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消委会昨日发布的2015年度我省消费投诉情况分析显示,去年省工商局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中心、省质监局12365投诉举报中心、省食药监局12331投诉举报中心和全省各级消委会共受理投诉99344件,解决90587件,解决率91.19%,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18817.3万元。
福州新闻网3月15日讯(福州晚报首席记者 张旭)省消委会昨日公布2015年消费投诉情况分析,去年全省受理消费者投诉共计99344件,其中商品类投诉55793件,占总投诉量的近六成,投诉热点集中在汽车、快递、互联网服务三大领域。 交通工具类 投诉量居第三 据悉,2015年共受理交通工具类投诉8285件,占商品投诉总量的14.85%,位居商品类投诉第三位。 消费者反映的问题主要集中在汽车的质量、合同、售后服务三方面。发动机、车身、电气设备、变速箱等汽车核心部件的投诉成为主要的质量问题投诉对象;汽车销售人员售前诱导消费者预付定金,一旦汽车交付,对于存在的困难或出现的问题,经营者存在消极回避的现象;在车辆的售后服务上,商家处理车辆故障的技术水平以及沟通解释能力引起消费者不满。 省消委会建议广大消费者,购买汽车时应选择实力、信誉好的经销商。在购买汽车时,最好对车辆的车况以及性能需要有所了解。在签订购车合同过程中,车辆信息务必填写详细,明确约定汽车的品牌、汽车标志号码、发动机号码、汽车代码(车架号)、车辆主要配置、颜色、随车交付的文件、价款、付款方式和期限等。 购车合同中要特别注意明确违约责任,要约定解决的方式,合同的管辖地。退车条款与“三包”条款衔接,并确认销售方的盖章名称与购车合同、发票上的名称三者必须保持一致。 此外,切记保留购车及维修过程中产生的一系列票据,方便取证。 快递业投诉 成为新热点 在服务类投诉排名中,快递业投诉成为新的投诉热点。2015年全省共受理投诉件598件,消费者主要反映快件延误、丢失、损毁、索赔困难等。一些快递企业及其服务人员,没有认真执行国家相关规定,在代收货款时未坚持“先签字再验货”,消费者签字后出现内件丢失、短少、损毁、货不对版等问题,索赔困难。消费者还反映,通过电商平台海外代购商品不退不换已经成为普遍现象。 互联网服务 收费问题多 2015年全省受理互联网服务类投诉4845件,占总投诉的4.88%,占服务类投诉的15.54%。 省消委会相关负责人介绍,消费者反映的问题主要为宽带安装业务、保修不及时,当网络出现障碍、无法保证后续服务时,用户得不到及时有效的维修服务和技术支持;网络不稳定,上网过程中容易掉线;网速与宣传、标称的不符,部分通信运营商业务员在业务推广过程中未对宽带业务进行真实、全面的宣传说明和阐释等。同时,搭售霸王条款,办宽带送手机,手机每月必须保底消费几十元不等。 消费者投诉较多的问题还有:实行捆绑式收费,导致互联网服务商收取资费屡出差错,或未及时提示费用异常信息;业务到期后商家擅自续费;故障维修慢。此外,还包括宽带、机顶盒、通信信号故障问题,商家未在承诺的时间内提供服务或售后服务上门不及时等。 |
福州新闻网3月15日讯(福州晚报记者 王威 通讯员 吴俊敏) 在朋友圈里推销假烟;假冒名牌水泥漆卖给工地;网上销售冒充名牌的篮球;将伪劣润滑油卖给汽修厂。昨日,鼓楼区检察院通报了该院近期查办的4起涉及产品质量安全的案例,涉案的人员均被起诉或判刑。 朋友圈里卖假烟 郑某大学毕业之后一直无业,他在微信朋友圈上看到,一些微信好友常发布各类销售广告。郑某决定卖卷烟。他通过网络搜寻到进货渠道,在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微信发布各类卷烟广告,并向微信好友销售牟利。到被查获为止,郑某销售卷烟金额17万元。经鉴定,郑某被缴获的卷烟均为假冒伪劣卷烟。日前,鼓楼区检察院以郑某涉嫌非法经营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提示:微信朋友圈或公众号出现各种商品广告,这些经营行为往往没有取得营业执照,产品安全无法得到有效保证,烟草制品更是如此。 冒牌水泥漆卖给工地 罗某原为福州一家装饰材料厂老板,主要经营涂料,想通过假冒名牌商标的产品来牟利。罗某从福州购买原料,并通过网络从江苏南通购进标有“三棵树”“多乐士”“立邦”“华润”等商标的水泥漆桶。原料到齐后,罗某按照一定比例进行调配,装入假冒商标的水泥漆桶中进行灌装出售。据统计,罗某共销售假冒水泥漆价值14万余元,销售对象大都是工地。日前,罗某因假冒注册商标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9万元。 提示:消费者购买水泥漆时,最好在专卖店选购,并通过客服热线、短信或官网查询真伪。目前市场上大部分假水泥漆都是不法商家回收名牌水泥漆的空桶再灌装杂牌、廉价水泥漆进行销售。因此,消费者使用完水泥漆后尽量将空桶回收给专卖店或者就地销毁。 冒牌篮球网上销售 俞某原为快递员,在未取得正规公司授权的情况下,在淘宝网上开设网店,从厦门购进假冒耐克、斯伯丁、NBA等注册商标的篮球销售牟利,金额达10万余元。公安机关将俞某抓获后,在他的住处查获尚未销售的疑似假冒斯伯丁品牌的篮球10个及标签6面。日前,俞某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5万元。 提示:消费者在网店购物时,对于销售价格明显低于专柜价格的产品,可以登录官方网站进行查询和确认,防止被骗。 伪劣润滑油混进汽修厂 2013年起,曾某租用仓山盖山镇一座民房,将购进的低品质润滑油倒在从广东购进的塑料桶里,贴上标有美孚、壳牌等的标签,卖给汽车修理厂牟利。2015年5月4日,公安机关抓获曾某,并查扣大量标有美孚、壳牌等标识的标签、润滑油瓶、电子秤等作案工具,非法经营数额为77万余元。日前,曾某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鼓楼区检察院提起公诉。 提示:车主购买润滑油一定要到正规经销店购买,保养车辆最好也到正规车辆维修点保养。 |
王先生的鼻子受伤肿起,上面还有些疤痕。 福州晚报讯 (福州晚报首席记者 徐强 文/摄)近日,王先生拨打福州晚报新闻热线968800反映,他送修手机后发现对方并非官方授权售后点,讨说法时却被打伤。 消费者: 维修手机被打伤 王先生说,2月16日,他的苹果6S手机出了些问题,就拿到台江阳光城时代广场上的一家手机维修店去修。“店招上是苹果的标志,我以为是官方售后点,然而并不是这样。”王先生说,他询问该店是否是苹果公司官方授权的售后点,得到肯定答复后,才同意店员拆机维修。事后,他上网查询,发现该店并未得到苹果公司的授权,便向工商部门投诉。“如果在非官方的售后点拆机维修,今后就不能享受苹果公司的保修服务。”王先生说,工商部门要求商家和王先生各承担一半的费用,由商家提供一部新的苹果6S手机给王先生使用。 3月10日,王先生前往该店讨要新机未果。“他说让我再报工商部门试试看,我觉得他态度恶劣,便再次投诉。”当天下午,王先生接到店方打来的多个电话,叫他到店里解决问题。王先生和几名同事来到该店,说着说着,双方吵了起来。王先生说,当时店老板和他的朋友以及几名店员将店门关上,将自己和2名同事困在店里殴打。 记者从王先生提供的一段视频中看到,当时店门紧闭,店里确实有人打斗,外面则有人用手机拍照。“他们用灭火器砸我,我的手、脖子和鼻子都被打伤出血。”医院诊断结果显示,王先生的鼻子骨折,肋骨是否有问题还要进一步检查。“他们不仅欺诈,还殴打消费者,我一定会追究到底。”王先生说,目前警方已经介入调查此事,他将进行法医鉴定,追究商家的责任。 _ueditor_page_break_tag_商家: 双方均有人受伤 昨日下午,记者来到上述手机维修店。值班店员说不太清楚当天发生的事,不过他们认为一个巴掌拍不响,王先生也有不对的地方。一名店员称,拆机维修是经过王先生同意的,错不在店方,他们愿意更换新机已经是有所让步了。 记者联系了该店的老板林先生。林先生说,该店不是苹果公司官方授权的售后点,他们进行的是苹果公司电子产品的保外维修服务。“更换新机需要一段时间,但他不停催促,还一直说要投诉。”林先生说,3月10日他从外地赶回福州处理此事,当时王先生带了多名同事到店里,还有的围在店门口,他认为这会威胁到店员的安全。林先生说,双方谈得不是很愉快,王先生扭头打算离开,他伸手拉了王先生一把,结果引发冲突。“我只是希望他留下继续协商,他说我动手打他,我的后脑勺也被他的同事给打了。”林先生说,当时他的确动了手,也要求店员把门关上,但这是出于安全考虑,而且他希望民警到来之前当事人不要离开。“双方都动手了,我朋友的手指被咬出血。”林先生说。 记者提出查看事发时的监控录像,林先生说事发时是下班时间,监控并没有工作。林先生说,会先依据警方的方案来处理,如果王先生不满意,就只能走法律途径解决。 |
