任承担无法明确。因此,本案应先中止审理,待刑案终结后再恢复审理。 法院最终采纳了车行的部分答辩观点,认为车主已经就其因购车受骗一案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已决定对这起骗取贷款案立案侦查。本案涉及上述骗取贷款案,不属于法院民事诉讼管辖范围,应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处理。 典型案例3 外包装不规范能否十倍索赔? 产品外包装不规范,消费者能否因此主张十倍索赔?昨日,海沧法院对外发布了一起这样的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消费者郭先生于一年多前在海沧区一家商场内的干果店里购买了10包海鳗鱼、10包炭烤鱿鱼丝、5包鳕鱼片等食品,一共675元。这些商品都是由同一家食品公司生产的。 郭先生发现,这些产品的营养成分表标注违法,例如海鳗鱼外包装上营养成分表标注每100克含蛋白质19克,鱿鱼丝每100克含蛋白质54克等,这些都明显违反《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及《食品安全法》等相关规定。 于是,郭先生先是投诉到厦门市质监局。质监局也很快作出《回复》,认为上述产品的营养成分标注确实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厦门市质监局责令食品公司限期改进。 随后,郭先生又起诉到法院,他把干果店和生产厂家都告了,要求被告“退一赔十”,退还产品货款,并支付十倍赔偿金。 近日,海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商家违反标准但并非故意欺诈,因此不支持消费者的十倍索赔诉求,判决予以驳回。 法官说法 并非故意欺诈,无须十倍赔偿 法官分析认为,本案当中,被告干果店作为产品销售者,未能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对于外包装营养标识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的案涉产品进行上架销售,存在过错,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干果店对已售的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产品,负有追回、退货等义务。 但是,原告郭先生未能举证证明案涉产品存在食品安全问题等缺陷,导致其或他人食用后遭受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规定,食品公司虽然存在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行为,但并不存在做出虚假行为以故意欺诈消费者的情形。因此,原告主张食品公司存在欺诈行为应支付十倍赔偿金的诉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
假药危害巨大,制假售假者将面临法律严惩(资料图) 东南网3月11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香卉辉 通讯员 雪芳)又是一年“3·15”,来看看去年厦门发生的这些闹心事。昨天,厦门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发布了厦门2015年十大消费典型案例,这其中,有人去南非旅游竟然死了,还有人经医生介绍高价买的抗癌药是假冒的。 医生介绍的高价抗癌药是假的 2015年6月,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分局破获了刘某等人制售假冒“安维汀”、“美罗华”、“易瑞沙”、“多吉美”抗癌药品案。该案涉案总金额2000多万元,目前已抓获犯罪嫌疑人9人,其中逮捕5人,取保候审4人,案件已由检察院提出起诉。 2014年4月,原厦门市食药监局(现称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张先生举报反映,其妻子于2014年1月在厦门某医院检查时发现患有直肠癌,经主治医生介绍向刘某购买了4瓶安维汀(贝伐珠单抗注射液),每瓶4800元,病人用药后出现持续高烧全身发抖的症状,张先生怀疑药品存在问题。 原厦门市食药监局联合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分局经过一年多的调查取证,确定该案为一起规模较大、跨省跨地区的制售假抗癌药案件。在北京市警方的配合下,专案组在北京市房山区良山乡端掉了制假窝点。 由于本案涉及医院医护人员,卫计委和纪检监察部门也已介入调查。 跟团去南非旅游,就没有回来 2015年3月,张某就出游南非一事与厦门某旅行社签订《团队出境旅游合同》,出游时间为2015年4月10日至4月17日,共8天时间,旅游费用约定为8499元,实际缴纳7070元。 抵达南非后,4月13日上午,张某无法进食早餐,并出现气喘、全身乏力等身体不适,由同行出游的尤某和被告国内的领队带去约翰内斯堡医院就医,经检查后诊断为胃食管反流疾病伴胃炎、患者虚弱且轻度脱水等症状,需进行输液治疗。 4月13日21点20分,张某死亡。根据法医尸检报告,死因系主动脉夹层。在此之前,旅行社未采取有效的救助措施。 死者张某的妻子杨某和女儿将旅行社和第三人保险公司告上法院。思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旅行社在旅游活动中处于主导地位,但构成重大过失,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对损害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承担70%的比例;死者在《出境旅游报名表》中“身体状况”一栏书写“健康”,对损害负有次要责任,承担30%的比例。 综上,思明区法院作出如下判决:旅行社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第三人保险公司赔偿原告杨某及其女儿各项损失390290.55元。 把假“耐克”鞋卖给“唯品会” 湖里公安分局根据举报,于2013年10月16日在湖里区厦门丸酷斯商贸有限公司场所查获28190双“耐克”运动鞋,经耐克体育(中国)有限公司鉴定,上述运动鞋系假冒耐克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 思明区法院经审理查明,从2012年1月至2013年9月间,被告人骆某、白某、丁某购进明知是假冒的“耐克”运动鞋销售给知名电商“唯品会”等商家,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3000多万元。2015年1月,思明区法院作出判决,厦门丸酷斯商贸有限公司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000万元;被告人骆某、白某、丁某均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 _ueditor_page_break_tag_30辆新车被车行抵押,车行却倒闭 2015年10月,消费者王女士投诉反映,其于2015年9月13日在厦门和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购买一辆“马自达3”轿车,合同约定9月30日提车,因该公司将车辆抵押给银行,直至10月5日仍未能提供车辆合格证,导致无法上牌和无法购买保险。 投诉指挥中心多次与商家沟通调解,但由于该公司资金出现严重困难,多次承诺均无法兑现,经过与王女士协商同意终止调解,王女士选择司法途径维权。指挥中心2015年共收到关于该公司此类投诉30件,该公司现已宣布倒闭,消费者购买该公司的车辆仍属银行抵押物,消费者权益严重受损。 设抽奖骗局售珠宝,退货还罚6万 消费者项先生反映,2015年12月1日他在鼓浪屿的厦门远古风贸易有限公司参加抽奖活动,中了一等奖,以珠宝标价的0.8折优惠选购了3件珠宝,消费金额为5515元。项先生事后发现中奖概率远高于商家所说的千分之二,并认为珠宝是假的,要求商家退款,商家不同意。 思明区市场监督局经调查发现,该商家向消费者明示的抽奖活动内容为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实际上,商家的抽奖箱只投放“一等奖”和“谢谢惠顾”两种抽奖券。 在调查过程中,商家提供了所销售珠宝的珠宝鉴定证书,并将货款退给了两名消费者。因该当事人此前已有两次该违法记录,思明区市场局责令该公司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人民币6万元。 收金融服务费 车行被罚近百万 2014年7月9日,原厦门市工商局根据消费者举报,依法对厦门某汽车销售企业进行检查。经查实,该公司可为消费者办理汽车按揭贷款或信用卡购车分期付款。在为消费者办理过程中,销售企业所做工作均属合同义务,但该公司却向消费者收取金融服务费,先后实际向75个消费者收取金融服务费共计352538.2元。 2015年3月,厦门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罚款合计997884.18元。 网上抢便宜却没收到货 2015年4月起,原禾山工商所陆续接到“降飙网”的投诉44件。主要涉及手机、计算机、平板电脑等,消费者在该网站拍下商品,但商家迟迟不予发货。 禾山所调解成功11件,挽回消费者经济损失52676元。有27件因被诉方经营困难,无法满足消费者诉求,予以终止调解。 “水果营行”关门 充值卡无法消费 消费者廖女士于2015年12月23日投诉反映,其持有2张思明区纳尔轩新鲜果蔬店(店招:水果营行)充值卡,卡内余额共计2000元,发现商家已关门且无法联系。厦门市场监督局举报投诉处理指挥中心自2015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共接到该类投诉共641件,涉案金额125.56万元。针对上述情况启动应急预案,上报情况后予以终止调解。 办了会员卡商家竟“失联” 湖里区市场监督局接到消费者李女士投诉,其购买了一张厦门雅朵美容美发有限公司的会员卡,价格3180元人民币。2015年11月6日发现商家店铺已关门且无法联系。 据统计,从2015年2月至12月,湖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共收到消费者投诉32件,争议金额11.74万元。经调解,对于卡内金额还未消费完的消费者到商家变更后的新地址继续消费。 团购虚假宣传 餐馆被罚3万 2015年8月6日,原思明区工商局根据消费者举报,依法对厦门市亚珠餐饮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查实,当事人通过团购网站做高菜品价值、做低团购售价,但标示的价格却远远高于实际的经营价格,属虚假标示。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思明区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其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30000元。 |