福州新闻网3月15日讯(福州日报见习记者 蒋雅琛 实习生 吴榕昌)昨日,家住福州的大学生小翁拨打本报党报热线83751111反映,一家公司在网上招聘兼职人员“刷单”,“刷”完就可赚佣金。相信“有这等好事”的小翁最终被骗了5000元。 13日,小翁在“福州兼职交流群”看到了“天翼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兼职招聘信息,心动之下便与对方联系。“当时以为是做话务员之类的工作,联系对方之后才知道要做的是订单代刷。”小翁告诉记者,对方的QQ名为“中国电信代刷业务客服”,工作内容是下载电信营业厅APP后使用对方提供的账号和密码登录,并用自己的支付宝或网银购买指定商品,付款成功后将截图发给该“客服”即可收到返款和佣金。 虽然心有疑虑,但对方出示了营业执照和公司注册号,小翁最终还是接受了工作。她的第一个任务是一个300元的订单,完成后她查看支付宝账户发现收到312元。十几分钟后,“客服”给小翁布置了第二个任务,这次小翁需要完成每单500元的7个订单,每个订单的佣金是20元,全部完成后才可结算返款。但是在完成7个订单后,“客服”又提出第7个订单要刷两笔500元。之后,“客服”以提交失败、订单超时等为由,让小翁重复刷最后2个500元的订单,最终小翁总共投入5000元,而对方一直以第7个订单未完成,系统不能还款为由拒绝返款,无奈之下小翁向警方报案。 随后记者拨通了天翼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电话,工作人员表示他们是中国电信旗下的第三方支付平台,并没有“刷单”这项业务。中国电信的客服人员也表示,这应该是不法分子借中国电信的名义进行诈骗。 福建警方防骗热线96110—8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刷单”并不是正规兼职,本身就是违法行为。“刷单赚佣金”是常见的网络骗局,诈骗分子往往向受害者承诺汇款后将返回款项,但是当受害者多次汇款后,诈骗分子会将受害人拉黑,由于联系不到对方,受害人很难维权。 |
福州新闻网3月15日讯 (福州晚报首席记者 张旭) 昨日,省消委会联合全国42家消费维权单位共同发布《“打击网络欺诈确保消费安全”分析报告》。《报告》显示,周一、周五网络诈骗最频繁,男性比女性更易受骗。 《报告》显示,从去年10月23日至今年2月29日,各地消费维权机构共收到网络欺诈、电信诈骗举报85173万条,月均收到举报21293条。网络诈骗具有较为明显的时间分布差异,从每周举报数据来看,周一、周五的举报数量约占一周举报总量的35%,高于一周中其他时间;而周六、周日举报数量则是一周内最少的时间。《报告》分析称,这种情况的发生实际上与用户网上消费习惯有很大的关系。 《报告》通过对85173条举报的欺诈类型进行分类统计发现,在所有的举报中,中奖欺诈举报数量最多,共举报15262例,占比17.92%,第二位的是积分兑换,退款欺诈则位列第三。据悉,随着消费者消费水平的提升,诈骗分子设计的中奖金额也“水涨船高”,相比去年10万元左右的中奖金额,今年骗子已经把中奖金额提高了50%。积分兑换诈骗中,银行被仿冒最多。退款欺诈中,网购成重灾区。 《报告》提醒,兼职诈骗以骗取保证金为目的,网游交易诈骗中充值是陷阱,免费红包是最热门的诈骗类型,低价抢购诈骗是为了骗取高额运费,金融理财诈骗实为传销。 网络欺诈受害者分析指出,受骗的男性比例高于女性,两者占比分别是58%和42%。《报告》称,男性和女性在不同的网络诈骗中被骗概率有明显不同,在赌博博彩、视频交友中,被骗的90%是男性,特别是视频交友中,男性占比更是高达98.6%。女性被骗比例最高的类型为网络购物、虚假兼职和退款欺诈,这几类诈骗,女性受害者占比超过60%。 此外,“80后”“90后”为主要受骗人群。从被骗网民的年龄来看,“90后”网络受害者占受害者总数的41.6%。“90后”由于具有一定的网络知识且上网时间较长,同时又缺乏足够社会经验,因此在面对虚假兼职、网游交友、虚拟交易等网络诈骗时缺乏识别能力,故而成为主要诈骗对象和受害人群。被骗的“80后”网民占比39.1%,虽然比“90后”少,但因诈骗遭受的损失较“90后”高出很多。从具体年龄来看,25岁~35岁人群是网络受害者最集中的年龄段,占网络诈骗受害者的80.7%。 从受害者地域分布来看,四川、河南、山东、湖北受害者最多。 |
福州新闻网3月15日讯(福州日报记者 谢星星 通讯员 潘洵)记者昨日从福州航空获悉,福航为旅客开通“3·15”服务热线0591—28013733 ,0591—83590707,旅客可通过热线提建议。福州航空工作人员介绍说,除热线外,旅客还可以通过福州航空官方微博留言互动。 |
海西晨报讯(记者 林爱玲 漫画 王乃玲)以为给爱车买了“全险”,出险后才发现不是那么回事儿;买了银行产品,以为收益更高,却不知道保单并非存单;生病了找保险公司报销,却发现不在合同条款的保障范围内……眼下,我们的生活中处处都有着保险的身影,但关于保险的困惑和纠纷也频繁出现。 又到了一年一度“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在这个意义非凡的日子里,晨报携手厦门市保险行业协会,为广大读者送上《阿保的保险生活———保险消费风险提示手册》,让您诚信保险,明白消费。 一 保险合同 自愿订立 阿保和太太喜欢旅游,经常会在网上淘打折机票。最近阿保太太发现,每次通过网站购买机票,在付款时都必须要额外购买20元的交通意外险,否则就不能完成订单支付。 之后,阿保的太太听朋友说,无论是线上还是线下,商家在销售商品时都不能强制搭售保险产品,否则便是属于损害消费者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等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于是,阿保的太太向保险监管部门进行了投诉。 风险提示 我国《保险法》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需的保险以外,保险公司和任何单位不得强制他人订立保险合同。日常消费中可能遭遇到的一切其他商业保险产品的强买强卖、捆绑销售都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_ueditor_page_break_tag_
二 细读条款 亲自签名 几年前,一位保险销售员向阿保推销保险,抵挡不住的阿保决定投保。在填写保单时,阿保还没来得及细看内容,便接到一个重要电话。他委托销售员替他完成保单填写并签名后就匆匆离开。缴费几天后,销售员送来了正式的保险合同及发票,阿保直接把它锁进抽屉。之后,阿保一直按时缴纳保费。 几年后,阿保生病住院了,花了一大笔医疗费。他想起自己曾经买过一份保险,赶紧翻出合同。可是当他仔细查看合同时,发现这是一份养老型保险,而不是他以为的医疗保险,于是要求保险公司全额退保。 保险公司认为,当时保单是销售人员在阿保的授意下代为签名的,且阿保已连续多年缴纳续期保费,保单可视为阿保的真实意愿,因此拒绝退保。 风险提示 消费者投保前要充分了解保险产品,投保时要认真填写保单,千万不要“懵懂签名”,更不要找人代签,否则极易引发纠纷。此外,拿到正式合同后一定要核对保险信息,避免花了钱却没买到自己想要的保障。 三 退保有损 三思而行 前两年,阿保的弟弟存了一些钱,经朋友介绍,购买了一款分红型年金保险。保险销售人员告诉他,这款保险每年需交保费2万余元,并缴费10年,不仅可以分红,还可以随时退保。 没想到,今年阿保的弟弟生病住院,急需一笔钱看病。这时,他想到了这笔可以“随时退保”的保险。于是,阿保的弟弟联系保险公司要求退保,可是工作人员的回复让他傻了眼。 工作人员表示,根据合同规定,阿保弟弟现在能拿回来的是合同规定的“现金价值”,即扣除运营、人力以及风险成本后剩下的本金余额,远远不及这几年他所缴纳的本金。这时,阿保的弟弟才知道,“随时退保”的成本这么高。 风险提示 保险不同于储蓄,在犹豫期外退保,会被扣除较高的退保费用。因此在投保长期寿险等保险产品要特别注意: 不要“豪华投保”。购买保险产品,要理性评估自己的收入情况。一般来说,购买保险的支出不宜超过自身收入的20%。如果是分期缴费,则要考虑在缴费期内(通常为5年-30年)是否有持续稳定的财力支付保费。 用好“犹豫期”。从投保人收到保险单并书面签收之日起的一定时间是“犹豫期”。投保人在犹豫期内要求退保,基本没有损失。在“犹豫期”过后,一旦您要退保,就属于违约,将造成一定的损失。 _ueditor_page_break_tag_四 银保产品 并非储蓄 3年前,阿保的爸爸到某银行办理定存业务,银行工作人员向他推荐了一款高收益的保险产品,并承诺随用随取,本息绝对安全。心动之下,他签了合同。 前段时间,阿保的爸爸向银行要求提前支取这笔资金,但银行表示,这是一款保险产品,请他和保险公司联系退保事宜。他又赶到保险公司,却被告知现在支取要扣除20%的费用。 阿保的爸爸颇为恼火。 风险提示 银保产品是银行等金融机构代理销售的保险产品,主要是分红险、万能险、投连险等产品。 保险不是储蓄,保单不是存单。保单只是通过银行代为销售,真正的产品提供者是保险公司。商业银行对于购买投连险等复杂保险产品的客户,应该进行风险评估和适合度评估,客户应认真配合,防止错误购买。 _ueditor_page_break_tag_五 全险全赔 都是误导 最近阿保买了一辆新车。一天早晨,他发现车的保险杠一侧有损坏。他立刻拨打了保险公司的报案电话。保险公司表示,阿保的车属于停放期间受损,且无法找到第三方,根据合同,只能按车损的70%给予赔付。 阿保的车交强险、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全车盗抢险、车上人员责任险、玻璃单独破碎险一个都不差,一共花了7000多的保费。