海西晨报讯(记者 吴雪莹 通讯员 陈雪芳)买了卡商家却倒闭了,假耐克卖给了知名网购平台……昨日,厦门市消保委发布2015年十大消费典型案例,并委托市消保委律师团成员、福建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律师邱兴亮点评,给消费者以警醒和维权借鉴。 案例 1 水果店倒闭 充值卡泡汤 去年12月23日,廖女士在水果店购买充值卡,余额为2000元,因商家倒闭无法使用。厦门市市场监管局共接到消费者此类投诉641件,涉案金额125.56万元。经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无法联系,执法人员按照有关规章予以终止调解。 律师点评 本案例中消费者有权要求退回预付款及要求赔偿利息、合理费用等损失。 案例 2 先抬高菜价 再打折团购 去年8月6日,厦门市市场监管局在检查中发现亚珠餐饮有限公司在其经营场所标示的菜价低于其在糯米网上宣传的菜价,涉嫌虚假宣传。 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虚构价格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思明区市场监管局根据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处以罚款30000元。 律师点评本案例中,经营者网上网下不同价,以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服务,误导消费者,明显构成价格欺诈。 案例 3 游客突发病 死亡获赔偿 去年3月,张某与中国国旅(厦门)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签订《团队出境旅游合同》,旅游费用为8499元。4月13日上午,张某在旅途中身体不适,被送往约翰内斯堡医院就医,行输液治疗。当日21点20分,张某死亡。 经审理,国旅公司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70%的责任;死者在《出境旅游报名表》中“身体状况”一栏写“健康”,对自身健康过于自信,故承担30%。 经判决,旅行社赔偿20000元,太平财产保险公司赔偿390290.55元。 律师点评 本案例中,旅行社未立即采取必要的救助、保护、处置措施,因此应承担法律责任。 案例 4 新车被抵押 致无法上牌 去年9月13日,王女士在厦门和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购买一辆“马自达3”轿车,合同约定9月30日提车,因该公司将车辆抵押给银行,导致车辆无法上牌和购买保险。 由于该公司资金困难,王女士选择司法途径维权。市市场监管局去年共收到该公司此类投诉30件。 律师点评本案例中,经营者收取消费者的款项,却未能依约履行交付车辆,违反双方约定,如果车辆交付客观上已无可能,则经营者须退还货款,并承担违约责任。 案例 5 假耐克鞋 卖给网站 去年1月,厦门丸酷斯商贸有限公司被判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被告人被判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200万元。 厦门丸酷斯商贸有限公司于2011年9月成立,销售假冒“耐克”运动鞋。为谋取非法利益,购进假耐克销售给某知名网购平台,销售金额为3000多万元。 律师点评 本案例中,违法经营者需要缴纳罚金,财产可能不足以同时支付。针对此问题,《消法》规定民事赔偿责任优先原则,优先保障受损害的消费者得到经营者的民事赔偿。 _ueditor_page_break_tag_
案例 6 买到假冒药 吃后发高烧 去年6月,制售假冒“安维汀”“美罗华”“易瑞沙”“多吉美”抗癌药品案被破获。该案涉案总金额2000多万元。 2014年1月,张先生的妻子在厦门某医院检查时发现患了直肠癌,经医生介绍,购买了4瓶安维汀(贝伐珠单抗注射液),每瓶4800元,用药后病人持续高烧全身发抖。经查,该案为一起跨省跨地区的制售假抗癌药案件。最终,专案组在北京市房山区良山乡一处民房内查获了上述假药,端掉了制假窝点。 律师点评 本案例中,由于使用假药,患者病情恶化,制售假药者、介绍购买假药的医生应受法律制裁。 案例 7 没提供服务 却收服务费 2014年7月9日,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厦门众骋汽车有限公司当事人涉嫌在未事先明确告知以及未提供服务的情况下,向客户收取金融服务费。 