没想到上“全”了保险,还无法获得全额赔付,阿保觉得挺闹心的。 风险提示 现有的保险产品无法涵盖所有风险,任何保险产品都会有“责任免除”条款。投保过程中,如销售人员推荐您购买“全险”,或告知您买的是“全险”,可不要被误导了。 六 交强分项 保额有限 阿保自认开车技术了得,今年投保车险时只购买了交强险。谁知过了没多久,阿保驾车撞伤了一位行人,经交警部门认定,阿保负全责,并被要求承担医疗费用2万元。 阿保找到保险公司,要求代付2万元的医疗费用,却被告知只能获得1万元的赔偿。 阿保十分纳闷,他记得交强险的保额有12.2万元,赔偿怎么只有1万元呢? 风险提示 目前,我国交强险制度共有四项责任限额: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因此,要获得相应的保险保障,车主还需在交强险之外购买足额的第三者商业责任险。 七 涉水险种 勿忘购买 上周,厦门下了一场大雨,阿保开车回家遇上道路积水,车子熄火了。阿保将车送到4S店检修。阿保联系了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答复,涉水行驶是主险条款之外的特殊责任,由于阿保投保时没有单独购买涉水险,所以保险公司无法赔偿这部分损失。阿保投保时想着省钱就没考虑涉水险,现在他懊悔极了。 风险提示 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损坏,一般都被列入车损险的“免责条款”。因此,车主需特别注意,厦门属于台风多发地域,雨水多,建议车主附加购买“涉水险”。此外,驾驶爱车时如遇水淹路段,勿强行涉水,如熄火,千万不要二次启动,正确做法是第一时间向保险公司报案。 |
福州新闻网3月15日讯(福州日报记者 陈铁夫)现在,很多家庭使用“网络盒子”(互联网电视机顶盒)。但市场上的“网络盒子”五花八门,有的主打低价、一次性收费,有的宣传海量高清随心看……然而,当把某些“网络盒子”买回家后,消费者才发现其中隐藏的陷阱。 家住晋安区塔头路某小区的张女士购置了“网络盒子”,使用一段时间后,她发现了问题。“晚上看电视很卡,我很少看,主要是老人和孩子在看。平时家中的宽带、电视都自动扣费,所以也没去注意,这次偶然发现被莫名其妙多扣了几百元。”张女士说,“我拨打客服电话询问,客服说因为我们点播了收费节目。收费节目无需另外开通,直接点播就能观看,孩子与老人怎么知道呢,现在也只好自己吃亏了。” 张女士反映的问题并不是个别现象。记者了解到,某些和宽带搭配的电视盒子产品,在广告上宣传“电视免费看”,实际上只有直播等部分内容是免费的,一些专区和新片要收费,且收费的确认提示并不明显,无需开通或密码。有的一经点播就成为包月项目,会连续扣费,直到你发现后联系客服终止这项服务,且下个月才能停止。 另外,不少机顶盒产品打着“海量高清节目随心看”的口号,但记者了解到,现在的“网络盒子”绝大部分都无法进行高清频道的直播,同时因涉及版权等问题,全高清节目的点播储备量也较少。 福建广电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建议,要了解自己和家人的需求,家庭中常观看电视直播,老人、小孩也会使用到电视的,建议不要随意选择“网络盒子”,以免在习惯、操作、清晰度、内容适用上不能满足需求。 对宣传“免费看”的机顶盒产品,消费者不能掉以轻心,要详细了解哪些服务是免费的,哪些是收费的,将观看到的内容、视听呈现效果、用户体验、总体花费等进行考量后再作决定;在使用时也要多加注意弹窗选项,关注账户的日常扣费情况。 消费者如果对机顶盒产品不太了解,希望避免甄选、鉴别和使用中的麻烦,可以选择专业的电视服务运营商。 |
海西晨报讯(记者 彭怡郡 通讯员 思公政)近日,思明刑侦大队连续作战,2天内成功捣毁3个虚假信息诈骗窝点,抓获嫌疑人4名。 易某生45岁,去年年底因代刷信誉被骗了上千元。易某生心中不甘,他根据自己被骗的经历,再从网上找来些资源,打算用同样的方法骗人。从去年5月开始,他上网购买QQ号,在QQ群内发布兼职代刷信誉的信息,以刷100元返点5元为诱饵,指定兼职人员购买游戏点卡和手机充值卡,得手后再将充值卡转卖。3月10日民警将易某生抓获。经审查,他共实施诈骗10余起,涉案金额2万多元。 |
【铲除假货】 昨日下午,市公安消防支队、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在中山路举行集中销毁仪式,1000余件假冒伪劣消防产品被销毁。通讯员 曾德猛 摄 (数据来自市市场监管局12315系统和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黄劲超制图 去年,你是不是曾抱怨网速跟不上、运营商擅自开通收费业务?你的爱车有没有遇到发动机、离合器等方面的问题?爱网购的人,有没有遇到网上商品与实际有出入的情况呢?事实上,去年跟你遇到同样烦心事的人还真不少,因为这些问题登上消费投诉五大热点。 海西晨报讯(记者 吴雪莹 通讯员 杜宁)去年,哪些领域的投诉最多?哪些地方最容易引发消费纠纷呢?市市场监管局昨日发布的《2015年厦门市消费维权报告》显示,通信服务类、交通工具类、网购类、预付卡类和食药餐饮类,成为厦门去年五大投诉热点。 据悉,去年市市场监管局12315系统和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共登记各类信息111694件,同比前年的128831件减少了13.3 %。其中,咨询建议88527件,同比减少17.78%;投诉20112件,同比增加8.08%,截至去年12月31日已办结19089件,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7778.75万元,加倍赔偿金额85.5万元;受理群众举报3055件,同比增加19.52%,已办结2553件,其中立案查处110件。 随着电子通信器材的普及,通信服务类成为投诉重灾区。消费者的投诉集中在网速跟不上、业务办理宽进严出、流量存有异议以及对消费诉求处理不及时、结果不满意等方面。 此外,去年市市场监管局新增了食品、餐饮、三品一械的管理职能,打12315投诉此类问题的消费者增多。去年,食品类投诉共登记1508件,同比增加38.47%。去年10月1日新《食品安全法》施行后,食品类投诉激增,截至去年12月31日12315系统共受理投诉883件。 _ueditor_page_break_tag_【案例解析】 A.网上买衣服谁知出入大 “会呼吸的面料”广告语很有创意,但衣服吊牌的执行标准已过期。日前,张先生到某商贸公司网站上购买了一件男式T恤,商家在网站上宣传该T恤使用的是“会呼吸的面料”。张先生收到货后才发现,衣服内吊牌注明的执行标准已过期,洗涤标识与服装内的洗涤标识不符。经调解,商家给予了消费者400元的赔偿。 解读:根据新《消法》规定,经营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同时,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本案中,商家在网上进行了夸大甚至虚假宣传,对商品质量存在欺诈情况。 B.本想治痘痘受了一肚气 白女士到某祛痘美容院处理脸部长痘问题,购买了一张次数卡后,商家承诺无条件无期限为其提供治疗,然而消费过程却让她颇为难受。白女士称,工作人员不停地向她推销商品,如果购买了,服务态度就极好,如果没买,工作人员就立马变脸,甚至恶语相向。为此,执法人员给予调解,由于双方分歧太大,执法人员建议白女士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合法权益。 解读:依据新《消法》规定,如果侵权行为造成受害人严重精神损害,并产生明显后果,可以获得精神赔偿。而受害人遭受一般的精神损害,即使得不到赔偿,法院也可判令商家停止侵权、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C.新买的电脑电池已损耗 潘先生购买了1台价格为2900元的笔记本电脑,然而用该电脑自带的检测软件测出,该电脑电池充电已达到16次,损耗达8%。潘先生认为这台电脑已被他人使用过,于是向商家反映。商家既无法提供电脑未被使用过的证据,也拒绝进行更换。经调解,最后商家同意更换新的电脑,并赔偿50元。 解读:新《消法》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本案中,消费者认为计算机已经被使用过,商家售后未能提供有力证据“自证清白”,因此有义务对消费者进行赔偿。(晨报记者吴雪莹 通讯员曾庆光 王晓筠) 3·15速览 伪劣消防产品昨被集中销毁 晨报讯(记者 白斌斌 通讯员 廖小昆 张瑶兰 曾德猛)昨日下午,厦门市公安消防支队、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在思明区中山路举行集中销毁仪式,1000余件假冒伪劣消防产品被销毁,这预示着厦门市连续三年的消防产品质量专项整治行动即将结束。 禾山市监所开展安全宣教 晨报讯(记者 吴雪莹 通讯员 孔凡洁)昨日下午,禾山市场监管所举行“3·15”食品安全宣传活动,工作人员为市民提供消费咨询,特别针对食品药品安全开展宣教。 同安食品企业参与“3·15”活动 晨报讯(记者 蓝慧 通讯员 牟小磊)昨日下午,同安区300家食品企业的代表和市民们齐聚在同安区体育馆外的广场上,共同参与纪念“3·15”国际消费者日暨创建国家食品安全城市活动。此次活动以“新消费 我做主”为主题,由同安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牵头主办。 530吨走私肉被无害化处理 晨报讯(记者 白若雪 通讯员 郭小辉)昨日,厦门海关将日前查获的530吨走私冻品进行集中销毁,无害化处理后将作为生物燃料供发电厂使用,这也是该关首次采用此种方式销毁走私冻品。 |
东南网3月14日讯(本网记者 张立庆 师锐)今日,省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通报我省法院近年来依法维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情况,公布一批福建法院维护消费者权益典型案例,并对消费维权作出提示。据了解,近年来,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方面的维权纠纷案件呈上升趋势,我省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严厉打击消费领域犯罪行为,制裁消费领域的违法经营行为,全力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省高院副院长谢开红通报表示,2013年以来,全省法院共审结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有毒、有害食品罪以及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等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刑事案件920件1790人。2013年以来,全省法院共审结产品责任、商品房销售、旅游、餐饮、网络购物等与消费者权益密切相关的民事案件共计21852件。 省高院发布了部分典型案件,案件中既有刑事案件,也有民事案件,涉及网络购物、食品安全、假冒烟酒、消费安全、虚假广告、霸王条款等与老百姓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领域,具有一定的典型性和代表性。 案例一:酒店婚宴致消费者食物中毒 消费者可要求10倍赔偿 2014年8月28日,赖如敏因举办婚宴向福建省悦丰大酒店有限公司预订酒席13桌,婚宴结束后,赖如敏及众多宾客出现不同程度的食物中毒症状,部分宾客入院治疗。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法院依法判决悦丰大酒店按照两道问题菜金884元的10倍计8840元支付赔偿。 案件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 对提供帮助的也以共犯论处 2014年2月至6月间,被告人方某甲向他人收购病死猪,在龙海市榜山镇其家中屠宰、分割后,由被告人方某乙运至龙海市石码镇出售给被告人黄某某。黄某某将上述病死猪肉加工成“五香条”销售,被告人曾某某明知黄某某利用病死猪肉加工“五香条”,仍提供帮助。案经龙海市人民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方某甲、黄某某明知是病死猪而予以生产、销售,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告人方某乙、曾某某明知他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仍提供帮助,以共犯论处。 案例三:从事代购药品的销售活动 可能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2014年7月1日始,被告人邱某某在连江县凤城镇凤尾花园“铜锣湾”食杂店内销售未经批准进口的“肚痛健胃整肠丸”、“强骨力”等境外药品。案经连江县人民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邱某某在其经营场所内销售未经批准进口的境外药品,构成销售假药罪。法院提醒,根据药品管理法相关规定,依照该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按假药论处。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相关规定,销售上述未经批准进口或检验的药品,则可能构成销售假药罪。 案例四:产品宣传不得有“极品、最佳”涉嫌违法宣传得赔偿 2014年10月23日,陈未来在莆田市荔城区方东食品店经营的方家铺子(东大店)购买了9盒苏芡,外包装盒上写有“至优臻品”、“珍馐美味”、“极品苏芡”等字样。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方东食品店销售的“极品苏芡”中的“极品”二字,属于绝对化用语,违反了法律规定,存在违法宣传,导致陈未来对产品陷入错误认识,食品店存在欺诈行为。经营者应依法返还货款,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赔偿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款的三倍。 此外省法院提醒,《销售合同》“违约责任” 中对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作不对等约定,属免除自身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属于无效条款。作为广大消费者,要擦亮双眼,尤其在食品消费时,善于识别危害性食品,多了解食品安全相关知识及有关法律规定,对于食品危害行为要敢于说“不”;如果需要购买进口药品,建议到正规药店或医疗机构购买有药品批文的合格药品;遇到权益被侵犯时,消费者可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法》等法律武器进行维权。 |
东南网莆田3月14日讯(本网记者 王龙风)明天,是“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今天,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简要介绍我省法院近年来依法维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情况,公布一批福建法院维护消费者权益典型案例,并对消费维权作出提示。 案例一: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 2013年6月,被告人叶某、张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利用受案外人委托购买贵州茅台酒的机会,由被告人叶某提议,两人共同商定购买假冒茅台酒。被告人叶某以每瓶500元的价格向他人购买240瓶500ml标有“MOUTAI”商标标识的假酒,被告人张某某与案外人谈妥销售价格为每瓶930元。上述酒运至厦门高崎国际机场时被公安人员查获。 经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鉴定为假冒该公司注册的“MOUTAI”商标,对应真品市场零售价格为999元/瓶。被告人叶某、张某某在公安人员上门后承认出售上述“茅台酒”,随同公安人员回到厦门并被刑事拘留。经鉴定,上述假酒达到国家食品卫生标准。 裁判结果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叶某、张某某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予以销售,销售金额达人民币2232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告人叶某、张某某系共同故意犯罪,二人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当。两被告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遂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被告人叶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判决后当事人未提出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到食品药品安全这一社会关注热点,案件所反映的制售假酒问题在打击假冒伪劣产品案件中具有突出的代表性。假酒犯罪在餐饮、酒店、娱乐等行业广泛存在,甚至已成为一些行业的潜规则,危害性较大,社会影响恶劣,受害群体广。