经查,众骋汽车公司可提供为消费者办理大众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的汽车按揭贷款或中国银行、建设银行的信用卡购车分期付款用于支付购车款,但办理工作属合同义务。众骋汽车公司向75个消费者收取金融服务费共计352538.2元。执法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人民币665256.12元。 律师点评 本案例中,经营者既未事先明确告知,也未实际提供服务,向消费者收取金融服务费,显然违反法律规定。 案例 8 网络竞拍品 商家不发货 去年4月起,禾山市场监管所陆续接到针对厦门竞降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和厦门降飙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投诉44件。投诉原因为消费者在该公司运营网站“降飙网”上拍下商品,商家不予发货。 执法人员调解成功11件,挽回经济损失52676元。有27件因被诉方经营困难,予以终止调解。 律师点评 本案例中,经营者没有按照约定交付商品,显然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案例 9 假抽奖打折 真销售珠宝 项先生去年12月1日在厦门远古风贸易有限公司参加抽奖活动中了一等奖,以珠宝标价的0.8折优惠选购了3件珠宝,共花费5515元。 经查,商家的抽奖箱只投放“一等奖”和“谢谢惠顾”。执法人员对商家予以立案查处,并处以罚款。 律师点评 本案例中,经营者背离明示的抽奖活动内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构成欺诈,应承担法律责任。 案例10 先制造噱头 卖卡后关门 李女士在厦门雅朵美容美发有限公司购买了一张3180元的会员卡。不久后,商家关门,会员卡无法使用。 湖里市场监管局共收到此类投诉32件,争议金额11.74万元。经查,该公司以“央视造型师”为噱头,吸引消费者购卡。经调解,卡内金额还未消费完的消费者,可到商家变更后的新地址继续消费。 律师点评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与消费者明确约定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售后服务等内容。 |
厦门机动车保有量与日俱增,买车、开车、修车等成了家常便饭,其中的纠纷往往让车主、车行、汽修公司苦恼不已。“3·15”来临之际,海沧法院昨日发布了多起汽车消费纠纷案例,希望为市民“车生活”维权提供有益指导。 案例1 修车费达65万 不想提车败诉 2013年1月,阿明的豪车发生事故需维修。之后,阿明委托汽修公司工作人员与保险公司协商车辆定损事宜等。保险公司出具的定损报告中核定车辆维修费用合计65万余元。不久后,车修好了,但阿明却拒绝至汽修公司处理车辆事宜。其曾回复工作人员短信称钱不够,并询问是否可以分期付款。 车在修理厂停了两年多后,汽修公司起诉阿明,要求支付各项费用共计67万余元。若阿明欠付,汽修公司有权将车辆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近日法院判决,阿明应支付汽修公司65万余元。 法官说法 本案中,《授权委托书》、《车辆定损报告》等可证明阿明明知车辆已由汽修公司进行维修,并可根据定损报告金额向保险公司理赔。另外,短信记录也可证明,阿明对维修金额无异议,只是提出要分期付款。综上可以认定,阿明的行为表明认可了汽修公司的维修行为,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不影响双方事实服务合同关系之认定。 案例2 买车没拿到车 起诉反被驳回 2013年4月,阿觉来到海沧某车行,称受朋友小东所托来选车。他选了一款日系车,支付了首付款,并拟向汽车金融公司办理按揭贷款。办理过程中,阿觉提供了小东的身份证、收入证明资料,汽车金融公司后致电小东核实了情况。贷款额度批准后,小东还与阿觉一同至车行签署了《汽车抵押贷款合同》。手续办妥后,车行将车交给了阿觉。 买了车,车却迟迟不来。小东怀疑自己被阿觉所骗,向公安机关报警。2015年1月,小东以车行拒不交付车辆为由将车行告上法庭。不过,法院驳回了起诉。 法官说法 原告曾就其因零元购车受骗向公安机关报案。本案涉及骗取贷款案,不属于人民法院诉讼管辖范围,应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处理。 案例3 车商不守承诺 拿展厅车充数 2014年6月6日,阿振选购了一款日系车,车身价25万。因身边有人买到展厅车,后续产生了很多不必要的麻烦,所以阿振多了个心眼,在与车行对接时,多次强调不要展厅车、二手车,车行对此做出了承诺。然而,阿振前往车行支付汽车购置税时,发现其所购车辆是展厅车。阿振认为车行存在欺诈行为,车行却坚称交给阿振的是新车。车行还称,车市上不存在展厅车概念,只有新车和二手车之分,没挂牌就是新车。 阿振最终将车行告上法庭。近日,海沧法院判决,车行赔偿阿振购车款的1.5倍,共计363000元。 法官说法 本案中,原告再三强调不要展厅车,被告亦予以承诺。然而,被告在未明确告知原告的情况下,开具发票、代办保险、车辆行驶证等又以展厅车为标的,实际交付的车辆亦是展厅车。被告的行为属于故意隐瞒出售车辆为展厅车的重要事实,并对原告的权益造成损害,存在欺诈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