我省法院历来高度重视严厉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维护食品安全,对食品犯罪案件被告人慎重适用缓刑,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案例二: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14年2月至6月间,被告人方某甲向他人收购病死猪,在龙海市榜山镇其家中屠宰、分割后,由被告人方某乙运至龙海市石码镇出售给被告人黄某某。黄某某将上述病死猪肉加工成“五香条”售往漳州、厦门等地用,销售金额101955元。被告人曾某某明知黄某某利用病死猪肉加工“五香条”,仍提供帮助。2014年6月12日,方某甲在其家中屠宰、分割病死猪时,被龙海市公安局民警查获。四被告人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裁判结果 案经龙海市人民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方某甲、黄某某明知是病死猪而予以生产、销售,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告人方某乙、曾某某明知他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仍提供帮助,以共犯论处。在共同犯罪中,方某甲、黄某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方某乙、曾某某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系从犯,予以从轻处罚。依法判处被告人方某甲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一万元(币种下同);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二十一万元;判处被告人方某乙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判处被告人曾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期二年执行,并处罚金五万元。作案工具予以没收。继续追缴被告人方某甲、黄某某的违法所得。禁止被告人曾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与食品生产、销售有关的活动。现本案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事关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近年来,我国一些重大、恶性食品安全事件接连不断,食品安全形势不容乐观。猪肉及猪肉制品都是人民群众最为常吃的食品,这些常用食品的不合格对人身及家庭容易造成巨大精神伤害与痛苦,在社会上易引发恐慌情绪,危害极大,更是从严惩治的重点。 《刑法修正案(八)》及相关司法解释出台后,明确界定了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只要生产、销售属于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兽、水产动物及其肉类、肉类制品的,即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本案就是一起典型案例。为了对食品犯罪从严打击,对犯罪行为提供运输、储存等帮助的,也以共犯论处。人民法院对此类犯罪行为始终坚持依法从严惩处,对实施此类犯罪的人员绝不姑息、采取高压态势形成震慑效应,依法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风清气正的法治环境。 作为广大消费者,要擦亮双眼,善于识别危害性食品,多了解食品安全相关知识及有关法律规定,对于食品危害行为要敢于说“不”,共同营造良好的食品安全环境。 案件三: 连江“铜锣湾”销售假药一案 2014年7月1日始,被告人邱某某在连江县凤城镇凤尾花园“铜锣湾”食杂店内销售未经批准进口的“肚痛健胃整肠丸”、“强骨力”等境外药品,共计14批次(82件)。同年9月25日,连江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该店内查获了上述境外药品,经福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涉案药品均应按假药论处。 裁判结果 案经连江县人民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邱某某在其经营场所内销售未经批准进口的境外药品,构成销售假药罪,案发后邱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邱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可以适用缓刑。依法判处被告人邱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期一年执行,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禁止被告人邱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扣押在案的14批次(82件)境外药品,均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现本案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目前,随着电子商务的普及以及居民出境机会的增多,境外“代购”现象日益增多。其中,不乏经营者以此为“商机”,从事代购药品的销售活动,这一看似普通的行为,因药品管制的专属性,可能已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 无论从法律还是药品安全角度,销售海外代购药品都有一定的风险性。根据药品管理法相关规定,依照该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按假药论处。而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相关规定,销售上述未经批准进口或检验的药品,则可能构成销售假药罪,本案就是一适例。从药品安全的角度,因患者个体不同,在用药剂量、方法和疗程上有很大区别,加之一些海外代购的药品没有通过检测,费者服用后可能会出现一些不良后果,危害风险可想而知。 正是鉴于海外代购药品风险性的存在,以及该行为对正常药品市场管理秩序的冲击,司法机关将依法对这种行为进行处理。消费者也应正视海外代购药品的风险性,如果需要购买进口药品,建议到正规药店或医疗机构购买有药品批文的合格药品。 案例四: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一案 2014年12月份,被告人吴某甲、姚某某受他人雇佣,在厦门市集美区杏滨街道前场175号从事假烟生产工作。2015年1月底,被告人杨某某、朱某某先后被雇佣到上述制假窝点工作。2014年12月至2015年1月,被告人郭某某、高某某、吴某乙、吴某丙先后受他人雇佣,为上述假烟生产窝点进行假烟物资中转。2015年1月29日上午,公安机关和烟草专卖局工作人员查获上述制假窝点和中转站,当场抓获上述八名被告人,同时,在假烟生产窝点查获YJ14卷烟机1台,YJ22接咀机1台,滤咀棒17件,烟丝3400公斤,普通水松纸605公斤,卷烟盘纸337.5公斤,囍牌散装烟支165公斤;在中转窝点查获滤咀棒6件,烟丝880公斤,卷烟盘纸50公斤,囍牌散装烟支465公斤,红塔山牌散装烟支1770公斤,并扣押了作案工具3部手机、4辆货车。经鉴定,上述查获的散支卷烟均系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假冒品牌卷烟价值共计人民币1042990元,烟丝、滤咀棒、盘纸和水松纸等原材料价值共计人民币380332.9元,卷接机组价值人民币440000元。 裁判结果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八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八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本案涉案烟草专卖品因被告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销售,八名被告人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郭某某、吴某甲、姚某某、吴某乙、吴某丙、杨某某、朱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遂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分别判决八名报告人三年六个月至二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人民币二十万元至三万元不等罚金。判决后当事人未提出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系一起典型的生产、销售假烟的犯罪案件。犯罪行为涉及假烟生产、中转存储等环节,被告人较多,犯罪金额较大。本案罪名的确定、共同犯罪的认定、涉案金额的认定、量刑均具有代表性。在本案中,虽然制假工厂和中转站是两个独立的地址,但该假烟生产工厂的制假原材料、辅料、生产出来的成品烟都是通过涉案中转站进行中转存储和运输,制假工厂和运输中转站是同一条犯罪链条中的两个不可分的环节,八名被告人作为同一个犯罪行为的从犯,依法应构成共同犯罪。 案例五: 莆田方家铺子存在违法宣传、欺诈行为 2014年10月23日,陈某在莆田市荔城区方东食品店经营的方家铺子(东大店)购买了9盒苏芡,单价人民币298元,花费计人民币2682元。该9盒苏芡外包装盒上写有“至优臻品”、“珍馐美味”、“极品苏芡”等字样。后陈某以苏芡外包装盒的上述用语属于宣传用语,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对广告宣传用语的规定,且在食用过程中发现苏芡品质不佳,向莆田市荔城区工商局投诉。 该工商局经调查责令方东食品店将其所销售的“极品苏芡”下架处理。双方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陈某向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东方食品店退还其货款 2682元,并赔付货款三倍的赔偿金8046元。 裁判结果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规定,在广告中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宣传用语。在产品包装上直接或间接宣传、介绍产品系广告的一种形式,其宣传用语的使用应当符合上述规定,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绝对化用语。方东食品店销售的“极品苏芡”中的“极品”二字,属于绝对化用语,违反了法律规定,存在违法宣传,导致陈某对产品陷入错误认识,存在欺诈行为,经营者应依法返还货款,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赔偿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款的三倍。故判决莆田市荔城区方东食品店根据陈未来退还的“极品苏芡”的数量以每盒298元的价格退还其货款,并赔付陈某三倍货款的赔偿金8046元。判决后当事人未提出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面对夸大甚至虚假的广告宣传,消费者往往难辨真伪,致使自身权益受损。为此,广告法对广告经营和发布活动制定了详细的广告规则,明确规定广告中不得使用绝对化用语,如“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以及与其内涵相同的用语,如“最好”、“最优秀”等等。在商品包装物中使用“极品”等绝对化广告用语,属于违法宣传行为,造成误导、欺诈消费者的,消费者可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请求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案例六: 龙岩富海鸿公司无法如约交车 2014年10月14日,柯某向龙岩富海鸿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海鸿公司)购买捷豹汽车一辆,双方签订由富海鸿公司提供的《销售合同》一份。合同中对“违约责任”作如下约定:柯某预付定金5万元;合同签署后,非不可抗力因素,柯某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否则视作违约,富海鸿公司有权不退还定金;柯某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延期付款,并应在车到后三日内提车,否则富海鸿公司有权将该车进行转卖且不退还定金;柯某无权要求富海鸿公司承担任何责任;若在柯某付清定金,富海鸿公司超过合同约定的交车期限半个月无法交车,应返还柯某定金。 合同约定的交车期限届满后,富海鸿公司未如约交车。柯某多次与富海鸿公司协商未果,遂向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合同并双倍返还定金。新罗区人民法院认为,《销售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柯某要求富海鸿公司双倍返还定金的主张于法无据,判决富海鸿公司按合同约定返还柯某定金5万元。柯某不服,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裁判结果 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销售合同》系富海鸿公司单方提供,该合同除购车人姓名、车型配置、价款、交货期限及付款方式可以协商外,其余内容均系富海鸿公司事先拟定并可重复使用、无法磋商的格式条款。该合同“违约责任”中对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作不对等约定,属免除自身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应属无效。富海鸿公司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未予交车,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双倍返还定金。遂依法判决,判令富海鸿公司双倍返还柯某定金10万元。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当前,汽车销售市场先付定金后提车为业内普遍的做法,但许多消费者遇到交付定金后却不能如约提车的问题,部分消费者甚至遇到交付车辆与订购车辆不符的情形。本案正是从维护消费者权益的角度出发,从消费者及销售商签订合同时双方权利义务的分配入手,结合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违约事实,综合评估销售商及消费者所处的优劣势地位,依法审查格式条款的效力,认定销售商提供的格式条款对于买卖双方权利义务约定不对等,属免除自身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无效条款,从而依法确定销售商违反合同约定所需承担的责任,对于规范汽车销售市场的经营秩序、维护消费者权益具有示范意义。 案例七: 悦丰大酒店婚宴致宾客食物中毒 2014年8月28日,赖某因举办婚宴向福建省悦丰大酒店有限公司(下称悦丰大酒店)预订酒席13桌,预付菜金18000元,并支付定金500元,计18500元。婚宴结束后,赖某及众多宾客出现不同程度的食物中毒症状,部分宾客入院治疗,悦丰大酒店支付了宾客治疗费计7803.4元。经新罗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调查报告认定,婚宴菜单中的锦绣拼盘与白切河田鸡检验出奇异变形杆菌。 经结算,赖某婚宴总价款为19591元,其中存在奇异变形杆菌的两道菜菜金计884元。后悦丰大酒店将收取赖某18500元予以退还,但双方就食物中毒赔偿问题多次协商未果,赖某向新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悦丰大酒店赔偿其各项损失51640.41元并支付按预付菜金18000元的十倍赔偿金180000元。悦丰酒店提起反诉,要求赖某支付婚宴价款,并归还支付的宾客治疗费7803.4元。新罗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双方诉求。赖某不服,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裁判结果 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悦丰大酒店涉案婚宴的锦绣拼盘与白切河田鸡被检验出奇异变形杆菌,并导致婚宴宾客发生食物中毒,承办婚宴的酒店应为此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数额为两道菜金884元的十倍计8840元。悦丰大酒店自愿支付部分婚宴宾客的医疗费7803.4元及返还已实际收取的婚宴价款18500元,未违反法律规定。遂依法判决悦丰大酒店支付赖某赔偿金8840元。该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因餐饮消费引发的索赔纠纷案。因食品质量问题侵犯消费者权益的纠纷,应优先选择适用《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食品安全法》在第九十六条确定了对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的惩罚性赔偿标准。消费者根据该规定主张十倍赔偿,不需以实际损害后果产生为要件,即只要食品生产者或销售者存在违法行为,消费者即可主张十倍赔偿。法律规定十倍赔偿标准,对预防食品安全和制裁违法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消费者权利具有积极的作用。本案中毒事件是因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引发,法院优先适用《食品安全法》,并据此确定食品经营者应承担消费金额“十倍”赔偿的民事责任,达到权益保护和制裁警示的良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案例八: “海瑞奇隆”销售过期大米 2015年7月2日至3日,原告何某在被告福建省海瑞奇隆购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隆购物公司)经营的超市购买“仙桃”大米16包、“八里香飘”大米1包,货款合计887元。其中,“仙桃”大米的生产日期为2015年3月6日,保质期3个月;“八里香飘”大米的生产日期为2015年3月10日,保质期90天。 2015年7月3日,何某向泉州市泉港区食品药品监督局投诉,经该局主持调解,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同年8月3日,何某向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奇隆购物公司退一赔十,即退还购物款887元并按商品10倍的价格支付赔偿金8870元,合计9757元。 裁判结果 泉港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何某与奇隆购物公司经营的超市建立了买卖合同关系,奇隆购物公司作为食品销售企业,负有保证食品安全的法定义务,应当对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及时清理下架。何某购买的大米已超过保质期,应认定为奇隆购物公司销售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遂依法判决奇隆购物公司退还何某购买大米的货款887元并支付赔偿金8870元。判决后当事人未提出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认为原告主观上明知是过期产品而多次恶意购买,存在恶意索赔之嫌,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精神不符,故不应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但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该条文的适用,不以消费者有实际损害结果或故意购买商品进行索赔作为要件,只要生产、经营者存在违法行为消费者即可主张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也明确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旨在督促生产、经营者恪尽其责,强调保护食品安全,切实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基本权利。 案例九: 酒家楼梯台阶油水摔伤顾客 2014年3月15日晚,林某与他人在金樵岚酒家二楼包厢聚餐。用餐结束后,林某随同其他聚餐人员下楼梯时踩到台阶上的油水摔倒在地,造成右髌骨粉碎性骨折,随即被送往邵武市立医院救治。后林某的伤情经鉴定为十级伤残。 2014年3月21日,林某就人身损害赔偿事宜向邵武市工商局12315申诉。邵武市工商局组织双方协商未果,林某遂向邵武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金樵岚酒家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20167.15元,并向其赔礼道歉。 裁判结果 邵武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林某在金樵岚酒家用餐结束后在下楼梯的过程中摔倒受伤,应根据双方的过错确定相应的责任。金樵岚酒家在楼梯面上有油水的情形下,未及时清理干净,导致林某摔伤,其未尽到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对林某的损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林某在下楼梯的过程中与他人聊天,未注意脚下状况,对事故的发生具有一定的过错,对自身的损害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故认定金樵岚酒家承担70%的赔偿责任。遂依法判决金樵岚酒家赔偿林某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69061.63元;驳回林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后当事人未提出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造成他人发生损害结果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作为经营餐饮的经营者除了保证食品安全之外,还负有消费者人身安全的保障义务,包括配备防滑地垫、设置防滑警示牌、及时清理地面油污等安全保障措施;而消费者身处公共场所,亦对自身人身安全负有谨慎注意义务,对因自身过错造成的损害也应承担相应责任。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对损害结果均存有过错,应依双方的过错比例确定责任的承担。既不能把责任全部归咎于安全保障义务人,加重其责任的承担;亦不能忽视对消费者权利的保护,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
要闻一 福建代表团审议慈善法草案修改稿和“两高”工作报告 13日下午,参加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的福建代表团举行全体会议,审议慈善法草案修改稿和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要闻二 住闽全国政协委员讨论“两高”工作报告 13日下午,住闽全国政协委员在各自界别小组讨论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为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战略实施献计出力。>>> 要闻三 福建省消委会发布2015年度消费投诉典型案例 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来临之际,省消委会对外发布数起发生在2015年度的我省各地消费维权的典型案例。这些案例由全省各地基层消委会及工商12315服务台工作人员接受投诉,介入调解后多数纠纷得以解决,还有部分进入执法立案调查处理。省消委会对每起案例均进行适用法规点评,以下撷取部分案例,希望对消费者维护合法权益有所启示。>>> 要闻四 福建自贸试验区福州片区:为供给侧改革搭台 足不出户,就能申领税务发票,并享受快递送票上门服务,这个和互联网购物一样方便的模式,如今也运用到纳税上。 李先生是福州一家从事户外用品销售公司的负责人。3月10日,他打开手机,登录福州国税O2O涉税事项办理中心,准备申领增值税专用发票。李先生注意到,这套发票申领系统,在选择发票领取方式时多了一个“EMS快递送票上门”的服务。只需半天,他申领的发票就到了手上。>>> 要闻五 福州个人房贷办理提速 部分银行当日可完成审批 在福州,继房贷首付比例下调,普通客户可享受九折利率优惠后,眼下房贷办理也进一步提速。记者日前获悉,目前各家银行贷款额度充足,不存在排长队情形。>>> 要闻六 月嫂新国标在福州落地 将统一按照星制级定薪酬 昨日记者从福州市家庭服务行业协会了解到,3月15日起《家政服务母婴生活护理服务质量规范》在福州正式落地。今后福州月嫂按星级定薪酬,每月最低工资5000元左右。另外福州母婴护理行业在全国同行业首推“五个统一”办法,即统一体检、统一上保险、统一培训、统一上岗证及签统一合同。>>> 要闻七 返厦路费补助网上也可申请 3天就有1.9万人办理 非厦门户籍职工春节后返厦,有4种方式可以申请路费补助,根据其返厦地距离远近,补助金额为50—300元不等。 和去年相比,今年新开通的网上通道更加方便了职工。据悉,“平安返厦”网上办理业务开通仅3天,已有1.9万人完成网上申请。>>> 要闻八 去年厦门进口不合格产品糕点饼干居首 93批次不合格 明天就是“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各相关部门陆续通报一些消费典型案例,希望借消费者一双慧眼,在遇到纠纷时,选择正确的维权方式,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100箱卫生棉被退运、进口牛奶的集装箱装载百万活虫……明天就是“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厦门检验检疫局近日通报了2015年厦门口岸进口的部分民生消费品食品质量状况及厦门检验检疫局2015年度十大维权案例。>>> 要闻九 注意!0元0分罚单要处理 否则将影响车辆年检 昨日,市民陈先生拨打海都热线95060称,他从网络上看到一则消息,有车主因超速收到一条违法通知,但处罚是0元0分,警方人士提醒这种罚单必须处理,否则无法过年审。对此,该市民很不解,0元0分,不就是没处罚么?为何要处理?怎么处理?这种罚单究竟是如何出现的?昨日,海都记者就此进行了证实。>>> 要闻十 阴雨天路滑摔伤患者骤增 老人跌倒不要急于扶起 这几天,淅淅沥沥的寒雨导致路面湿滑,让外出的老人们心慌慌。昨天,导报记者从厦门多家医院了解到,因为持续下雨和天气潮湿,因摔伤入院的患者骤然增多,其中绝大多数都是60岁以上的老年人。“地上滑,老人家走路不小心,或是肌肉协调性差,很容易滑倒。”厦门市中医院骨一科陈凯医师表示,骨质疏松加上雨天跌倒是老人骨折的元凶,骨折多发生在腕关节、髋关节和脚踝处。>>> |
东南网3月14日讯(福建日报记者 姚瑾)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来临之际,省消委会对外发布数起发生在2015年度的我省各地消费维权的典型案例。这些案例由全省各地基层消委会及工商12315服务台工作人员接受投诉,介入调解后多数纠纷得以解决,还有部分进入执法立案调查处理。省消委会对每起案例均进行适用法规点评,以下撷取部分案例,希望对消费者维护合法权益有所启示。 第三方责任险引争议 消费者蔡女士投诉称,2015年6月30日其一辆北京现代车停在福州六一北路实发大厦停车场自燃,导致旁边所属投诉方的另一辆长城哈佛H6车共同受损,投诉方已为现代车购买第三者商业险,因此要求被诉方太平洋保险公司按第三者商业险负责理赔长城哈佛车的损失。 但保险方太平洋保险公司认为,长城哈佛H6与北京现代同属于蔡女士所有,根据“第三者商业险保险条款”的约定,长城哈佛H6不属于“第三者商业险”的保险责任。经省消委会调解,太平洋保险公司最终同意按第三者责任险理赔。 【评析】 “第三者责任险”中的第三者,是相对于投保人还是被保险物?当受到伤害的“第三者”与被保险物属于同一投保人所有,是否为“第三者责任险”承保范围?被诉方没有提出明确的司法解释。被诉方以两车同属一人,被引燃的车辆不属于“第三者”为由拒绝理赔缺乏法律依据。 “保险押金”不合法 商家应退还 消费者杨先生向泰宁县消委会反映,2014年11月在泰宁县阳光汽贸有限公司购买轿车时,向经营者支付3年的保险押金共计3000元,但并未被告知保险须在该公司缴付。后因其发现该公司提供的保险价格偏高,决定不在该公司缴纳保险,经营者却不肯退还押金。 经营者辩称,所谓“保险押金”只是杨先生贷款购车的债权抵押形式,是为了防止车主在还款期内不购买保险。消费者还清购车贷款时,便可凭车贷证明退还押金,至于要求杨先生必须在本店购买保险则是业内的“行规”。经调解,经营者同意退还保险押金3000元。 【评析】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福建省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中的第十七条也有规定:“经营者不得强迫消费者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不得违背消费者意愿搭售商品、增加服务项目或者附加其他条件。”本案中,经营者以押金形式要求消费者在其店铺购买车辆保险,涉嫌强迫消费者进行关联交易,也严重违背公平交易原则,侵害了消费者权利。 医院超标乱收费 侵害知情权 2014年7月,根据群众举报的平潭县医院乱收费现象,原平潭县工商局执法人员展开调查。经核实,平潭县医院在2008年10月至2014年7月24日期间,向消费者(即患者)收取的数字化摄影(DR)胶片费用超过政府最高指导价格,经统计,多收取的金额总计达473320.24元。2015年1月21日,平潭区市场监督局对群众举报的平潭县医院乱收费现象作出处罚,责令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予以改正;没收未能退还的违法所得,并罚款1万元。 【评析】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福建省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医疗机构提供诊疗服务应当明示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按照规定向住院患者或者根据门诊患者的需求出具详列收费项目、标准及金额的收费清单,不得收取未提供服务或者药品的费用,不得收取高于实际服务标准的费用,不得有其他违法收费的行为。”《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第149号令第三十七条规定:“医疗机构必须按照人民政府或者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收取费用,详列清单,并出具收据。” 本案中,平潭县医院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超出政府的指导价收取胶片费用,侵害了消费者(患者)的合法权益,也违反《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构成不执行政府指导价的违法行为。 以免息为幌子 乱收费遭处罚 2015年11月15日,消费者王先生在莆田荔城区西天尾镇的汽车4S店内看见购车“0利息,0手续费”优惠活动的广告宣传,决定贷款19万元购买一辆越野车,并办理了相关的贷款手续。提车时,却被4S店告知要收取3200元按揭手续费。王先生认为该项收费与此前承诺的优惠内容明显不符。 荔城区消委会接诉后,现场走访调查、查验相关票据,并将案件移交至荔城区工商局。该局予以立案调查后发现,从2015年7月起,某金融机构推出“0利息”贷款购车的优惠活动,活动期间在4S店处购买指定车型,可向该金融机构申请1-3年期限不等的免息贷款,4S店对此收取相应的按揭服务费。截至案发日,4S店收取上述服务费共6笔,违法所得共计1.6万元。 最后,工商人员依法责令4S店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6万元,并处罚款6.4万元,共计罚没款8万元,上缴国库。同时,4S店同意退回王先生3200元按揭服务费,并免费赠送一次常规保养。 【评析】 在商家打出“0利息,0手续费”优惠活动等宣传口号后,很多消费者选择4S店提供的品牌汽车金融贷款。4S店在开展按揭贷款方式销售汽车过程中,有义务代金融机构收集顾客贷款材料并提交审核。 如果商家要收取此类服务费,须事先明确告诉消费者收费项目及理由,在征得消费者同意并达成协议后方可收取此类费用,否则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侵犯消费者的权益,消费者有权拒绝支付此类费用。 充话费送手机不得暗限条件 2015年7月29日上午,永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接到举报后,依法对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永春县分公司永春营业厅进行检查,该营业厅外的LED灯广告牌上标有“预存399元话费,即可获得iPhone 4S 8G手机一台”的字样,该广告未见其他限制性条件,店内亦未见有关上述活动的具体信息和限制性条件的宣传标语或其他相关材料。 店内工作人员称,用户只需预存399元话费,就送iPhone 4S 8G手机一台,而在实际办理存话费送手机手续时,只有2013年12月31日前入网、单卡或合约到期前三个月且合约未生效、正常在网的联通老用户才有资格参与该活动。该广告涉嫌发布虚假宣传引起他人误解。经永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调查处理,经营者接受相应处罚并撤除相关广告宣传。 【评析】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 永春联通宣传的“存话费拿手机”,具有一定的迷惑性,引起部分消费者误解,误以为任何消费者都只需预存399元话费就可获得iPhone 4S 8G手机一台。有关单位对其的处罚应引起商家重视,在宣传广告时切忌误导浮夸。 |